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基本规章制度及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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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节 工作行为守则 第三节 宿舍与食堂守则 第四节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五节 奖励与惩罚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劳动法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3条 本规章制度所称的公司是指XXX公司;员工是指XXX公司招用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6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7条 员工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进行申诉,人事部负责对意见建议或者申诉的汇总,并上报总经理,各部门主管负责协助实施和解决。公司可通过例会进行沟通,使上层的决策通过主管向下层传达,员工的口头建议与投诉,也可以通过例会向上层传达。公司相关责任人员跟进整改以及措施的实施,若措施无效,则再次采取纠正措施。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8条 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招用员工的,将按照《劳动法》、本规章制度及公司制订的其他员工招聘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并由公司人事部组织实施。
第9条 招用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公司不聘用监狱劳工和有违法犯罪行为及其他有不良嗜好、恶习的人员。
第10条 对所有招用的员工,坚持人人平等,同工同酬,按劳分配原则;禁止性别、宗教、种族等方面的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以性别为由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11条 新入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签定期为 年,试用期为 月,试用期从入厂上岗之日起计。试用期间因工作表现优异可缩短试用期,提前办理转正雇用手续;若试用期间工作能力表现较差或身体等原因等不适合本职工作者以及其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将停止雇用或调任其它岗位。试用期工资不低于国家法律法规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12条 员工入职前需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原件,公司保存证件复印件,但不向员工收取任何“抵押金”。
第13条 录用人员在正式办理入职手续时,如实填写《入职登记表》,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则视该录用人员对公司构成欺诈,公司有权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第14条 新员工办理入职手续后即进入试用期,由公司内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并按培训计划对其进行岗前各类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通用培训、上岗前操作培训和上岗(在职)培训。通用培训包括本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学习培训,上岗前操作培训和上岗(在职)培训根据员工拟任职的岗位确定。员工经培训后,公司将对其进行全面考核测评,考核内容包括:个人品行修养、纪律性、服从性、责任心、团队精神以及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表现、业务技术技能等各方面。员工考核测评将记录于个人考评资料内并存档备案。培训考核合格后,所属部门再进行上岗(在职)培训,考核试用。试工期内双方均有权双向选择,若不合适,双方均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按员工实际的工作时间计算工资。试用期内的工资为公司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若以以上方式计算试用期工资低于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则以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工资。
第15条 公司定期组织对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工作满三年以上的,体检费由公司承担)。若发现有重大疾病或者传染疾病而不能继续或者不愿在原岗位工作的,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双方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6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23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4条 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9条 公司实行国家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每周最少休息一天。正常班每日工作8小时,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1小时,最长不超过3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6小时。
第30条 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有薪法定节假日,即:元旦一天、春节三天、清明节一天、劳动节一天、端午节一天、中秋节一天、国庆节三天。
第31条 公司员工除享有国家规定的有薪法定假日外,还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年休假。年休假具体的休假规定为: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但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除外。
第32条 员工因事请假,需填写《请假条》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交人事部备案后方为生效。部门主管有事请假需由总经理批准,人事部门备案后方为生效。事假为无薪假,不给予计算工资。请假未获准而离开工作岗位的予旷工论处,旷工一天扣除一天工资,连续旷工三天作自动离职处理,自动离职者,公司可暂不予结算工资,直至员工办好交接手续为止。如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司将追究其责任。
第33条 员工因病伤请假(非因工伤或职业病),需提供有效的医院证明,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交人事部备案方为生效。若因病重不能亲自来公司请假的,可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向公司总经理或者部门负责人请假,但事后必须补办请假手续,连同病历等证明一同交人事部备案后方为生效。员工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予以确认病伤假,按旷工处理。
第34条 员工因工受伤,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假,工伤期间标准工资(基本工资)照发,员工应同时提供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挂钩医院的病历、医疗单据等材料,以便申报工伤理赔。员工不能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提供有关材料的或者提供的有关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导致不能申报工伤理赔的后果由员工自行承担。
第35条 员工结婚,享受有3天婚假。但应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明,否则不予以确认。
第36条 员工的直系亲属(如子女、父母亲、配偶)死亡,由本公司行政领导根据具体情况批准给予1-3天丧假,如公司要求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明,应当提交书面证明,否则不予以确认丧假。
第五章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37条 工资是公司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加班加点工资等。【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第38条 标准工资(基本工资)是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公司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公司根据员工岗位性质、职级、专业技术、业务技能、工作绩效等方面核定员工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员工的标准工资(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39条 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的标准工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员工每周、日、小时的标准工资(基本工资)折算按照每日工作八小时、每月平均工作二十二日计算,加班工资依法支付。如因生产需要,在休息日加班的,员工应当积极配合,公司会安排调休。月薪制职员工作采责任制, 月薪制工资中已包含加班费及各种津贴,因此加班不再另外计算加班费。
第40条 员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者,视员工的表现而可每年调薪一次,调薪幅度根据公司的效益而定;公司每年对年度绩效考核评比、工作长期表现良好的员工,给予一次定额升级调薪。
第41条 公司根据员工工作效率、产品质量和数量、投诉次数的多少、遵守规章制度等方面,视具体情况不定期给予员工奖励。
第42条 员工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基本工资)的标准支付其假期的工资。
第44条 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46条 公司努力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定期进行检查。
第七章 行为守则与奖惩
第一节 考勤与辞职守则
公司实行指纹(打卡)考勤,上下班、吃饭均应按指纹(打卡),并在10分钟以内完成。迟到或者早退1-10分钟、11-20分钟、21-30分钟者,分别给予警告并乐捐20元、记小过并乐捐50元、记大过并乐捐100元;迟到、早退达到或者超过30分钟按旷工半天论处,并记大过一次。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连续旷工三天或三天以上,公司有权予以解雇。
第52条 上班时间溜岗不见人时间达1-10分钟、11-20分钟、21-30分钟者,分别给予警告、记小过、记大过处罚;超过30分钟按旷工一天论处并记大过一次。严禁员工私自调班、换班,违者给予双方警告,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记大过。
第53条 迟到、加班或是上班时间因请假离开均应按指纹(打卡)。无故不使用指纹(打卡)考勤者按旷工一天处理,如发现有意破坏指纹(打卡)机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并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54条 员工因事或病伤等原因请假的,应按本规章制度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者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有关书面证明的,除了不确认假期外,均以旷工论处,离职的时间即为旷工的时间。
第55条 员工要求辞职应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签字后(部门主管辞职则须经总经理同意签字),报送人事部存档备案方为生效。试用期内要求辞职的员工,须提前3天提出书面申请。试用期满后,员工辞职的须提前30天,职员辞职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同意提前辞职的人员除外),辞职申请单均以人事部收到时间为准,到期后统一发放工资,凡急辞工者公司有权按本合同第25条扣除部分工资。辞职的员工在离职前务必将有关工作、资料、工具、文具等事宜移交清楚无误后方可离开公司。未办理任何手续而离职的,属于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一切后果由员工自行承担,公司有权不予发放工资并追究员工的责任。
第56条 员工在接受学习培训期间应准时到课,上课时应专心听讲,不准大声喧哗或交头接耳,不做与上课无关的事情,下课后将桌椅摆放整齐。爱护培训室物品,保持培训室清洁卫生,不随地乱扔杂物。遵守培训期间考试或测评纪律,不得抄袭其他员工试卷,闭卷考时不得有其他作弊行为。【更多免费素材 ,微信lbgzkf1】
违反本条规定的,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小过、记大过。
第二节 宿舍与食堂守则(如公司包含食宿时可参照以下条款制定)
第57条 宿舍内严禁私接电源,不准乱拉天线,严禁使用电炉、煤油炉、电饭煲 、发热器、等电器。
第58条 保持宿舍清洁卫生,不得乱丢果皮杂物,不得乱倒饭菜,不得往楼下倒水、抛物。正确使用下水道,不得拿开地漏栏,不得将毛巾、内裤等物冲入下水道。保持宿舍厕所管道畅通,便纸及卫生巾放在纸篓里,保持水池清洁。员工应每月清洗被子、床单,及时清洗脏鞋、袜、衣服等生活用品,并保持房间空气流通,排除汗臭等异味。宿舍员工须按卫生值勤表,实行轮流值勤,定期清洗窗帘,保持宿舍内干净、整洁。
第59条 员工应在指定位置放置或悬挂摆放生活用品,不得乱堆乱放者。员工应妥善保管金钱、银行卡、存折、手机及其他贵重物品,离开宿舍应关好门窗,上好门锁,以防止发生意外。住宿人员关好门窗后,须随身携带钥匙,不许翻窗进入房间,并不准配置或借用别人房间的钥匙,在别人房间无人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员工为偷盗者,除赔偿失主损失外,公司有权给予罚款100元,并依情节予以记大过、解雇。
第60条 未经宿舍管理人员批准,不得私自调换床位,不得随意变换房间,不准留宿外人。擅自留宿外人的,给予警告并每晚罚款50元,因此造成公司财物、其他员工的财物或人身安全受损的,公司有权立即予以解雇。
第61条 员工要养成节约用水用电的好习惯,上班前要自觉关灯、关风扇,用水后要自觉关水龙头。发现以上情况不听劝告者,每次警告一次,如发现无人承认的,则宿舍人员每人每次警告一次。员工用水用电超出指标的(用水指标为15吨/月/房,用电指标为30 度/月/房,每年6-9月用电指标增加至40度/月),则由该宿舍人员共同分摊超出指标的部分。
第62条 晚上11时前必须回到宿舍休息,并且12时准时熄灯,每晚11时以后,男女员工不可再互窜宿舍。在宿舍个人娱乐时间不得超过晚上10时,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影响他人休息。不准在宿舍喝酒、吵架、打架、赌博。严禁异性同宿。长期外住员工,如要回厂住宿须提前一周书面申请。【更多免 费素材,微信lbgzkf1】
第63条 宿舍管理员每周一次检查各房间室内环境卫生值勤情况,并就检查结果汇总,每月公布一次。如连续两次卫生检查不符合要求,该宿舍员工每人警告一次。
第64条 伙房作业人员必须讲究卫生,衣着整洁,不随地吐痰,经常清洁伙房地面、墙壁、炊具、餐具,将米、肉、菜认真清洗干净。
第65条 伙房作业人员盛饭盛菜必须一视同仁,凭卡供应,尽量公平均匀。
第66条 非本公司员工,非经公司领导特别批准,不准在公司食堂用餐。
第67条 遵守秩序,文明就餐,自觉排队,不得插队拥挤,不得吵闹喧哗。严禁非伙房人员擅自进入伙房打饭、盛菜。必须在食堂内用餐,不得将饭菜端出食堂以外地方用餐,不得把食品带入厂区及车间。
第68条 按时就餐,过时不候,换班吃饭在没有班长的特别通知情况下须按规定的班次吃饭,吃饭时间一般在半小时以内完成,下一班的人须在上一班的人到了车间后才可以离开车间到食堂就餐。员工加班不能按时就餐的,应事先通知食堂留饭菜,否则自己负责。
第69条 爱护公物,讲究卫生,不得故意损坏餐桌、炊具、餐具,不随地吐痰,不乱倒饭菜。
第70条 严禁在伙房、食堂内吸烟、喝酒、嬉戏、吵架、打架。
第71条 本宿舍食堂守则须全体员工共同遵守、互相监督,若发现有违反者而有意隐瞒的或者知情者而不配合公司查实的,则给予警告处罚。
第三节 保密与竞业限制
第72条 本节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公司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73条 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
第74条 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75条 任何员工不得刺探、过问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76条 严格遵守公司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登记、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77条 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78条 员工发现公司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因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第79条 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或其他东西,按规定移交给公司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80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从《保密协议》的规定。
第81条 未经公司同意,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
第82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员工从离开公司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企业内任职,公司向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企业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期、竞业限制补偿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从《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 2年,竞业限制补偿费按年计算为员工离开公司前一年从公司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0%。
第83条 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奖励制度。
第91条 本章第一节至第四节有惩罚规定,依其规定。
第92条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员工触犯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有关惩罚的规定,每被警告二次计记小过一次,每被记小过二次计记大过一次;被记大过达二次以上,则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公司有权依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解雇员工,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第93条 违反本规章制度被公司解雇者,公司均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第八章 附则
第94条 本规章制度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含本数。
第 95条 本规章制度是与员工劳动合同相配套的补充规定,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96 条 本规章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97条 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98条、本规章制度经 年 月 日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公司批准发布,于 年 月 日起实施,本规章制度经职工代表签字后,对 年 月 日以后入厂的员工依然视为有效,必须遵守。凡 年 月 日以后入厂的员工须阅读,并在《员工入职申请表》上签名确认,并以此作为已向员工公示的证明。
公司法人签字: 职工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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