关于按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的承诺书
致:XXXX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由我司承建的贵司 XXX县东方明珠项目建筑、水电安装等 工程现正在施工。国家法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这是施工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贵公司在 年 月 日向我司支付了 元的第 期工程进度款。我公司收到上述工程款后,已按国家规定向我司本工程的所有民工都足额发放了工资。我公司特此保证:截止至本承诺书签署之日,我司已全部支付了本工程所有民工工资,我司施工的本工程没有拖欠任何民工工资。
我司承诺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施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并将施工人员名单造册提交贵司监督,发生施工人员变动时必须及时提交变更后名单。因未提交施工人员名单或名单不准确的,在发生欠薪讨薪事件时,认定我司施工人员范围以贵司认定为准。我司必须无条件确保民工工资得到及时发放,无拖欠民工工资现象,并采取贵司认为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无劳资纠纷事件发生,如发生我司拖欠民工工资并且向政府或贵司索要我司拖欠工资的,贵司有权在剩余进度款范围内代我司向民工支付工资,我司对贵司垫付工资的人员范围和工资数额均不提异议。当发生民工到贵司索要工资情况,贵司有权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且我司愿按照每人每次5000元的标准额外向贵司承担违约责任,或发生贵司代支工资情况,除了从当期工程款内直接扣除代支的工资外, 我司须按照贵司所垫付的民工工资4倍向贵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在下期进度款中扣除,未在下期进度款扣除或我司在贵司处已经无款可扣的,起计逾期支付利息。贵司可以在我司其他任何款项中扣除所垫付的工资和相应的违约金与利息。
各工区负责人为我司指定的保证按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到每个工人手中的第一责任人。我司及各工区负责人在此特向贵司保证及郑重承诺,如有民工到贵司索要工资,根据贵司统计的各工区拖欠工资的工人人数,由各工区负责人向贵司承担每人每次3000元的违约责任。该违约金由拖欠工资的工区负责人以个人财产承担。贵司可按照民工签字确认的拖欠工资总额,直接向法院申请对工区负责人的财产包括房产、汽车、现金、银行账户及其他资产等采取冻结、扣押、强制划拨、先予执行、先行给付等法律手段予以抵偿,所拖欠工资的工区负责人还愿意承担恶意欠薪、诈骗、敲诈勒索等法律责任。
以上情况及保证与承诺均为真实,如有虚假,我司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特此保证
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工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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