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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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卖方人):(注: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


注册地址: (注:以营业执照为准) 邮编:


通讯地址: (注: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 邮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乙方(买方人):(注: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


注册地址:(注:以营业执照为准) 邮编:


通讯地址:(注: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 邮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根据《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物资的品名、规格、数量、质量。详见合同附件: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订 天。承租方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应在合同届满前 日内,重新签订合同。


  第三条 租金


  租金收取:


  第四条 押金(保证金)


  经双方协商,出租方收取承租方押金 元。承租方交纳后办理提货手续。租赁期间不得以押金抵作租金;租赁期满,扣除应付租赁物资缺损赔偿金后,押金余额退还承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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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租赁物资的维修保养


  租赁期间,承租方对租用物资要妥善保管,并负担维修保养费用。租赁物资退还时,双方检查验收,如有损坏、缺少、保养不善等,要按双方协商议定的《租赁物资缺损赔偿及维修收费办法》,由承租方向出租方偿付赔偿金、维修及保养费。


  第六条 出租方变更


  一、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租凭物资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正式通知承租方,租赁物资新的所有权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方。


  二、在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将租赁物资转让、转租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变卖或作抵押品。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未按时间提供租赁物资,应向承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 %的违约金。


  2.未按质量提供租赁物资,应向承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 %的违约金。


  3.未按数量提供租赁物资,致使承租方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还应偿付违约期租金 %的违约金。


  4.其它违约行为。


  二、承租方违约责任:


  1.不按时交纳租金,应向出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 %违约金。


  2.逾期不还租赁物资,应向出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 %的违约金。


  3.如有转让、转租或将租赁物资变卖、抵押等行为,除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限期如数收回租赁物资外,承租方还应向出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 %的违约金。


  4.其它违约行为。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九条 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本合同附件 份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合同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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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公司章):              乙方(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建议填写我方签约主体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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