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休息休假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休息休假管理,保障员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与XX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合同制员工。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休息休假是员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经公司批准不从事工作,由个人支配的时间。
(一)休息,包括日休息、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休息;
(二)休假,包括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病假、工伤假、事假和公假等。
第二章 休 息
第一节 日休息
第四条 日休息是指员工在工作日内除工作时间以外,由个人支配的时间。
第五条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员工,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第二节 周休息日
第六条 周休息日是指两个相邻的工作周之间的连续休息时间。
第七条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员工,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第三节 法定节假日休息
第八条 法定节假日休息是指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在传统年节、重要纪念日或民族风俗习惯庆祝的日期,全部或部分员工放假休息。
第九条 全体员工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一月一日;
(二)春节,放假3天,除夕至正月初二;
(三)劳动节,放假1天,五月一日;
(四)国庆节,放假3天,十月一日至三日;
(五)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放假1天,九月三日;
(六)清明节、端午节和中秋节,各放假1天(农历节日如遇闰月,以第一个月为休假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日。
第十条 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
(一)妇女节,女员工放假半天,三月八日;
(二)青年节,28周岁以下的青年员工放假半天,五月四日。
第三章 休 假
第一节 年休假
第十一条 员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
第十二条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节假日、周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累计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更多免费素材 ,微信lbgzkf1】
第十三条 新入公司员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入公司当年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
(四)累计工作满20年,病假累计超过4个月。
第十五条 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出现第十九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十六条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工作原因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十七条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书面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第二节 探亲假
第十八条 员工同父母、配偶分居两地,乘坐火车、汽车、轮船不能在周休息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周休息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可以享受去外地探望父母、配偶的探亲假。境外探亲,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员工探亲假期
(一)员工工作满一年,经配偶单位出具有关证明,每年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享受20天的假期,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当年难以安排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享受两年一次、假期为45天的探亲假;
(三)已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享受四年一次、假期为20天的探亲假。
员工探亲假的休假期间包括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员工请探亲假时,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探亲假:
(一)员工配偶当年已享受探望配偶的探亲假,员工当年不再享受;
(二)女员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休假期间,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假;
(三)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周休息日团聚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假;
(四)员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员工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假;
第二十一条 探亲假相关规定
(一)员工配偶工作调动时间满一年后,员工方可享受探望配偶的探亲假;
(二)新进入公司工作的员工,探亲假自次年起开始享受;
(三)员工结婚满一年后方可享受探望配偶的探亲假。
第三节 婚 假
第二十二条 员工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可以享受婚假。
第二十三条 员工结婚(包括初婚与再婚),可以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初婚男员工年满25周岁,初婚女员工年满23周岁)可享受延长婚假14天。
婚假包括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二十四条 婚假应当在结婚登记一年以内一次性使用,一次未休完或未提出休假申请的,不再享受婚假假期。
第四节 丧 假
第二十五条 员工直系亲属或其配偶的父母去世,可以享受丧假。【更多免费素材 ,微信lbgzkf1】
第二十六条 员工直系亲属或其配偶的父母去世,给予丧假3天。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
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以及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现又由员工供养的亲属。
第五节 产假和哺乳假
第二十七条 女员工在生育期间,可以享受产假;在分娩后,需要给婴儿哺乳的,可以享受哺乳假。
第二十八条 女员工生育享受产假
(一)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晚育的(24周岁以上初育),增加产假六十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增加产假应当与国家规定的产假连续使用。
(二)妊娠4个月以上流、引产的,产假42天,妊娠3-4个月流产的,产假30天,妊娠2-3个月流产的,产假20天,妊娠2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15天。
产假一次性使用,包括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二十九条 女员工怀孕,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视同正常工作。
第三十条 女员工有不满1周岁的婴儿,每个工作日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包括往返路程)。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超过规定时间的部分按事假处理。
第三十一条 男员工配偶生育的,可享受7天护理假。护理假应当在配偶产假期间使用。
护理假包括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六节 病 假
第三十二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二级甲等及以上级别的医院证明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可以享受病假。其中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如下: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三)员工如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公司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第三十三条 超过医疗期的,由公司提请劳动鉴定部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员工本人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且不回公司工作的,视同旷工;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未达部颁鉴定标准的,员工应于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下达之日起5日内回单位工作,逾期不回公司工作的,视同旷工。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病休时间包括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七节 工伤假
第三十五条 员工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情形或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之一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可以享受工伤假。
第三十六条 根据伤情,工伤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十七条 员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第八节 事 假
第三十八条 员工因私事在规定工作时间内不能按时出勤,可以请事假。 【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第三十九条 员工请事假1年内累计不得超过30天。
第九节 公 假
第四十条 员工遇下列情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公假:
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任人民法院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四章 请假报告制度
第四十一条 请假一天以上需填写《请假报告单》,由分管负责人批准。
(一)事假
员工因事请假一天以上,应填写《请假报告单》。
(二)病假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须填写《请假报告单》,持相关材料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须及时说明,并在就诊之日起一周内凭医院的急诊病历复印件补假。休假不满两周的,应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一个自然年度内病假累计超过15天的(含15天),应报人力资源部审批。人力资源部可视情况进行核查。
(三)年休假、探亲假、婚假
符合休假条件的员工,须提前三天填写《请假报告单》,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四)产假和护理假
员工休产假或护理假可在生育或配偶生育后一周内向所在部门提交《请假报告单》及相关材料,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五)产前检查假、哺乳假
需要进行产前检查或哺乳期内的女员工须根据个人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时间段,并由公司审批。
(六)丧假
符合休假条件的员工,须填写《请假报告单》,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四十二条 员工申请病假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员工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二)经二级甲等及以上级别的医院出具的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证明;
(三)员工因父母或配偶在外地居住,需在外地就医的,需提供针对同一病情在青岛当地医院就医的病历原件、复印件及员工父母或配偶在外地居住的证明。
第四十三条 员工申请探亲假的,需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一)父母双方在异地居住的证明(如父母户口簿的复印件等);
(二)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其在异地工作且当年未享受探亲假的证明(证明中需注明其在异地工作的起始时间),同时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三)女员工生育当年申请探亲假的,需提供在非配偶工作地点生育的证明(如出院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 员工申请婚假的,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第四十五条 员工休产假或护理假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子女出生证明复印件;
(二)因引产、流产申请产假,或因难产申请增加产假的,需提供出院记录的复印件。
第四十六条 各种假期期满后,应于休假期满回公司工作当天向所在单位销假。
第四十七条 凡不按以上规定请假的员工,按公司考勤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各部门应关心员工的身心健康,根据员工工作性质和个人情况,合理安排休假时间,维护员工的休假权利,并保证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转。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稻壳儿文字模板使用说明 (本页为说明页,用户使用模板时可删除本页内容) 02 素材说明 素材: 模板中使用的思维导图为本人原创设计,版权归设计师本人所有。 中文|宋体 宋体 01 字体说明 【说明】 模板中使用的字体仅限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目的使用,如需商用请您自行向版权方购买、获取商用版权。 稻壳儿文字模板使用说明 (本页为说明页,用户使用模板时可删除本页内容) 02 素材说明 素材: 模板中使用的思维导图为本人原创设计,版权归设计师本人所有。 中文|宋体 宋体 01 字体说明 【说明】 模板中使用的字体仅限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目的使用,如需商用请您自行向版权方购买、获取商用版权。
【更多免费素 材,微信lbgzkf1】
(阅读全部图文内容,您需要先登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