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同范本【附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xx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发包人:
承包人:
资质等级及证书号:
本工程由发包人经选定 有限公司为承包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1.1 建设项目或工程名称:xx工程
1.2 工程地点:
1.3 承包范围:
1.4 工程范围:
1.4.1、本标段包含工程量
(1)、设计图纸散水内的建筑安装工程,含范围内的基础、地基处理。
(2) 、室内外界线划分:
a、给排水、中水、采暖和消防管网从室外散水外1.5米之内;
b、网络系统、通信系统、有线电视系统内的交换机等设备不在本合同范围之内(具体以图纸为准);
c、配电室内设备不在本合同范围之内(具体以图纸为准);
d、临时过渡房屋约7500m2及配套工程。
1.4.2、甲供材料
实木门、断桥铝合金窗、地砖、散热器、洁具为甲供材料。其中实木门、断桥铝合金窗甲供材料价格含安装费,由供货商安装。其它材料由承包人负责安装。甲供材料的材料费未计入本合同价款之内,但已考虑承包人对甲供材料管理的总包服务费和安装费(如需安装)。
1.4.3、甲控材料
对灯具、开关插座和配电箱实行甲方控制品牌、施工单位采购安装管理。具体品牌、型号待品种数量确定后明确,暂按本行业中上等品牌估价,待工程决算时据实调整。
1.4.4、单独分包工程
本工程部分设备安装工程采用单独分包发包,未进入本合同范围之内,主要设备安装项目有:电梯、空调、换热机组、。
单独分包项目与本次招标内容的划分界线:
a.空调和通风工程:各建筑物地下一层(含地下一层)以上的空调和通风安装工程。
b.换热机组工程:从分水器阀门(含阀门)上部至一次网进入建筑物处散水外1.5米范围内的设备安装工程。
c.太阳能热水工程:从自来水供水立管至太阳能热水供、回水系统立管处范围内的设备安装工程。
1.5 承包方式: 总承包
第2条 工期
2.1开工日期:本工程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开工。
2.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 年 月 日竣工。【更多 免费素材,微信dadawk01】
第3条 合同价款
经双方协商,确定本工程的合同款为 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 元),工程总价款以结算价为准。(其中过渡房屋暂列金额为人币 元,待工程竣工后结算,结算时有相同或相近清单项执行承包人原综合单价,如需重新组价时按发包人招标清单规则、定额规则进行组价,降造系数按发包人公布最高限价与承包人报价间降造比例执行;安全文明生产费为人币 元,安全文明生产费为专款专用:如取得xx省文明工地支付安全文明生产费的60%;再取得结构优良支付安全文明生产费的20%;最后取得长安杯支付安全文明生产费的20%;否则安全文明生产费不予支付)。
第4条 工程质量
4.1承包人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及铁道部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对所承包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4.2承包人所承包的工程,必须全部达到国家及铁道部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4.3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质量验收标准。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的,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达不到工程质量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返工责任及经济支出。
第5条 设计文件
5.1发包人必须在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3套设计文件和图纸。
5.2承包人要求增加设计文件和图纸的份数,由发包人提供,费用承包人自负。
5.3承包人收到设计文件和图纸后,在15日内组织现场核对。
5.4非经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不能作为承包人施工依据。
5.5变更设计文件按《神朔铁路分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第6条 双方驻工地机构及代表
6.1 发包人驻工地机构名称:
发包人代表姓名:xxx
6.2 发包人委托的驻工地监理单位名称:xx有限责任公司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xxx
岗位证书编号:
6.3 承包人驻工地机构名称:xxx有限公司
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xxx
发包人驻工地代表和承包人项目经理需易人时,经双方协商后,应在新任到达岗位后3天内通知对方及驻地监理工程师,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7条 发包人工作
7.1 按公司下达的年度计划,依据合同工期与施工组织设计,及时提供所需建设资金。
7.2 派驻工地机构和代表,履行发包人职责,协调各方工作。
7.3 选择或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履行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7.4 按本合同约定,供应施工图及有关设计文件。
7.5 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施工图技术交底。
7.6 编制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承包人报送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既有线改造过渡工程施工方案,并督促实施。
7.7 申请项目开工报告,审批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开工报告。
7.8 按本合同约定的分工范围和要求,供应设备和材料。
7.9 按权限审批变更设计。
7.10按本合同约定办理验工计价手续,拨付和结算工程价款。
7.11按规定办理开工前审计、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后竣工决算的审计手续。
7.12按有关规定组织和参加竣工验收交接工作。
第8条 承包人工作
8.1 根据发包人委托,负责具体办理建清除地面、架空及地下障碍物等工作。
8.2 负责大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所需的租地及补偿工作。
8.3 根据铁道部“建工电(2004)92号《关于施工单位加强施工图纸核对工作的通知》”电文精神,要求承包人接到施工图纸后,应按国家和铁道部相关规程、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施工图进行现场核对和确认。发现施工图与现场实际、地质等情况不符,必须及时向建设、监理和设计单位书面报告,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待批准后实施。以提高施工图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符合性,确保工程质量。承包人对因施工图明显差错、施工图与现场实际不符,未向建设、监理和设计单位报告,或未按建设单位要求进行纠正、完善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要承担相应责任。
8.4 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报送发包人,审定后组织实施。
8.5 按施工要求如期上足工程所需施工劳力和机具设备。
8.6 按期向发包人报送年、季度施工计划,用款计划,年、季、月工程统计报表,质量安全事故报表。
8.7 按本合同约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检验、加工和管理,严格把好质量关。
8.8 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工和交付使用。
8.9 坚持文明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严格执行既有线施工安全有关规定,确保行车、施工安全。
8.10 按照规定提出竣工文件,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8.11 及时提报验工计价资料,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结算。
8.12 对已完工的工程和安装的设备,在验交前应负责保管,保证其完好状态。
第9条 进度计划
9.1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一个月内,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年度施工进度计划,并于每一季度最后一个月下旬提出下一季度工程进度计划。
9.2 发包人代表应在收到承包人年度施工进度计划15天内,以书面形式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通知承包人,逾期未批复,可视为同意承包人报告,承包人可据此施工。
9.3 经发包人同意的施工进度计划,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必须遵守。
9.4 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进度滞后,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报发包人代表备案。
第10条 延期开工
10.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如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合同开工期前10天,书面向发包人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理由和要求的报告。
10.2 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报告后10天内答复。如发包人在10天内未予答复,可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10.3发包人代表不同意延期开工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10.4由于发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发包人应在合同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推迟开工日期,但费用不予补偿,必要时顺延工期。
第11条 暂停施工
11.1 在确有必要时发包人通过监理单位,签发停工令,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7天内提出处理意见。
11.2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11.3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代表书面复工通知后,继续施工。
11.4停工责任在发包人,必要时顺延工期,但费用不予补偿。停工责任在承包人,承包人负违约责任,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第12条 工期延误
12.1工期延误原因及责任
12.1.1不可抗力,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
12.1.2施工图不能按规定日期提交,属发包人责任。
12.1.3 重大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属发包人责任。
12.1.4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属造成事故责任方责任。
12.1.5 建设资金不到位,属发包人责任。
12.1.6 年度计划调整,属发包人责任。
12.1.7 其他原因,依其性质方确定责任方。
12.2 工期延误后果及处理。
12.2.1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在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工期内容、原因及要求向发包人代表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报告后10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未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但发包人不补偿任何费用。
12.2.2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2.2.3非承、发包双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13条 工期提前
如提前工期,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定提前竣工协议。承包人按协议修改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应在5天内给予答复,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3.1提前的时间要求;
13.2承包人采取的赶工措施;
13.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第14条 工程质量检查
14.1 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设立专职质检人员,负责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的管理和检查。
14.2承包人应随时接受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的监察、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按要求返工或修改,承担返工或修改的费用。
14.3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返工或修改,引起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
第15条 隐蔽工程检查和签证
15.1 在通知监理工程师对隐蔽工程检查前,承包人应严格进行自检。
15.2 承包人自检合格后,按部规定格式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证及附件,于隐蔽前48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到现场进行检查,并在检查证签字,方可继续施工。检查不合格或检查证及附件与实际不符,监理工程师不予签证,待承包人改正后重新检查签证。
15.3如监理工程师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到现场检查时,应委托承包人检查人员负责检查合格、签证并注明原因,方可继续施工,监理工程师事后应补签检查证。验收期间,发包人无论是否参加过验收,都有对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权力,承包人应予以配合。
监理工程师在接到隐蔽工程检查通知后,即不按时到现场,又未委托者,对危及安全的工点,承包人有权视现场情况予以隐蔽,其后果由监理单位承担。
15.4承包人未按规定通知监理工程师到现场进行检查,需重做检查及返工的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
15.5与设计资料差异较大的隐蔽工程,承包人在通知监理工程师的同时,还应通知设计单位参加检查、签证。
15.6承包人应接受监理工程师的随时抽查和重点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检查条件。
第16条 变更设计
16.1 变更设计经设计单位、发包人、监理等单位批准后,发包人应在5天内向承包人发出变更设计文件。具体操作按《神朔铁路分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16.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擅自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6.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驻工地代表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驻工地代表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设,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和分享。
第17条 材料设备
承包人应严格把好工程材料、设备的选用购置关。主要材料、设备由承包人组织采购的,必须报监理和业主审定。对于工程中涉及甲控材料内容的严格按照《神朔铁路分公司甲控、甲供材料管理办法》执行,其它进场材料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进行复检和进场检验。
第18条 合同价款调整
本合同签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8.1 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损失(50年一遇洪水及六级以上地震);
18.2 发包人优化设计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其费用按签定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单价做相应调整。
18.3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增(减)幅度在5%以内的(含5%),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结算;增(减)幅度在5%以外的,其超过原工程量清单部分的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首先由业主方确认工程量,然后由施工方依据国家现行定额及取费标准,双方共同调查确认材料价格进行组价,预算经业主方审定后进入工程结算。
18.4为了保证材料、设备的质量要求,甲控的材料及设备采购价与公布的指导价有差别时,由发包人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人员参加进行市场调研,按调研价据实调整。
第19条 验工计价
验工计价按照 神朔计财字[2008]4号《通知》执行办理。
第20条 工程款支付
20.1 合同生效后10日内,由发包人按合同价款的30%预付工程款,在后续验工计价时逐步扣回。
20.2 月度验工计价:承包人按月度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编制月度验工计价表,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后,于当月20日至28日内报发包人审批,作为月度结算的依据。
20.3末次验工计价时发包人付给承包人至总投资的85%(扣除应扣款),待工程验收合格、竣工结算、审计完毕并竣工资料交齐存档后付至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年结清。
第21条 竣工验收
21.1 本工程的竣工验收按现行标准、规范及相关文件组织进行。
21.2 竣工验收交接依据:
21.2.1 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
21.2.2 批准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文件;
21.2.3 设计时采用的规程、规范(维修规则不作为验收依据);
21.2.4 铁道部规定的铁路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1.2.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1.3 竣工验收中发包人的工作:
21.3.1 认真审查承包人提出的竣工验收申请。【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
21.3.2 确认工程达到竣工验收交接程度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竣工验收的报告,请求组织初验。
21.3.3 受项目主管部门指定主持现场初验,并负责写出初验报告。
21.3.4 督促检查承包人按期完成初验中提出的未完工程或工程质量有问题需要整治的工程。
21.3.5 组织承包人及有关单位在正式验收30天前编制好全部竣工文件。
21.3.6 按验收委员会的安排参加正式验收工作。
21.4 竣工验收中承包人的工作:
21.4.1 本工程已按设计配套完成,并具备运输条件,在提出验收报告前,承包人应按设计文件及验标进行全面自检。
21.4.2 自检合格后,提出申请竣工验收报告,说明本工程完成情况、验收准备情况,以及申请办理竣工验收的具体日期等上报发包人。
21.4.3 本工程正式验收前,承包人应编制好包括正式竣工图、有关规定的图表、已完工程数量的报告、已完工程技术资料等的竣工文件一式3份。
21.4.4按验收委员会的安排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第22条 竣工决算
竣工决算由发包人统一组织并负责编制。承包人应按要求认真、及时向发包人提供财产交接资料。
第23条 工程分包
23.1 承包人承包的工程,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自行分包。确需分包的工程,承包人应事先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列明分包工程理由、范围、内容,并附分包单位资质证书等资料。发包人应在7日内批复,并通知监理单位。
23.2 承包人在发包人批准后,应与分包单位签定分包合同,方可开工,并将合同副本送交发包人。
23.3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和竣工交付使用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应视为承包人的违约或疏忽。
23.4 分包工程由承包人统一向发包人办理验工计价与结算。
23.5 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
第24 条 环境保护
在完成本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在施工中取土、弃土、排污等须按设计文件以及与当地环保部门签订的有关协议和要求进行处理。承包人应在施工中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避免和减少由于施工方法不当引起的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一旦发生,其后果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25条 文物保护【更多免 费素材,微信lbgzkf1】
在施工中发现文物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尽快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与有关管理部门协商处理意见,在24小时内通知承包人。延误工期时,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协商确定补救措施。
第26条 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对设计或原材料串换提出合理化建议,应向发包人申报并抄送设计和监理单位,由发包人组织有关单位研究,按批准权限应进行审批。经批准采纳的合理化建议节约的投资,按铁道部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27条 安全施工
27.1 在施工中,承包人应遵循国家和铁道部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重视施工现场作业安全,制定安全措施,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
27.2本工程安全施工费为 元。
27.3一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承包人须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检察机关,并通知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应按规定向上级安全、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发包人应为抢救提供必要的条件,所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27.4造成危害行车安全工程事故的单位,由责任方承担费用。
27.5为了保护工程、保障施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在必要的地点和时间内,承包人应设置照明和防护、驻站、警告信号和看守。
27.6在施工中,遇有动力设备、高压电线路、地下管道、压力容器、易燃易爆品、有毒有害物体等情况,需要特殊防护时,承包人必须按设计要求,采取可靠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27.7设计未考虑,在施工中又必须采取防护措施时,按有关变更设计规定办理。
27.8发包人应对承包人的施工技术安全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28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人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单位通报受害情况,发包人和监理、设计单位应及时赴现场进行处理。发包人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的条件。承包人在20天内向发包人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费用。如灾害继续发生,由发包人承担防护措施费用。
因灾害发生的费用按下列原则处理:
28.1 工程本身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28.2 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28.3 造成承包人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28.4 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由发、承包双方另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第29条 工程停建
29.1由于发、承包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承担保管费用,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的条件。
由于工程停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应编制损失补偿费用计划,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按批准金额拨付承包人。
第30条 违约
30.1违约责任
30.1.1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更多免费素材,微 信lbgzkf1】
30.1.1.1 因发包人责任而造成工程延期的,合同工期顺延。
30.1.2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30.1.2.1 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或返修,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影响工期的,视影响程度扣除一定的工程款。
30.1.2.2 因承包人责任而导致工程不能继续施工的,发包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0.2 违约处理
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提出终止或解除合同,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14天通知对方。
当合同终止或解除时,承包人应在30天内保护好施工现场。因承包人保管不善而造成工程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损失。
如因一方违约而未能履行合同的,违约方在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31条 争议解决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32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承、发包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工程正式验交保修期满后,发包人按竣工结算将费用支付完毕即告终止。
补充协议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经双方确认的电报、会议纪要、图表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34条 评优
本项目将申报xx省优质工程奖(长安杯),并争取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取得"长安杯"奖励50万元;建筑工程施工单位若取得"鲁班奖"则再奖励100万元。
第35条 合同份数
合同正本3份,副本6份。
发包人: 承包人: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年 月 日
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xx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1.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2. 质量保修期
2.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2.1.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1.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五 年;
2.1.3装修工程为 年;
2.1.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2.1.5供热系统为 个采暖期;
2.1.6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2.1.7绿化等工程为 年;
2.2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 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组织验收。
4. 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盖章): 承 包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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