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规矩立在实处让监督融入日常深入学习贯彻新修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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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规矩立在实处让监督融入日常深入学习贯彻新修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2026年3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在当前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的大背景下,新《规定》的出台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不仅是对原有制度的继承与发展,更是对新形势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提出的更高标准、更严要求,为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国有资产安全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一、深刻领会《规定》修订的背景与意义


作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的基础性法规,2009年颁布施行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在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国家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形势任务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队伍状况的发展变化,党中央决定对其进行修改完善。在党中央领导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金融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认真做好《规定》修订工作。修订《规定》,有以下4个方面重要意义。


一是落实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特别是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重要论述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围绕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发表一系列重要论述,指出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强调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是我国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强调要着力完善国有企业监管制度,加强对国企领导班子的监督;要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必须做到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等等。总书记系列重要论述,为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提供了根本遵循。修订《规定》,深入贯彻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落实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的重要论述,细化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更加自觉地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履职尽责、作出贡献。


二是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的必然要求。国有企业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新时代以来,我们党着力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健全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国有企业的核心功能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不断提升,国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修订《规定》,着眼落实好党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着力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的管理监督,推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坚定信念、任事担当,在促进高质量发展上积极作为、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上攻坚克难,为更好发挥国有企业功能作用、确保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坚强保障。


三是纵深推进国企领域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行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总书记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推进国企领域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化对国有企业巡视巡察全覆盖,完善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机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加大对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力度,国有企业严的氛围逐步形成、正的风气逐步树立,政治生态持续向好。修订《规定》,巩固拓展国有企业全面从严治党成果,总结好运用好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坚定不移推动国企领域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四是着力破解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党在经济领域的执政骨干。经过新时代以来持续从严教育管理监督,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纪律观念、廉洁意识不断增强。同时也要看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廉洁从业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的政绩观扭曲,严重偏离党和国家发展战略;有的靠企吃企,通过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进行利益输送;有的搞监守自盗、暗箱操作,侵吞国有资产等。修订《规定》,聚焦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存在的突出廉洁问题,找准风险点、筑牢防火墙,不断扎紧制度篱笆,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规范履职、廉洁用权。


二、全面把握《规定》修订的内容与重点


(一)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定》的适用范围。


一是在适用对象方面。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同时规定,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以及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规定》执行。新修订的《规定》,适应管党治党现实需要,结合国有企业发展变化,从“国有企业”和“领导人员”两个方面,对适用范围作了进一步细化完善。


二是在国有企业类型方面。一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衔接,新增国有“全资”企业;二是考虑到有些企业国有股东持股比例虽未超过50%,但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本企业进行实际支配,这些企业属于“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规定》将此类企业也纳入规范的范围。


三是在领导人员方面。突出“党组织管理”,聚焦领导班子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这些“关键少数”,对“领导人员”进行分项列举,规定为3类:一是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二是列入上级党组织管理的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三是列入上级党组织管理或者由本企业党组织管理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两类是对2009年《规定》中“领导班子成员”的细化,第三类是此次修订对适用范围作出的进一步拓展,主要考虑是这些高级管理人员也掌握重要经营管理权,加强对他们的管理监督有利于贯彻全面从严的要求,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和企业发展稳定。实践中,需综合把握国有企业类型及人员类别,确定是否将相关人员纳入《规定》适用范围。此外,新修订的《规定》结合适用范围的完善,对参照执行人员的范围作了相应修改。


(二)进一步修改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调整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规范,是此次修订的一个重点。2009年《规定》第二章分5条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列出了具体行为规范,每一条都是先提出正面要求,再列项规定不得从事的具体情形。新修订的《规定》对原有体例进行了优化调整,围绕实现国有企业经济属性、政治属性、社会属性的有机统一,在总则中集中提出正面要求,明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应当做到对党忠诚、担当作为、依规依法、保障民生、作风过硬5个方面。第二章聚焦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损害公利、谋取私利行为以及问题突出的领域,对原有行为规范进行扩充调整,分类列出禁止性规定,涵盖滥用职权、利用职权谋私、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为特定关系人谋利以及盲目追求政绩、违规选人用人、搞“四风”7个方面,每个方面又以“负面清单”方式列项规定了典型表现。这些“负面清单”与总则中的正面要求相呼应,从正反两个方面清晰列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增强了《规定》的针对性实效性,有利于推动建设一支高素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队伍,为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提供纪律保障。


(三)进一步充实完善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相关要求的实施与监督。


新修订的《规定》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监督的实践做法进行系统总结,主要从3个方面予以修改完善:


一是压实“两个责任”,充实党委(党组)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举措,完善纪检监察机关专责监督的规定。


二是强化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充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监督以及审计监督的内容,增写外部董事监督、财会监督等规定。


三是完善国有企业实施责任,增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关联交易管理、跨境行为监督、廉洁文化建设等内容,健全从业管理规定等。上述制度和举措,构建起有力有效的实施与监督体系,有利于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用权。


(四)进一步细化完善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新修订的《规定》科学把握全面从严治党和鼓励担当作为的内在统一关系,主要从5个方面细化完善违反规定行为处理的相关要求。


一是充实有关责任追究规定。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衔接,明确对违反本规定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根据其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解任或者解聘的依法予以解任或者解聘。


二是完善经济惩戒规定。吸收借鉴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明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处理的,应当按照规定扣减、追索绩效年薪或者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者收回中长期激励收益,或者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进一步发挥经济惩戒威慑作用。


三是充实不当利益处理规定。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等相衔接,要求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获取的职务、岗位等级等其他利益,按规定予以纠正,彰显零容忍的坚定立场。


四是完善禁入限制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衔接,分别明确受到免职处理、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禁入期限,从而有效防止这类人员在一定期限内再次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避免国有资产蒙受更大损失。


五是增写准确追责的规定。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衔接,明确不追究责任的具体情形,要求对受到诬告、错告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开展澄清正名工作,营造“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良好氛围。


三、切实抓好《规定》的学习贯彻与落实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学习贯彻《规定》,不能停留在“知道”的层面,必须落实到“做到”的深处。具体来说,要重点抓好四个方面:


(一)要把原则要求真正落到具体岗位上,防止制度“空转”


制度如果只讲原则、不讲细节,就容易变成“挂在墙上、写在纸上”的摆设。落实《规定》,第一件事就是做好“细化”的文章——把文件要求进一步细化到岗位、细化到事项、细化到流程。要讲清楚:哪些岗位廉洁风险高,需要重点盯防;哪些事项必须集体决策,不能个人说了算;哪些情形必须主动回避,不能心存侥幸;哪些行为是红线底线,碰不得、越不得;哪些责任由谁来承担,板子要打到具体人身上。总之,不能只满足于“加强管理”“强化监督”“严格规范”这些原则表述,而要让大家一看就明白“我该做什么、我不能做什么、我该怎么做”。


(二)要把监督真正嵌入日常运行中,防止监督“滞后”


监督不能只靠专项检查“一阵风”,也不能等到问题爆发了才“救火”。真正有效的监督,是平时就在、关键时刻管用。也就是说,要把监督嵌入选人用人、投资决策、采购招标、工程建设、资本运作、资产处置、财务管理等日常业务环节中,成为流程的一部分,而不是流程之外的“附加项”。特别是对重点岗位、重点领域、重点项目,要做到“三个及时”——及时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警示、及时纠偏止损,决不能等问题积累成堆、积重难返了再来“算总账”。


(三)要真正抓住“一把手”和领导班子,防止“上梁不正”


一个单位风气怎么样,根子在班子;班子严不严,关键在“一把手”。如果“一把手”规矩意识淡薄、程序意识不强,习惯于打招呼、搞例外、拍脑袋决策,那么下面很难真正严起来。反过来,“一把手”带头按制度办事、带头接受监督、带头守边界、守纪律、守程序,整个企业的风气通常就差不了。所以,落实《规定》,必须牢牢扭住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只有“关键少数”真正严起来,绝大多数才能跟上来。


(四)要把纪律要求真正与发展要求统一起来,防止走向“消极避责”


这一点特别重要,也特别容易被误解。要清醒地认识到:落实《规定》,不是为了把干部管得缩手缩脚,不是为了让大家变得保守、不敢干事,更不是为了形成“只求不出事、不求干成事”的消极心态。恰恰相反,真正有效的制度建设,应当有利于企业治理能力提升,有利于政治生态净化,有利于高质量发展。因为只有规则清楚了、程序规范了、边界明确了、责任压实了,干部才能真正心里有底、手中有度、做事有章法。没有了后顾之忧,才能放开手脚干事创业,企业发展才能更加稳健、更可持续。


新修订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尽责、廉洁从业划定了清晰的边界,为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了坚强的纪律保障。我们要自觉对标对表,心存敬畏、手握戒尺,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在服务国家战略、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中展现新作为、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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