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我国社区矫正中体现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_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__刘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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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经济报/2024 年/12 月/7 日/第 012 版理论
我国社区矫正中体现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刘璐璐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基本的刑事政策,这项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司法以及执法过程中,而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的其中一个环节,也应该遵循这一政策。正因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所以社区矫正以此为指导原则能够保持正确的方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条规定,社区矫正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社区矫正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 宽” 和“ 严”。
第一,社区矫正体现在“ 宽” 的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七十二条增加了这样的规定:“ 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这一规定不仅凸显了刑罚制度宽容的一面,而且也凸显了刑法柔和的一面。在当今法治社会中,强调在刑法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应充分尊重人性,以温和、宽容的态度对待犯罪者。在法治社会的今天,这种人道主义精神已成为刑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价值导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的这一规定,对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考虑到其塑性较强、未来道路很长;对怀孕的妇女以及已满七十五岁的老年人,考虑到其自身的特殊状况。所以,该规定表明了刑法是从人道主义出发,对特殊人群作出了不同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被判处假释的罪犯,因为假释也适用于社区矫正,但并没有适用禁令,仅适用于被判管制和缓刑的罪犯。被判假释的罪犯往往涉及较为严重的罪行,在监狱中执行的刑期较长,这就导致了这些罪犯回归社会时会遇到一系列的困难。因此,适用禁令对于假释的罪犯可能增加困扰。因此,不适用禁令对假释的罪犯可促进其再社会化,从刑罚的温和角度考虑给予关怀。
第二,社区矫正体现在“ 严” 的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针对被判处管制和缓刑的犯罪分子增加了一系列禁制令,这些禁制令的增加丰富了社区矫正的执行内容,也赋予了犯罪分子更多责任。通过这些规定,犯罪分子能够深刻感受到刑罚的严厉后果,使原本只需履行一些形式上义务的犯罪分子不得不履行更多实质性责任,从而提高了社区矫正的执行效果。
对于违反禁止令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公安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这些处罚规定促使管制对象严格遵守禁止令,从而有利于预防犯罪。违反禁止令的处罚措施既体现了一定的惩罚性,又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这种限制一定程度上剥夺了个人自由,具有一定的威慑力,对社会不稳定因素产生威慑作用,同时,犯罪分子本身也会因此而避免再次冒险。规定管制犯应承担的矫正义务不仅调整了刑罚的严厉程度,加强了对其的管理与改造,而且有助于预防再犯罪行为,保护社会安全。社区矫正制度的全面实施,对管制犯规定矫正义务,不仅可以实现自我改造,而且可以重新适应社会并融入社会,还有利于预防重新犯罪和保护社会。
随着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落地实施,我国刑事司法体系迎来了重要的变革。在过去,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通常在批准之后才抄送给人民检察院,这种事后监督的模式往往难以有效发挥人民检察院的职能。而现在,新法规定将人民检察院引入暂予监外执行的决策过程中,确保其在决策初期就能对相关情况有所了解,从而进行更为全面和深入的监督。更值得一提的是,新法还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提出异议的时限和程序。一旦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适宜,必须在一个月内提出书面意见,并送交给批准或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这一时限的设定,不仅确保了人民检察院能够及时处理和反馈问题,还避免了可能出现的决策拖延和不当执行。更为关键的是,变革使得暂予监外执行的决策过程更加严谨和透明,确保了决定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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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正性。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暂予监外执行方面的规定,无疑使我国刑事司法体系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它不仅加强了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能, 还提高了整个刑事司法体系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我们期待这一变革能够在实践中得到有效落实,为构建更加公正、透明和高效的刑事司法体系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这一变革也提醒我们,刑事司法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需要不断地进行探索和创新。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正和司法公平,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一规定的修改可以有效掌握社区矫正适用对象的范围,检察机关的介入非常关键,能够严把社区矫正的入口,为那些真正需要社区矫正的人提供机会,同时,也将那些不适合社区矫正的人拒之门外,确保社区矫正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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