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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汇编(4类2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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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C \o "1-2"h\u 一、机关党建
XX局党组议事规则
XX局“三重一大”议事规定
XX局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
中共XX局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
XX局党支部五项工作制度
二、内部管理
XX局机关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XX局工作人员请(休)假规定
XX局办公室内务管理规定
XX局会议室使用管理制度
XX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XX局印章管理制度
XX局保密工作制度
XX局值班工作纪律
XX局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三、财务管理
XX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
XX局培训管理办法
XX局差旅费管理办法
XX局会议费管理办法
XX局职工福利费管理办法
XX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及流程规定
四、对外管理
XX局统计资料咨询制度
XX局统计信息新闻发布管理规定
一、机关党建
XX局党组议事规则
为健全党组集体领导制度,规范党组议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确保党组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化和准确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市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党组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议事范围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机关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三、议事程序
(一)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二)在一般情况下应将党组会召开日期、时间、议题、参加范围提前通知党组成员。成员因故不能出席者,要事先请假,并经主持人同意。会议结束后,主持人或委托专人将会议讨论情况和结果向其通报。
(三)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分管成员应在会前就有关议题作好充分准备,并于会前与党组书记沟通,达成共识。涉及重要议题,事先要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在党组成员中进行充分酝酿。讨论干部任免、调动,必须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程序办理,不得在会上临时动议。
(四)党组会应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有2/3以上成员到会方能进行。根据议题需要,有关人员可列席党组会,列席人员可以就讨论的问题介绍情况、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列席人员要从严掌握,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列席会议人员,在与其有关议题讨论完毕后,征得主持人同意,应立即退席。
(五)党组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让每位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少数人的意见被否决之后,允许保留个人意见,但对党组作出的决定、决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讨论重大事项如发生意见分歧,且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经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再议。
(六)会议发言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讨论的问题,党组成员均应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表明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态度。发言要逐一进行,一般情况下,应当先由分管成员发言。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综合情况,并提出结论性意见,征求与会成员意见后为最终表决意见。表决的形式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以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并记录在案,以备存查。
(七)党组成员均不得个人代替党组决定重大事项,特殊情况下必须由个人决定的,事后应及时向党组会汇报。
(八)议题形成决议时,由主持人指定分管成员负责落实,并提出具体落实要求,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现象发生。如在落实中遇有特殊情况,有关责任人要及时报告,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对决定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补充。
(九)经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组或行政上报或下发文件,由党组书记签发。会议议定的事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四、纪律要求
(一)为保证党组会决议得到有效贯彻落实,每次会议正式议题开始前,与会人员要向党组汇报上次党组或党组扩大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与会人员要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出于公心、客观公正发表意见。要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和工作大局,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局部服从全局。
(三)凡集体决策事项,要明确责任人、完成时限和质量要求。决议形成后,各成员必须无条件执行,如有与决议相悖意见,可通过组织规定渠道解决。对于不遵守、不执行决议,或未能按照决议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四)对应予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与会人员必须自觉严守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
(五)参加党组会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在会议期间不得接待和处理与会议无关的人员和事宜。
(六)党组会研究的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的,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有关直接关系人应主动提出回避。
(七)对于应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或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八)建立党组会议事记录本,由党组指定专人记录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缺)席成员的姓名、会议议题、成员对议题发表的意见、表决的形式和结果等。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党组成员个人向党组会推荐的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记录要字迹清晰,表述准确,并存档妥善保管。
XX局“三重一大”议事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规范从政行为,形成按制度办事、以制度管人的机制,使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三重一大”议事规定。
一、关于“三重一大”的议事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
1.全局统计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绩效考核及目标管理工作等;
2.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制定;
3.对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执行情况的请示报告事项;
4.对国家、省、市表彰奖励以及对干部职工惩处事项的决定;
5.其他需要党组会议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1.科级及以下(含所属队、中心)干部的任免;
2.中层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3.其他人事工作需要党组议决的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重大基建项目;
2.统计信息化建设重大项目;
3.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1.年度资金预算安排的执行情况;
2.重大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
3.一次性支出在1O万元以上的行政办公经费;
4.一次性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经费;
5.其他需要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安排。
二、关于“三重一大"的决策程序
(一)酝酿提出。凡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由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具体承办处(室)、队、中心提出实施办法或意见,分管领导审核,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列入党组会议议程,并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二)审议决定。党组会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党组书记主持,班子成员到会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充分发扬民主,班子成员应在会上充分发表意见,阐述观点或看法,不得在会后随意发表自由言论;对会议表决事项,可根据不同内容,逐一采取口头或投票等方式表决通过,并认真做好表决记录。对处(室)、中心领导干部的任免,由局党组会讨论决定。若党组成员不足三分之二或意见分歧较大时,除紧急情况外,应暂缓作出决定。
(三)调查研究。凡涉及干部群众利益的“三重一大”事项,会前要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或建议,做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四)存档备查。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党组会议,应切实做好会议记录,存档备案。
三、关于“三重一大”的决策监督
(一)监控评估。对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机关纪委要加强对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和评估,定期报告执行情况。
(二)考核考评。“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总结、年度目标考核、领导班子考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重要内容。
(三)严格程序。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议事程序,依照本办法实施。对未按规定程序议决或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事项,局有关处(室)、队、中心或分管领导不得擅自执行。
(四)责任追究。对违反本议事规则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XX局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和完善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民主生活会的参加对象及时间
(一)民主生活会参加对象为统计局党组成员。党员领导干部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二)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的,应当报上级党组织同意。民主生活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民主生活会的方针和要求
民主生活会应当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贯彻整风精神,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实事求是,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严肃认真提意见,满腔热情帮同志,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三、民主生活会主题和基本内容
(一)会议主题。民主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一般由上级党组织统一确定,或者由领导班子根据自身建设实际确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同意。
(二)基本内容。民主生活会应当围绕主题,就以下基本内容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1.遵守党章,坚定理想信念,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维护党中央权威的情况。
2.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
3.正确行使权力,履职尽责、积极作为,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反对特权、秉公用权的情况。
4.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情况。【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5.执行党的群众路线,站稳人民立场,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6.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受到诫勉谈话的,应当说明整改情况。
四、民主生活会召开步骤
(一)会前准备。召开民主生活会应当制定会议方案,提前10日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并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和党的创新理论以及有关文件,提高思想认识,把握标准要求。
2.由局党组或者委托人事处、机关党支部征求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如实向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反馈。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就反映本人的有关问题,向组织作出说明。
3.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互相谈心谈话,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并与分管单位主要负责人谈心,也应当接受党员、干部约谈。
4.撰写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和个人发言提纲,查摆问题,进行党性分析,提出整改措施。个人发言提纲应当自己动手撰写,并按规定说明个人有关事项。
(二)会议召开。民主生活会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
1.会议程序。
(1)通报上一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本次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情况。
(2)主要负责人代表领导班子作对照检查。
(3)领导班子成员逐一进行对照检查,作自我批评,其他成员对其提出批评意见。
(4)主要负责人总结会议情况,提出整改工作要求。
2.会议要求。
(1)因故缺席的人员应当提交书面发言材料。会后,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2)民主生活会应当直面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自我批评应当联系实际、针对问题、触及思想。相互批评应当开诚布公指出问题,防止以工作建议代替批评意见。对待批评应当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搞无原则纷争,也不搞一团和气。
(3)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具体意见,不得随意散布。【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
(4)民主生活会列席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者建议。
3.会后工作。
(1)民主生活会应当切实解决问题,对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制定整改措施,确定整改目标和完成时限。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反映领导班子成员的违纪问题,由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2)在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党组织没有及时研究解决和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的,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3)民主生活会结束后15日内,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报上级党组织,并报送上级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征求意见的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和反映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
(4)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应当向本单位通报。对于群众普遍关心问题的整改措施,以适当方式公布。
中共XX局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党组中心组的理论学习,大力推进学习型机关和学习型党员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根据市委有关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1.党组中心组学习由党组成员组成,可根据学习需要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2.党组书记任中心组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中研讨活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
3.中心组学习活动由局人事处负责组织,具体职责是协助中心组制定和落实年度学习计划、阶段性学习安排和专题学习研讨计划;根据学习计划推荐学习书目,提供学习材料;负责集中学习研讨会议记录和考勤;做好学习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向上级党组织报送有关材料。
二、学习内容
1.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重点是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中央、省、市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国家领导同志的重要论述。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央、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等方面内容。
3.科学、管理、历史、文化等基本知识和实践中的最新发展。
三、学习形式
1.集中学习的形式主要包括:参与专题报告会、外聘专家辅学、自身研讨交流。专家辅学和研讨范围为党组中心组成员。
2.研讨交流每次确定2-3名中心组成员进行交流发言,中心发言人在发言之前应结合研讨课题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并撰写发言材料,发言材料既要有理论上的指导性,又要有实践上的可操作性。
四、时间安排
党组中心组学习时间每月至少1次,每年不少于12次。
五、纪律要求
1.中心组成员要积极参加集中学习活动,不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
2.因故不参加集中学习活动应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需向中心组组长或学习活动主持人说明事由,经批准后报局人事处备案,并由局人事处负责安排补课。
六、档案管理
1.党组中心组要建立详细的个人和集中学习档案。
2.个人学习档案包括:学习笔记、学习资料、发言资料、学习成果等。
3.集中学习档案包括:相关学习文件、学习计划和学习制度;学习方案、主持词、新闻报道;集中学习的考勤记录、考试考核;各类学习参考资料等。
XX局党支部五项工作制度
一、党员交纳党费制度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党员党费交纳工作,提高党员教育管理水平,现制定党员交纳党费制度如下:
1.确定集中交纳党费时间。以党支部为单位,每月固定时间为党员集中交纳党费日,由党员本人亲自将党费交给党支部。党员本人要按月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如党员本人确实无法按时亲自交纳党费,经所在党支部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交纳。要明确党费收缴人员,由支部组织委员或支部书记负责收取。
2.严格按规定足额交纳党费。党员应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交纳党费。局机关党委组织委员准确核定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数额,认真区分每一名党员的收入构成,不能图省事、嫌麻烦,笼而统之,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党费的收缴必须公开透明、手续完备,党员个人党费必须在《党费证》上认真登记,作为党员个人交纳党费的凭证,党费收缴人员,在党费收缴的往来票据上,要由收款人、经手人签字,立卷存档,以备查询。收缴党费要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党支部每年至少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接受党员监督。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3.严肃处置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员必须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在规定的时间,按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交纳,不能无故拖延,不准隐瞒收入或减小交纳党费基数少交党费,不准与党组织讨价还价。要把交纳党费情况列为党员民主评议的基本要求,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基层党组织要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不合格党员处置的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4.以建立党员集中交纳党费日制度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党员教育管理。自觉按规定交纳党费,是对党员党性观念的检验。各级基层党组织要把建立党员集中交纳党费日制度作为加强党员日常管理的重要方面,以此为契机加强对党员的党性观念教育,引导、督促党员认真履行义务,增强按规定交纳党费的自觉性、主动性,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把建立党员集中交纳党费日制度作为基层党建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与开展学习教育主题实践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升基层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
二、党支部书记职责
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党支部书记负责主持党组织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召集支委会和支部大会,结合本单位情况,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研究安排党支部工作,认真完成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布置的各项任务。
组织制订、实施党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按照要求向党支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认真抓好党的自身建设。了解、分析、掌握党员和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和工作、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与党支部委员、局行政领导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配合、支持他们的工作。协调党、政、工、团各方面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抓好党支部和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主持召开组织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并完成党支部分工的某些专项任务。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党的日常工作。
三、基层党支部工作制度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支部所担负的任务。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3.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4.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5.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6.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7.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8.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四、党员管理制度
每个党员都要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并在其中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党员要参加所在支部的党员大会或党小组会,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单独召开的党内民主生活会。党员在组织生活会上,应认真负责地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党员要按期交纳党费,这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按照中央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党员必须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这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基本制度。
党组织在党员变更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点时,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党员组织关系由一个单位或地区转移到另一个单位或地区。
党籍管理是党员管理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申请入党的人被党组织批准后,就算取得了党籍。预备党员也有党籍。党组织对党员党籍的处理必须采取十分严肃和慎重的态度。【 更多免费素材,微信dadawk01】
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定期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
党员擅自离职,党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本人坚持不改的,可根据情况作出必要的处理。涉及党籍处理的,应慎重对待。
在党员流动中,没有转来党组织关系或没有出具党员证明信的,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和安排党的组织生活。
凡是按照规定转来党组织关系的,局机关党组织应予接纳,不应拒绝接收。
五、“三会一课”制度
“三会一课”制度是党的组织生活的基本制度,是党的基层支部应该长期坚持的重要制度。“三会”是: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一课”是:按时上好党课。具体内容是:
1.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党支部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定期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讨论发展新党员和接受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选举支部委员会成员和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讨论需由支部大会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2.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的措施;分析党员的思想状况和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研究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对党支部的重要工作任务作出安排。
3.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支部的决议,讨论贯彻支部决议的具体措施及每个党员应承担的任务;党员汇报思想、工作、学习和执行党支部决议的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定期召开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4.上党课。每季度至少上一次。主要是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的方针政策、党建相关理论和知识;针对一个时期党内的思想倾向,开展有关增强党性观念的教育;结合当前形势,对党员进行进行国内外形势和时事政策的教育。
“三会一课”制度,是经过长期实践总结出来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它对于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加强组织建设,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提高党员素质和党组织的战斗力,更好地完成党的各项任务,具有重要作用。机关党的组织要根据不同的形势和任务赋予它不同的内容,做到制度化、经常化,形式上也要注意生动活泼,注重实效,避免流于形式。
二、内部管理
XX局机关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XX局机关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通畅,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全市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机关文件包括以下范围:
(一)统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在职责权限内制定的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公开发布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二)推进依法行政建设、履行法定职责,需要以机关文件、合同形式印发的其他公文。包含:原文转发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上级行政机关报送的请示或报告、向同级部门印发的公文、制定本系统或本机关内部工作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的通报、通知、批复、行政处理决定、机关合同等,以及对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等事项制定的文件等。
第三条XX局机关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制定机关文件,应当符合合法、适当、协调一致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体现简化行政管理程序,降低行政管理成本,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机关文件不得规定下列内容:
(一)设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减免税费等事项;
(二)设定涉及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事项;
(三)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
第六条机关文件应当由本局内设机构、局属事业单位(以下称拟稿单位)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起草。起草机关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重要问题或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通过媒体公开、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起草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的机关文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加。
第七条起草机关文件,涉及其他局(委)的职责或者与其他局(委)职责相关的,应当与相关局(委)联合起草、制定、会签并发布,由本局牵头起草的,应当征求有关局(委)的意见。
第八条文中关于县一级行政区称“各县(市、区)”,乡一级行政区称“各乡镇”,局内设处室称“各处室”;文中只写姓名不写职务时称“同志”,如×××同志,姓名职务并用时一般是职务在前、姓名在后,之后不再加“同志”,如副局长×××;也可以姓名在前、职务在后,如×××副局长;称呼前后要保持一致,副职领导职务中的“副”字不能省略。
第九条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可以不逐级往下排,但是层次顺序不可逆向使用。
第十条机关文件文稿在呈局领导审签前,拟稿单位应将文件文稿送本局政策法规处、办公室等处(室)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审核。文稿在审核期间,需要作出说明、提供依据的,拟稿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拟稿单位应当按照政策法规处的审核意见,对机关文件文稿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政策法规处对机关文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是否具有本规定第五条的内容;
(四)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二条办公室(财务处)对机关文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办公室审核是否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范化规定。包括:公文格式、行文规则、公文拟制程序等;
(二)财务处审核机关合同是否与财务法规、制度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三条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机关文件文稿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情况复杂或涉及重大问题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不涉及政策法规、制度规定性的文件文稿可以即审通过。
第十四条我局印发的红头文件一般有:XX统党发文、XX统文、XX统办文、XX统机关党文、XX统工委文。其他需用XX局红头发文可不用文号的行文有函、报告、一般性通知等。
第十五条机关文件文稿经政策法规处、办公室、财务处审核签字后,拟稿单位将机关文件文稿呈送分管领导、签发领导审签,审签完毕到办公室或人事处登记文号,到文印室排版印制,排版后打印一份正式文件稿,由拟稿人校对签字确认,由文印室人员完成印刷装订工作,拟稿人到登记文号单位用印盖章,拟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发文。
第十六条发文所用文种、发文字号由审核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确定,负责登记文号人员认真查看发文稿笺要素是否完整,领导审核、签发是否完成,否则不允许登记文号,登记文号须按当天日期和顺序如实登记。【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第十七条文印人员认真查看发文稿笺的登记要素、纸质文稿、电子版文稿三者的一致性,发现有不吻合的情况一律退回,如无问题凭办公室开具的印刷文件登记单进行排版、印刷、装订。
第十八条拟稿单位应当在机关文件发布之前完成备案。
第十九条机关文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机关文件领导审签和正式文本5份(机关合同4份);
(二)机关文件(合同目录)的电子文本;
(三)如有需要还应提供制定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规范性文件发布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起草处室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通过门户网站等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和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实行定期清理制度,每三年由政策法规处组织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结果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规范性文件拟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和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法核和备案的;
(二)未按审核意见修改的;
(三)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的。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XX局工作人员请(休)假规定
为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保障干部职工享有各类假期的合法权益,激发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现就XX局干部职工请(休)假事宜规定如下:
一、休假规定
(一)带薪年休假
1.带薪年休假的范围和对象:指统计局及二级机构在编且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正式工作人员。
2.享受年休假的规定:【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
(1)参加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参加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上述年休假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2)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10年、20年后(扣除中断工龄年限),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休假天数。
(3)年休假的假期原则上须在当年一次性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一次性休假的,最多可在当年分两次使用。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未扣发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含非因公负伤、产假续假,下同)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新调入单位的职工,在原单位已享受年休假或寒暑假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1)、(2)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二)探亲假
探亲假是工作人员按规定探望长期远居两地的配偶及父母所应享受的假期。
1.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凡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工作人员,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长期居住在XX省区域外,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2.探亲假的规定:
(1)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另一方所在单位要出具未休假探亲证明)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期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工作人员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期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给予路程假。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不顺延。
(5)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本人全额工资发给。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三)婚假、生育假、护理假、病假
1.婚假是工作人员结婚时,按规定享有的假期。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婚假18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7天。
2.生育假是工作人员在生育子女期间,按规定享受的假期。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性职工产假为90天,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
3.父母年满六十周岁,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每年累计不超过20日的护理假。
4.婚假、生育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5.因病请假的,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按请假程序进行审批,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婚假、生育假、护理假、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四)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1.新招录人员,从录用满一年后的下月起享受年休假。军转干部、复退战士及调人工作人员等新进人员,如当年未在原单位休年休假的,现工作单位应按其当年应休未休的天数安排年休假。
2.驻外、驻村、挂职下派(锻炼)或借用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与挂职或借用单位协商安排其年休假,并由派出单位将其列入年度年休假计划。
3.当年退休的工作人员,单位应在其退休前优先安排年休假。由于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4.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工作人员,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工作日时间),应计算为本人的年休假时间。
5.当年请事假累计少于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工作人员,事假天数冲抵应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已休完年休假又请事假的,冲抵下一年度年休假天数。
二、请假程序及审批
1.一般干部职工请事、病假在5个工作日内由主管领导审批,超过5个工作日由局长审批。
2.部门负责人及副县级以上领导请假(包括事、病假及正常休假)必须经局长审批。
3.局长请假须告知局办公室。
4.凡请事、病假的,均应填写《XX局请假条》,按审批程序办理后,报人事处备案。
5.如因加班确需调休,需经主要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6.如因特殊情况,事先来不及办理请假、续假手续的,事后写明原因、及时补办。
三、违反请(销)假规定处理办法
1.病假超过3天,须提供市级以上医院证明。月度内病(事)假超过15天的,平时考核取消月度评优资格,年度内病(事)假超过30天的,取消年度公务员评优资格。
2.违反请销假制度者,连续旷工超过5天或年度内累计超过15天,请假逾期不归者,本年度公务员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3.被相关部门明察暗访发现有工作纪律、工作态度、值班纪律、工作作风等方面的问题,被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影响的,取消该部门及当事人年度评优资格。
四、请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1.病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关于XX省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XX人薪[1999]14号)执行。
2.事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关于XX省机关工作人员事假期间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XX人薪[1999]15号)执行。
3.公休假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标准执行。
临时人员的请(休)假参照该办法执行。
XX局办公室内务管理规定
一、办公室内务管理的原则是干净、整齐、有序。
二、全局干部职工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办公室做到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始终保持办公室内外清洁美观,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三、办公桌要保持干净整洁,除必须摆放的电脑、电话、水杯和少量办公用品外,不得再堆放其它物品。
四、室内文件柜和各种用具要存放整齐有序,文件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放进文件柜中,不准在室内和走廊堆放报纸、报表等物品,不得在室内墙壁上乱贴、乱挂、乱画。
五、中层正职以上人员办公室可放置沙发、茶几、挂衣架。
六、办公室严禁抽烟,不准随地吐痰,不乱扔纸屑、烟头、瓜果皮核等。不存放与个人生活有关的物品。
七、厉行节约,确保安全,每天下班前要收拾好办公桌面,该收纳的资料物品要及时收纳,关闭电灯、电脑、空调等用电设备,关闭锁紧门窗。
八、局文明办、机关纪委、办公室、人事处等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各部门办公室内务管理进行检查评比,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并将检查结果列入单位年度精神文明评比和目标管理考核。
XX局会议室使用管理制度
会议室是全局举行各种会议、接待来宾的重要场所,为加强管理,制定使用和管理规定如下。
一、局机关会议室由办公室负责登记管理。会议室只限局各部门(单位)使用,外单位借用会议室须经局领导批准,并到办公室办理借用手续。各部门(单位)无权擅自将会议室借给外单位使用。
二、局各部门(单位)使用会议室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提前到办公室登记,领取会议室钥匙。接待活动或会议结束后,要及时把钥匙交回局办公室并注明交回钥匙时间。
三、各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办公室同意不得将会议室的各种设施移出会议室或转作他用。会议室内不得随意乱贴乱画,专题会议后将会标撤下并整理好。
四、使用会议室的部门(单位)负责会后会议室内务的整理及卫生打扫。使用会议室的部门(单位),必须爱护会议室的设施,不得在会议室内吸烟,保持会议室清洁。会议室使用后应及时规整摆放好桌椅、茶具、设备控制器材等物品,切断各种电器电源、关灯锁好门。
五、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使用部门(单位)提出批评。
(一)没有打扫地面、桌面卫生或清理不彻底的;
(二)没有收拾、清洗、归位茶水用具的;
(三)没有关好门窗的;
(四)没有关闭灯源、空调和切断音响设备电源的;
(五)没有及时交还钥匙,影响会议室使用的;
(六)会议室的设施、设备、物品遭到破坏或丢失的;
(七)不听劝阻在会议室内吸烟的,或因烟火造成会议室器材设备有灼伤痕迹的;
(八)在桌椅、墙壁乱涂乱画的;
(九)局办公会认为其他不当行为的。
XX局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文件精神和八项规定“回头看”等文件规定要求,为了科学合理地使用和管理公务车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较好地保障大家工作出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统计局机关,普查中心、数据管理中心、培训中心、统计学会、专项普查调查活动办公室等。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区为市内五区,不包括XX区、航空港区。
第三条倡导绿色出行,市区内以乘坐公交、地铁或骑车等交通工具为主导出行方式,市区范围内一般公务出行不得使用公务用车。
第四条公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派遣,保障单位公务使用,禁止公车私用,禁止公车到旅游景点、娱乐场所等非工作事务场所。
第二章车辆使用管理
第五条陪同上级检查指导工作,到县(市)区检查调研,统计执法,慰问看望离退休人员,机要通信及应急用车可派遣车辆。同一时间用车的按申请用车顺序,车辆难以同时保障时按轻重缓急的原则延续派车,特殊情况须由主管办公室的领导批示租车保障。
第六条部门(单位)或领导公务用车需要提前半天以上时间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单》,到行政区公务活动由分管领导批示,到行政区以外的长途用车需要局主要领导批准,办公室车管人员接到《公务用车申请单》填写《公务用车派车单》统一派车。
第七条下县(市)区开展工作尽量合并使用车辆,以减少基层忙乱,到以外地区出差、培训、会议等活动一般乘坐长途客车或火车出行。
第八条司机接到办公室出车通知,要检查车辆技术状况,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做好出车准备。【更多免费素材 ,微信lbgzkf1】
第九条用车联系人和司机同志见派车单进一步确定出车事宜,出车前司机同志要查看车辆仪表盘里程数并在派车单上做好记录,车辆返回停车场再次记录行驶里程数,以备季度公示车辆信息。
第十条每台公务车辆绑定一张加油卡,实行一车一卡到政府定点加油站凭卡验车牌号加油。落实公务车辆每季度公示车辆使用情况和车辆运行维护支出情况。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原则上从局统一出发,公务结束返回单位停车场,不绕远接送人。完成本次出车任务司机上交车辆钥匙和行车证,禁止将车辆停放在其他地方。
第十二条实行政府采购定点办理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车辆需要维修和更换配件时,司机要及时报告办公室车管人员,按车辆维修审批管理程序审批后,到指定的车辆修理厂维修,未经批准,不允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第十三条长途外出执行公务出现车辆故障时,司机要及时向办公室车管人员报告,经批准后就近维修。
第三章司机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司机同志要积极参加办公室组织的学习和会务活动,积极学习交通规则及车辆使用保养常识,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及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司机应爱护车辆,做到勤检查,勤擦试,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和车容整洁。
第十六条车辆实行定人定车制度,司机出车按照排列顺序进行,除正常休假和车辆送修外,因个人事务不能按正常顺序出车的,由司机本人协调其他司机出车。
第十七条司机驾车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行车,对自己所驾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协助提前办理审车和车辆保险。
第十八条禁止酒后驾车,因酒驾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个人承担,司机负担超出交强险赔付额度以外的一切费用;因违反交通规则或疏忽大意造成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司机负担超出交强险赔付额度以外的50%费用,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司机负担超出交强险赔付额度以外的20%费用。
第十九条表彰奖励。符合下列条件者在年度考核评先时优先考虑,并给予表彰奖励:保障用车按时准点,热情周到,受到领导和同志好评;安全行车好,车容车貌整洁,全年未发生任何事故或擦碰,安全率达100%;爱岗敬业,服从调度,团结同志,互帮互助,无误车误事现象;年度内出车次数在前三名内。
第二十条出车有关费用及补贴按财务规定报销票据。
第四章其他情况
公务出行不提倡使用私家车,如使用私家车进行公务活动,发生交通事故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XX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勤俭节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结合我局工作实际,规范我局公务接待活动。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各处(室)、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处室(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公务接待是指我局各处室(单位)国内公务来访和公务外出的行为。包括公务来访、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督导、会议培训、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接待活动。
第四条由局办公室协调公务接待活动,相关处室及分管领导对口接洽办理,财务处负责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纪检监察部门、机关纪委负责监督公务接待经费使用情况、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章公务来访
第五条规范公函制度和审批制度,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纳入公务接待。派出单位公函、局公务接待审批件是公务接待和接待经费报销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办公室接到以外地区统计系统公务来访公函后,按公文流转程序报局长批示,按照批示意见办理,原则上相关处室(单位)及其分管领导牵头,相关处室负责业务接待,办公室协调后勤保障。
第七条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局领导到市开展公务活动,根据通知内容,对口处室(单位)及其分管领导负责业务工作,办公室牵头负责接待工作。
第八条省统计局中层及以下人员到市开展公务活动,需要公务接待的,须有公函或通知。原则上对口处室(单位)及其分管领导牵头,对口处室(单位)填报公务接待审批单并负责业务工作,办公室协调后勤保障。
第九条公务来访人员需要XX局协助预订住宿的,按照当地差旅费标准执行,由来访人员结算住宿费用。
第十条公务来访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需要协助安排用餐的,应主动缴纳伙食费,确因工作需要,期间可安排一次工作餐,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来访人数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来访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安排在机关食堂或政府定点饭店用餐,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酒和香烟。部级来宾不超过200元/人,厅级来宾不超过150元/人,处级及以下来宾不超过100元/人。
第十一条处室(单位)报销接待费,需提供派出单位公务来访函件或通知、财务票据、公务接待审批单(见附件1)等报销凭证,接待经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公务接待审批单需要提前一天递交局领导审批。
第三章公务外出
第十二条我局工作人员到以外的国内地区开展公务活动实行审批制。局县处级领导、中层领导外出报局长批示,各处室(单位)一般人员外出,由分管领导批示。
第十三条公务外出需要相关单位接待的,须在局办公室登记XX统函号,向接待单位发公函,告知主要事宜、行程安排、随行人员、联系人及电话等。公务外出以局名义发公函(见附件2)。【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第十四条局县处级领导或处室(单位)到辖区进行公务活动,根据局主要领导安排或局办公会决定,可发公函或通知,大型普查、专项调查检查督导工作按方案计划进行。
第十五条局县处级领导到地方检查调研、统计执法等公务活动,局内随行人员原则上不超过3人。处室(单位)到地方检查调研、统计执法等公务活动原则上不超过4人。分管领导严格把关,不得安排无关人员随行。
第十六条公务外出人员乘坐交通工具、住宿、用餐按照《XX局关于印发公务车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XX局差旅费管理细则》执行。【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严格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公务接待范围,压减不必要的公务接待活动,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不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或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八条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住宿、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九条财务要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费预算,将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要加强对局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公开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纪检监察部门、机关纪委要加强对局公务接待经费的监督,发现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党纪和行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XX局印章管理制度
一、局及各部门(单位)的印章必须专人保管,专柜上锁,严防丢失被盗。
二、实行印章使用签批制度。使用局印章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签字,使用局部门(单位)其他印章,须经分管领导批准签字。
三、落实印章使用登记制度。印章保管人员见相关领导批示签字,同意承办人认真填写《XX局用印登记表》,并认真核对登记事项是否属实,由印章保管人员监印盖章。
四、部门联合签署文件使用印章印模,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并作登记,及时收回并签收。
五、印章保管人员不经批准不得擅自用印,禁止任何人在空白介绍信或空白证明上加盖公章。
六、使用局印章须在局办公室内进行,不得将印章带出机关以外使用。
七、对不符合用章规定的,监印者有权不予盖印。
XX局保密工作制度
一、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和局保密工作相关制度规定。
二、局党组研究部署保密工作,每年对干部职工进行不少于一次保密工作教育培训,提高全局人员的保密思想意识。
三、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检查指导保密工作,国家法定节假日前一般要对各部门(单位)进行保密事项督导检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
四、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电报、资料,不得复印、摘抄,个人不得保管。
五、因特殊情况需要复制、摘抄密级文件资料的,必须按密级不同报有关领导或机关批准。
六、不准在公共场所和私人交往中议论国家秘密,不准在私人通信和普通电话中涉及机密事项。
七、涉密文件、资料的清理和销毁,由局机要(保密)室负责统一处理,不得私自出售或处理。
八、对最新统计数据资料,局主要领导没有同意向社会公布以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九、机要文件签收、登记、呈批、传阅、回收、归档工作由机要员统一负责。
XX局值班工作纪律
政务值班工作是保持政令畅通,值班信息准确、及时、无误地上传下达的关键,岗位关键,责任重大。为做好值班工作,现明确值班工作纪律如下。
一、加强日常值班教育。根据形势和节假日值班工作需要,各部门(单位)要适时进行值班教育,经常强化值班责任。
二、杜绝擅离职守。值班人员要提前和接班人员联系,提醒接班人员提前按时到位,进行当面交接,交待待办事项,严禁脱岗、误岗情况发生,确保政令畅通,应急保障有力。
三、熟悉值班制度。熟悉值班电话和传真号码,知道带班领导,及时接听值班电话,保持通信畅通,上级机关和局领导抽查值班情况能较好回答问询的相关事项,不在编制的干部职工不得替换值班。
四、节假日值班人员和带班领导要提前沟通联系进行确认,国家法定节假日值班人员和带班领导如有调换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报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备案。
五、提高服务质量。接打电话时,使用礼貌用语,态度和蔼、谦虚和气,并向对方重述所记录事项,问清楚对方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杜绝出现态度冷淡,口气生硬的行为。
六、提高值班业务技能。掌握电话机和传真设备性能,能够熟练收、发传真,会使用值班系统平台,交班前查看是否有待办的传真资料等;熟悉灭火器的位置,会正确使用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七、加强安全管理。爱护值班室设施,离开值班室要关闭照明灯、电视机、计算机、空调、烧水壶等所有用电设备,闭窗关门落锁,禁止室内抽烟,避免发生火灾或被盗事故。
八、熟悉突发事件(紧急事项)处理程序。一是妥善处置并第一时间报告带班领导;二是根据带班领导指示随即上报市委、市政府值班室;三是2小时内上报书面材料。
九、严肃值班纪律规定。凡出现值班人员不在岗造成无人接听电话或收发传真,自动接收传真未及时妥善处理,导致未按时上报相关情况,被上级通报批评或耽误工作对局荣誉产生了不良影响,一经查实,将按照局年度目标考核规定落实奖惩,视其问题的严重性研究给予严肃处理。
XX局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安全管理工作,促进计算机网络应用和发展,保证企业网上直报、全市数据处理、和信息传递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定期对全局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认真学习国家保密局制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保密法规,提高对保密工作的认识。
二、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登记备案;严禁利用网络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内部机密、干扰其他网络用户、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严禁在网络上发布传递任何有恶意或不健康的信息。
三、不得收集、研究、编制、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发现计算机病毒的,要及时向计算中心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不得在计算机及网络上制作、查阅、复制、传播或执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和有黄色淫秽内容的软件或信息。
五、不得在计算机及网络上制作、复制、传播及运行电子游戏。
六、涉及国家或单位机密的信息,必须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
七、不得在工作时间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操作,包括网上打游戏、网上看电影、下载与工作无关的大型软件,聊天等以免阻塞数据通道,影响正常工作的进行。
八、各处室人员要对重要数据定期进行检查和备份。
九、数管中心履行对网络安全的管理职能,保证网络系统管理员的所有权权限的正确使用。
十、数管中心对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要采取严格的技术防范措施,涉密的子网要与国际互联网实行物理隔断。
十一、数管中心系统管理员必须对密码进行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不得将密码告诉他人。各路由器、交换机、防火墙等网络设备的密码的要不定期进行更改。
十二、网络管理员及其他用户若发现网络设备或服务器被攻击,须立即上报主管领导,并注意保护好现场。网络管理员负责通知相关人员追踪攻击者。
十三、对重大的网络安全事件应上报政府网络安全部门,并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十四、计算机机房要特别注意防火、防盗、防水、防静电、防雷击、防鼠害等安全措施。
三、财务管理
XX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及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局各处(室)、队、中心。局机关及普查中心、数管中心、培训中心等单位的工会经费,由局机关工会委员会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各单位应及时向局机关工会上缴所收取的会员会费。
第三条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XX省工会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XX省、市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工会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市委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中职务(岗位)、级别(技术等级)两项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工会组委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
第三章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职工活动支出是指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控制在学员总数的10%以内,奖励标准每人不超过300元。授课人员酬金标准以有关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为准。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活动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团体奖励人均不得超过300元,个人奖励最高不得超过400元;对不设置奖项的文体活动,可为参与职工发放价值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工会举办文体活动确需购置专用服装的,每两年每人限购一次,标准不得超过600元(含鞋)。外聘的裁判员、评委、教练的劳务费支付标准为每半天不超过400元,其他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参加上级工会统一组织的职工文体活动,可根据活动要求购买一次服装,标准不得超过500元(含鞋)。需外聘教练的,劳务费参照基层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标准执行。文体活动在工作日期间举行的,参加人员(包括工作人员)不得领取补助;在节假日期间举行的,参加人员(包括不超过参加人员10%的工作人员)可按照每半天不超过1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工会可组织会员开展职工春节联欢晚会,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并可参照不设置奖项的职工文体活动为参演人员发放价值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春游秋游如有需要,可安排工作餐、开支交通费,不得开支景区门票费、导游费、补贴费等。
文体活动中开支的伙食补助费,根据活动的特殊需要,每人每天可安排一次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一天伙食补助标准的50%,并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节日慰问品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如普通月饼、粽子、米、面、油、肉、蛋、奶、水果、干果及日常生活用品等。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可直接发放慰问品或慰问品领取券,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券等。【 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工会会员生日,发放280元的蛋糕券。【更 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工会女会员符合政策生育,给予500元的慰问品。
工会会员退休,发放1000元的纪念品。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给予500元的慰问品、500元的慰问金(须在人事处备案,原则上慰问每人每年仅限一次)。
工会会员去世时,给予2000元的慰问金,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给予1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要严格界定好会员的身份,凡该会员工资未纳入拨缴工会经费总额的,一律不得向该会员发放集体福利。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第九条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工会以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发生的支出。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工会可以根据会员困难情况进行慰问,慰问金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
(五)送温暖费。用于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条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有关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会议费。用于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工会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技能人才)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开办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表彰人数控制在单位会员总数的10%以内,每人奖品不超过500元。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工会主席对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三条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四条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规范工会财务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上级工会有关规定,年初要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经费支出应控制在年度预算范围内;应严格按规定拨缴工会经费,工会会员要办理入会手续并按时缴纳会费;工会举办活动项目要有具体方案和通知;购物发票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及附购物清单;报销单据应附上所有参与人员名单,奖金、物品发放要有签领单,用餐要有用餐人员名单;工会举办的比赛竞赛不可普发安慰奖、鼓励奖、参与奖,不可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的比赛获奖人员再发放配套奖;要规范职工春秋游、劳模和先进职工疗休养活动,不得借机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行政对工会的补助款项列支渠道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可将应在行政列支的费用转到工会账户支出,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工会经费;工会应单独设立工会账户,工会经费实行独立核算。
第十六条单位职工体检、职工教育、劳模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行政表彰、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职工等工作,属于单位行政的福利费、教育费、商品和服务支出等支出范畴。工会可接受行政委托,协助或承办上述工作,但经费须由行政负担。
离退休人员的集体福利应在单位行政列支,不得纳入工会集体福利发放范围。
第十七条审批报销程序。工会经费具体开支时,需由局机关工会主席签字报销。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局工会组委会提出申请,报局办公会研究。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工会组委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十九条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条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XX局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局培训管理,根据《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XX财行[2017]8号)《XX省统计局培训费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XX局机关各处室、单位内部临时工作机构、局属各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业务培训、岗位培训、政治理论培训以及党政领导干部统计知识培训等三个月以内培训。
第三条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从工作需要出发,以提高干部职工的专业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为重点,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条培训活动实行统一计划管理、统一组织实施,即各处室(单位)负责提出培训需求计划申请,局办公室负责年度培训计划的制定,统一管理并会同申办单位承办各类培训。
第二章培训计划管理
第五条办公室根据局党组确定的统计工作目标任务,提出年度培训工作总体思路和培训工作重点,各处室(单位)负责提出本专业、本领域年度培训计划建议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审签后,于本年度2月底前报办公室。办公室提出年度培训计划建议,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形成XX局年度培训计划。
第六条严控培训班规模及培训时间。各处室(单位)每年申报的培训班数量和每期培训班培训时间要严格控制。
第七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由申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培训费审批流程审批后方可举办。
第八条普查及大型调查的培训以及受有关部门委托举办的培训班,统一纳入年度培训计划管理。年度培训计划以外确需增加的培训项目,由申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培训费审批流程审批后方可举办。
第三章培训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培训费是指举办培训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等。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的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XX财行〔2016〕60号)有关规定回本单位报销。
第十条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合计 单位:元/人天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和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一条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
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由市局各处室(单位)举办的专业性业务培训班,不能支付本局干部职工讲课费。
第四章培训组织
第十二条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各项培训原则上下训一级。
第十三条培训应尽量采取网络、视频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充分利用各种资源进行远程培训。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十四条对于不适合用网络、视频进行培训,需举办面授培训班的项目,应利用本单位内部场所,如本单位场所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可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干部网络学院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基地(机构)、高校培训分部等其他培训机构承办。
必须在市外举办的培训,需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后方可进行,培训费按照培训地所属省(区、市)省级培训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六条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二十条意见的要求,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等。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房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七条办公室指定培训会务经办人,会同申办单位会务经办人组成会务组,申办单位指定一名负责人任会务组长。会务组长统筹负责会务工作,办公室会务经办人主要负责核定参会人员、各项经费支出及培训时间、地点安排等事务性工作,申办单位会务经办人主要负责培训日程安排、培训手册、资料准备、内容实施等业务性工作。办公室会务经办人、申办单位会务经办人要认真负责,及时审签餐饮、住宿、会议室费等原始明细单据。
第五章培训审批及报销结算
第十八条培训班举办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请、审批。
(一)申办单位填写《XX局培训费预算审批单》(附件1)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局领导、办公室负责人、办公室主管领导、单位负责人批准后,起草培训通知,报办公室审签。
(二)办公室审签后,指定办公室会务经办人负责联系培训地点;办公室编发文号,申办单位印发培训通知。
第十九条培训结束后,办公室和申办单位经办人应及时整理报账原始凭证等资料,并按以下程序办理报账手续。
(一)整理提供资料
1.培训费验收单;
2.培训费(食宿费)发票;
3.培训费预算审批单;
4.培训通知;
5.与宾馆签订的协议(或合同);
6.参训人员签到表;
7.宾馆出具的各项明细费用汇总结算单;
8.讲课费签收单;
9.宾馆出具的餐饮、住宿、会议室费等原始明细单据。
(二)培训费验收单分别由办公室经办人、申办单位经办人等3人及以上(含3人)审签后,交财务处报账。
(三)财务处对报账的凭证审核后,对本条所列的第1-9项凭证存档。【更多免费素材,微 信lbgzkf1】
具体报账流程见附件2。
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手续不全、弄虚作假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培训费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讲课费划转到授课人员的个人借记卡上。小额零星开支应当按照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培训费由财务部门统一纳入预算管理,不得另外收取、转嫁和摊派费用。参训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在学员所在单位报销。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局机关纪委要采取不定期抽查(每年至少一次)的办法,对培训工作进行检查,抽查面不低于10%。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培训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将根据有关纪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参加国家统计局及其他单位的培训,按照《XX局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和《XX局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局机关、普查中心、数据管理中心、培训中心,市经济社会调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培训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XX局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XX局机关、普查中心、数据管理中心、培训中心,市经济社会调查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市城区不包括XX区和航空港区,下同)以外的国内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厅(局)级以下人员可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第六条工作人员出差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6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本人乘坐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
第七条工作人员乘坐飞机出行,需经局长同意,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XX财购([2015]5号)要求购买政府采购优惠机票。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九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住宿费限额标准见《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附件2)。
第十一条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每天100元(新疆、青海、西藏每天120元)包干使用。
第五章公杂费
第十五条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和通讯费用支出。
第十六条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市内交通(含往返驻地到机场、车站的交通费)、通讯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或租车出行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XX局工作人员出差审批表》(见附件1)和所乘交通工具费用票据及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能够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差旅费支出项目,特别是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住宿费、机票等支出均需使用公务卡结算,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原则上通过工资代发户转入职工个人工资卡。
第十九条差旅费报销流程
(一)工作人员出差前,填写《XX局工作人员出差审批表》,报请相关领导审批。XX省内出差的,报主管领导和分管财务领导审批;XX省外出差的,由主管局领导和局长审批。
(二)工作人员出差结束时,填写《市统计部门差旅费报销单》,附相关票据、文件、函等出差依据后送财务预审,预审合格后由主管领导和局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出差一天以上(不含一天)的,需提供住宿费发票。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工作人员出差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凭城市间交通费、过路过桥费或单位派车单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按规定支出。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省亲办事期间住宿费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扣除回家省亲办事天数计算。
第二十四条去机场接送出差工作人员不属于差旅活动,不安排各种补助。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需提供会议、培训通知,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及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除由明文规定或经物价部门批复同意的强制性培训项目外,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要求交纳培训费或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和培训。确有必要参加的,需经局长批准,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审批文件及有关票据回所在单位报销,其中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在差旅费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单位不再发放公杂费。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包含事项,参照《XX局财务管理制度》(XX统〔2017〕86号)中有关差旅费规定执行。如有不符内容,以此为准。
XX局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局会议管理,根据《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XX政办[2016]70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议,是指XX局机关各处室、单位内部临时工作机构、局属各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各类会议。
第三条各类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第四条会议活动实行统一计划管理、统一组织实施,即各处室(单位)负责提出会议需求计划申请,局办公室负责年度会议计划的制定,统一管理并会同申办单位承办各类会议。
第二章会议计划管理
第五条各处室(单位)根据局党组确定的统计工作目标任务,提出本专业、本领域年度会议计划建议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审签后,于本年度2月底前报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并会同财务处提出年度会议计划建议,经分管办公室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形成XX局年度会议计划。
第六条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会议原则上不得举办。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举办的,由申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照会议费审批流程审批后方可举办。
第七条普查及大型调查的会议,统一纳入年度会议计划管理。年度计划以外确需增加的会议,由申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照会议费审批流程审批后方可举办。
第三章会议审批、组织及报账
第八条会议举办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请、审批。
(一)申办单位填写《XX局会议费预算审批单》(附件1)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局领导、办公室负责人、办公室主管领导、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召开会议。
(二)办公室审签后,指定办公室会务经办人负责联系会议地点;办公室编发文号,申办单位印发会议通知。
第九条办公室会务经办人会同申办单位会务经办人等组成会务组,申办单位指定一名负责人任组长。会务组长统筹负责会务工作,办公室会务经办人主要负责核定参会人员、各项经费支出及会议时间、地点安排等事务性工作,申办单位会务经办人主要负责会议日程安排、会务手册、资料准备、内容实施等业务性工作。办公室、申办单位会务经办人要认真负责,及时审签餐饮、住宿、会议室费等原始明细单据。
第十条会议结束后,办公室应及时整理报账用原始凭证等资料,并按以下程序办理报账手续。
(一)整理提供资料
1.会议费(食宿费)发票;
2.会议费预算审批单;
3.会议通知;
4.与宾馆签订的协议(或合同);
5.参会人员签到表;
6.宾馆出具的各项明细费用汇总结算单;
7.宾馆出具的餐饮、住宿、会议室费等原始明细单据;
8.会议验收单。
(二)会议费验收单分别由办公室经办人、申办单位经办人等3人及以上(含3人)审签后,交财务处报账。
(三)财务处对报账的凭证审核后,对本条所列的第1-8项凭证存档。
具体报账流程见附件2。
第十一条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手续不全、弄虚作假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章会议分类及管理
第十二条会议共分为一、二、三、四类,涉及XX局的为三、四类。
全市统计工作会议(或者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人参加由我局承办的会议)属于三类会议。
各处(室、单位)的工作会议及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数据联审会、评审会等属于四类会议。
第十三条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2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召开全市工作会议原则上不得请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参加。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各处(室、单位)的工作会和业务会议一般只召开到县(市)区或相关业务部门,参会人数要从严控制。业务会议一般不得要求地方统计机构分管领导参加。
第十四条全市性工作会议会期不超过1天,合并召开的会期不超过1.5天,各专业的数据联审会的会期不超过1.5天,其它会议会期一律不超过1天。会议会期不含报到时间。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十五条召开会议应当充分运用网络视频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用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对不能采用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会议应当到会议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也可以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不能在定点饭店召开的会议,在不超出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的前提下,写明情况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召开。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并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七条参会人员以在XX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市以外召开。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五章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支付
第十八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伙食费、住宿费及公杂费。
公杂费主要包括会议室租赁费、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纸笔等办公用品费、医药费及通行证制作费等会议发生的必要支出费用。其中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会议所在地的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第十九条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超支不补。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三类会议:每人每天450元(其中伙食费120元、住宿费330元、公杂费80元);【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四类会议:每人每天400元(其中伙食费100元、住宿费280元、公杂费20元)。
第二十条会议费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基层转嫁或摊派。
第二十一条加强会议费管理。
(一)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虚列会议费用于其它开支和设立账外账,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
(二)各类会议要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三)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二条会议费支付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六章会议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局机关纪委对会议费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每年至少一次,抽查面不低于10%,对办公室自身举办的会议要重点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会议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会议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会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将根据有关纪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参加国家统计局及其他单位的会议,按照《XX局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和《XX局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XX局机关、普查中心、数据管理中心、培训中心,市经济社会调查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会议费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XX局职工福利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局职工福利费管理,规范职工福利费使用,根据《XX省统计局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费管理办法》(XX统文〔2018〕7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开支范围
职工福利费应当用于职工福利方面,主要开支范围是:遗属生活补助、独生子女费、住院职工的慰问品费用、解决职工家庭生活困难及其它特殊困难发放的救济慰问金。
二、管理模式
按照目前我局财务管理模式,局机关及普查中心、数管中心、培训中心单位的职工福利费,由局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市经济社会调查队职工福利费可参照本办法自行管理使用。
三、具体开支
(一)职工福利费开支
1.遗属生活补助、独生子女费执行国家规定标准。【更多免费素材, 微信lbgzkf1】
2.在职女职工卫生费执行XX省规定标准。
3.职工因病住院时,单位可进行看望慰问,慰问品费用不超过500元(不与工会经费重复报销)。
4.职工福利费统一管理单位涉及职工福利费的其他开支,经局人事处核准后,在各单位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二)统筹开支
1.工会会员集体福利发放范围按照人员编制归属作为界定原则。工会会员集体福利等费用以工会经费为主,不足部分可由职工福利费补充使用。
2.职工特殊困难需救济补助的,可以发放救济慰问金和困难补助,每人每年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救济补助费用以职工福利费为主,不足部分可由工会经费补充使用。原则上每年集中研究发放一次,由人事处、机关党委、办公室、财务处等单位共同研究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四、审批报销程序
职工福利费具体开支时,经办人(制表人)签字、局人事处长签字、分管人事工作局领导签字审批后,报局长批准实施。
五、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XX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及流程规定
一、工作职责
负责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的采购事项。不包括会议、培训的采购。会议、培训按照《XX局会议费管理办法》《XX局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负责10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单位自行询价和网上商城采购。
二、采购方式及限额
按照市财政局相关文件及《关于印发市2018-20XX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XX财购〔2018〕2号)规定,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200万以上(含200万元)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50-200万(含50万元)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应当经财政审批并委托采购中介机构办理政府采购(采购方式为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50万元以下的货物或服务项目由单位自行询价或网上商城采购。
关于网上商城采购:按照《市财政局关于转发〈XX省财政厅关于调整XX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品目录的通知〉的通知》(XX财购〔2018〕5号)执行。
三、工作流程
采购需求部门向局党组提出采购申请,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后:
(一)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委托采购中介机构组织实施。
(二)10万元(含10万元)至50万元以下的采购事项,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局党组确定的原则及相关规定要求,采取深入实地单个询价或网上商城(原则上不少于3家)、集体研究、报党组批准的方式进行。一经确定原则上不能随意变动。
局其他文件规定中与以上不同的,以此为准。
四、对外管理
XX局统计资料咨询制度
一、凡外单位或个人来咨询统计资料的,应持单位介绍信或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二、对外提供资料,统一由局综合处负责。
三、对外提供的统计资料,必须是可以对外公开发布的;对属于不宜公开资料的查询,必须在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方可提供。
四、为保证统计资料的严肃性,一般情况下不准用电话和传真向外提供。
五、若详细的专业资料综合处不能提供,综合处应及时转交有关处室队办理。
六、凡对外提供的统计资料,各专业处室队要建立登记制度,做好记录。
七、在《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之外提供的统计信息咨询,可实行有偿服务。
XX局统计信息新闻发布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统计信息新闻发布工作,树立统计工作的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XX省统计管理条例》及《XX局保密工作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统计信息新闻发布,是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XX局的各项工作成果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局所属的有关单位以“XX局”或“XX局某某”的名义对外发布统计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统计信息新闻发布遵循的原则:
(一)遵循“先内后外”的原则。即统计信息应在上报上级领导部门和通报有关部门后,向社会发布。
(二)遵循“一个窗口对外”的原则。即统计信息应由局综合处统一提供给媒体,向社会发布。
第五条统计信息新闻发布的内容和方式:
(一)内容
1.进度统计信息:指我局正式发布的各类月度、季度、年度经济形势分析资料及数据信息,包括统计公报、统计资料、统计内参和统计报告等。
2.专题统计信息:指我局正式印发的各类专题分析报告,包括统计报告、统计研究参考、课题研究报告以及为领导准备的其它各类报告。
(二)方式
1.新闻发布会:指举行的各类新闻发布会以及与各有关部门联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
2.记者采访:包括接受记者提出的采访和主动邀请记者来访。
3.向各种媒体提供稿件:指在我局正式印发的统计资料基础上改写的新闻稿件以及以统计资料为主要内容撰写的新闻稿件。
第六条统计信息新闻发布审批的程序:【更多免费素材, 微信lbgzkf1】
(一)进度统计信息对外发布,由有关单位在发布前一天撰写出新闻稿,由本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后送综合处审定,统一对外发布。
(二)专题统计信息对外发布,由草拟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后送局综合处审定,统一对外发布。重要的须经局领导审批。
(三)举行新闻发布会,应事先报批。有关单位提出的举行新闻发布会请示经局综合处会签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批,然后报市政府审批;与有关部门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须事先到局综合处备案。
(四)任何单位及个人原则上不得以“XX局”或“XX局某某”的名义自行接受记者采访,约请采访或记者要求采访,由局综合处统一协调安排。
(五)对外以个人名义发表署名文章,文责自负,但不得冠以“XX局”或“XX局某某”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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