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云南支持开发区探索“管委会”管理运营模式_首席记者__廖兴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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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云南支持开发区探索“管委会”管理运营模式_首席记者__廖兴阳









昆明日报/2025 年/8 月/8 日/第 005 版经济


云南支持开发区探索“ 管委会+” 管理运营模式


首席记者 廖兴阳


8 月 7 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公示,截至 2025 年 8 月 6 日, 《云南省开发区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意见建议。修订后的《办法》由原来的 8章 56 条,调整为 7 章 46 条,并明确支持开发区探索推广“ 管委会+事业单位+企业” 或者“ 管委会+企业” 等管理运营模式。


开发区主导产业不得随意变更


《办法》明确,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以发展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产业园区等国家级开发区及各类省级开发区。化工园区按照国家和云南省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办法》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权责,加强对开发区产业发展及招商引资的引导,明确开发区管理运营模式,强化各级各有关部门对开发区的服务保障,并增加开发区整合优化、退出、园区合作共建、利益共享、安全风险评估、综合评价考核、投融资机制创新等内容。《办法》包括总则、设立调整、规划建设、管理运营、产业发展、服务保障、附则等内容。其中,总则部分明确各地各部门职能职责:发展改革部门是开发区工作的统筹协调部门,负责开发区的优化布局、考核评价等工作;工信、科技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开发区的业务指导、政策支持、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办法》明确,原则上每个县(市、区)的开发区不得超过 1 家,全省开发区数量不超过国家控制指标。开发区名称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省级开发区名称原则上统一为“ 云南+所在县(市、区)名称+开发区种类名”。跨县(市、区)设立的,可以有主要片区的县(市、区)名称命名或以县(市、区)名称联合命名;涉及县(市、区)较多的,可以所在州(市)名称命名。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开发区主导产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开发区拟整合优化要以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为主体,整合区域位置相邻相近的各类具有开发区性质、符合安全环保等要求的产业园区或其中相对集中连片的区块;整合开发区主导产业应相似、相近或具有关联性,对现有开发区产业发展具有帮助,具备支撑产业集聚发展的基础设施等条件;实行“ 一区多园(片区)”,加强统筹,实行统一管理,整合后的开发区应统一命名,重新编制发展规划。


探索多元化合作模式


《办法》明确,开发区总体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总体规划修编不得调整规划范围;确需调整规划范围的,应当按照扩区、调区办理。国家级开发区托管、代管行政区划建制或者部分行政区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明确各自职责权限。省级开发区原则上不托管、代管行政区划建制或者部分行政区域。


《办法》指出,支持开发区探索推广“ 管委会+事业单位+企业” 或者“ 管委会+企业” 等管理运营模式,成立一个或者多个运营公司,或引入专业化运营公司、招商公司等第三方机构,承担开发区开发建设、投资运营、招商引资、专业化服务等功能,实行市场化运作。


此外,各级开发区之间、开发区与地方政府之间应积极探索合作共建、委托管理、飞地园区建设等多元化合作模式,建立跨区域投资收益分配和经济指标共享机制。推动建立外资利用、国际贸易便利化、国际人才引进等机制,多渠道打造对外开放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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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园区以亩均效益、集约集聚、增量增速、减污降碳为导向的综合考核评价制度,突出分类评价、动态评估。将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资金、要素保障和扩区升级的重要依据,扶优扶强、优胜劣汰。


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发开放试验区、沿边产业园区、产业协作园区等功能区,按照国


家和云南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适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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