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专项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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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专项协议书





工资专项协议书










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企业和工会平等协商,签订本工资专项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共同遵守执行。






一、协议期限:






自201X年X月X日起至201X年X月X日止。






二、企业建立以X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






(1、岗位技能工资制2、岗位效益工资制3、岗位薪点工资制4、岗位等级工资制)






三、企业遵循以按劳分配为主体,逐步实现劳动、技术、资本、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的分配原则。在确定基本工资制度及其工资标准时,应综合考虑职工岗位的职责、技能素质、工作条件和劳动强度,岗变薪变,薪随岗变,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本企业的工资水平等,合理确定和调整岗位工资标准和工资差距。






四、企业根据本企业实际和生产经营特点,结合职工工作实际,采取X工资形式。(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提成工资4、含量工资)






五、企业根据本企业实际和生产经营特点,设立奖金和津贴、补贴。奖金、津贴、补贴的发放办法和发放水平由企业根据职工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劳动纪律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企业的规章制度考核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定期向职工公布。






六、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七、企业支付给职工的月最低工资,不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






1、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环境条件下工作领取的津贴;






2、劳动者在节假日或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从事劳动所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3、劳动者应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计划生育补贴、丧葬抚恤救济费、冬季取暖补助等保险福利待遇;






4、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5、企业通过贴补伙食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八、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应根据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地区城镇居民的消费价格指数、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在保证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实现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经济效益提高、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






企业应严格执行北京市国资委和北京住总集团关于工资总额管理工作的要求,每年根据经济效益完成情况,在工资指导线区间内合理安排工资增长。对于经营亏损、职工工资发放出现困难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工资可以零增长,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九、企业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每月X日为发放日,不得无故拖欠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






十、企业不得克扣职工的工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以代扣职工工资:






1、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它费用。






十一、因职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十二、企业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点时,应征得职工同意,并分别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1、安排劳动者在平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2、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十三、如确因生产和工作需要大范围加班加点,以及在公休和节假日需要加班时,在严格履行报批手续的同时,应当与职工和同级工会协商后作出安排,并按照本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十四、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支付工资。






十五、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期间,企业应支付劳动者工资。






十六、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在扣除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十七、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原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十八、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十九、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或终止工资专项协议。






1、订立本协议的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






2、本协议所依据的政策法规发生了较大变化;






3、企业因破产、兼并、解散、分立、歇业、转制、撤销、拍卖而发生重大变动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






4、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不能履行的;






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






6、协议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解除、终止条件出现时即行终止。






二十、工资协议变更的程序:






1、一方提出建议,向对方说明需要变更的工资协议条款、变更的理由与条件;






2、在工资专项协议期限内,签订工资专项协议的一方就工资协议的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商谈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7日内双方进行协商。经协商一致后,由企业在7日内将变更修改后的工资专项协议及变更工资专项协议的说明书提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备案。






二十一、在集体协商工资的过程中如引发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暂时中止协商,可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协调处理申请,并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及上级工会组织和企业家协会(商业联合会)。






因履行集体协商工资专项协议发生的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办理。






二十二、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二十三、本协议未尽事项,按《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本合同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十五、本协议如与新出台的政策法规相抵触时,以新规定为准。






二十六、本协议一式五份,企业和工会各执一份,报上级工会、区总工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一份。本协议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备案后,15日内未提出异议,即行生效。






企业首席代表(签字):工会首席代表(签字):






企业(盖章):企业工会(盖章):






201X年X月X日201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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