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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基础知识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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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地 产 基 础 知 识 教 程


重 点 纲 要


第一章:房地产基本概念


第一节:


一、区分房产、地产、房地产三者间的概念差别,并明确三者间的联系。


二、土地所有权类型,着重强调城市商品房的土地所有权性质。


第二节:


一、房地产市场广义与狭义的概念区别


二、房地产市场的各层次的概念与所包含的业务内容,尤其突出二级市场。


三、介绍本地的各个房地产级别市场的现状,详尽讲解二级市场的状况,包括:新商品房的现上市量,总体的销售状况、市场总体平均价格、主流价格区间、商品房市场发展走势等。


第三节:


一、购房者购买意图分类


二、各种影响房产价格的因素内容及影响程度的差异


第二章:建筑基础知识


第一节:


一、商品房按照结构材料及结构承重方式所区分的类别特征。‘


二、建筑物多层、中高层、高层和超高层的层数界限。


第二节:


一、各种主要建筑材料的作用及性能。


二、房屋的主要构成内容及其作用,突出强调本地区的特色部分。


基础的种类、特点及适用范围


墙体的作用分类及各种尺寸规格


梁的类别与作用及其在建筑中的位置分布


地面的构造


楼板按制作工艺的分类


门与窗的工艺类别及其使用范围


各种类型屋顶的基本概念


第三节:


一、商品房在销售中会遇到的各种面积概念


二、各种特殊部位的面积分摊计算方法,如:外墙、楼梯间、电梯间伸缩缝等。


第四节:结合本地的建筑情况,对照讲解各类建筑风格。


第五节:以实图为例,说明各类图纸在销售工作中的作用与识别方法。


其中,


平面图:标尺的识别、室内设施标志识别、承重与非承重墙的区分、房屋格局的识别等。


电路图:正负极的区分、线路识别、用电器预留位置标识等。


水暖图:水暖线路识别、可供接口标识等。


第三章:房地产交易知识


第一节:在销售过程中将会遇到的各类价格概念,如:房地产价格、楼面价格、单位价格、地面价格等。


第二节:商品房的哪些自身条件对价格产生影响。


第三节:挑选房产应考虑的主要内容。


第五节:


一、各种信息渠道在销售工作中的作用


二、除去商品房自身价格外,哪些相关的税费会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


第六节:参照本地的有关规定,讲解商品房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种类及金额。


第七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讲解按揭、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流程、涉及相关部门及费用。


第四章: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凡涉及到商品房销售中,客户可能会提出问题的法规制度应突出强调。


二、选择本地区的地方性的相关规定予以补充完善。











房地产基础知识教程


房地产基本概念


第一节:房产与地产


第二节:房地产市场


第三节:房地产消费



第二章、建筑学基础知识


第一节:建筑物分类


第二节:建筑物构造概述


第三节:房屋面积计算


第四节:中西建筑风格概述


第五节:建筑识图


第三章、房地产交易知识


第一节:房地产价格


第二节:房地产价格的影响因素


第三节:挑选房地产应考虑的问题


第四节:各类房地产的特点比较


第五节:房地产交易


第六节:房地产交易相关税费


第七节:购房贷款


第八节:房地产保险


第四章、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


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理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一章房地产基本概论


第一节房产与地产


房地产的概念


房地产是房产和地产的总称。其在物质上是由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构成的。在经济学上也叫不动产。


地产的概念与分类


地产:即指能够为其权利人带来收益或满足其权利人工作或生活需要的土地资产。


地产类型:


居住用地:指住宅区内的居住建筑本身用地,以及与建筑有关的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和相关的公共建筑用地。


工业用地:主要是指工业生产用地,包括工厂、动力设施及工业区内的仓库、铁路专用线和卫生防护地带等。


仓库用地:指专门用来存放各种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用地、包括国家储备仓库、地区中转仓库、市内生活供应服务仓库、危险品仓库等。


交通用地:指城市对外交通设施用地,包括铁路、公路线路及相关的防护地带等用地。


市政用地:指用于建造各种公共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城市供水、排水、道路、桥梁、广场、电力、电讯、供热等基础设施使用的用地。


商业服务用地:指为整个城市或小区提供各种商业和服务业的用地。包括商店、超级市场、银行、饭店、娱乐场所等等。


公共绿化用地:指城市区域内的公园、森林公园、道路及街心的绿化带等占用的地产。这类用地主要是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供居民休憩所用。


教科文卫设施用地:这类用地包括各类大、中、小学校,独立用地的科学研究机构、实验站、体育活动场所、卫生医疗机构等的地产。


港口码头用地:主要是货运、客运码头、民用机场等用途的地产。


军事用地:指提供为军事活动服务的用地,属特殊用地。


其它用地:不属于以上项目的其它城市用地,包括市区边缘的农田、牧场、空地等。


三、土地所有权的概念与划分


土地所有权:指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拥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土地所有权可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类。【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国有土地:指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土地,国家是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唯一主体,用地单位或个人对国有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集体土地:属于农村居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村居民集体经济组织。


四、房产的分类


住宅建筑物:可细分为普通住宅、高级公寓、花园别墅等。


生产用房:指社会各类物质生产部门作为基本生产要素使用的房屋。包括工业、交通运输和建筑业等生产活动中所使用的厂房、仓库、实验室等


办公用房:指政府行政部门、事业部门、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公司等处理日常事务和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的房屋,亦称写字楼。


其它楼宇:以上各类楼宇以外的各种用途的房屋,如外国驻华机构用房、宗教用房等等。


五、房产所有权的分类


占有权:对于房屋的实际持有和控制,它是使用财产的前提条件。


使用权:指按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行使利用的权利,以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的需要。


收益权:指凭借所有权而取得的经济收入或利益,如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而收取的租金。


处分权: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存在形式和运动方向的权能,只有财产的所有人才具有财产的处分权。



房地产市场


房地产市场的概念


狭义概念:房地产商品进行交易活动的地方或场所。


广义概念:包括土地的出让、转让、抵押、开发、房地产买卖、租赁、转让、互换、抵押以及一些与房地产有关的开发、建筑、修缮、装饰等劳务活动。


房地产市场的特点:


经营对象的非流动性:房地产主要经营对象是房产和土地的使用权,而房屋和土地都是不动产,具有不能作空间位移的物理属性。


流通形式的多样性:指房地产流通的具体形态和方法。城市房屋流通形式主要有买卖、抵押、典当、信托等,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流通形式主要有出让、转让、出租等。


市场的统一性:指房产市场和地产市场的融合性。在房地产交易中,任何一笔房产商品交易都必然是房地合一的交易。


市场的区域性:此区域性是由房地产商品的差异性决定的。由于其性质和其所处的城市区域不同,其市场供求状况和价格水平也往往会有大的落差。


供给的稀缺性:指房地产市场是一个供给稀缺的市场。一方面是人口的不断增加,需求也相应增长。另一方面是土地作为不可再生资源,其数量基本上是恒定的。


不完全开发性:由于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两种不同权益在同一市场流通,为保证市场的有效供给,国家需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抑制不合理的市场需求来干预市场。因此,房地产市场活动在某些环节受到政府严格限制,具有不完全开放性。


市场的不充分性:由于房地产市场与完全自由竞争市场四个条件相差深远,因而房地产市场只是一个不充分市场。


房地产市场投机的巨大可能性:房地产市场与其它市场相比具有更大的投机性。房地产商品供给的有限性和需求的无限性、由于对房地产的不断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设施投资引起的相邻效益以及房地产的保值和增值特性都决定着房地产投机的巨大可能性。【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房地产市场的分类


(1)房地产一级市场:是土地交易市场,是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间的纵向交流,由政府直接控制和垄断经营。


(2)房地产二级市场:是增量房地产交易市场,指房地产经营者与房地产使用者的纵向流通市场。


(3)房地产三级市场:即存量房地产交易市场,是房地产所有者将房地产使用权或所有权再转让的市场,是消费者间的横向交易,属于消费市场的重新配置。


本市房地产市场概况:


(1)一级市场:


主管部门:本市的土地出让、转让交易核准、审批部门。


土地规划现状:本市现城市规划状况,包括住宅开发、市政建设及生活


配套设施建设等内容。


土地交易形式:本市现行土地交易形式包括哪些,如:招标、拍卖等。


(2)二级市场


现上市量:本市已经注册登记在案的商品房数量。


供求关系状况:商品房供应量与本市年度预计购买量的比值。


平均价格:本市注册上市商品房价格的平均值。


各档次房产销售概况:将现在售商品房以价格标准分为低、中、高三个档次,明确各档次价格界限,并分析各档次商品房的销售状况。


(3)三级市场


现上市量:本市已经注册登记在案的二手房数量。


平均价格:现在售二手房标价的平均值


供求关系状况:在售二手房数量与本年度预计购买量的比值。


主流房产销售状况:根据注册与交易状况,分析出主流价格二手房的销售状况。包括:平均价格、坐落地点特征、消费群特点等。



房地产消费


房地产消费的类型:


投资型:房地产的消费主体对房地产消费主要不是为了自己使用,而是为了


作为投资对象,通过投入资金、劳动力、技术等要素改变原有的房地产性能、


结构和形式,通过出售或出租来获取利润。


生产型:对房地产的消费不是为了用于消费,而是作为生产和经营场所,


为生产和经营提供活动空间或场地。


消费型:主要是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了消费使用。此类物业主要是住宅和办公用房等。


房地产消费的特点


普遍性:房地产既是生活资料,又是生产资料,是人们生活必不可少的空间条件和活动基地。


多样性:房地产可以用于工业生产,可以用于商业经营活动及办公楼等,也可作为城市居民居住的地方等。其多种使用价值和多种效用为房地产消费者提供了多种选择的机会,满足了房地产各方面的消费。


不可替代与差别性:房地产为人们提供的空间和基地是其它产品无法替代的。其不可再生的性质决定了消费的不可替代性,其位置的固定不动性决定了房产间的差别性。


连续性与间断性:房地产消费的普遍性和不可替代性以及其使用价值的耐久性决定了房地产消费的连续性和间断性。从社会整体看只要社会在发展,人口在增长,需求就会存在,体现出其连续性。但从个人来说,由于房地产是耐用消费品,一次购买可以满足长期的消费,不会象其他消费品一样需要不断地反复地和连续地到市场购买,它是间断地。


消费弹性的差异性:由于房地产的特性及它的功能和用途的不同,决定着不同的房地产具有不同的消费弹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地产的消费是与收入水平是呈正比的,而其消费弹性与价格弹性成反比。


增长性:一般情况下对房地产的消费总是不断增长的,这是由社会进步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决定的。此消费可以分为几个层次:生理上的消费、安全的消费、社会交往的消费、价值欲望的消费等。


影响房地产消费的因素


(1)经济社会发展及城市化的水平


经济社会越发展、城市化水平越高,对房地产的消费也就越大。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土地面积的不断增加,城市对土地和住宅的消费也就越来越大。


(2)城市人口增长及生活水平


城市的发展,其人口也会相应增加,加之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城市土地的消费就越来越大了。


(3)房地产价格水平


与其它市场一样,价格的高低对于房地产的消费有很大的影响。价格高,就会限制对房地产的消费,价格低,就会增加对房地产的消费。


(4)国家政策


国家的政策对房地产的生产性消费和消费性消费都会有巨大的影响。特别是对房地产的总量平衡和结构平衡有着重大的调节作用。对于居民住房消费影响最大的是国家的住房政策以及与住房有关的各项优惠政策。


(5)城市产业结构


城市产业结构发展的状况,不仅决定着城市对房地产消费的总量,而且决定着房地产产业的消费结构。


(6)消费者对经济发展形势预测


消费者的消费会受到外部环境的制约,外部环境影响着现实支付能力能否得到实现。如果消费者对未来经济发展的预测是乐观的,房地产消费就会增长,如果是悲观的,消费会减少。


第二章 建筑学基础知识


第一节 建筑物的分类


一、建筑物的用途分类及特点


民用建筑:供人们生活、居住、从事各种文化福利活动的房屋。按其用途不同,有以下两类:


(1)居住建筑:供人们生活起居用的建筑物,如住宅、宿舍、宾馆、招待所。


(2)公共建筑:供人们从事社会性公共活动的建筑和各种福利设施的建筑物,如各类学校、图书馆、影剧院等。


工业建筑:供人们从事各类工业生产活动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总称。通常将这些生产用的建筑物称为工业厂房。包括车间、变电站、锅炉房、仓库等。


二、按建筑结构的材料分类


砖木结构:这类房屋的主要承重构件用砖、木构成。其中竖向承重构件如墙、柱等采用砖砌,水平承重构件的楼板、屋架等采用木材制作。这种结构形式的房屋层数较少,多用于单层房屋。


砖混结构:建筑物的墙、柱用砖砌筑,梁、楼板、楼梯、屋顶用钢筋混凝土制作,成为砖—钢筋混凝土结构。这种结构多用于层数不多(六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及小型工业厂房,是目前广泛采用的一种结构形式。


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物的梁、柱、楼板、基础全部用钢筋混凝土制作。梁、楼板、柱、基础组成一个承重的框架,因此也称框架结构。墙只起围护作用,用砖砌筑。此结构用于高层或大跨度房屋建筑中。


钢结构:建筑物的梁、柱、屋架等承重构件用钢材制作,墙体用砖或其他材料制成。此结构多用于大型工业建筑。


三、按建筑结构承重方式分类


1、承重墙结构


它的传力途径是:屋盖的重量由屋架(或梁柱)承担,屋架支撑在承重墙上,楼层的重量由组成楼盖的梁、板支撑在承重墙上。因此,屋盖、楼层的荷载均由承重墙承担;墙下有基础,基础下为地基,全部荷载由墙、基础传到地基上。


2、框架结构


主要承重体系有横梁和柱组成,但横梁与柱为刚接(钢筋混凝土结构中通常通过端部钢筋焊接后浇灌混凝土,使其形成整体)连接,从而构成了一个整体刚架(或称框架)。一般多层工业厂房或大型高层民用建筑多属于框架结构。


3、排架结构


主要承重体系由屋架和柱组成。屋架与柱的顶端为铰接(通常为焊接或螺栓连接),而柱的下端嵌固于基础内。一般单层工业厂房大多采用此法。


4、其他


由于城市发展需要建设一些高层、超高层建筑,上述结构形式不足以抵抗水平荷载(风荷载、地震荷载)的作用,因而又发展了剪力墙结构体系、桶式结构体系。


四、建筑高度分类


建筑物可根据其楼层数量分为以下几类


1、低层:2层及2层以下


2、多层:2层以上,7层以下


3、小高层:8层以上,12层以下【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4、高层:12层以上,24层以下


5、超高层:24层以上


第二节 房屋构造概述


一、建筑材料知识


主要建筑材料包括水泥、钢筋、木材、普通混凝土、黏土砖等。


1、水泥


(1)常见水泥的种类: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等五种


(2)水泥标号:水泥标号是表示水泥硬化后的抗压能力。常用水泥编号例如:325、425、525、625等。


(3)常用水泥的技术特性


凝结时效性:水泥的凝结时间分为初凝与终凝。初凝为水泥加水拌合到水泥浆开始失去可塑性的时间。终凝为水泥浆开始拌合时到水泥完全失去可塑性开始产生强度的时间。


体积安定性:是指水泥在硬化过程中,体积变化是否均匀的性质。水泥硬化后产生不均匀的体积变化成为体积安定性不良,不能使用。


水热化性:水泥的水化反应为放热反应。随着水化过程的进行,不断放出热量称为水热化。其水热化释放热量的大小和放热速度的快慢主要与水泥标号、矿物组成和细度有关。


细度:指水泥颗粒的粗细程度。颗粒越细,早期强度越高。但颗粒越细,其制作成本越高,并容易受潮失效。


标准稠度用水量:指水泥沙浆达到标准稠度时的用水量。标准稠度是做水泥的安定性和凝结时间时,国家标准规定的稠度。


2、钢筋


(1)建筑钢筋的种类:钢筋是钢锭经热轧而成,故又称热轧钢筋,是建筑工程中用量最大的钢材品种。


按外形可分为:光圆钢筋、带肋钢筋。


按钢种可分为:碳素钢钢筋和普通低合金钢钢筋。


按强度可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级别。其中Ⅰ级钢筋为低碳钢钢筋,Ⅱ、Ⅲ、Ⅳ级为低合金钢钢筋。


(2)建筑用钢筋的应用


Ⅰ级钢筋为热轧光圆钢筋,其强度较低,塑性及焊接性能较好。广泛应用于普通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受力较小部位。


变形钢筋中Ⅱ级、Ⅲ级钢筋的强度、塑性、焊接性能等综合使用指标较好,是普通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用量最大的钢筋品种,也可经冷拉后做预应力筋使用。


冷加工钢筋


冷拉钢筋:冷拉钢筋的屈服程度会提高,而塑性降低。冷拉Ⅰ级钢筋适用于普通钢筋混凝土中的受力部位,冷拉Ⅱ级、Ⅲ级、Ⅳ级钢筋均可作为预应力筋使用。


冷拔低碳钢筋:其有较高的抗拉强度,是小型构件的主要预应力钢材。


3、木材


(1)木材的种类:分为针叶树和阔叶树两类。其中针叶树的树干长直高大,纹理通直,材质较软,加工容易,是建筑工程中的主要用材。阔叶树材质较坚硬,称之为硬材,主要用于装修工程。


(2)建筑木材的性能与用途


红松:材质较软,纹理顺直,不易翘曲、开裂,树脂多,耐腐朽,易加工,主要用于制作门窗、屋架、檩条、模板等。


鱼鳞云杉:又名白松。材质轻、纹理直、结构细、易干燥、加工,主要用于制作门窗、模板、地板等。


马尾松:材质中硬,纹理直斜不匀,结构中至粗,不耐腐,松脂气味浓,在水中很耐久,主要用于制作模板、门窗、橼条、木柱等。


落叶松:材质坚硬而脆,树脂多,耐腐性强,干燥慢,干燥中易开裂。主要用于檩条、地板、木桩等。


杉木:纹理直而均,结构中等或粗,易干燥、耐久性强。主要用于制作屋架、檩条、门窗、脚手杆等。


柏木:材质致密,纹理直或斜,结构细,干燥易开裂,坚韧耐久。主要用于制作模板及细木装饰等。


洋松:分细皮和粗皮两种。细皮的结构精细,不易变形,容易加工,适于较高要求的装修;粗皮的结构较松,但质料坚固,变形与收缩量较小,适用于要求不高的装修。


(3)木材的类别


为了合理用材,木材按加工与用途不同分为原木、杉原条、板方材等。


原木是指伐倒后经修枝,并截成一定长度的木材。分直接使用原木和加工用原木。


杉原条是指只经修枝剥皮,没有加工成材的杉木,长度5M以上,梢直径60mm以上。


板方材是指按一定尺寸加工成的板材和方材。板材是指断面宽为厚的三倍及三倍以上者;方材是指断面宽度小于厚度的三倍者。


4、普通混凝土


(1)普通混凝土概念:其主要是由水泥、普通碎石、砂和水配置而成的混凝土。其中石子和砂子起骨架作用,称为骨料。石子为粗骨料,砂为细骨料。水泥加水后形成水泥浆,包裹在骨料表面并填满骨料间的空隙,作为骨料之间的润滑材料,使混凝土混合物具有适于施工的和易性,水泥水化硬化后将骨料胶结在一起形成坚固整体。


(2)混凝土的性能:


混凝土的和易性:是指混凝土在施工中是否适于操作,是否具有能使所浇注的构件质量均匀、成型密实的性能。


混凝土的强度:抗压强度是混凝土的主要强度指标,它比混凝土的其它强度高得多,工程中主要是利用其抗压强度,也是进行结构设计的主要依据。


混凝土的耐久性:混凝土能抵抗各种自然环境的侵蚀而不被破坏的能力称为耐久性。对混凝土除要求具有一定的强度安全承受荷载外,还应具有耐久性,如抗渗、抗冻、耐磨、耐风化等。


5、黏土砖


黏土砖是以黏土为主要原料,经搅拌成可塑性,用机械挤压成型的。挤压成型的土块称为砖坯,经风干后送入窑内,在900—1000℃的高温下煅烧即成砖。


(1)黏土砖的种类:


标准砖:标准砖是建筑工程中最常用的砖,它广泛使用于砖承重的墙体中,也用于非承重的填充墙。黏土砖的尺寸为:240mm×115 mm×53 mm。每块砖干燥时约重2.5Kg,吸水后约为3 Kg。


空心砖和多孔砖:空心砖的规格为190 mm×190 mm×90 mm,每立方米约重1100 Kg。多孔砖的规格为240 mm×115 mm×90 mm,每立方米约重1400 Kg。


(2)黏土砖的强度:黏土砖的特点是抗压强度高,可以承受较大的外力。反映砖承重外力的能力叫做强度;而反映强度大小称为强度等级。一个建筑物选用哪一个强度等级的砖,应由设计单位通过计算确定。


(3)黏土砖的吸水率:黏土砖都有一定的吸水性,能吸附一定量的水分,吸水的多少可以用吸水率来表示。吸水率一般允许在8%—10%的范围内。


(4)黏土砖的抗冻性:是指砖抵抗冻害的能力。抗冻性由实验作出。


(5)黏土砖的外观质量:普通黏土砖的外形应该平整、方正。外观无明显弯曲、缺楞、掉角、裂缝等缺陷,敲击时发出清脆的金属声,色泽均匀一致。


二、房屋构造组成部分:


1、房屋构成部分:地基与基础、墙或柱、楼板与地面、门窗、楼梯、屋顶等组成。


(1)地基和基础:


地基:系建筑物下面的土层。它承受基础传来的整个建筑物的荷载,包括建筑物的自重、作用于建筑物上的人与设备的重量及风雪荷载等。


基础:位于墙柱下部,是建筑物的地下部分。它承受建筑物上部的全部荷载并把它传给地基。


(2)墙和柱:承重墙和柱是建筑物垂直承重构件,它承受屋顶、楼板层传来的荷载连同自重一起传给基础。此外,外墙还能抵御风、霜、雨、雪对建筑物的侵袭,使室内具有良好的生活与工作条件,即起围护作用;内墙还把建筑物内部分割成若干空间,起分割作用。


(3)楼板和地面:楼板是水平承重构件,主要承受作用在它上面的竖向荷载,并将它们连同自重一起传给墙或柱。同时将建筑物分为若干层。楼板对墙身还起着水平支撑的作用。底层房间的地面贴近地基土,承受作用在它上面的竖向荷载,并将它们连同自重直接传给地基。


(4)楼梯:是指楼层间垂直交通通道。


(5)屋顶:是建筑物最上层的覆盖构造层,它既是承重构件又是围护构件。它承受作用在其上的各种荷载并连同屋顶结构自重一起传给墙或柱;同时又起到保温、防水等作用。


(6)门和窗:


门:是提供人们进出房屋或房间以及搬运家具、设备等的建筑配件。有的门兼有采光、通风的作用。


窗:其主要作用是通风采光。


一般来说,基础、墙和柱、楼板、地面、屋顶等是建筑物的主要部分;门、窗、楼梯等则是建筑物的附属部件。


2、基础


(1)基础的类型


按使用的材料分为:灰土基础、砖基础、毛石基础、混凝土基础、钢筋混凝土基础。


按埋置深度可分为:浅基础、深基础。埋置深度不超过5M者称为浅基础,大于5M者称为深基础。


按受力性能可分为:刚性基础和柔性基础。


按构造形式可分为条形基础、独立基础、满堂基础和桩基础。


条形基础:当建筑物采用砖墙承重时,墙下基础常连续设置,形成通长的条形基础


刚性基础:是指抗压强度较高,而抗弯和抗拉强度较低的材料建造的基础。所用材料有混凝土、砖、毛石、灰土、三合土等,一般可用于六层及其以下的民用建筑和墙承重的轻型厂房。


柔性基础:用抗拉和抗弯强度都很高的材料建造的基础称为柔性基础。一般用钢筋混凝土制作。这种基础适用于上部结构荷载比较大、地基比较柔软、用刚性基础不能满足要求的情况。


独立基础:当建筑物上部为框架结构或单独柱子时,常采用独立基础;若柱子为预制时,则采用杯形基础形式。


满堂基础:当上部结构传下的荷载很大、地基承载力很低、独立基础不能满足地基要求时,常将这个建筑物的下部做成整块钢筋混凝土基础,成为满堂基础。按构造又分为伐形基础和箱形基础两种。


伐形基础:是埋在地下的连片基础,适用于有地下室或地基承载力较低、上部传来的荷载较大的情况。


箱形基础:当伐形基础埋深较大,并设有地下室时,为了增加基础的刚度,将地下室的底板、顶板和墙浇制成整体箱形基础。箱形的内部空间构成地下室,具有较大的强度和刚度,多用于高层建筑。


桩基础:当建造比较大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时,若地基的软弱土层较厚,采用浅埋基础不能满足地基强度和变形要求,常采用桩基。桩基的作用是将荷载通过桩传给埋藏较深的坚硬土层,或通过桩周围的摩擦力传给地基。按照施工方法可分为钢筋混凝土预制桩和灌注桩。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这种桩在施工现场或构件场预制,用打桩机打入土中,然后再在桩顶浇注钢筋混凝土承台。其承载力大,不受地下水位变化的影响,耐久性好。但自重大,运输和吊装比较困难。打桩时震动较大,对周围房屋有一定影响。


钢筋混凝土灌注桩:分为套管成孔灌注桩、钻孔灌注桩、爆扩成孔灌注桩三类。


(2)基础的埋置深度:由室外设计地面到基础底面的距离称为基础的埋置深度。基础的埋置要有一个适当的深度,既保证建筑物的安全、又节约基础用材,并加快施工进度。决定建筑物基础埋置深度的因素应考虑下列几个条件:


土层构造的影响:房屋基础应设置在坚实可靠的地基上,不要设置在承载力较低、压缩性高的软弱土层上。基础埋深与土层构造有密切关系。


地下水位的影响:地下水对某些土层的承载力有很大影响。如粘性土含水量增加则强度降低;当地下水位下降,土的含水量减少,则基础将下降。


冰冻线的影响:冻结土与非冻结土的分界线成为冰冻线。当建筑物基础处在冻结土层范围内时,冬季土的冻胀会把房屋向上拱起;土层解冻时,基础又下沉,使房屋处于不稳定状态。


相邻建筑物的影响:如新建房屋周围有旧建筑物时,除应根据上述条件决定基础埋深外,还应考虑新建房屋基础对旧有建筑的影响。


墙体


(1)墙体的分类:


按其在平面中的位置可分为内墙和外墙。凡位于房屋四周的墙称为外墙,其中位于房屋两端的墙称为山墙。凡位于房屋内部的墙称为内墙。外墙主要起围护作用,内墙主要分隔房间作用。另外沿建筑物短轴布置的墙称为横墙,沿建筑物长轴布置的称为纵墙。


按其受力情况可分为:承重墙和非承重墙。直接承受上部传来荷载的墙称为承重墙,而不承受外荷载的墙称为非承重墙。


按其使用的材料分为:砖墙、石墙、土墙及砌块和大型板材墙等。


对墙面进行装修的墙称为混水墙;墙面只做勾缝不进行其它装饰的墙称为清水墙。


根据其构造又分为:实体墙、空体墙和复合墙。实体墙由普通黏土砖或其它实心砖砌筑而成;空体墙是由实心砖砌成中空的墙体或空心砖砌筑的墙体;复合墙是指由砖与其它材料组合成的墙体。


(2)砖墙的厚度


砖墙的厚度符合砖的规格。砖墙的厚度一般以砖长表示,例如半砖墙、3/4砖墙、1砖墙、2砖墙等。其相应厚度为:115mm、(称12墙)178mm、(称18墙)240mm、(称24墙)365mm、(称37墙)490mm、(称50墙)


墙厚应满足砖墙的承载能力。一般说来,墙体越厚承载能力越大,稳定性越好。


砖墙的厚度应满足一定的保温、隔热、隔声、防火要求。一般讲,砖墙越厚,保温隔热效果越好。


(3)过梁与圈梁


过梁:其作用是承担门窗洞口上部荷载,并把荷载传递到洞口两侧的墙上。按使用的材料可分为:


钢筋混凝土过梁:当洞口较宽(大于1.5M),上部荷载较大时,宜采用钢筋混凝土过梁,两端深入墙内长度不应小于240 mm。


砖砌过梁:常见的有平拱砖过梁和弧拱砖过梁。


钢筋砖过梁:钢筋砖过梁是在门窗洞口上方的砌体中,配置适量的钢筋,形成能够承受弯矩的加筋砖砌体。


圈梁:为了增强房屋的整体刚度,防止由于地基不均匀沉降或较大的震动荷载对房屋引起的不利影响,常在房屋外墙和部分内墙中设置钢筋混凝土或钢筋砖圈梁。其一般设在外墙、内纵墙和主要内横墙上,并在平面内形成封闭系统。圈梁的位置和数量根据楼层高度、层数、地基等状况确定。


地面与楼板【 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1)地面:是指建筑物底层的地坪。其基本组成有面层、垫层和基层三部分。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地面,还设有防潮层、保温层、找平层等构造层次。每层楼板上的面层通常叫楼面,楼板所起的作用类似地面中的垫层和基层。


面层:是人们日常生活、工作、生产直接接触的地方,是直接承受各种物理和化学作用的地面与楼面表层。


垫层:在面层之下、基层之上,承受由面层传来的荷载,并将荷载均匀地传至基层。


基层:垫层下面的土层就是基层。


地面的种类:


整体地面:其面层是一个整体。它包括水泥沙浆地面、混凝土地面、水磨石地面、沥青砂浆地面等


块料地面:其面层不是一个整体,它是借助结合层将面层块料粘贴或铺砌在结构层上。常见的块料种类有:陶瓷锦砖、大理石、碎块大理石、水泥花砖、混凝土和水磨石预制的板块等。


(2)楼板:是分隔承重构件,它将房屋垂直方向分隔为若干层,并把人和家具等竖向荷载及楼板自重通过墙体、梁或柱传给基础。按其使用的材料可分为:砖楼板、木楼板和钢筋混凝土楼板等。砖楼板的施工麻烦,抗震性能较差,楼板层过高,现很少采用。木楼板自重轻,构造简单,保温性能好,但耐久和耐火性差,一般也较少采用。钢筋混凝土楼板具有强度高,刚性好,耐久、防火、防水性能好,又便于工业化生产等优点,是现在广为使用的楼板类型。


钢筋混凝土楼板按照施工方法可分为现浇和预制两种。


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其楼板整体性、耐久性、抗震性好,刚度大,能适应各种形状的建筑平面,设备留洞或设置预埋件都较方便,但模板消耗量大,施工周期长。按照构造不同又可分为如下三种现浇楼板:


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当承重墙的间距不大时,如住宅的厨房间、厕所间,钢筋混凝土楼板可直接搁置在墙上,不设梁和柱,板的跨度一般为2—3米,板厚度约为70—80mm。


钢筋混凝土肋型楼板:也称梁板式楼板,是现浇式楼板中最常见的一种形式。它由主板、次梁和主梁组成。主梁可以由柱和墙来支撑。所有的板、肋、主梁和柱都是在支模以后,整体现浇而成。其一般跨度为1.7—2.5m,厚度为60—80 mm。


无梁楼板:其为等厚的平板直接支撑在带有柱帽的柱上,不设主梁和次梁。它的构造有利于采光和通风,便于安装管道和布置电线,在同样的净空条件下,可减小建筑物的高度。其缺点是刚度小,不利于承受大的集中荷载。


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采用此类楼板是将楼板分为梁、板若干构件,在预制厂或施工现场预先制作好,然后进行安装。它的优点是可以节省模板,改善制作时的劳动条件,加快施工进度;但整体性较差,并需要一定的起重安装设备。随着建筑工业化提高,特别是大量采用预应力混凝土工艺,其应用将越来越广泛按照其构造可分为如下几种:


实心平板:实心平板制作简单,节约模板,适用于跨度较小的部位,如走廊板、平台板等。


槽形板:它是一种梁板结合的构件,由面板和纵肋构成。作用在槽形板上的荷载,由面板传给纵肋,再由纵肋传到板两端的墙或梁上。为了增加槽形板的刚度,需在两纵肋之间增加横肋,在板的两端以端肋封闭。


空心板:它上下表面平整,隔音和隔热效果好,大量应用于民用建筑的楼盖和屋盖中。按其孔的形状有方孔、椭圆孔和圆孔等。


窗与门


(1)窗的作用与类型


窗的作用:主要是采光与通风,并可作围护和眺望之用,对建筑物的外观也有一定的影响。


窗的采光作用主要取决于窗的面积。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地面面积之比称为窗地比。此比值越大,采光性能越好。一般居住房间的窗地比为1/7左右。


作为围护结构的一部分,窗应有适当的保温性,在寒冷地区作成双层窗,以利于冬季防寒。


窗的类型:窗的类型很多,按使用的材料可分为:木窗、钢窗、铝合金窗、玻璃钢窗等。其中以木窗和钢窗应用最广。


按窗所处的位置分为侧窗和天窗。侧窗是安装在墙上的窗,开在屋顶上的窗称为天窗,在工业建筑中应用较多。


按窗的层数可分为单层窗和双层窗。【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按窗的开启方式可分为:固定窗、平开窗、悬窗、立转窗、推拉窗等。


(2)门


门的作用和类型:


作用:门是建筑物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主要用于交通和疏散,同时也起采光和通风作用。


门的尺寸、位置、开启方式和立面形式,应考虑人流疏散、安全防火、家具设备的搬运安装以及建筑艺术等方面的要求综合确定。


门的宽度按使用要求可做成单扇、双扇及四扇等多种。当宽度在1M以内时为单扇门,1.2—1.8M时为双扇门,宽度大于2.4M时为四扇门。【更多免费素材,微信 lbgzkf1】


类型:门的种类很多,按使用材料分,有木门、钢门、钢筋混凝土门、铝合金门、塑料门等。各种木门使用仍然比较广泛,钢门在工业建筑中普遍应用。


按用途可分为:普通门、纱门、百叶门以及特殊用途的保温门、隔声门、防火门、防盗门、防爆门、防射线门等。


按开启方式分为:平开门、弹簧门、折叠门、推拉门、转门、圈帘门等。


平开门:有单扇门与双扇门之分,又有内开及外开之分,用普通铰链装于门扇侧面与门框连接,开启方便灵活,是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


弹簧门:是平开门的一种。特点是用弹簧铰链代替普通铰链,有单向开启和双向开启两种。铰链有单管式、双管式和地弹簧等数种。单管式弹簧铰链适用于向内或向外一个方向开启的门上;双管式适用于内外两个方向都能开启的门上。


推拉门:门的开启方式是左右推拉滑行,门可悬于墙外,也可隐藏在夹墙内。可分为上挂式和下滑式两种。此门开启时不占空间,受力合理,但构造较为复杂,常用于工业建筑中的车库、车间大门及壁橱门等。


转门:由两个固定的弧形门套,内装设三扇或四扇绕竖轴转动的门扇。转门对隔绝室内外空气对流有一定作用,常用于寒冷地区和有空调的外门。但构造复杂,造价较高,不宜大量采用。


卷帘门:由帘板、导轨及传动装置组成。帘板是由铝合金轧制成型的条形页板连接而成。开启时,由门洞上部的转动轴旋转将页板卷起,将帘板卷在筒上。卷帘门美观、牢固、开关方便,适用于商店、车库等。【更多免费素材,微信 lbgzkf1】


门的构造


平开木门是当前民用建筑中应用最广的一种形式,它是由门框、门扇、亮子及五金零件所组成。


常见的门扇有下列几种:


镶板门扇:是最常用的一种门扇形式,内门、外门均可选用。它由边框和上、中、下冒头组成框架,在框架内镶入玻璃,下部镶入门芯板,称为玻璃镶板门。门芯板可用木版、胶合板、纤维板等板材制作。门扇与地面之间保持5mm空隙。


夹板门扇:它是用较小方木组成骨架,两面贴以三合板,四周用小木条镶边制成的。夹板门扇构造简单,表面平整,开关轻便,能利用小料、短料,节约木材,但不耐潮湿与日晒。因此,浴室、厕所、厨房等房间不宜采用,且多用于内门。


拼版门扇:做法与镶板门扇近似,先做木框,门芯板是由许多木条拼合而成。窄板做成企口,使每块窄板自由胀缩,以适应室外气候的变化。拼版门扇多用于工业厂房的大门。


6、楼梯


(1)楼梯的种类:楼梯是房屋各层之间交通连接的设施,一般设置在建筑物的出入口附近。也有一些楼梯设置在室外。室外楼梯的优点是不占室内使用面积,但在寒冷地区易积雪结冰,不宜采用。


楼梯按位置可分为室内楼梯和室外楼梯。


按使用性质分为:室内有主要楼梯和辅助楼梯,室外有安全楼梯和防火楼梯。


按使用材料分:木楼梯、钢筋混凝土楼梯和钢楼梯。


按楼梯的布置方式可分为:单跑楼梯、双跑楼梯、三跑楼梯和双分、双合式楼梯。


单跑楼梯:当层高较低时,常采用单跑楼梯,从楼下起步一个方向直达楼上。它只有一个梯段,中间不设休息平台,因此踏步不宜过多,不适用于层高较大的房屋。


双跑楼梯:是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形式。在两个楼板层之间,包括两个平行而方向相反的梯段和一个中间休息平台。经常两个梯段做成等长,节约面积。


三跑楼梯:在两个楼板层之间,由三个梯段和两个休息平台组成,常用于层高较大的建筑物中,其中央可设置电梯井。


双分、双合式楼梯:双分式就是由一个较宽的楼梯段上至休息平台,再分成两个较窄的梯段上至楼层。双合式相反,先由两个较窄的梯段上至休息平台,再合成一个较宽的梯段上至楼层。


(2)楼梯的组成:楼梯是由楼梯段、休息平台、栏杆和扶手等部分组成。


楼梯段:是联系两个不同标高平台的倾斜构件,由连续的一组踏步所构成。其宽度应根据人流量的大小、家具和设备的搬运以及安全疏散的原则确定。其最大坡度不宜超过38度,以26—33度较为适宜。


休息平台:也称中间平台,是两层楼面之间的平台。当楼梯踏步超过18步时,应在中间设置休息平台,起缓冲休息的作用。休息平台有台梁和台板组成。平台的深度应使在安装暖气片以后的净宽度不小于楼梯段的宽度,以便于人流通行和搬运家具。


栏杆、栏板和扶手:栏杆和栏板是布置在楼梯段和平台边缘有一定刚度和安全度的拦隔设施。通常楼梯段一侧靠墙一侧临空。在栏板上面安置扶手,扶手的高度应高出踏步900mm左右。


(3)楼梯的构造


钢筋混凝土楼梯是目前应用最广泛的一种楼梯,它有较高的强度和耐久性、防火性。按施工方法可分为现浇和装配式两种。


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梯是将楼梯段、平台和平台梁现场浇筑成一个整体,其整体性好,抗震性强。其按构造的不同又分为板式楼梯和梁式楼梯两种。【更多免费 素材,微信lbgzkf1】


板式楼梯:是一块斜置的板,其两端支承在平台梁上,平台梁支承在砖墙上。


梁式楼梯:是指在楼梯段两侧设有斜梁,斜梁搭置在平台梁上。荷载由踏步板传给斜梁,再由斜梁传给平台梁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梯的使用有利于提高建筑工业化程度,改善施工条件,加快施工进度。根据预制构件的形式,可分为小型构件装配式和大型构件装配式两种。


小型构件装配式楼梯:这种楼梯是将踏步、斜梁、平台梁和平台板分别预制,然后进行装配。这种形式的踏步板是由砖墙来支承而不用斜梁,随砌砖随安装,可不用起重设备。


大型构件装配式楼梯:这种楼梯是将预制的楼梯段、平台梁和平台板组成。斜梁和踏步板可组成一块整体,平台板和平台梁也可组成一块整板,在工地上用起重设备吊装。


7、屋顶


(1)屋顶的作用和要求:屋顶是房屋最上层的覆盖物,由屋面和支撑结构组成。屋顶的围护作用是防止自然界雨、雪和风沙的侵袭及太阳辐射的影响。另一方面还要承受屋顶上部的荷载,包括风雪荷载、屋顶自重及可能出现的构件和人群的重量,并把它传给墙体。因此,对屋顶的要求是坚固耐久,自重要轻,具有防水、防火、保温及隔热的性能。同时要求构件简单、施工方便、并能与建筑物整体配合,具有良好的外观。


(2)屋顶的类型:按屋面形式大体可分为四类:平屋顶、坡屋顶、曲面屋顶及多波式折板屋顶。


平屋顶:屋面的最大坡度不超过10%,民用建筑常用坡度为1%—3%。一般是用现浇和预制的钢筋混凝土梁板做承重结构,屋面上做防水及保温处理。


坡屋顶:屋面坡度较大,在10%以上。有单坡、双坡、四坡和歇山等多种形式。单坡用于小跨度的房屋,双坡和四坡用于跨度较大的房屋。常用屋架做承重结构,用瓦材做屋面。


曲面屋顶:屋面形状为各种曲面,如球面、双曲抛物面等。承重结构有网架、钢筋混凝土整体薄壳、悬索结构等。


多波式折板屋顶:是由钢筋混凝土薄板制成的一种多波式屋顶。折板厚约60mm,折板的波长为2—3M,跨度9—15M,折板的倾角为30度—38度之间。按每个波的截面形状又有三角形及梯形两种。



第三节 房屋面积计算


一、房屋面积的分类


1、实用面积(净面积):它是建筑面积扣除公摊面积、及墙体柱体所占用的面积后的净使用面积,俗称地砖面积。


2、建筑面积(套内面积、轴线面积):包含了房屋居住可用的实用面积、墙体柱体占地面积、楼梯走道面积、其它公摊面积等。


3、公摊面积:是指建筑物的楼梯、外墙、首层大堂及小区内其它一些配套设施的分摊面积。


二、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单层建筑物无论其高度如何,均按建筑物勒脚以上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如果带有部分楼层者,亦应计算建筑面积。高低联跨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时,按高低跨相邻处高跨柱外线为分界线。


2、多层或高层建筑物按分层建筑面积总和计算,每层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勒脚以上外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3、建筑物外墙为预制挂板的,按挂板外墙主墙面间的水平面积计算。


4、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指挥中心等及附属建筑物外墙有出入口的(沉降缝为界)建筑物,按其上口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人防通道端头出口部分楼梯踏步时,按楼梯上口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5、用深基础做地下架空层,有围护结构者,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6、坡地建筑物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者,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7、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8、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附墙烟囱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9、建筑物内的技术层层高超过2.2米的,按技术层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技术层层高虽不超过2.2米,但从中分隔出来作为办公室、仓库等,应按分隔出来的使用部分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0、有柱雨罩,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雨罩,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1、有柱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单排柱的独立车棚、货棚、站台等,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2、突出墙面的门斗、眺望间,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3、封闭式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般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按其阳台净空面积(包括阳台栏板)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4、建筑物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5、两个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通廊,按通廊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没有围护结构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6、建筑物内无楼梯,设室外楼梯的,其室外楼梯按每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室内有楼梯并设室外楼梯的,其室外楼梯按每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7、各种变形逢、沉降缝,宽在30mm以内的抗震缝,均分层计算建筑面积,高低联跨时,其建筑面积并入低跨建筑面积内。


三、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突出墙面的构件、艺术装饰以及挂板突出的艺术装饰线,如柱、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罩等。


2、检修消防等用的室外爬梯、宽度在60cm以内的钢梯。


3、穿过建筑物的通道、住宅的首层平台、层高在2.2米以内的设备层。


4、深基础架空层仅预留门窗洞口,不做地面及装饰的。


5、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


6、单层建筑物内分隔的操作间、操作室、仪表间等单层房间。


7、地下人防、支线、人防通道、人防通道端头为竖向爬梯设置的安全出入口。


8、宽在30mm以上的抗震缝、有伸缩缝的靠墙烟囱,构筑物如独立烟囱、烟道、水塔、储水池、储仓等。


9、建筑物内外的操作平台、上料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第四节 中西建筑风格概述


随着改革开放,各种特色的建筑如雨后春笋般在中华大地上耸立起来。从建筑风格上来看,有新颖、豪华的现代建筑风格、独树一帜的中国建筑风格以及西式建筑风格等。


一、中式建筑特点:


1、组群分布,主次分明,富有节奏感。在中轴线上采取横向构图,把重要的建筑物布置在中轴线上,次要的建筑则对称地列于中轴线两侧。结构以“间”为单位,构成单座建筑,再以单座建筑组成庭院,进而以庭院为单位组合成各种形式的组群。


2、讲究色彩的搭配。中国的建筑具有浓郁的地域特色,但不管是什么地方,都很讲究色彩的搭配,如江南水乡的白墙、黑瓦、与山明水秀的自然环境相融合。而北方的建筑物多色彩浓艳,对比强烈,如红墙黄瓦的北京故宫,红色的院墙,金光闪闪的屋顶,配上蔚蓝色的天空作背景,强烈的对比,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


3、装饰具有多样性:中式建筑物的窗是装饰的重点。窗的形状有方、圆、椭圆、花形、扇形、多角形等,窗中的格纹及种类更是多得无法统计。如被誉为“古民居博物馆”的安徽黟县西递村中,举目皆是用青灰色石料雕制而成的漏窗或花窗,多姿多彩,将一栋动楼舍装点得古朴典雅。


4、建筑物具有明显的等级规定:一般可从建筑物的屋顶式样和檐来区别。


庑殿式建筑:最高级,只有皇家重要建筑、宫殿或大殿才使用。它是四面斜坡、一正脊、四斜脊。屋面略有弧度、屋角、屋檐向上翘起。


歇山式建筑:采用四面坡和二面坡的结合,即东西两侧的屋面上部转折成垂直的三角形,下部仍为斜坡。


攒尖式建筑:平面是圆形或多边形,上为锥形的屋顶。多见于坛、阁、亭、塔之顶。


悬山式建筑:屋面双坡,两侧伸出于山墙之外。有正脊一条和垂脊4条。


硬山式建筑:规格最低,两侧山墙同屋面齐平或略高于屋面。屋脊同悬山式。


西式建筑风格特点:


1、罗马式建筑:罗马式建筑兴起于公元九世纪至十五世纪,是欧洲基督教堂的主要建筑形式之一。罗马式建筑线条简单明确,造型重厚、敦实,其中有一部分最有封建城堡的特征,是教会威力的化身。如天津老西开教堂,它的平面呈长十字形,正面和后部耸立高大的塔楼3座。楼座以黄、红花砖砌成,上砌翠绿色圆肚形顶,檐下为半圆形拱窗,色彩对比鲜明。堂内为三通廊式,内墙彩绘壁画,装饰华丽。


2、哥特式建筑:哥特式建筑也是欧洲中世纪的主要建筑风格之一。哥特式建筑与罗马式建筑造型稳重、线条圆浑的风格恰恰相反,它以动式取胜,统贯全身、直刺苍穹的垂直线条,锋利的尖顶是其主要特征,是超凡入胜的宗教情绪的集中表现。如黑龙江哈尔滨市的南岗尼古拉教堂,为哥特式全木结构的建筑,它的外表是两根交叉曲线复杂结合,线条轻快的尖拱形拱门,内部具有庞大的空间,顶上是巨大的苍隆,光线通过彩色玻璃窗射入,变作血红、紫石英和黄玉的华彩,造成一种向上的、天国的神秘幻觉,从而突出上帝的至高无上的权威。


3、复兴时期的建筑:此类建筑是十五世纪至十七世纪流行欧洲的建筑风格。其造型上排斥象征神权至上的哥特式建筑风格,以人体美的对称、和谐为其意表。如矗立在上海外滩的浦东发展银行大楼,大理石外墙,古典式圆柱、半圆形拱穹,以拱穹为中心的对称的建筑形式,显示出庄重、华贵、典雅的审美趣味。建筑物的内顶及回音壁上有展示宗教故事的作品,表现了文艺复兴时期所提倡的人文主义思想。


4、巴洛克式建筑:巴洛克式建筑,着意追求在建筑空间组合中产生复杂变化的效果。如上海和平饭店,就具有巴洛克式建筑风格。它圆形屋顶,柱子很多,在不同的光线下产生各种明暗变幻。色彩运用也十分大胆,以红色和白色为主调。更值得注意的是窗子,不仅式样多,而且呈现波浪式曲线,使整个建筑物充满了活力。


5、西式现代建筑:以新型的高层摩天大厦为代表。这些高楼大厦以钢筋混凝土、钢材、玻璃、塑料、预制构件为材料,采取与基本结构体系无关的建筑物内部空间分割法,强调材料本身的质感和比例的美。如深圳的国际贸易大楼,它高160米,有53层楼面。外形线条简洁、明快、挺拔流畅,象征着这座新型城市的开拓精神。大厦设有观光电梯,即使是在乘坐电梯的片刻也能欣赏到室外风光。【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6、庭院式建筑:是指运用几何图形,把古代传统的建筑艺术与现代化的最新技术巧妙地融合在一起,建造成各种自成体系、独具风格的庭院式建筑物。如北京香山饭店是庭院式建筑物的代表。这座拥有325房间的大饭店,因山就势,由5座式样不同的斜顶楼群构成,最低的一层楼高,最高的只有4层。屋顶采用中国式的歇山式顶、悬山式顶、硬山式顶、墙面上的窗子仿照中国江南的花窗、漏窗建造。灰瓦白墙,色彩淡雅别致,多走廊,拥有精巧的庭园,充满了江南书卷气息。它的内部设施却很现代化,如溢香厅,上用透明玻璃顶,充分运用电脑、空调、光感应等新技术。走进饭店,江南秀气扑面而来;踏入房间,又能得到最现代化的享受。


中西合璧


把西式建筑风格和中式建筑风格揉和在一起所建造的建筑物,如坐落在上海西区的龙柏饭店就是典型。它的外形运用参差不齐的几何图形组成。主楼周围是一片绿色的大草坪,上面有数只白色的躺椅,供旅客休憩。主楼旁还建有水池、静中有动,生机盎然。大楼的北侧,有一幽静小道通向“小村”。在“小村”中,有许多栋小巧别致的日本式乡村别墅,充满了东方情调。


第五节 建筑识图


学会识别、使用建筑剖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及水、电、暖图。


第三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房地产价格


一、房地产价格的特点:


房地产价格与一般物价既有共同之处,也有不同的地方。共同之处是:A都是价格,用货币表示;B都有波动,受供求等因素的影响;C按质论价,优质高价,劣质低价。房地产价格与一般物价的不同,表现出房地产价格的特征。


房地产价格的特征主要有下列四个:


1、房地产价格既可表示为代价的价格,同时也可表示为使用和收益代价的租金


房地产价格与租金的关系,犹如本金与利息的关系。若要求取价格,只要能把握纯收益和资本化率,依照收益法将纯收益资本化即可。相反,若要求取租金,只要能把握价格及期待的资本化率,即可求得。


2、房地产价格实质上是房地产权益的价格


由于房地产的自然地理位置有不可移动性,结果其可以转移的并非是房地产实物本身,而是有关该房地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或其他权益,所以房地产价格实质上是这些无形的权益的价格。房地产的实物状态与其权益状况并不总是一致的。因此,房地产估价与对房地产权益的了解、分析之间有密切关系是必然的。由于每种权益均会影响价格,同一宗房地产转移的权益不同,估价结果也会不同。


3、房地产价格是在长期考虑下形成的。


一宗房地产通常与周围其他宗房地产构成某一地区,但该地区并非固定不变,尤其是社会经济位置经常在不断变化,所以房地产价格是考虑该房地产过去如何使用,将来能作何种使用,总结这些考虑结果后才能形成房地产的今日价格(或某特定时间的价格)。在估价时,应密切注意把握今日的价格为昨日的展开、明日的反映这一事实。


4、房地产现实价格一般随着交易的必要而个别形成,交易主体间的个别因素容易起作用


这是由于不可移动性、数量固定性、个别性等土地的自然特性,使房地产不同于一般物品。一般商品可以开展样品交易、品名交易,其价格可以在交易市场上形成。而房地产则不能搬到一处作比较,要认识房地产,只有亲自到所在地观察。


二、房地产价格的种类:


进行房地产估价,必须弄清楚房地产价格的种类和每一种房地产价格的确切含义。不同的房地产价格,其所起的作用不尽相同,评估的原则、依据和考虑的因素也不尽相同。


1、市场价格、理论价格、评估价格


A市场价格


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简称市价,是房地产交易双方的实际成交价格。它是已经完成了的事实。这种价格通常随着时间、供求关系的变化及交易双方的心态、偏好、素质的不同而经常波动。


市场价格可分为公平市价和非公平市价。公平市价,是指交易双方在正常情况下的成交价格,不受一些不良因素,如不了解市场行情、垄断、强迫交易等的影响。这个价格对交易双方来说也是经济合理的。反之则为非公平市价。


公平市价又可以说是卖方只按其要求的价格出售,买方只按其愿付的价格购入,卖方认为是最高价而买方认为是最低价,双方均认为该项交易对己有益而自愿成交所形成的价格。


公平市价形成的条件归纳起来有下列七个


(a)公开市场;


(b)交易对象具备市场性


(c)交易双方具备充分信息


(d)交易双方不受任何压力


(e)理性的经济行为


(f)适当的期间完成交易


(g)正常合理的付款方式


B理论价格


房地产的理论价格,是如果将房地产放在合理的市场上交易,它应该实现的价格。理论价格不是事实,但又是客观存在的。


C评估价格


房地产的评估价格,简称评估价,是估价人员对房地产客观合理价格作出的一种估计、推测或判断。评估价格也不是事实。


在评估市价时,房地产的评估价与市价有着密切的关系。由于房地产缺乏完全市场,在许可买卖的制度下,专门有估价机构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这种情况下的评估价往往会成为市价。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估价者的经验、知识、爱好、利害关系等的不同,同一宗房地产,不同的估价者评估出来的价格可能不完全相同。所以为求评估价格客观合理,必须建立健全估价制度,制定估价技术标准和估价人员的职业道德准则。一般来说,具有丰富经验的估价人员评估出的价格,较接近于市价。


评估价还可根据评估时采用的评估方法不同而有不同的称呼。如用市场比较法评估求得的价格称为比准价格,用成本法评估求得的价格称为积算价格,用收益法评估求得的价格称为收益价格。


由上可见,需要评估的是客观合理的价格,而实际评估出的可能是带有估价人员主观因素的价格,这两者又都可能与估价对象在市场上真正交易起来的成交价格不同。但从理论上所,一个良好的评估价格=公平市价=理论价格


2、土地价格、建筑物价格、房地价格


这是一组按照房地产的存在形态来划分的价格。房地产的存在形态有下列三种:土地、建筑物、房地。房地产价格通常有土地价格、建筑物价格、房地价格之分。


A土地价格


土地价格,简称地价。如果是一块无建筑物的空地,此价格即指该块土地的价格;如果是一块附有建筑物的土地,此价格是指该宗房地产中纯土地部分的价格。


同一块土地,在估价时考虑(或假设)的“生熟”程度不同,会有不同的价格。土地的“生熟”程度主要有下列六种:(a)未征用补偿的农地。购此土地者需进行征用补偿,支付征地补偿费;(b)已征用补偿但未做三通一平的土地。所谓“三通一平”,通常是指路通、水通、电通和场地平整;(c)已做三通一平的土地(e) 已做三通一平以上的开发土地,如已做七通一平的土地。“七通”是指具备了道路、给水、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热力等设施和条件,“一平”是指土地平整;(d)在现有城区内附有待拆迁建筑物的土地。购此土地者需进行拆迁安置,支付拆迁补偿安置费(f)已做拆迁安置的城市空地。


B建筑物价格


建筑物价格是指建筑物部分的价格,不包含其占用的土地的价格。人们平常所说的房价,如购买一套商品房的价格,购买一栋别墅的价格,通常是含有该建筑物占用的土地的价格在内,与这里的建筑物价格的含义不同。


C房地产价格


房地价格又称房地混合价,是指建筑物连同其占用的土地的价格,往往同于上述人们平常所说的房价。


对于同一宗房地产来说:


房地价格=土地价格+建筑物价格


土地价格=房地价格-建筑物价格


建筑物价格=房地价格-土地价格


3、总价格、单位价格、楼面地价


这是一组按照房地产价格的表示单位来划分的价格。


A总价格


房地产的总价格,简称总价,是指一宗房地产的整体价格。根据情况不同,房地产总价格的内容也不容,它可能是一块面积为500m2的土地价格,一套面积为200m2的高级公寓的价格,或一片1km2的土地的价格,也可能是一个地区范围内的全部房地产的价格,或者是一国全部房地产的价格。房地产的总价格一般不能说明房地产价格水平的高低。


B单位价格


房地产的单位价格,简称单价。对土地的单位价格来说,是指单位土地面积的土地价格;对建筑物的单位价格来说,是指单位建筑物面积的建筑物价格;对房地的单位价格来说,是指单位建筑物面积的房地价格。房地产的单位价格可以反映房地产价格水平的高低。


认清单位价格,要认清货币单位、面积单位及面积含义。以土地为例,土地单位价格与土地总价格的关系为:


土地单位价格=土地总价格÷土地总面积


由于各国或个地区的土地面积的计量单位不同,单位面积土地价格表示方式不尽相同,如我国内地通常采用每平方米地价,香港采用每平方英尺地价(10.764平方英尺合1平方米),台湾采用每坪地价(大约0.303坪和1平方米)。有时土地面积单位还采用亩、公顷等。对于住宅来讲,又有单位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或居住面积的价格之分。


C楼面地价


楼面地价,又称单位建筑面积地价,是平均到每单位建筑面积上的土地价格。楼面地价与土地总价格的关系为:


楼面地价=土地总价格÷建筑总面积


由此公式可以找到楼面地价、土地单价、容积率三者之间的关系,即:


楼面地价=土地单价÷容积率


弄清楼面地价的作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现实生活中,楼面地价往往比土地单价更能说明土地价格水平的高低。


4、所有权价格、使用权价格、其他权利价格


这是一组按照所交易的房地产的产权来划分的价格。同一房地产,在交易中交易的可能是所有权,也可能是使用权,还可能是其他权利,如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典权、采伐权、采石权、耕作权等。中国当前主要是所有权和使用权。


A所有权价格


房地产的所有权价格,是指交易房地产所有权的价格。房地产所有权价格还可依据所有权是否完全再细分。如根据“权利束“理论,所有权为占有权、管理权、享用权、排他权、处置权(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赠与、继承)的总和,但若在所有权上设定了他项权利,则所有权变得不完全,其价格因此而降低。


B使用权价格


房地产的使用权价格,是指交易房地产使用权的价格。以土地为例,目前中国有偿出让土地的价格都是土地使用权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7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据此,从国家那里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价格的法定名称为出让金。但现实中有各种演变,多称为地价款、各地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土地使用权可因使用权年限的长短区分为各种使用权价格,如30年、50年、70年的使用权价格。


C其他权利价格


其他权利价格未具体列明,泛指除上述所有权价格和使用权价格以外的权利价格,如地上权的价格、永佃权的价格等。


5、买卖价格、租赁价格、抵押价格、课税价格、征用价格


A买卖价格


买卖价格,是以买卖方式支付或收取的货币额,实物或其他有价物,简称买卖价或买价、卖价。


B租赁价格


租赁价格常称租金,在土地场合称地租,在房地混合场合俗称房租。中国目前的房租有市场租金(或称协议租金)、商品租金、成本租金、准成本租金和福利租金。


C抵押价格


抵押价格,是为抵押贷款而评估的房地产价格。由于要考虑抵押贷款清偿的安全性,抵押价格的评估应基于:(a)到期不能偿还需要强制出售时该房地产的价值可达到的数额。因为是强制出售,不能将该房地产放在较理想的市场背景下评估。故一般要比市价低,有所谓“宁估其少,勿估其多,具有保守性”。从理论上讲,抵押价格评估是一种预期价格的评估(b)避免贷款人承担任何不必要的风险,所以抵押价格应是扣除强制处置税费后的价值,即


抵押价格=预期价值-处置税费


这样,在抵押贷款中借款人即使无力偿还,贷款人的款项仍然是有保障的,因为贷款人可以根据约定从抵押的房地产中收回贷出的资金。


D课税价格


课税价格是指政府为课征赋税,由估价人员估定的作为房地产课税基础的价格。具体的课税如何,要视课税政策而定。


E征用价格


征用价格,是为政府征收房地产补偿而评定的价格。


6、拍卖价格、招标价格、协议价格


这是一组与房地产交易(或出让)所采用的方式相联系的价格分类。


A拍卖价格


房地产的拍卖价格,是指采用拍卖方式交易(或出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


B招标价格


房地产的招标价格,是指采用招标方式交易(或出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


C协议价格


房地产的拍卖价格,是指采用协议方式交易(或出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


D上述三种价格的关系


从中国目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来看,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在指定时间及公开场合,在土地拍卖主持人的主持下,竞投者手举统一编号的牌子应价,土地最终由出价最高者获得;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在指定的期限内,由符合指定的单位或个人以书面投标的形式,竞投某块土地,土地由谁获得,一般不仅考虑投标价格,还考虑其他条件,如规划建设方案和企业资信,但投标内容也有仅限于出标价的;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一般是政府与特定的用地者(如政府需要扶持的高科技项目,非商品住宅)协商确定出让价格。协议出让由于是政府部门对那些要扶持的高科技工业或教育、卫生、慈善、宗教提供土地的方式,一般会降低地价;招标方式由于不仅考虑报价,通常开要考虑开发方案,所以选定的土地使用者不一定是出价最高者,因此有抑制地价的作用;但单纯以报价方式投标有抬高地价的作用;在拍卖的场合,由于土地由谁取得完全靠报出的价格的高低,所以最能抬高地价。因此,通常情况下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地价最低,其次是招标,拍卖的最高。


7、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房屋重置价格【更多免 费素材,微信lbgzkf1】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提到的三种价格。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


A基准地价


城市基准地价是在某一城市的一定区域范围内,根据用途相似、地段相连、地价相近的原则划分地价区段,然后调查评估出的个地价区段在某一时点的平均水平价格。


B标定地价


标定地价是指一定时期和一定条件下,能代表不同区位、不同用途地价水平的标志性宗地的价格。


C房屋重置价格


房屋重置价格,简单地说,是假设房屋在估价时点重新建造时,必要的建造费用加平均利润。具体地说,是指按照估价时点当时的社会正常的建筑技术、工艺水平、建筑材料价格、人工和机械费用等,重新建造同类结构、式样、质量及功能的新房屋所需要的费用加平均利润。



8、底价、期望价、补地价


A底价


底价,是指政府、企业或私人出售(尤其是拍卖)房地产时确定的最低价格,亦称起叫价格(简称起价),若低于这个价格则可不出售。


B期望价


期望价,一般是指政府、企业或私人出售房地产时希望卖出的满意价格。如在底价基础上上涨15%,即可视为期望价。


C补地价


补地价,是指在更改政府原出让土地使用权时规定的用途,或增加容积率,或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或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续期等时需要交给政府的一笔地价。


对于改变用途来说,补地价的数额通常等于改变用途后与改变用途前地价差额,即:


补地价=改变用途后的地价-改变用途前的地价


对于增加容积率来说,补地价的数额可用下列公式计算:


补地价=〔(增加后的容积率-原容积率)÷原容积率〕×原容积率下的地价


9、其他价格


除以上八个方面以外,还有一些其他房地产价格名称,如现房价,期货价、最高限价、最低限价。在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房地产法规中,还有房地产的计划价格、指导价格、平均价格、成本价格、商品价格等。


其中,现货价格是指钱货即期两讫的价格,期货价格是指房地产的预售价格。两者的关系是:


期货价=现货价-相应的投资利息±销售风险预期损益值



第二节 房地产价格的影响因素


房地产价格水平,是众多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或者说,是这些因素交互影响汇聚而成的。


要把握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首先应在观念上有下面四点认识:


各种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方向是不尽相同的:有的因素降低房地产的价格的,有的因素则提高房地产的价格


各种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对房地产的价格的影响程度也是不尽相同的:有的因素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较大(即随着这种因素的变化而引起的房地产价格的升降幅度较大),有的因素则影响较小。但是,随着时期的不同,地区的不同,或者房地产的类型不同,那些影响较大的因素也许会变成影响较小的因素,甚至没有影响;相反,那些影响较小的因素有可能成为主要的影响因素。


各种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与房地产价格之间的影响关系是不尽相同的:有的因素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是一向性的,即随着这种因素的变化而提高(或降低)房地产的价格;有的因素在某一状况下随着这种因素的变化而提高(或降低)房地产的价格,但在另一状况下却随着这种因素的的变化而降低(或提高)房地产的价格;有的因素从某一角度看会提高房地产的价格,但从另一角度看却会降低房地产的价格,其对房地产价格的最终影响如何,是由这两方面的合理决定的。


某些因素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是完全可以用数字模型来度量的,但更多的因素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是无形的,虽然可以感觉到,但难以用数学公式表达出来。至于他们对房地产价格究竟有多大程度的影响,主要靠估价人员长期积累的丰富经验来作出判断。所以说,房地产估价必须借助科学的估价方法,但又不是简单地套用某些计算公式就能解决。计算需要以综合分析房地产价格的相关因素为基础,计算的结果也往往需要通过对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做综合分析后再作进一步的修正。


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多而复杂,通常需要进行归纳分类。为讨论分析的方便起见,现将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分为如下10类:供求状况、自身条件、环境因素、人口因素、经济因素、社会因素、行政因素、心理因素、国际因素、其他因素。各类影响因素中还包括着若干具体的影响因素。下面就对各种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作一一分析。此处值得一提的是,许多影响因素之间并不是完全独立的,但在分析某一因素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时是假定其他因素不变的,虽然实际生活中不可能不变。


一、供求状况


供给和需求是形成价格的两个最终因素。其他一切因素,要么通过影响供给,要么通过影响需求来影响价格。房地产的价格也是由供给和需求决定,与需求成正相关,与供给成负相关。供给一定,需求增加,则价格上升;需求减少,则价格下跌。需求一定,供给增加,则价格下跌;供给减少,则价格上升。房地产的供求状况可分为如下四种类型:


A全国房地产总的供求状况


B本地区房地产总的供求状况


C全国本类房地产总的供求状况【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D本地区本类房地产总的供求状况


由于房地产的不可移动性及变更使用功能的困难性,决定某一房地产价格水平高低的,主要是本地区本类房地产的供求状况。至于其他类型房地产的供求状况对该房地产的价格水平有无影响及其影响的程度,要看这些供求状况的波及性如何而定。


二、自身条件


房地产自身条件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其价格高低。所谓自身条件,是指那些反映房地产本身的自然物理性状态的因素。这些因素分别如下:


1、位置


各种经济活动和生活活动对房地产位置都有所要求。房地产位置的优劣直接影响其所有者或使用者的经济收益、生活满足程度或社会影响,因此,房地产坐落的位置不同,价格有较大的差异。无论是坐落在城市或乡村、中心商业区或住宅区、街角或里地、向阳面或背阳面均如此。尤其是城市土地,其价格高低几乎为位置优劣所左右。


房地产价格与位置优劣成正相关。商业房地产的位置优劣,主要是看繁华程度、临街状态。居住房地产的位置优劣,主要是看周围环境状况、安宁程度、交通是否方便,以及与市中心的远近。其中别墅的要求是接近大自然,环境质量优良,居于其内又可保证一定的生活私密性。“一步差千金”对于商业来讲永远是个真理,但对于营造别墅则是个误区。工业房地产的位置优劣,通常许视其产业的性质而定。一般来说,要是其位置有利于原料与产品的运输,便利于废料处理及动力的取得,其价格必有趋高的倾向。


房地产的位置从表面上看是个几何概念,但实际上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几何概念,而是与特定的区位相联系的自然因素与人文因素的总和。故房地产的位置有自然地理位置与社会经济位置之别。房地产的自然地理位置虽然固定不变,但其社会经济位置却会发生变动,这种变动可能是因城市规划的制定或修改,交通建设或改道,也可能是其他建设引起的。但房地产的位置由劣变优时,则价格回上升;相反,则价格会下跌。


2、地质


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对地基承载力有不同的要求,不同的土地有不同的承载力。地址条件决定着土地的承载力。地址坚实、承载力较大,有利于建筑使用。在城市土地中,尤其是在现代城市建设向高层化发展的情况下,地质条件对地价的影响较大。地价与地质条件成正相关;地质条件好,地价就高;反之,地址条件差,地价则低。


3、地形地势


地形是指同一块土地内的地面起伏状况。地势是指本块土地与相邻土地的高低关系,特别是与相邻道路的高低关系,如,是高于或低于路面。一般来说,土地平坦,地价较高;土地高低不平,地价较低;在其他条件相同时,地势高的房地产的价格要高于地势低的房地产的价格。


4、土地面积


同等位置的两块土地,由于面积大小不等,价格会有高低差异。一般来说,凡面积过于狭小而不利于经济使用的土地,价格较低。地价与土地面积大小的关系是可变的。一般来说,在城市繁华地段对面积大小的敏感度较高,而在市郊或农村则相应较低。土地面积大小的合适度还因不同地区、不同消费习惯而有所不同。例如,某地方市场若普遍接受高层楼房,则该地方较大面积土地的利用价值要高于较小面积土地的利用价值,因而较大面积土地的价格会大大高于较小面积土地的价格。相反,如果地方市场仅能接受小型建筑型态,则较大面积土地的价格与较小面积土地的价格,差异不会很大。


5、土地形状


土地形状是否规则,对地价也有一定的影响。土地形状有正方形、长方形、三角形、菱形、梯形等。形状不规则的土地由于不能有效利用,价格一般较低。土地经过调整或重划之后,利用价值提高,地价立即随之上涨。地价与土地形状成正相关:土地形状规则,地价就高;土地形状不规则,地价就低。


6、日照


日照有自然状态下的日照和受到人为因素影响下的日照两种。房地产价格与日照的关系具有下列特征:一方面与日照成正相关;另一方面与日照成负相关。一般来说,受到周围巨大建筑物或其他东西遮挡的房地产的价格(尤其是住宅),必低于无遮挡情况下的同等房地产的价格。日照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还可以从住宅的朝向对其价格的影响中看到。


7、通风、风向、风力


一般情况下,风力越大或时常出现风灾的地方,房地产价格越低。房地产价格与风向的关系在城市中比较明显,在上风地区房地产价格一般较高,在下风地区房地产价格一般较低。


8、气温、湿度、降水量


这三者极端过剩或极端贫乏,均不利于生产和生活,因此会降低房地产价格。把降水量与地势结合起来看,其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更明显。地势虽然低洼,但若降水量不大,则不易积水,从而地势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不大,但在地下水位高的地区例外;反之,降水量大,地势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力就大。


9、天然周期性灾害


凡是天然周期性灾害的地带,土地利用价值必然很低,甚至不能利用。但这类土地一旦建设了可靠的防洪工程,不再受周期性灾害的影响,其价格会逐渐上涨。甚至由于靠近江、河、湖、海的缘故,可以获得特别的条件,如风景、水路交通,从而这类土地的价格要高于其他土地。


10、建筑物外观


建筑物外观包括建筑式样、风格和色调,对房地产价格有很大影响。凡建筑物外观新颖、优美,可以给人们舒适的感觉,则价格就高;反之,单调、呆板,很难引起人们强烈的享受欲望,甚至令人压抑、厌恶,则价格就低。


11、建筑物朝向、建筑结构、内部格局、设备配置状况、施工质量等


三、环境因素


影响房地产价格的环境因素,是指那些对房地产价格有影响的房地产周围的物理性因素。这方面的因素有:


1、声觉环境


噪声大的地方,房地产价格必然低下。噪声小,安静的地方,房地产价格通常较高。


2、大气环境


房地产所处的地区有无难闻的气味、有害物质和粉尘等,对房地产价格影响也很大。凡接近化工厂、屠宰厂、酒厂、厕所等地方的房地产价格较低。


3、水文环境


地下水、沟渠、河流江湖、海洋等污染程度如何,对其附近的房地产价格也有较大的影响【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4、视觉环境


房地产周围安放的东西是否杂乱,建筑物之间是否协调,公园、绿化等形成的景观是否赏心悦目,这些对房地产价格都有影响


5、卫生环境


清洁卫生情况如何,对房地产价格也有影响


四、人口因素


房地产的需求主体是人,人的数量、素质如何,对房地产价格有着很大的影响。人口因素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具体可分为人口数量、人口素质、家庭规模三个方面。


1、人口数量


房地产价格与人口数量的关系非常密切。就一国而言如此,一地区或一市的情况也如此。特别是在城市,随着外来人口或流动人口的增加对房地产的需求必然加大,从而促进房地产价格的上涨。人口高密度地区,一般而言,房地产求多于供,供给相对匮乏,因而价格趋高。


2、人口素质


人们的文化教育水平、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可以引起房地产价格高低的变化。人类社会随着文明的发达、文化的进步,公共设施必然日益完善和普遍,对居住环境也必然力求宽敞舒适,凡此种种都足以增加房地产的需求,从而导致房地产价格趋高。如果一个地区中的居民素质低,组成复杂,秩序欠佳,人们多不愿在此居住,房地产价格必然低落。


3、家庭规模


是指全社会或某一地区的家庭平均人口数。家庭规模发生变化,即使总数不变,也将引起居住单位数的变动,从而引起需用住宅数量的变动,随之导致房地产需求的变化而影响房地产价格。一般而言,随着家庭规模小型化,即家庭平均人口数的下降,房地产价格有上涨的趋势。


五、经济因素


影响房地产价格的经济因素主要有:经济发展状况,储蓄,消费,投资水平,财政收支以及金融状况,物价(特别是建筑材料价格),建筑人工费,利息率,居民收入,房地产投资。


1、经济发展


经济发展,预示着投资、生产活动活跃,对厂房、办公室、商场、住宅和各种文娱设施等的需求增加,引起房地产价格上涨,尤其是引起地价上涨。


2、物价


房地产价格与物价的关系非常复杂。通常物价普遍波动,房地产价格也将随之变动;如果其他条件不变,则物价变动的百分比相当于房地产价格变动的百分比,而两者的动向也应一致。


就单独一宗房地产而言,物价的变动可以引起房地产价格的变动,如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引起建筑物建造成本增加,从而推动房地产价格上涨。


从一段较长时期来看,房地产价格的上涨率要高于一般物价的上涨率和国民收人的增长率。


3、居民收入


通常居民收入的真正增加显示人们的生活水平将随之提高,从而促使对房地产的需求增多,导致房地产价格上涨。如果居民收入的增加,是中、低等收入水平者的收入增加,对居住房地产的需求增加,促使居住房地产的价格上涨。如果居民收入的增加,是高收入水平者的收入增加,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不大,不过,如果利用剩余的收入从事房地产投资(尤其是投机),则必然会引起房地产价格变动。


六、社会因素


1、政治安定状况


政治安定状况,是指现有政权的稳固程度,不同政治观点的党派和团体的冲突情况等。一般来说,政治不安定,意味着社会动荡,影响人们投资、置业的信心,造成房地产价格低落。


2、社会治安程度


社会治安程度,是指偷盗、抢劫、强奸、杀人等方面的犯罪情况。房地产所处的地区,如若经常发生此类犯罪案件,则意味着人们的生命财产缺乏保障,因此造成房地产价格低落。


3、房地产投机


房地产投机,简言之就是投准时机,利用房地产价格的涨落变化,通过在不同时期买卖房地产,从价差中获取利润的行为。


一般来说,房地产投机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要能出现下列三种情况:


引起房地产价格上涨;


引起房地产价格下跌;


起着稳定房地产价格的作用。


当房地产价格节节上升时,那些预计房地产价格还会进一步上涨的投机者纷纷抢购,造成一种虚假需求,无疑会促使房地产价格进一步上涨。而当情况相反时,那些预计房地产价格还会进一步下跌的投机者纷纷抛售房地产,则会促使房地产价格进一步下跌。当房地产价格低落时,怀有日后房地产价格会上涨心理的投机者购置房地产,以待日后房地产价格上涨时抛出,这样,就会出现当房地产需求小的时候,投机者购置房地产,造成房地产需求增加;而在房地产价格上涨时投机者抛出房地产,增加房地产供给,从而平抑房地产价格。


4、 城市化


一般来说,城市化意味着人口向城市地区集中,造成城市房地产需求不断增加,带动城市房地产价格上涨。


七、行政因素


影响房地产价格的行政因素,是指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制度、政策、法规、行政措施等方面的因素,主要有土地制度、住房制度、房地产价格政策、行政隶属变更、特殊政策、城市发展战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税收政策、交通管制等。


1、土地制度


土地制度对土地价格的影响也许是最大的。例如,在中国传统的土地制度下,严禁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可能使地租、地价根本不存在。


2、住房制度


住房制度与土地制度一样,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也是最大的。实行低租金、福利制,必然造成房地产价格低落。


3、房地产价格政策


房地产价格政策,有两类:一类是高价格政策;一类是低价格政策。所谓高价格政策,一般是指政府对房地产价格放任不管,或有意通过某些措施抬高房地产的价格;低价格政策,一般是指政府采取种种措施抑制房地产价格上涨。因此,高价格政策促进房地产价格上涨,低价格政策造成房地产价格下落。


4、特殊政策


在上些地方建立经济特区,实行特殊的政策、特殊的体制、特殊的对外开放措施,往往会提高该地区的房地产价格。


5、城市发展战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这些对房地产价格有很大的影响,特别是城市规划中的规定用途、容积率、覆盖率、建筑高度等指标。


具体表现为下列两个方面:(1)就某一块土地而言,它会降低地价。(2)从总体上看,由于有利于土地的健康协调利用,因此有提高地价的作用。


6、税收政策


直接或间接地对房地产课税,实际上是减少了利用房地产的收益,因而造成房地产价格低落。【更多免费素材, 微信lbgzkf1】


7、交通管制


某些房地产所处的位置看起来交通便利,但实际上并不便利,这就是受到了交通管制的限制。实行某种交通管制也许会降低该房地产的价格,但对另一些房地产来讲,实行这种交通管制则可能会提高房地产的价格。如果住宅区内的道路上禁止货车通行,可以减少噪声和行人行走的不安全感,因此会提高房地产的价格。


八、心理因素


心理因素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有时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主要有下列七个:(1)购买或出售心态;(2)欣赏趣味(个人偏好);(3)时尚风气;(4)接近名家住宅心理;(5)讲究门牌号码,楼层数字或土地号数;(6)讲究风水;(7)价值观的变化。


九、国际因素


国际经济、军事、政治等环境如何,对房地产价格也有很大影响。影响房地产价格的主要因素有下列四个


1、经济状况发展良好,一般有利于房地产价格上涨。


2、军事冲突情况。


一旦发生战争,则战争地区的房地产价格会陡然下落,而那些受到战争威【更多免 费素材,微信lbgzkf1】


胁或影响的地区,其房地产价格也有所下降。


3、政治对立状况。


如若国与国之间发生政治对立,则不免会出现实行经济封锁、冻结贷款、


终止往来等,这些一般会导致房地产价格下跌。


4、国际竞争状况


这主要是国与国之间为吸引外资而进行的竞争,竞争激烈时,房地产价格一般较低落。


十、其它因素【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


影响房地产价格除了上述列举的九大因素之外,还有一些。如:有时房地产购买者出于自身的急迫需要,使得他只求得到房地产,从而抬高价格等。



第三节 挑选房产应考虑的问题


一、价格【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购买商品房时,第一因素是价格,购房最终将以消费者自己的经济条件是否适应来取决买与不买。目前对商品房的普遍感觉是价格太高,这两方面的情况一是相对于商品房的价值而言,有的价格背离了价值。另一种情况是商品房的价格相对人们的收入太高,从整体上看, 我国城镇居民绝大多数还属于中低收入者。因此,购楼时,考虑得更多的将是价格问题,即其经济承受能力问题。虽然买楼时普遍进行公积金、银行按揭贷款,但买楼的钱早晚是连本带息还上的,没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作后盾,普通的消费者是不敢问津的。一般来说,高收入者 ,其购买意向在高档商品房,而中低收入者,则对平价房、微利房感兴趣。【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二、面积


购买商品房时,面积是一个复杂而又敏感的问题。面积大小又与购房总价款直接有关,因此必须搞清楚。目前,购房者经常接触到的是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两种指标。


1、建筑面积。指各建筑物每层外墙线(或墙外柱子外缘线)的水平投影面积。在房地产销售、出租以及房地产产权登记时作为计量标准。


2、使用面积。指建筑内各类可以有效使用空间的净面积。


3、面积标准。任何一种住宅户型的总面积及各使用功能空间净面积都有一个基本的面积要求,若面积太小,则难以进行合理分隔,也不能满足各项使用功能的基本要求,而面积过大,就会造成浪费,对于购买某一种明确户型的购房者来说,总面积过大或某种使用功能面积过大,都是不经济的。


购房者在购房中考虑各使用功能面积大小及相互之间的比例关系时, 一定要在对使用功能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经济分析,基本方法是:


1、总价不变时,因某种功能面积增加导致效用增加数,应大于其他功能因面积变小而导致的效用使用减少数,后者仍能满足基本要求,否则不应调整面积比例。


2、其他功能面积不变时,某种功能面积扩大导致增加数,应大于支付的费用,否则该功能面积不宜扩大。


三、地段:


开发商品建筑的标准、档次与地段的等级成正比,即好的地段档次高,一般地段为一般档次,很多人在购房时,只要经济条件许可,总是率先选择市中心住宅。


一般好的地段,均为成熟开发的社区,生活服务设施、配套都有很齐全,且交通便捷。


交通


评定地段的优劣,往往是以便捷的交通为主要参照物的。


最理想的楼盘是从居住点到主要活动地点的交通出行时间为15至30分钟。住房当然离上班地点越近越好,如果由于各种原因不得不在远离上班地点的地段购房,则应了解是否有便捷的交通,或者目前交通不很方便,不远的将来将会得到缓解。因工作需要经常出差的人员,最好考虑住房与火车站、公共汽车站和码头有方便的联系。


房型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购房时应不再单纯地考虑住得下的问题,而要求住得好,住得舒服。四明结构,食寝分离,居寝分离,功能分区明确,空间布局合理,采光、通风、私密性的房型 ,将成为购楼时选择的目标。


功能要求。凡成套单元住宅,必须具备如下的功能空间:卧室(居室)、厅、(起居室外、过门、门厅、餐厅)厨房、卫生间、储藏室外、过道、阳台(二层以上)。各类功能空间即有满足基本要求的面积指标,也有达到最佳的使用效果的面积指标。


现代住宅的户型特点:住宅户型设计受制于功能化要求,建筑结构、进深(跨度)及各单元的户型比(各户型的数目比例)。


现代住宅户型设计发生一些变化:


户型逐步扩大


强调厅的重要性,扩大厅的使用面积,变暗厅为明厅,减少厅的内部交通功


能


适当增加厨房、卫生间的使用面积,完善内部功能,提高舒服性


居室外的面积不求大,要求面积指标适当,大小卧室外比例合适,严格区分


主卧、次卧


高级住宅增加了卫生间的数目,在主卧设置卫生间,别墅基本上每层都有有


卫生间。


朝向与楼层:


住宅位置已经固定,不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房子用着是否舒服,将取决于以下因素:


1 、朝向:任何一个购房者在选取房过程中,都有会注意到的到所购住宅的朝向问题,住宅朝向直接影响人的生活。


良好的朝向可以保证大量的阳光通过窗户直射入室外,改善住宅室内环境,对居住者的身心非常有利。


传统观念上, 以南北朝向为正,东西朝向为偏,朝南的房间为正房,是位尊的表示。通常认为,住宅朝向以的正南最佳,东西次之,朝北最次。除朝向外,还应考虑开窗时所面对的环境,即窗景,窗景应趋利避害,趋优避劣。


层次:选择层次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遮挡及采光情况


生活的便利程度


环境要求


家庭人口年龄构成及健康情况


住宅楼的总层数


一般来说,在不考虑个人因素的情况下,住宅楼在总层数的1/3以上,2/3以下为较好的层次,此外对层次的选择还与购房者对数字的偏听偏好有关。


采光、通风与层高


采光可分为直接采光与间接采光,前者是指采光窗户直接向外开设,后者是指采光窗户朝向封闭式的走廊(一般为外廊)有的虽称直接采光,但厨房、厅、卫生间利用小天井采光,采光效果如同间接采光。


选购住宅时,其主要房间朝向阳面,采光良好的住宅可以节约能源,使人心情舒畅,便于住宅内部各使用功能的布置,否则将会长期生活在昏暗之中,依靠人工照明,对人的身心健康都不利。


住宅的通风要满足对空气流动的基本要求,开启门窗时保证室内外空气顺利流动,特别是在炎热的夏季要有穿堂风。这就要求一套住宅最好占据住宅楼的两个朝向,如板式住宅的南与北、东与西,塔式住宅的东与南,南与西等,只占据一个朝向时(如板式住宅的“眼镜房”)通风效果要差一些,通风的另一个要求是能迅速排除房间内部的异味,包括利用门窗、通风井,开井及机械装置通风。


北京地区对普通住宅的层高要求最低为2.7米,适当提高层高,对使用者都有利,特别是大空间的层高及净空高度一定要保证。降低层高,就等于压缩了生活空间,对使用人的心理感受、家俱布置都有不利影响。


居住环境


居住环境的舒适程度往往是衡量住宅单词的最重要的因素,也决定着商品住宅升值潜力的大小。住房周围的环境包括居住环境和生活环境两大类。住房最好不要选在工厂特别是污染严重的工厂附近,工厂及其噪声,排出的废气、废水将严重污染居住环境质量;也不要在城市干道或过境旁,更不宜在飞机的航线之下,来往车辆或飞机的噪声,会干扰正常的休息睡眠。生活环境是指住房周围是否有商业网点,是否有幼儿园、学校,是否有医院诊所、邮电通讯、文化娱乐等公共设施。


建筑质量


在选购商品房过程中,最难以把握的就是质量问题;在日后使用过程中,使人感到烦恼最多的也是质量问题。房屋质量问题主要起因于设计、施工和使用。房屋质量好坏主要体现在结构、材料、功能设置、施工管理及质量监督几个方面。凡建成后未取得《质检合格证书》的建筑,不得交付使用。因此,一栋建


成的商品住宅楼是否有《质检合格证书》,也是其质量好坏的一个标志。购房者应认真查看《质检合格证书》,并查清该证是否是所购住宅的合格证,发放单位是否为有权发证的质检部门,内容中是否有特殊说明。在此过程中若有疑问应及时向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进行咨询并寻求指导。


物业管理状况


安居的首要条件是有屋可居,但若没有良好的物业管理,只能是有居而不安。所谓安居,关键不仅在于物业硬件的有无,而在于营造、保持和提高整洁、文明、高雅、安全、方便、舒适的软环境。这一切只有专业化、规范的物业管理才能提供。


购房者 在选择房屋的同时,往往会会选择一家好的物业管理企业,以确保居住时的舒适、安全和方便。在商品房预售阶段,购房者通过其他方面来了解该商品房的物业管理状况,如向开发商询问日后管理的物业管理公司名称、情况;询问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硬件设施是否到位等。如果所购买的商品房部分交付使用或全部交付使用,则会直接到该小区去实地考察一番。主要从该小区的治安状况、清洁状况、收费水平等方面了解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状况,因这三点是物业管理中最基本的内容,它体现着物业管理的水平。


开发商实力


在购买房产,消费者会认准信誉好的开发商,认准品牌。具体到购房时,消费者一般采用一问、二看、三考察的方法。


A询问房产公司的主管部门。购房者往往通过各种渠道了解选中住房的开发公司开办的时间、开发的项目、资信情况、一些工程质量检测情况等,如发现这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各方面都表现较好时,会考虑购买该公司的商品房。


B观看房地产公司的办公处。按照通常的时常规则,势力雄厚、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各方面都注重自己的企业形象,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其他供货单位,都有良好的信誉。


C考察已开发的住宅区。购房者会到该公司已开发建成的住宅区去了解。一般会先看周围环境,如果环境好,则这家公司在物业管理上较负责。如果垃圾遍地,环境差,则物业管理有缺陷。再到住户中去探问,管理是否好,收费是否合理。最后到已经入住的房中看质量如何。


其它考虑因素


除以上应考虑因素外,在选房过程中还应考虑到其余众多因素,如地区升值潜力、社会治安、文化环境、亲情因素等。【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第四节 各类房地产的特点比较:


一、房地产按使用性质分类:


1、住宅


民宅


公寓


花园别墅


2、公房


3、商铺


4、厂房、仓库


二、各类房地产特点比较:


分别从销售方式特点、单位面积、坐落地域特点、设施特点及需求客户特点等几方面进行比较阐述。


公寓房(包括普通公寓住宅、酒店服务公寓)


销售方式:出售(主要)、租赁


面积特点:100—200平方米


坐落区域:城市居住聚集区。环境较为安宁、生活设施齐全、方便。


设施要求:民用水、电、煤气、电话。


客户来源特点:主要为本市常住居民。


办公房:


销售方式:租赁(为主)、出售


面积特点:面积幅度较大,一般从几百平米到上千平米。


坐落区域:金融区。交通便利、具有大量停车位。


设施:电、水、多条电话线路,商务服务。


需求特点:本地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外地公司办事处。


花园别墅:


销售方式:出售(为主)、租赁


面积:250—450平米


坐落区域:市郊结合部,交通便利、无环境污染。


设施:煤气、水、电、电话、花园等。


楼层:1—2层


需求特点:外籍、外地商人及本国富有的人


商铺:


销售方式:租赁(为主)、出售


面积特点:形式多样,幅度很大。独立铺面面积一般在一百平米左右,大型购物中心面积约为几万平米不等。


存在形式:独立门面店铺、商场购物中心


坐落区域:商业氛围较浓,人员流动量大,交通便利,同行少、消费层次与商品较为符合。


设施:水、电、电话。


面对客户:本地、外地的商品零售商。


物业特点:橱窗大、门面宽、进深小。


厂房、仓库:


销售方式:租赁、出售


面积特点:一般面积很大,从几千到上万平米


物业特点:交通便利(靠近码头、高速路)、大型车辆出入方便、顶高、防潮、价格便宜。


设施:水、电、电话等。


客户需求特点:加工工厂主、超市、娱乐经营商。


第五节 房地产交易


一、房产信息来源:


1、媒体广告


媒体广告包括报刊杂志上的广告、广播电视的广告和招贴广告等。通过各种媒体广告来宣传预售和销售的房屋,是房地产开发商最普遍采用的市场宣传相识。房地产广告一般包括预售和销售房屋的位置、面积大小、装修标准、产权性质、销售价格,是否有金融机构提供按揭,预售许可证号码以及代理商和开发商电话号码、售楼处地址等内容。


2、开发商或代理商的宣传品


房地产开发商或代理商通常把给潜在的房地产消费者邮寄或发送宣传品作为媒体广告的辅助手段。其邮寄工作一般由开发商委托物业代理机构或专门代理邮寄业务的公司,针对根据有关线索筛选出来的潜在买主来做的。发送宣传品主要是在某些公共场所散发有关的宣传材料。这种方法与做广告相比,成本相对低一些,购房者 通过阅读这类宣传材料,一般能比广告获得更多的信息。


3、售楼书


售楼书是有关房地产的详细介绍材料,这类材料通常由开发商或代理商直接寄送给那些对广告、邮寄宣传材料有反应的客户,或直接寄送给那些已知的对租买该房地产有兴趣的人,购房者 也可以在开发商的售楼处得到售楼书。售楼书一般是请专业设计师设计的,通常是印刷成精美考究的小册子,图文并茂,富于吸引力。


4、现场广告牌


现在大多数房地产施工现场都树立一块或若干块广告牌来介绍正在施工的项目的情况。广告牌的内容通常包括项目规划模型图、位置图、项目介绍以及经过精心选择的具有宣传性的广告词。另外,开发公司、承建公司、监理公司、代理公司、设计公司的名称也是广告牌中必不可失的内容。此外,将《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规划许可证》等证件的号码列在广告牌上,也可增加购房者 的信任度。


5、场样板间


建筑物施工完毕后,开发商会提供样板房展示给购房者。样板房通常经过精心装修,并配齐家具设备和必要的装饰品。购房者统管参观样板房,听取售楼人员的现场讲解,可增加感性认识,对欲购买的房屋留下较深的印象。


6、地产交易会


房地产交易展示会一般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或大型房地产代理公司举办,会上展示交易的房地产项目数量较多,一般还有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接待购房者的咨询并处理相关业务,购房者参加房地产展示会可以获得较多的房源信息和书面材料,在会上购房者可对参会的名家房地产公司和代理公司的资源情况进行调查、比较、从中选择信誉好、实力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7、直接与营销人员的交流


购房者在对广告、售楼书等书面材料有所了解,初步确定欲购买的房屋后,还要向开发商或代理商的售楼人员进行直接咨询,从中了解购买房屋的各方面的具体情况,包括入住者的手续,购房款之外的其他费用,房屋保险公司、价款支付方式、合同公证情况等。


二、对客户进行购买力的分析


1、估算家庭可动用的资金


购房者要对自己到底可以拿出多少钱来买房有一个大致的估计,做到心里有数。购房者首先要计算一下自己家庭的平均月收入,包括每一个家庭成员的薪金所得,利息收入和各种货币补贴等,再计算家庭的日常开支,包括家庭成员的饮食、穿着、交通、文化娱乐以及教育费用等方面的开支;然后还要留下一笔用于医疗、保险、预防意外灾害等方面的预备资金。将家庭平均月收入扣除日常生活开支预备资金,得到家庭每月可以灵活运用的资金,加上家庭以前的积累存款,就可以估算出自己的购房能力。


2、了解房屋价格中的地价


土地的价格是商品房价格构成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我国城镇商品房价格构成中,土地费用占20%-----30%左右。在城市中,一般处于市中心的地段或交通方便的景点、开发区、商务中心、文化中心等处的地价相对较高,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布的基础地价、标定地价以及处于不同地区的同一类型的商品房价格上的差别了解有关地价的资料。


3、考虑欲购房屋的面积【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购房者要根据自己的家庭人口数量和住房需要,来考虑欲购房屋的面积。房屋面积的大小直接关系到房屋的售价。房屋面积多一平方米,购房者就可能要多付几千元,甚至上万元。购房者在买房时,要了解一座建筑物的有效面积系数(即“得房率”),所谓有效面积系数是指建筑物内可使用面积与总建筑物面积的比例,有效面积系数越大,可使用面积就越大。一般情况下,多层的砖混结构住宅楼的有效面积系数为0.7---0.8;而高层住宅楼的有效面积系数在0.7---0.75左右,低的只有0.65 。由于购房者都是根据建筑面积付款的,因此,有效面积系数的大小,意味着购房者花同样的钱,买到的房子的使用面积的多少可能差别很大。


4、调查有关物业管理的各项支出


目前新建的住宅小区都实施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项目包括:公共设施和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绿化管理费、清洁卫生费、保安费、管理和服务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物业管理公司固定资产折旧费等。购买者一旦购买了房屋就要支出物业管理的费用,这笔开支一年中少则数百元,多则数几千元。


5、衡量家庭偿还贷款的能力


为了增强普通收入者的购房能力,国家将大力推行购房贷款业务,以解决购买力与现实住房需求的矛盾。购房者利用银行贷款购房时,要考虑银行贷款利率的高低,银行可借贷金额,首期付款金额,分期付款的期限,每月付款等因素。


6、确定购房及抵押贷款时的税费支出


购买房产时购房者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一定的税费,包括房产税、契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和一些行政性收费等。按照国家税收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为房产值的1.2%;契税的税率为房屋成交价的3%;印花税为合同售价的1‰;大中城市的土地使用税为每平方米0.4元至10元;各地区有关房地产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各不相同,收费额也不一样。


7、准备必要的咨询服务费用


由于购买房产涉及到多方面的专业知识,购买房屋的程序、手续比较复杂繁琐,为了使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保护,购房者应树立“在专家指导下购房”的观念,把必要的咨询服务费、律师费等列入自己的购房预算之中,花这笔钱可以接受专家提供的专业服务,聘请律师可以给自己把关,避免以后可能出现的巨额经济损失,还是很值得的。



第六节 房产相关税费制度


一、税费基本知识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征收货币或实物的一种经济活动,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管理经济的一个重要调节杠杆。


税收具有下列显著特征:


强制性。国家税收,是由税法直接规定的,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否则,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无偿性。国家以税收形式取得财政收入是无偿征收,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


固定性。国家税收,是按照税法规定的比例或数额征收。


税率是指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额之间的比例,它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我国现行税法的税率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三种。


二、税种与标准


契税


根据法律规定,凡房屋的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的承受人均应凭房地产所有权证和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契约交纳契税,具体契税的税率如下:


买卖契税,按买价征收6%(地方补贴3%)


典契税率,按典价征收3%


赠与契税,按现值价格征收6%(地方补贴3%)


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因商事活动、产权转移、权利许可证照授受等行为而制定、领受的应税征收的一种税。


印花税的纳税人为应税凭证的书立人、领受人或使用人。


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主要是经济活动中最普遍、最大量的各种商事和产权凭证,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A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探设计、建筑安装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包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等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B产权转移所有


C营业帐簿


D权利、许可证照


E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印花税的税率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


A对一些载有金额的凭证,采用比例水利。税率共分五个档次:分别为所载金额的1‰、0.5‰、0.3‰、0.05‰、0.03‰。


B对一些无法计算金额的凭证,或者虽载有金额,但作为计税依据明显不合理的凭证,每件缴纳一定数额的税款。


房屋买卖合同印花税为0.03%,交易印花税为0.05%,房屋租赁印花税为0.1%。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国家为了规范土地和房地产交易秩序,调节土地增值收益而采取的一项税收调节措施。


作为普通消费者个人所购房产,如果仅用于自己居住使用,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只有在购房者再转让经营此房产,并获得一定的增值收益时,才有必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200%


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或称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的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以使用土地的面积为计税依据,向使用国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


土地使用税在批准建制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开征,在这些行政区域国有土地的使用单位和个人,都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所使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更多免费素 材,微信lbgzkf1】


土地使用税实行定额税率(即固定税额),国家规定大、中、小城市每平方米土地的幅度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这个幅度内确定个体的固定税额。


A大城市(指50万以上至100万人口)每平方米土地的年税额为0.5至10元人民币。


B中等城市(指20万以上至50万人口)每平方米土地的年税额为0.4至8元人民币。


C小城市每平方米土地的年税额为0.3元至6元人民币。


D工矿区域每平方米土地的年税额为0.2至4元。


房产税


房产税是在城镇内向房产的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产权属于国家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因此,除房屋产权人外,承典人、房产代管人、使用人也能成为房产税的义务纳税人。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扣减10%至30%的余值,具体减除幅度则由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房屋如出租,则可以年租金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营业税


凡房地产转让、咨询、中介、信息服务及房地产出租都必须交纳营业税,营业税是对中国境内经营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或有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其营业额所征收的一种税,其中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



第七节 购房贷款


一、购房贷款形式


(一)按揭


按揭即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它是由银行、房地产开发商和购房者三方共同参与买卖住房的融资行为,实际上是为了帮助供房者(开发商)和购买者完成住房买卖而由银行提供贷款支持的融资业务活动。


按揭的前提条件是:购房者必须将购入的房屋作抵押,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回购担保。


按揭中的三方关系是通过三份不同的合同协议确定的,如图所示:


2400300100965

房地产商

00

房地产商

4343400100965

购房者

00

购房者

80010099060

银行

00

银行

(合作协议) (购房合同)


10287007924800010287001981200046863001981200013716000003314700000 支付房价款 建房出售



(借贷合同)


住房储蓄存款和分期还款


申办个人购房抵押贷款应具备的条件。(1)借款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2)购房者持有居住地合法的身份证明。(3)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协议,并已支付首期购房款。(4)同意以所购房产作抵押。(5)具备令贷款银行满意的财务状况。


购房贷款的额度、期限与利率。银行根据借款者的资信程度、收入状况、申请借款金额等确定额度,额度即按揭率,最高为七成,期限最长为二十年。期限越长,利率越高。(1)可贷额度=家庭月收入总额*(40%-50%)*12个月*贷款年数。(2)可贷款额度即根据借款人的收入情况测算的贷款还款能力。(3)按揭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同时不超过所购房产合同价格的70%。(4)房产开发商与银行订有《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协议》,银行将根据协议条款规定的贷款成数和年限,结合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计算可贷额度。


按揭贷款手续流程及相关费用。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


1、申办公积金贷款应具备的条件:凡按照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正常交存公积金的企事业单位在职员工(包括外资、合资企业的中方员工),凭本人和同户亲属的公积金交存证明,可以向银行提出办理职工购房贷款的申请。


2、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期限与利息:(1)可贷额度=每月家庭公积金汇缴总额÷12%×35%×12个月*贷款年数。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同时不得超过所购房产合同价格的70%。(2)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为15年。(3)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比商业性贷款利率低。


3、积金贷款手续流程及相关费用。


(三)住房储蓄贷款


选择了建设银行的住房储蓄就能在得到存款利息的同时得到将来申请购房抵押贷款的权利。


参加住房储蓄满半年以上,其存款达到规定数额和期限即可获得申请购房抵押贷款的资格,规定数额和期限为:存款达到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实际存期满一年以上(含一年);或存款达到二万元以上(含二万元),实际存期满半年以上(含半年)。住房储蓄和购房抵押贷款的存、贷的比例也为存一贷五,贷款期可相当于存款实际已存期限的五倍。


购房抵押贷款的最高额度为4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


通过住房储蓄申请住房抵押贷款的商品房房源没有什么限制,只要开发商能提供相应的《上海市商品房注册登记表》(现房)或《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期房),并同意协办贷款手续和产权抵押手续的,都能通过住房储蓄申请住房抵押贷款。另外,购买上海市市级、区级房产交易市场出售的二手产权房也可通过住房储蓄申请住房抵押贷款。


已办理过住房抵押贷款的住房储蓄存单可以提前支取,也可以到期支取、续存或转存。存款利息分别按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计算支付。



二、选择贷款形式应考虑的问题


(一)贷款期长短的选择


贷款期长短的选择,主要取决于购房者的经济能力及投资偏好。一般而言,贷款期越长,每月还款额越少;贷款期越短,每月还款额越高。不少专家认为,假如选择一个期限较长的抵押贷款,每月还款额相对就少,因此就有较多的资金累积用于改善生活品质或做其他方面的投资,而且购房者还可以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提前付清抵押贷款的余款,以避免长期的利息负担。但是并不是选择抵押贷款期限越长的就越好。期限越长的抵押贷款所支付的利息月多。


(二)首期付款额的选择


银行规定,购房贷款最高不得超过房价的70%,这意味着必须自备30%的首期付款。如果抵押贷款比例不到30%,则首期付款额会更高。在目前房价较高,收入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对于工薪阶层而言,储蓄够首期付款额也有困难,因而选择最高的抵押贷款比例是明智的。在负债能力范围内,选择最高的抵押率,最小的首期额,是最佳的明智之举。


(三)房抵押贷款合同的签订


申请购房抵押贷款应由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两份合同,抵押合同和抵押贷款合同。根据有关法规,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个人姓名、住所;主债权是种类、数额;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等;抵押房地产的价值;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抵押期限;抵押权灭失的条件;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房屋预售合同,抵押权人要求抵押房地产保险的,以及要求在房地产抵押后限制抵押人出租、转让抵押房地产或者改变抵押房地产用途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中载明。同时在申请抵押贷款是还应签定借款交通,借款合同应当约定贷款金额、利率、支付方式、还本付息方式、还款期、贷款用途、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节 房地产保险


一、房地产财产保险


它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投保人可以是团体、法人、自然人等,与居民有关的主要是商品住宅保险和自购公有住房保险。


商品住宅保险是为购买商品住宅的人提供的使其在所购住宅遇到意外损失时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的险种。自购公房保险,是对居民因房改从而购买原租住的公房的险种。两种险种的责任相同,都是对因自然灾害而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进行赔偿。所保的财产只能是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和室内装修材料等财产。保险期一般为一年,可续保。


二、房地产责任保险


主要强调房屋所有人、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责任保险,一般称为房地产公众责任保险,它主要承保在房屋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赔偿责任。


三、房地产人身保险


主要指房屋被保险人遭受因房屋造成的意外伤害而死亡或永久致残,由保险人支付保险金额的险种。


四、房屋抵押贷款保险


属于房地产融资保险的一种,是为了保障贷款资金安全而由借款人作相关投保的一种房地产保险。所谓房屋抵押贷款保险,就是申请房屋抵押贷款的人应贷款银行的要求,用以保证贷款资金安全而将抵押房屋投保的险种。


房屋抵押贷款的保险内容:(1)投保人是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的房屋所有人;(2)保险财产为抵押贷款所购买的房屋;其他因装修、购置而附属于房屋饿有关财产不属投保范围;(3)保险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在抵押期间,如果借款人中断保险,贷款银行有权代保,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4)保险金额及保险费,以所购房屋价格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每年计收一次;(5)被保险人义务;(6)损失赔偿。



第五章 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 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 ,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九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三十二条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


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三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 剩余年限。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


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六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覆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七条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四十八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十二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四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五十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 照后,方可开业。


第五十八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 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 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 户登记。


第六十二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 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 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九条 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退回所收取的钱款;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法。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私有房屋的管理,保护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私有房屋的作用,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直辖市、市、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县城、工矿区内的一切私有房屋。


前款私有房屋是指个人所有、数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占、毁坏城市私有房屋。


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所有权,不得利用房屋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城市私有房屋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时,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房屋所有人合理的补偿,并按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对使用人予以妥善安置。


被征用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按期搬迁,不得借故拖延。


第五条 城市私有房屋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房管机关)依照本条例管理。



第二章 所有权登记



第六条 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人,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


数人共有的城市私有房屋,房屋所有人应当领取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房屋所有权证。


第七条 办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须按下列要求提交证件:


(一)新建、翻建和扩建的房屋,须提交房屋所在地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许可证和建筑图纸;


(二)购买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


(三)受赠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


(四)交换的房屋,须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和契证;


(五)继承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遗产继承证件和契证;


(六)分家析产、分割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分家析产单或分割单和契证;


(七)获准拆除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批准拆除证件。


证件不全或房屋所有权不清楚的,暂缓登记,待条件成熟后办理。


第八条 严禁涂改、伪造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证。


遗失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报告,申请补发。



第三章 买 卖



第九条 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卖方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买方须持购买房屋证明信和身份证明,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手续。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私买私卖城市私有房屋。严禁以城市私有房屋进行投机倒把活动。


第十条 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 房屋所有人出卖租出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 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成交。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凡享受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补贴,廉价购买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需要出卖时,只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机关。



第四章 租 赁



第十五条 租赁城市私有房屋,须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房屋租金,由租赁双方按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标准,协商议定;没有规定标准的,由租赁双方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实际水平协商议定,不得任意抬高。


出租人除收取租金外,不得收取押租或其他额外费用。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交租,不得拒交或拖欠。


第十七条 承租人需要与第三者互换住房时,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换房后,原租赁合同即行终止,新承租人与出租人应当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八条 出租人、承租人共同使用的房屋及其设备,使用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照顾公共利益的原则,共同合理使用和维护。


第十九条 修缮出租房屋是出租人的责任。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当及时、认真地检查、修缮,保障住房安全。


房屋出租人对出租房屋确实无力修缮的,可以和承租人合修。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可以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二十条 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当将房屋退还出租人。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一)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二)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三)承租人累计六个月不交租金的。


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租用或变相租用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租用,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 代 管



第二十三条 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其房屋时,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管理。代理人须按照代理权限行使代理权并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不清楚的城市私有房屋,由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代管。


前款代管房屋因天灾或其他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房管机关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申请发还由房管机关代管的房屋,必须证件齐备、无所有权纠纷,经审查核实后,才能发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199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件。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第九条 当地人 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因出生、军人复转退、婚嫁等确需入户或者分户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二条 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第十三条 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四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五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从容不迫 或者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使(领)馆房屋、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十八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二十一条 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者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适当作价补偿。


第二十二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二十三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住宅房屋,偿还住宅房屋与被拆除住宅房屋之间的差价结算及超过或者不足所拆住宅房屋的原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格结算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 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应当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五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六条 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拆除没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第四章 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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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对应当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安置。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决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具有正式户口的公民和在拆迁范围内具有营业执照或者作为正式办公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十八条 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确定。


对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


第二十九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


第三十条 拆除住宅房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原建筑面积,也可以按照原使用面积或者原居住面积(以下简称原面积)安置。


对按照原面积安置住房有困难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增加安置面积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一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的,由拆迁人付给搬家补助费。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双方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到期不得拒绝迁往安置用房、腾退周转房。


第三十三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应当适当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可以由拆迁人付给适当补助费。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并可处以罚款:


(一)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


(二) 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


(三) 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者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人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七条 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被拆迁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退还周转房,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中所规定的罚款,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罚款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分成。


第三十九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辱骂、殴打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式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城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承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七条 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


(二)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规划、用地和施工等批准文件或证件;


(三)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材料;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


(六)需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提交允许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第八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接到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后,应当详细查验各项证件和


资料,并到现场进行查勘。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需向境外预售的,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注明外销比例。


第九条 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商品房的预售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但必须有书面委托书。


第十一条 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的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十二条 预售的商品房使用后,承购人应及时持有关凭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开发经营企业在预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预售、责令补办手续、吊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二)挪用商品房预售款项,不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和登记手续的。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


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七条 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第八条 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数额,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


第九条 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在借款申请批准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人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第四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十条 贷款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与贷款银行制定还本付息计划,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法定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减档执行。即,贷款期限为1年期以下(含1年)的,执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至3年(含3年)的,执行6个月至1年期(含1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执行1至3年期(含3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执行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0年以上的,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


第十三条 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贷款期限为1年至3年(含3年)的,加1.8个百分点;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加2.16个百分点;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加2.34个百分点;期限为10至15年(含15年)的,加2.88个百分点;期限为15年至20年(含20年)的,加3.42个百分点。


第十四条 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五章 抵押


第十五条 贷款抵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不得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六条 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七条 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 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


第十九条 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第二十条 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权时,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章 质押和保证


第二十一条 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质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生效日期按第七十六条至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二十二条 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坏、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第七章 房屋保险


第二十五条 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


第二十六条 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八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九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条 抵押人或出质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九章 抵押物或质物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


第三十二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贷款人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三十三条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四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个人住房贷款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城镇居民修房、自建住房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贷款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


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应当设立由人民政府负责人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组成的住房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第九条 住房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应当按照精减、效能的原则,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县(市)原则上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需设立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委托住房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有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理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住房公积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单位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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