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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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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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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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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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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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验收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万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投标书、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


6、施工图纸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


8、工程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 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意见:


经办人: 鉴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此部分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中《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专用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及补充答疑资料、图纸会审纪录、变更通知、报价单、预算书、其他合同文件;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中文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及工程所在行政区行政法规 ;


3.3适用标准、规范 【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按现行的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详见招标文件有关条款。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以建设方开工令为准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一周内提供全套施工图纸5套。


4.2 承包人如需增加图纸套数,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4.4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负责监理工程质量,使工程进度、质量达到合同要求,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前提下负责“三控二管一协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开工令、停工令、设计变更以及有关工程签证。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负责发包人与监理机构以及承包人之间的协调和有关需发包人处理的事项。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必须是投标报名项目经理,并常驻现场主持日常工作。不得更换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每周必须有五天且每天八小时在工地现场,否则每发现缺勤一天按3000元给予处罚。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更多免费素 材,微信lbgzkf1】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已具备施工要求 ;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已接至施工场地;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施工道路直达现场;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一周提供 ;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三天以书面形式提供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五天;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甲方向乙方提供周围所需保护项目地下管线等内容,由乙方负责保护,费用含在投标总报价中;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见通用条款;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


9、承包人工作 【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开工前向建设方提供施工总进度计划,每月25日提供本月进度完成情况和工程量完成情况的报表以及下月进度计划安排报表。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由承包人负责完成,费用含在投标总报价中。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提供会议室一间及办公室,费用含在投标总报价中。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费用:由发包人负责完成,费用含在投标总报价中。另外实际应由承包人承担的由发包人代扣代交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完成。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在整个过程中由承包人负责,竣工交付后由发包人负责;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含在投标总报价中。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标化现场标准执行。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有义务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及有关文件提出合理化建议,但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并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通知后才能执行,将可能发生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杜绝一切因考虑不周而发生的问题;


根据项目建设,承包人必须加强配套工程施工单位的协调与配合。


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七天向建设单位提供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工程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上述文件五天内 ;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承包人必须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保证工期,工期不要求提前,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的见13.1之约定 。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四、 质量与验收


15、施工质量等级与质量奖罚


本工程质量必须达到验收合格。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通用条款的相应条款执行。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五、 安全施工


承包人承担安全方面的全部责任及相关费用。


六、 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1) 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施工期间的政策性调整及市场风险。以及工程延期开工、工期顺延等风险。


(2)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报价中自行考虑。


(3)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范围: 设计变更及发包方要求增加的工程量。


风险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2、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a)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b)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c)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4、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5、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费应予以调整。6、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发、承双方应按以下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7、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a)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坏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b)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c)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d)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f)工程所需清理保洁、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9、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主要材料价格的调整方法:1、主要材料价格涨跌超出有经验的承包商可预见的范围时,材料单价可以调整。调整方法为:在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第一类材料的材料指导价上涨或下跌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10%,10%以内部分由承包人承担,10%以外部分由发包人承担;第二类材料的材料指导价上涨或下跌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5%,5%以内的部分由承包人受益,5%以外由发包人受益,详见句政镇建(2008)37号文。2、分部分项单项工程量变更超过15%,并且该项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1%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发生工程量变更时,措施项目数不增加,相应的模板、脚手架、支架工程量按投标报价的比例可进行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工程资金已全部到位。合同签订后,机械进场正式开工后一周内支付合同价款的10%作为预付款。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预付款转工程款 ;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将本月完成的工程量报监理工程师审核 。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工程开工后付合同价款10%,工程量完成三分之一时付至合同价款的30%,工程量完成二分之一时付至合同价款的60%,余款(扣除质量保修金3%)在工程全部结束竣工验收符合质量要求后付清。


七、 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双方约定:----------------;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所有材料由承包人采购,所有进场材料质量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认可,并按规定办理报验手续,通过检验后方可使用。


八、 工程变更:


执行由原设计单位盖章,甲方和监理单位认可的设计变更。其他执行通用条款。


九、 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竣工验收后提交6份完整竣工资料。


32.2 工程结算:中标价±变更部分


32.3承包人在工程验收合格一个月内完成工程决算的编制,发包方在收到决算书三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工程最终财务决算以国家审计机关审计为准。


32.4工程完工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工程结算审计核减额超过15%以外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施工方承担。


32.5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本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未达到合格的,必须自行返修至合格,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其他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分包工程;


(2)承包人其他违约情况;


如果承包人有以上违约情况,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经济损失,且发包人有权解释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当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 监理单位 调解


(2)采取第 (1) 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 当地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 当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它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本工程不得转包 。


分包施工单位为:必须经发包方书面批准方可分包。


39、不可抗力【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见通用条款39.1;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3)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自行解决;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合同副本份数:捌份 ;


47、补充条款:






第四部分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同使用年限。【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年。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线及其它设备安装工程 2年。


4、其他约定: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3% 。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无息)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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