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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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第一时间认真学习领会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推进本机关“第一议题”学习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第一议题”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第一议题”制度,是指本机关党组(党委)召开党组(党委)会议、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以及所属党支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及其他党内重要会议时,原则上应当将学习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会议的第一项议题,第一时间组织传达学习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第三条“第一议题”制度是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强化党员干部思想淬炼的重要制度安排,是本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学思践悟党的创新理论、提升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的重要抓手。各级党组织要把“第一议题”学习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和党建重点任务,强化责任落实和组织实施。


第四条“第一议题”学习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治学习定位。以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首要任务,对标对表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准政治方向、领会工作要求、理清思路举措。


(二)坚持学用结合。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聚焦中心工作,坚持问题导向,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本机关(本系统)高质量发展的实际举措。


(三)坚持及时跟进。总书记最新发表的重要讲话、重要文章和最新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一般应在最近一次党组(党委)会议跟进学习;对本系统本领域作出的最新重要指示要求,第一时间召开会议专题传达学习,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四)坚持以上率下。以“关键少数”引领“绝大多数”,党组织书记带头领学、讲党课,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积极参加学习,形成“学习—研讨—落实”闭环。


第二章学习内容


第五条“第一议题”学习内容必须确保来源权威,应当是通过中央文件印发或中央主要媒体权威发布的。主要包括:


(一)总书记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中央纪委全会,以及中央有关工作会议、专题会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会议等会议上发表的重要讲话;


(二)总书记在全国“两会”期间发表的重要讲话;


(三)总书记到各地考察视察作出的重要指示,在重要节庆、纪念活动上发表的重要讲话;


(四)总书记对本系统本领域工作作出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


(五)总书记发表的重要文章;


(六)总书记在其他会议、活动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作出的重要指示等;


(七)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需要,其他应列为“第一议题”的内容。


第六条学习时务必做到完整、准确、全面,不能断章取义、以偏概全。采用新闻通稿传达学习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的,应当原文传达,做到悟规律、明方向、学方法、增智慧,固本培元、融会贯通。


第七条党组(党委)谋划重大战略、研究重大事项、制定重大政策、部署重大任务,要对标对表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确保学用贯通、知行合一。


第三章组织方式


第八条原则上每次党组(党委)会议都设置“第一议题”。每月至少开展1次“第一议题”学习。专题研究干部人事、党纪政务处分等事项,紧急传达上级会议、文件精神,临时研究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事项时,可不限定学习形式,但应自觉贯彻落实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第九条“第一议题”的参加人员为党组(党委)班子成员,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所属党支部“第一议题”学习的参加人员为本支部全体党员。


第十条党组(党委)对本级“第一议题”学习负主体责任,党组(党委)书记主持学习,其他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积极参加学习,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所属党支部书记对本支部“第一议题”学习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会前准备:


(一)党组(党委)会议“第一议题”由办公室(或指定的承办股室)结合党组会议、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相关要求,通过权威来源及时了解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重要文章等最新情况,跟进收集议题,提出学习内容、学习形式等安排建议方案,经党组(党委)书记审定后,及时纳入会议议题范围,并备好相关学习材料,提前送达各班子成员学习思考。


(二)党支部“第一议题”由组织委员结合“三会一课”学习相关要求,提出内容建议方案,经支部书记审定后,及时纳入支部会议议题范围,并备好相关学习材料。


(三)每次“第一议题”至少学习1个内容,注重突出主题、务求实效,并在会前将学习资料印发与会人员。


第十二条会中学习:


(一)“第一议题”重点内容由党组(党委)书记或有关分管领导领学。领学要深入阐明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的核心要义、实践要领、落实要点。


(二)领学完成后,应根据“第一议题”所列内容,结合本机关工作实际谈学习体会,并提出务实可行的贯彻落实措施。其他班子成员对照分管领域和工作职责,结合所学内容发表意见,形成集体共识。


(三)会上至少安排1名党员干部围绕“第一议题”做重点发言,坚持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谈学习体会和落实举措。


(四)每次“第一议题”应安排专人认真做好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涉及涉密议题的,按相关要求落实保密管理,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十三条会后督办:


(一)办公室负责做好“第一议题”学习记录,会后及时整理编印会议纪要。对确定的工作事项和落实举措明确责任股室(单位)和责任人,加强跟踪问效。


(二)对“第一议题”议定的事项或形成的决议,要及时明确分管领导,指定股室(单位)或专人具体负责、跟踪督办,以项目化、清单化推动贯彻执行。


(三)建立“第一议题”学习台账,将每次学习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研讨发言要点、贯彻落实措施及进展情况等纳入台账管理,确保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四)对党组(党委)会有明确意见、提出限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办公室要明确责任领导、责任股室(单位),列入本机关重点工作督查事项,推进相关工作落实落地。


第四章学习形式


第十四条“第一议题”学习可以通过以下形式组织实施:


(一)个人自学。党员干部围绕学习内容,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自学,做到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


(二)领学导读。党员领导干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结合实际带头领学导读,深入阐明核心要义、实践要领、落实要点。


(三)研讨交流。通过专题辅导、观看专题片、案例分析、现场教学等方式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


第十五条做好“第一议题”学习与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统筹衔接,紧扣学习主题,保证学习质量,做到各有侧重、相互融合。列为“第一议题”的学习内容,原则上理论学习中心组不再重复学习。


第十六条“第一议题”的学习内容须组织本机关干部职工集体学习或由各党支部组织党员集中学习,推动学习覆盖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


第五章责任分工


第十七条党组(党委)书记是落实“第一议题”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审定学习内容、主持学习会议、带头领学导读,确保学习质量和成效。


第十八条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积极参加“第一议题”学习,结合分管领域和职责,带头学习、带头研讨、带头运用,推动学习成果在本领域转化落实。


第十九条办公室(或指定的承办股室)是“第一议题”学习的具体承办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跟进收集学习议题,提出学习内容、学习形式等安排建议方案,报党组(党委)书记审定;


(二)负责会前学习材料的准备、整理和分发;


(三)负责“第一议题”学习记录和会议纪要的编印工作;


(四)负责学习台账的建立和管理;


(五)负责议定事项的跟踪督办和信息反馈。


第二十条所属党支部组织委员(或指定专人)承担本支部“第一议题”学习的议题建议、材料准备和记录归档等具体工作,支部书记负责审定学习内容并主持学习。


第六章督导考核


第二十一条建立“第一议题”学习列席旁听机制。党组(党委)成员根据联系支部分工,对党支部“第一议题”学习情况进行列席旁听,重点审核事前学习计划是否规范、事中研讨交流是否深入、事后成果转化是否见效,提出加强改进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建立“第一议题”学习情况定期检查通报制度。每季度对所属党支部“第一议题”学习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在党建工作例会上通报。检查重点包括:学习计划是否落实、学习内容是否及时更新、学习记录是否完整规范、贯彻落实措施是否具体可行、学用转化是否取得实效。


第二十三条将“第一议题”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内容,作为评价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政治表现的重要参考。对学习不深入、落实不到位的,进行督促整改。


第二十四条“第一议题”学习要紧密围绕学用结合完善督查考核工作,重点考察学习内容是否与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服务本系统本领域重点工作相结合,研讨成果是否转化为具体的工作方案和政策举措,防止学习走形式、走过场。


第二十五条坚持“当下改”与“长久立”相结合,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及时总结并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形成学习研究、建立台账、推进落实、督促检查、考核评估、整改提升的工作闭环,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应。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机关党组(党委)及所属各党支部。


第二十七条所属各党支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支部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本机关党组(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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