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锁买卖合同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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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锁买卖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




智能锁买卖合同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平等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购买智能锁产品(以下简称“产品”或“智能锁”),并由乙方完成产品安装等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1条 产品的名称、品牌(制造商)、型号、规格、材质、数量、单价等


1.1 产品名称、品牌(制造商)、型号、规格、材质、数量、单价等


序号


名称


品牌


型号


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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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


(元/把)


合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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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每把锁包括的门卡、钥匙等数量为         。


2


工程锁


(指锁的面板和执手,不包括锁芯)


 


 


 


 


 


供甲方装修过渡期使用,需归还乙方,若因甲方原因丢失,按¥         元/把赔偿。


3


总计


上表的智能锁单价及总价已包括产品(包括安装配件及辅材等)制造、包装、搬运、装卸车、运输、安装、产品保管、成品保护、保险(包括人员、产品及其它财物等)、验收合格交付甲方前的损耗、合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材料等涨价风险)、产品使用维护培训、验收、专业清洁及垃圾清运、管理、利润、保修、税金等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责任和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锁的包装、搬运、装卸车、运输、安装及拆除、产品的损耗、使用期间的维修、管理等费用]。非经甲方书面同意,本合同约定的价格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予增加。


1.2 按上述价格表中的数量及产品单价计算的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若出现甲方原因调整产品,合同已有价格的按合同已有价格计价,合同无适用价格的,由乙方根据本合同产品的价格水平向甲方报价,甲方按同等质量下的最低价审核确定。


第2条 付款方式


2.1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付款申请及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收到前述发票及资料后,向乙方支付智能锁订货产品总价的         %作为定金,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货款。


2.2 乙方将全部智能锁送达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经甲方及监理对全部智能锁进场初验合格,乙方向甲方提供付款申请及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甲方初验合格的智能锁总价%的货款。


2.3 全部智能锁由乙方安装完成,经甲方及监理书面验收合格,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结算总价书面确认,乙方向甲方提供付款申请及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累计达到合同结算总价的100%(支付保修金时无需再提供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本合同结算总价的95%。


2.4 本合同结算总价的5%作为产品保修金,保修期届满,产品不存在未处理的质量问题,乙方提供付款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无息支付完保修金余额。


2.5 乙方未履行约定义务或存在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延迟付款。


2.6 甲方将本合同款项以转账或支票方式支付至乙方下述银行账户:


收款人名称: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若因上述账户错误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如逾期付款等)。


2.7 除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外,甲方不接受乙方委托第三方收款的支付方式。


2.8 每次付款时,甲方有权在当次付款中扣除应由乙方承担或支付的费用(包括违约金、赔偿款等)。


2.9 因甲方原因遗失或损坏发票,乙方应提供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乙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等甲方完成增值税抵扣所需的相关资料,否则甲方有权暂停支付任何款项。


第3条 产品质量标准


3.1 乙方供应的产品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厂家标准、合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附件智能锁的功能及技术参数等要求),没有国家标准的,适用行业标准及厂家标准、合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附件智能锁的功能及技术参数等要求),同时存在以上标准的,按最严格的标准执行;没有以上标准的,按实现甲方合同目的的通用标准执行。


3.2 乙方保证产品是全新的、表面和内部均无瑕疵的原厂优质产品,产品不得有尺寸不符、颜色不符、造型不符、刮花、脱色、变形、开裂、零件缺失等现象,并取得中国环境标志认证。


3.3 乙方须按甲方书面确认的产品图纸、图片、材质、制造工艺、样板、色板等进行生产或采购。若甲方未提供前述事项要求或未对前述事项确认,乙方应在生产或采购前提前合理时间提供相关资料、样板、色板等给甲方书面确认后再生产或采购。否则,因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交货时间不予顺延。


3.4 乙方交货时,须向甲方提供产品的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检验报告、注意事项、质量承诺等资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收货。


3.5 乙方保证所提供给甲方的产品检验(检测)报告是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真实、合法、有效,且各项指标均符合本合同约定。


第4条 包装、标识、运输、合同履行的工作衔接。


4.1 乙方须依照有利于保护产品的标准进行包装,满足产品运输、搬运、仓储等环节的安全需要。


4.2 乙方应采取适当的运输方式,将产品安全、快捷的运输至甲方指定的地点。运输过程中所需的搬运、装卸、仓储、保管均由乙方自行负责,自担风险。


4.3 乙方应在产品送货之24小时前,通知甲方有关事项,以便甲方做好相关安排。


4.4 各方办理交货、安装、通知等合同履行手续的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如下:


(1)甲方联系人为:                     ,联系电话:                     。


(2)乙方联系人为:                     ,联系电话:                     。


第5条 交货时间、地点 、接收,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节点


5.1 交货时间、地点


5.1.1 本合同智能锁的生产周期从甲方通知生产之日起         个日历天,智能锁生产周期届满后,从甲方通知乙方进场安装之日起个日历天内,乙方应将全部工程锁及锁芯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甲方指定位置,完成全部工程锁及锁芯的安装,并经甲方及监理书面验收合格。在工程锁使用期间,工程锁或锁芯出现问题的,乙方负责按甲方要求进行维修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除了按合同约定赔偿因甲方原因丢失工程锁的费用外,甲方不再因工程锁向乙方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1.2 智能锁生产周期届满后,甲方通知送货之日起         个日历天内,乙方应将全部智能锁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甲方有权在产品进场时查验产品是否有不符合要求的地方,并拒收存在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完成全部智能锁的安装,并经甲方及监理书面验收合格。 【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5.1.3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产品交货时间做相应调整。


5.2 产品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


5.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或部分履行合同义务,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提前或部分履行的合同义务,由此导致损失由乙方承担。


5.4 产品安装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移交甲方,产品的所有权及风险方转移给甲方。在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之前的保护保管责任及毁损、灭失等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6条 产品的安装


6.1 甲方负责安排防火门供应商按本合同附件的图纸完成开孔,若因图纸等问题造成锁无法安装或出现其它问题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6.2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需甲方或其他单位配合事项(相关配合事项不得超出本合同约定须甲方承担的责任范围),并按甲方要求提交送货及安装计划,否则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6.3 乙方应对送货及安装人员做好与送货及安装有关的培训交底,在进场安装前,乙方相关人员应与甲方做好相关交底,并遵守现场安全管理等统一制度。否则,因此产生的损失和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6.4 乙方应做好产品及相关物品的保护。若在安装前发现现场已有物品损坏或其他问题的,应立即与甲方及该物品施工方做好记录。否则,由乙方承担物品损坏的赔偿责任。


6.5 产品安装完、验收前,乙方应对甲方相关人员进行产品使用维护培训。


6.6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非甲方原因导致的人身损害和(或)财产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人员和(或)财产损失,第三人的人身和(或)财产损失,乙方原因导致的甲方人员和(或)财产损失等],概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若非乙方导致的,但因实际情况需要先垫付费用的,乙方应先行承担,再向责任人追偿)。


第7条 产品的验收


7.1 产品送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有权对产品进行抽检,如抽检不合格的,检测所需费用全由乙方承担,并视为该批产品的质量全部不合格,甲方有权不予接收,但乙方可以自费对未抽检的产品送至甲方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的,甲方可予接收。甲方不予接收的产品,由乙方另行供应合格产品,因此产生的交货延迟等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7.2 产品由乙方安装完成,经乙方自检合格后,可向甲方申请验收。甲方验收时发现产品或安装存在质量问题需整改或更换的,乙方应立即进行整改或更换,并承担全部费用。甲方认为验收通过,应予以确认,并以验收合格当天作为产品验收合格的日期。


7.3 对乙方的产品及安装,甲方予以验收通过,仅作为甲方接收该产品并投入正式使用的条件之一,不因此免除乙方依据《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8条 产品质量保修期


8.1 产品质量保修期为         年,自产品安装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8.2 在保修期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8小时内前来处理(如出现无法开门等紧急情况的,乙方应立即前来处理)好,并经甲方及业主验收合格,否则,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处理,所需费用经甲方确认即生效,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按第三方处理所需费用3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损失,所需费用及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无款项扣除时,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5天内向甲方支付。若乙方提供合法证据证明非乙方原因导致的,则维修所需的成本费用由甲方承担。


8.3 保修期过后,甲方负责终身维护,若要求乙方维修的,乙方仅收取材料及人工的直接成本费用。


第9条 知识产权及所有权保证


9.1 乙方保证对本合同所交易的产品具有完整的所有权或者经过合法的授权进行处分,甲方是善意的购买该产品及安装和相应的服务,任何第三方对该产品主张权利,均由乙方按甲方要求妥善处理好相关问题,并承担由此导致的法律责任。


9.2 乙方保证销售本合同项下的产品和服务未侵害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否则由乙方按甲方要求妥善处理好相关问题,并承担由此导致的法律责任。


第10条 违约责任


10.1 甲乙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均为惩罚性违约金,不冲抵损失赔偿金额。


10.2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都应友好协商解决争议。若出现与乙方相关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工人、供应商等与乙方相关的人员)打架或闹事(包括拉电闸、围堵甲方工作或经营场所、影响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等行为),每发生一次,乙方除妥善处理好所出现的事件及承担全部费用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


10.3 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交货时间(包括智能锁或工程锁的送货及安装验收合格时间)延迟的,或乙方逾期履行其它义务,则每延迟一天,乙方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0.4 出现乙方违约情况时,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合同未对违约事项约定违约金的,乙方按每次每项¥500.00元或每天¥50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损失。


10.5 若出现乙方应承担或垫付费用的事项,乙方应妥善处理好有关问题,避免造成甲方垫付有关费用。否则,因乙方原因导致需要甲方垫付,则乙方除全额返还甲方垫付费用外,还需按甲方垫付费用的3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损失。


10.6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若甲方的损失额无法准确计算且合同其他条款未明确损失赔偿金额的,则由乙方以合同总价的5%为标准向甲方赔偿。


10.7 乙方向甲方提供违规发票的,应按违规发票(如假发票或其他不符合税法或甲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发票等)总额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均由乙方赔偿。


10.8 若甲方逾期付款,则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


第11条 合同解除


1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解除合同:


(1)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智能锁的验收合格时间延误超过10个日历天,或造成工程锁的验收合格时间延误超过10个日历天;


(2)产品不符合本合同的要求,却拒不整改、更换,或者整改、更换后,仍不符合本合同要求;


(3)乙方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等存在权利(包括所有权或知识产权等)瑕疵,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4)出现与乙方相关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工人、供应商等与乙方相关的人员)打架或闹事(包括拉电闸、围堵甲方工作或经营场所、影响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等行为)发生两次(含)以上;


(5)因乙方原因造成严重质量或安全事故(如出现人员重伤、或死亡、或经济损失不少于5万元);


(6)乙方向甲方部门和(或)员工行贿。


11.2 出现合同约定或法定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时,如果甲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赔偿甲方损失,同时按甲方要求妥善处理好所出现的违约事项并承担全部费用,交货时间不予顺延。


11.3 若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或不履行本合同或中途停止履行本合同,或甲方依法、依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的,乙方除应按合同约定总价3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合同款,并赔偿甲方损失。


11.4 本合同解除的,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收乙方留存在甲方现场的产品及其它物品,若甲方不予接收的,乙方未在本合同解除后5个日历天内搬离的,视为乙方放弃了产品及其它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作为建筑垃圾予以丢弃。


11.5 合同解除并不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第12条 争议解决


12.1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2.2 在合同当事人之间或与第三人进行诉讼或仲裁的过程中,除法律规定或国家司法机关依职权要求双方中止履行有争议的事项以外,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应当继续履行。


第13条 其他


13.1 本合同载明的双方的联系地址或双方营业执照中的地址是双方有效法律文件、通知的收发地址,一旦发送至该地址签收,视为完成送达。任何一方如发生地址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前通知对方。否则自行承担文件不能送达的后果。


13.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或其他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若合同组成文件之间发生矛盾的,以下排列顺序为合同组成文件之间的优先解释顺序: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或其他文件;


(2)本合同(不含附件);


(3)合同附件;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其他合同文件。


前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互相矛盾之处,以前述文件所列顺序作为其优先解释的顺序。前述各项文件包括双方就该合同组成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项文件的,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3.3 本合同附件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4 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持叁份,乙方持贰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3.5 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1:报价表;


合同附件2:产品功能及技术参数;


合同附件3:产品安装开孔图。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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