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施工通用合同协议书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表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四、合同价款
币种:
合同总价(大写):
(小写):¥: 元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他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签(公)证意见:
经办人: 经办人:
审查机关(章) 签(公)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词语定义
1.34缺陷: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二、合同文件
(1) 本合同协议书;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
四、工程管理人员
9.6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五、分包
六、施工准备工作
15.10 征地红线内的工程用地,在不影响施工的前提下,经发包人批准,可免费提供给承包人作施工临时用地。红线范围外的临时占地的租用,由发包人根据开工需要和施工先后顺序,分期办理租用手续,并通知承包人使用。红线外的临时占地租用费用由发包人支付(合同另有约定除外)。临时用地租用完毕后,承包人应自费恢复临时用地的使用条件。
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
八、材料、设备供应
20.1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相关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承包人对材料设备质量负现。承包人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进行联合验收。
20.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如承包人使用了不符合设计、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的材料设备,则应按工程师的指令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0.3如承包人不执行20.2款工程师的指令,则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因此产生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工程师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后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处收回,也可以从任何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上述费用。
20.4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向工程师提出申请,经工程师确认报发包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因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和产生的费用承担方、承包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
20.5承包人应负责其采购的所以材料设备的包装、运输、接收、装卸、存储和保护,并承担因货物运输引起的民事和(或)刑事责任。
20.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材料设备的检验
21.1本工程一切材料设备在用于本工程之前,均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
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在工程师的监督、见证下,由承包人负责取样并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合同的不得使用。
材料设备的检验时间和地点、取样办法、检验频次和内容由承包人根据法律、
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提出,报工程师确认后施行。
21.3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以外,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额的检验试验费用有承包人负担。
21.4如工程师认为需要可要求对材料设备进行再次检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再次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如再次检验结果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再次检验结果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则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5工程师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均应能进入施工现场以及半成品的制造、加工或制
配的所以车间和场所,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22 工程质量和检验
22.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的评定应以
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为依据。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2.2承包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该体现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工程师有权对体系的任何方面进行审查。在每一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向其提交所以程序和如何贯彻要求的文件。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职责。
22.3承包人就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编制和审查施工技术方案,确定特殊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指定工质量保证体系,虽然这些方案和措施由工程师审批,但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2).配备和组织足够的工程质量控制和检验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3).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包括承包人、分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使其不低于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4).组织并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组织分包人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5).负责组织分包人共同承担缺陷责任期的工程保修责任;
因承包人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责任造成的工程损坏,由承包人自行修复,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发包人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2.4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的指令施工,并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22.5没有工程师的批准,热河工程均不得隐蔽。当本工程任何部分具备隐蔽条件时,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告知检验的时、内容和地点,保证工程师有充分的机会对隐蔽工程进行检验,并为工程师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和协助。工程师应按时参加隐蔽工程的检验,不得无故拖延,除非认为没有必要检验,并就此通知承包人。如果上述约定时间后12小时内,工程师未能到场对隐蔽工程进行检验,承包人即可自行检验,在如实作出隐蔽验收报告后进行隐蔽,事后工程师应予认可。工程师在组织隐蔽工程验收时,应通知发包人及政府有关部门派人参加。
22.6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如检验合格,则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增加合同价款,赔偿承保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如检验不合格,则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令重新施工,知道检验合格,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2.7如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工程需要试车的,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试车的内容和费用的承担。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一致。
22.8本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通知工程师,告知试车的时间、内容和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未能当场参加试车,应认可承包人所作的试车记录。
(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通知承包人,告知试车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3).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有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2.9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工程试车中的责任如下: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能达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后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5)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的或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发包人承担。
23 安全文明施工
23.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23.2发包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间承包人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3.3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临街交通要道、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及实施爆破作业、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3.4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内。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没有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承包人装备,及时从现残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23.5承包人应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随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投入与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全部用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23.6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23.7在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应争取达到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或江油市标准化示范工地。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目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4 工程的保护
24.1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日志照管本工程及将用于和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工程交接证书签发之日止。此后上述照管责任及交给发包人。如果在整个工程交接证书颁发前,已就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颁发了交接证书,则从交接证书签发之日起承包人无需对该单项工程负责保护,而转由发包人责任。但是,承包人对其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的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由于和安装在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的照管责任,知道该工程完工为止。
24.2承包人在负责照管期间,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设备、装备、临时工程的破坏,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坏、损失或损伤,以使工程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24.3对工程中分期完成的成品、半成品,在工程竣工移交前,承包人负保护责任,任何其他分包人对其使用或在其基础上施工,必须得到承包人的许可。对工程师确认因承包人保护措施不当造成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对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损坏由负责人负责修复。
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
25 合同价款及调整【更多免费素材,微信 lbgzkf1】
25.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有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25.2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单价合同;
(2)固定总价合同;
(3)可调价格合同。
25.3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构成合同价款的综合单价一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确定后不作调整。只有当发生合同价格风险范围以外的事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可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有关费用的计算方法,调整综合单价。若专用条款中无约定,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变动幅度超出10%时,其超出10%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收益。
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总价一经发包人签订合同确定后不作调整。只有当发生合同价格风险范围以外的事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可按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格风险范围外有关费用的计算方法,调整合同价款。若专用条款中无约定,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变动幅度超出10%或因价格变动导致工程价款增减幅度超出合同总价爱的10%时,其超出约定幅度部分由发包人承担。
可调价格合同。发承包双方可根据专用条款内约定的调整方法对合同价款作调整。调整因素包括: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价调整;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调整因素。
25.4合同签订后,国家法律、法规的改变对合同价款产生影响的,25.2中所列三种合同价款可作调整。
25.5工程量清单有漏项、多余项目或清单工程量有误,由承包人提出,工程师确认后,合同价款可按第29.2条约定方法作调整。
25.6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价款可调整因素出现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方法及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去而调整金额并报经发包人同意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5.7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价款的材料或设备,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材料、设备名称及其暂定价。暂定价不作为结算的依据。
25.8列入暂定价的材料设备在明确后14天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报书面价格确认通知,发包人自接到通知后7天内予以确认,否则视为该价格已认可。合同价款按照确定的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25.9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价款的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名称及其暂定金额。暂定金额不作为结算的依据。
25.10暂定金额应当在相关工程施工前确定。承包人应编制预算书报工程师审核、报发包人批准确定暂金额。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通过招标形式确定暂定金额。
25.1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或工程师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或工程师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或工程师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25.12第25条中有关合同价款及调整的问价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相应等级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26 工程量的确认
26.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26.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提供的预算工程量,他们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
26.3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就已完工程量向工程师提交计量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计量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出的已完工程量进行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时参加并提供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要协助。
26.4需要使用纪律和图纸进行计量的工程,承包人应在工作过程中准备好该工程的记录和图纸,并提交给工程师,然后按约定的时间与工程师一起审查和确认有关记录和图纸。如果双方均同意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和图纸上签字确认,并据此进行计量。如果承包人不出席对上述图纸和记录的审查确认,则应认为工程师对这些记录和图纸通过计量核实后的确定是正确无误的。
26.5计量的结果:
(1).如承包人未按26.3款的约定参加计量,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有效的。
(2).如工程师未在26.3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计量,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
(3).如工程师未按26.3款约定的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结果无效。
(4).对于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5).如承包人对工程师计量的结果不予同意,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申辩,申明承包人认为上述结果中不正确的方面。工程师收到上述申辩后,应重新检查其对有关工程量或有关记录、图纸的计量,或予以确认,或将其修改。
26.6第26条中有关工程量计量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相应等级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
27 工程款支付
27.1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及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预付款扣回的起扣点和扣回比例。在未达到起扣点之前,预付款不予扣回;达到起扣点之后,预付款按约定比例根据工程进度分期从期中支付款中扣回。
27.3不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拨付时间和数额。
27.4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办理期中结算的时间间隔和要求,并按此约定办理期中结算;无时间间隔约定的,则按月办理期中结算。
27.5承包人应按27.4款约定向工程师提交由其项目经理签署的期中结算书,期中结算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自开工至本期末止已完成的工程;
(2).自开工至上期已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款;
(3).本期应结算的工程价款;
(4).根据合同约定,本期应结算追加合同价款及费用;
(5).根据合同约定,本期应扣除的价款及费用。
27.6工程师应在收到期中结算书后14日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签发时应写明工程师认为应该到期结算的价款及需要扣留和扣回的价款并报发包人批准。如果该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款额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则工程师可不签发支付证书,该期工程价款将按期结转,直到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为止。累计期中支付金额达到合同价款和追加合同健康总额的90%时暂停支付。待工程竣工结算后,除按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约定的比例扣留的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以外,发包人应将全部结算价款支付给承包人。
27.7发包人应在期中支付证书签发之日起7日内将期中支付证书上列明的款项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时间不支付,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约定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按约定办理期中支付,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 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更多免费素材,微信dadawk0 1】
27.8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发包人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施工进度支付。
27.9第27条中有关工程款支付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相应等级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十一、工程变更
28工程变更
28.1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视为工程变更:
(1).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
(2).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征的改变;
(3).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的改变;
(4).本工程任何部分施工的规定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5).为进行工程变更需要的任何附加工作、材料或设备。
28.2工程变更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并由工程师提前14天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
(1).发包人提出变更建议,经工程师审核,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
(2).设计人提出变更建议,应提交相应变更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同意;
(3).工程师提出变更建议,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报发包人同意;
(4).承包人提出变更建议,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同意;
以上变更建议涉及到结构、外墙等影响本工程及公众安全的,必须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
以上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或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提供由设计人出具的相应变更设计图纸和说明。
28.3如工程师在发出变更指令前要求承包人提出一份有关该项变更的建议书,承包人应尽快做出书面回应,并在建议书中说明该项变更可能对本工程造成的影响。
28.4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进行工程变更工作。没有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得对本工程进行任何变更。任何工程变更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所有这类变更的结果应该根据第29条有关约定进行估价。
28.5如任何工程量的增减并非执行工程师发出指令的结果,而是由于其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数量,则该项增减不需任何指令。
如承包人为了便于组织施工,或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而提出的局部变更设计,除须得到工程师的批准外,由此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担。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如发出本工程变更指令是因为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等造成的,则由此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28.6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审查并报经发包人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29 变更价款确定
29.1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变更指令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变更指令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改性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29.2变更价款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项目综合单价确定变更价款。
工程量清单中项目工程量增加幅度在原有工程量15%或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幅度,增加部份的综合单价应按原有综合单价确定。原有工程量清单项目中工程量减少,其减少后剩余部份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按原有综合单价确定。
在以下情况下,宜对有关工作内容采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当变更工程的工程量增加超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15%或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澡约定的幅度时,增加超过幅度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专用条款中重新约定调整方法:
此款量变化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加超过合同总价的0.01%或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幅度时,增加超过幅度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专用条款中重新约定调整方法;
调整后综合单价低于原有综合单价时,可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由于变更引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以外的措施项目或其他方面费用的变化应按通用条款第33条关于索赔的约定处理。
29.3发包人承包人对变更价款的确定不一致时,按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9.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29.5第29条中有关变更价款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相应等级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
30竣工验收
30.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21天内,承包人应按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申请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可留置与预计未结算工程价款相近的标的物,或者要求发包人提供追加支付担保。追加支付担保金额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预计未结算工程价款款额、发包人支付担保金额情况另行约定,追加支付担保的办理及索赔程序同支付担保。
30.2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发包人承包人应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交接证书,同时办理工程的移交工作。交接证书上应写明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即承包人提出申请竣工验收的日期)。交接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将工程交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再承担对工程照管责任。
30.3在签发交接证书后,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理并运出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竣工使用状态。但在保修责任终止之前,承包人有权在现场保留为保修期内履行本身义务所需的材料设备、承包人装备及临时工程。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或工程师允许的合理时间内把所有的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运走,则发包人可以:
(1)委托他人将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及承包人的其他财产觅地存放;
(2)委托他人清除并运走垃圾、废料。
因上述工作面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从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30.4如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则工程师应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向承包人发出不予验收的指令,要求承包人对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工程返工或修复。承包人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应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按照30.1款的约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发包人应按30.2款的约定签发交接证书等。交接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应为承包人重新提出申请竣工验收的日期。
30.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后21天内,不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后7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均视为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承担此后本工程的一切保管责任。
30.6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验收,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0.7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须单独进行竣工验收,按专用条款中约定和上述有关竣工验收规定办理。
30.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的,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31竣工结算
31.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31.2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后,应按第31.3条的有关时限约定,在工程师的协助下,进行审查、核实,经与承包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1.3工程结算的审核时限指自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始至承包双方协商一致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时间。本工程的结算时限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自接到结算书之日起28天完成;工程造价在1000~5000万元,自接到结算书之日起42天完成;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自接到结算书之日起56天完成。工程结算须经政府有关部门审定的,发包人应在发包人和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价款后7天内送审,经审定的价款为本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1.4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发包人未审核完毕或未提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视同已认可。出现影响工程结算的各类纠纷,由发包人牵头协调解决,保证工程结算按上述规定时限完成;协调不成的,按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发包人不得以工程质量或存在其他争议为由,拖延和影响工程结算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对同一工程进行二次结算审核,否则,承包人有权予以拒绝,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31.5发包人按约定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毕7天内,工程师签发竣工支付证书,报发包人批准后送交承包人。该证书中应载明按照31.2款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及根据合同约定的最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
31.6发包人应确认竣工支付证书后14天内按该证书向承包人支付本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1.7发包人在确认竣工支付证书后14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15天起按承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催告后14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或者对留置的标的物进行处理,或者向保证人提出支付担保索赔,或者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1.8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1.9发包人拒绝接收或者接收竣工结算书后不签收的,适用本合同第6条的规定。
31.10第31条中有关本工程竣工结算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相应等级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并应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
32违约
32.1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当发生不列情况时,发包人应当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通用条款17.4款所指发包人暂停工程施工持续63天以上;
(2)通用条款27.1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3)通用条款27.7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4)通用条款31.5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
32.2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承包人应当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通用条款18.5款所指承包人未按时竣工;
(2)通用条款22.1款所指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2.3除非另有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3索赔
33.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中,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合理的索赔理由,且有其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3.2提出索赔的一方在其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时,应保存好当时记录,以便证明他提出的索赔,并应允许另一方或工程师查阅全部记录。【更多免费素材,微 信lbgzkf1】
33.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履行义务、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按下列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索赔;
(2)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赔偿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通知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5)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该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提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通知。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3)、(4)的约定相同。
33.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按下列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索赔;
(2)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出赔偿损失的索赔通知及有关资料;
(3)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发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5)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发包人应当阶段性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该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通知。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3)、(4)约定相同。
33.5工程师对承包人根据第33.3款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进行核实,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赔偿的费用并与工程款同期支付,确定延误的工期并顺延工期。
33.6承包人对发包人根据第33.4款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进行核实,与发包人协商后确定赔偿的费用并在工程师签发给承包人的支付证书中予以扣除。
33.7第33条中有关本工程索赔的文件的提交、审核、审批均须经造价工程师确认,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执行印章。
34争议
34.1无论在本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之后,无论在否定或终止本合同之前或之后,如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关于本合同、或起因于本合同、或因本工程施工发生任何争议,包括对工程师的任何决定、指令或估价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将争议交付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第三人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4.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 ,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四、工程质量缺陷保修
35工程质量缺陷保修
35.1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缺陷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35.2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应当签订《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作为合同附件。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主要内容包括:
质量缺陷保修范围;
质量缺陷保修期;
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质量缺陷保修费用;
质量缺陷保修金的支付。
十五、不可抗力
36不可抗力
36.1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动乱、瘟疫、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高温等自然灾害。
36.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以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6.3本工程的有关各方均应始终尽所有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本工程及履行本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
36.4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到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装备损坏、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装备发生损坏,由发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6.5因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责任。
十六、保险和担保
37 工程保险
37.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本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者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本工程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发包人可以将上述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7.2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及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7.3在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不受约束的条件下,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保险事项。
37.4当发生本工程承保项目的损失或损害时,被保险人应在风险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报告,如果损失继续发生,被保险人在递交第一次报告后每7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应协助另一方做好向保险公司的报告和索赔工作。
37.5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应向另一方提供按本合同要求其投保的各项保险已经生效的证明。
37.6当工程施工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在整个期间按本合同条款保证足够的保险额。在发生上述通知前,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如需对各项保险做任何变动时,应事先与另一方协商并达成一致。
37.7如果承包人或发包人未能遵守根据本合同生效的保险单规定的条件,一方应保障另一方不受由于未能遵守保险单的条件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和索赔。
38工程担保
38.1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应由保证人(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出具。
38.2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应由保证人(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出具。
38.3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金额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金额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8.4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发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后14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38.5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承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后14天内将此担保退还发包人。
38.6如果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由于资金、技术、质量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时,在履约担保书的有效期内,发包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保证人提出索赔文件,保证人应无条件就担保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索赔款项,并无须征得承包人同意。
38.7如果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由于资金不足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时,在支付担保书的有效期内,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发包人,说明导致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保证人提出索赔文件,保证人应无条件就担保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项,并无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38.8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方式和其他事项,并提供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七、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39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39.1发包人要求实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39.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都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八、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0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0.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0.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十九、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41合同的生效、终止
41.1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本合同生效的方式。
41.2除第35条有关缺陷责任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工程竣工交付完毕,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41.3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2合同的解除
42.1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2.2发生通用条款第11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任何部分转让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2.4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依据42.1、42.2、42.3款约定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2.5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装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2.6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3合同份数
43.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一份。
43.2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及保存单位,本合同副本均具有同等效力。
44合同备案
44.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合同及相关协议书备案。
第三部分 专 用 条 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名词解释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执行《协议书》的相关条款。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合同法》、《建筑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规定,建筑业主施工验收规范和本市有关规定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有特殊要求的标准或规范由发包人在工程开工前提供。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在工程正式开工前五日内,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肆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无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代表发包方对工程建设的施工质量、进度进行管理、监督并对现场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设计变更及技术资料进行鉴定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图纸以外的工程量鉴定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职权: 全面负责本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监督监理单位、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对现场发生的工程量及技术资料进行鉴定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
6、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7、发包人工作
7.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无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无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无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无 【更多 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无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无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无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执行通用条款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7.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无
8、承包人工作
8.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按时发包人提供月进度计划。每月25日前,提供每月完成工作量报表,一式两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执行通用条款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执行通用条款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执行通用条款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进度计划
9.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五日。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提交后两日内。
9.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按乙方投标书进度计划为准
10、工期延误
10.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执行通用条款
四、质量与验收
1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1.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执行《通用条款》的有关规定。 【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12、工程试车
12.5试车费用的承担: 执行通用条款
五、安全施工
执行《通用条款》。按承包人的安全责任书执行。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3、合价款及调整
13.2本合同价款采用 (1) 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设计及招标时的图纸及相关文件的情况,如增加工作内容与工程量时按通用条款增加合同价款:如调减时也按通用条款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按实调整。
(2)采用可调价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本工程采用可调价格。调整依据执行《通用条款》23.3条内容,以及发包人提出的较大功能性改变的设计修改。执行河南省相关定额及相应配套文件,按二级标准取费。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无
1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调整的条件: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国家对税、费等价格调整;4、双方商定的增减或调整。调整的方式:若有设计变更、工程签证、零星用工等,根据相关的收费标准,办理追赶加预算,调整总造价。
1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合同签订生效后七日内预付10%的工程费。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工程决算后扣回。
15、工程量确认
1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在相应工程量完成后48小时向工程师递交工程量并付详细清单
1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
七、材料设备供应
1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附材料设备清单)
1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无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无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无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无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无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无
17.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无
1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承包人自行采购。
八、工程变更
对工程进行变更,发包方应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发出变更通知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执行《通用条款》 【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19、竣工验收
19.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28日内向发包人提供
19.2竣工结算:在该合同范围工程交验后一月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决算资料贰套。发包人在10日审批完毕,返回承包方,7日内办理财务决算。
19.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20、违约
20.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第24条相关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相关条款。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20.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工期延误一天扣除总价的千分之五,提前一天奖励工程总价的千分之五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第15.1条相关条款。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21、争议
21.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 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效可要求有关部门 调解;
(2)采取第 (二) 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22、工程分包
22.1本工程发包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不再分包转包
分包施工单位为: 无
23、不可抗力
23.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24、保险
24.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 发包人投保内容: 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 自行办理。
25、担保
25.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26、合同份数
2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陆份
27、补充条款
27.1工程师指定的“工程项目一览表”以外的新增工程量,按同类价格套用执行,无套用价格的另行议定。
27.2施工材料的牌号、标识和质量标准,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部颁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可按国家批准的企业标准执行。
附件: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
【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2. 质量保修期
2.1 质量保修期从合同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2.2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
3. 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保修。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3 在国家规定的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和安全。凡出现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后,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
(大写)。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
5.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分项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该分项工程剩余保修金返还承包人。
6.其他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质量保修事项:
本质量保修书,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质量保修期满后失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阅读全部图文内容,您需要先登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