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使用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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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使用权转让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受让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明类别: 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明类别: 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中州国际大酒店自主经营性酒店公寓使用权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项目建设依据
转让人取得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该地块面积为 平方米,规划用途为旅馆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 年。
转让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酒店,【暂定名】 。(以下简称项目)
受让人所受让使用权的酒店公寓基本情况
受让人所受让使用权的酒店公寓(以下或简称房屋,其房屋平面图与房屋所在楼层位置图以【附件一】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栋】 【区】 【层】 号房。
该房屋用途为 酒店公寓 ,属框架结构,层高为 3.0 米,建筑层数为地上 层,地下 层。
该房屋阳台是【非封闭式】。
该房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三条 转让期限
转让人仅对该公寓的使用权作出让渡。使用权转让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年。
在转让人取得的 年土地、房屋使用权期限内,若受让人不提出书面异议,则本合同自动延期,直至转让人取得的房屋使用权终止为止。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按套计算该房屋 年使用权的转让价款(以下简称“转让费”):
总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受让人应通过 次付款,共向转让人支付 年使用权转让费总计人民币 元,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1、受让人在 年 月 日前向转让人支付第一笔转让费为总价的 %,即人民币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受让人在 年 月 日前向转让人支付第二笔转让费为总价的 %,即人民币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3、受让人在 年 月 日前向转让人支付第三笔转让费为总价的 %,即人民币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4、受让人在 年 月 日前向转让人支付第四笔转让费为总价的 %,即人民币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上述款项支付时间以转让人现金收讫日期或者受让人所提供的银行支付证明为准。
第六条 受让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受让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时间付款,按下列方式处理:
逾期在6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受让人按日向转让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逾期超过60日后,转让人有权解除合同。转让人解除合同的,受让人按转让总价款的3%向转让人支付违约金(此处违约金与第一款违约金相互独立)。受让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转让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受让人按日向转让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七条 交付期限
转让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受让人使用:
1、该房屋经政府主管部门综合验收合格。
2、该房屋经政府主管部门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3、该房屋取得房屋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4、该房屋经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转让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遭遇不可抗力,且转让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受让人的;
由于法律法规、政府的有关规定、政策变化等原因需要延期的;
3、因规划、设计变更引起需要延期的;
4、受让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
第八条 转让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转让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受让人使用,按下列方式处理:
逾期不超过60日,自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转让人按日向受让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60日后,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转让人应当自受让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6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受让人累计已付款的3%向受让人支付违约金。受让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转让人按日向受让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九条 规划与设计变更的约定
转让人遵守政府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如因法律法规、政府行政命令、政策变化等原因引起的规划、设计变更,转让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在不影响受让人所受让房屋的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转让人对原规划、设计方案作出局部调整,可以不通知受让人,受让人同意上述变更或调整。【更多免费素材 ,微信lbgzkf1】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该房屋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影响到受让人所受让房屋的质量或使用功能的,转让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30日内告知受让人。受让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答复。受让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受让人在上述期限内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转让人应当在收到受让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60日内退还受让人的已付款,但转让人有权在应退还的已付款中扣除受让人应付的违约金。转让人逾期退还的,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第二日开始按照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受让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与转让人就变更事项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条 交接
1、房屋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受让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应签署房屋交接单,签署交接单后视为交付完成。
2、由于受让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在转让人通知受让人房屋交付期限届满当天起,视为受让人同意并已经实际接收该房屋,该房屋损毁、灭失的风险自转让人通知受让人房屋交付期限届满当天起转移给受让人,转让人可以向受让人追究房屋毁损、灭失的责任。交付日(含实际交付日和视为交付日)之后发生的该房屋的物业服务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亦自此由受让人承担。受让人须按照前期物业管理单位的规定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该套房屋保修期自交付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转让人保证转让的房屋没有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转让人原因,造成该房屋发生权属纠纷或者债权债务纠纷的,由转让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关于房屋的交付标准
双方约定所转让公寓交付标准为精装房。
第十三条 转让人关于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承诺
该房屋在交付之日起,下列公共与基础设施达到使用条件:
1、给排水、供电系统;
2、电梯;
3、通讯线路接入房屋,由受让人申报开通;
4、有线电视接入房屋,由受让人申报开通。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符合使用条件的部分,可以先行接收,暂未达使用条件的,转让人于60日内整改完成。因相关服务提供商原因延误的,视为符合条件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保修责任
受让人所受让的房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即由转让人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关于最低保修期限的相关规定,在房屋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内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非转让人原因造成的损坏,转让人不承担责任,需维修的在受让人使用期限内,维修费用由受让人自行承担。
房屋保修期过后,房屋的维修责任及维修费用由受让人承担。受让人使用期间不得损坏房屋现有装修、设施及物品等,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受让人应立即负责修复。否则因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双方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房屋所在楼宇的屋面与外墙面的使用权归转让人所有;
2、该房屋所在楼宇与小区的命名权归转让人所有;
3、该房屋所在楼宇与小区的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建筑的物业使用管理权归转让人所有。
第十六条 受让人的房屋仅作居住使用,受让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外,受让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房屋所在楼宇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第十七条 房屋翻修、维护、维修约定条款
1、本合同签订后,受让人对该房屋日常使用所产生的维护、维修费用,由受让人承担。
2、房屋使用期限内,由转让人或物业管理单位发起的翻修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内部重新装修、家具重置、管线修改等)须征得受让人同意,在双方达成合意的基础上受让人缴纳相关费用,由转让人或物业管理单位统一安排翻修工程,受让人继续保有酒店公寓委托经营的权利;如受让人拒绝上述翻修安排,则视为放弃酒店公寓委托经营的权利。
3、房屋使用期限内,由受让人发起的翻修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内部重新装修、家具重置、管线修改等),由受让人承担费用。合同终止、解除或被认定无效后的装修损失由受让人自行承担,与转让人无关。翻修后导致酒店公寓装修、布局风格与酒店原风格或届时风格不一致,则视为受让人放弃对酒店公寓委托经营的权利。
第十八条 房屋转让
本合同签订后,受让人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依据本合同约定取得的公寓对外转让,但应当在三个月内通知转让人。
第十九条 政府征收、征用处置约定条款
在房屋使用年限内,该公寓所在建筑物如遇政府征收、征用,受让人作为公寓使用权人可以按如下比例取得安置补偿费用:
受让人所得安置补偿费用=
(酒店建筑物安置补偿费用总额/酒店报建总建筑面积)*受让人所受让公寓建筑面积
第二十条 合同解除
1、自转让人收到受让人支付的全部房款后的5年内,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向转让人支付违约金 元。
2、因受让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转让人通过合法途径维权的,因此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鉴定费等由受让人承担。
3、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受让人应向转让人支付的任何违约金、赔偿或其他费用,甲方有权直接在应向乙方返还的转让费(如果有)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有权向转让人另行主张。
4、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于终止或解除之日将房屋归还甲方,否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占有使用费 元。
第二十一条 特别约定
1、转让人收到受让人支付的全部转让费之日起五年后的前三个月内,受让人有权提出终止本合同,要求转让人收回转让房屋的使用权,退还转让费。
2、受让人推出终止本合同的,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转让人。转让人在收到通知后 个月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终止合同协议,转让人返还受让人已交纳的全部转让费(无息)。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或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及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所有条款是经双方当事人逐条确认,发生争议时不按格式合同条款论处。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11页,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为:转让人壹份,受让人壹份。
第二十五条 通知条款
乙方确认合同签章处预留的地址为通知送达地址,若因本合同的履行产生纠纷,也可作为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预留地址不准确、错误等导致未能实际收到的,自拒收或退回之日视为已送达。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转让人(签章): 受让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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