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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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2011-0005)


(正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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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内容见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第一卷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41页至第81页)。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发包人: 。


1.1.2.监理人: 。


1.1.2.8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


姓 名: 。


职 称: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9 专业分包人: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分包人。


1.1.2.10 专项供应商: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供应商。


1.1.2.11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当事人。【更多免费素材, 微信lbgzkf1】


1.1.3 工程和设备


1.1.3.2 永久工程: 。


1.1.3.3 临时工程: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


1.1.3.10永久占地:本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


1.1.3.11临时占地:本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 24个月。【更多免费素材,微信dadawk0 1】


1.1.4.8 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9.7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


1.1.6其他


1.1.6.2材料: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合同中可能约定的承包人仅负责供应的材料。


1.1.6.3争议评审组: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聘请的人员组成的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临时性组织,一般由一名或者三名合同管理和(或)工程管理专家组成。争议评审组负责对发包人和(或)承包人提请进行评审的本合同项下的争议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出评审意见,合同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对评审意见提出异议时,评审意见对合同双方有最终约束力。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分别与接受聘请的争议评审专家签订聘用协议,就评审的争议范围、评审意见效力等必要事项做出约定。


1.1.6.4除另有特别指明外,专用合同条款中使用的措辞“合同条款”指通用合同条款和(或)专用合同条款。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选通知书;


(3)比选申请函及其附件;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发包价清单(含固定单价);


(9)其他合同文件。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1.5合同协议书


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双方盖章签字并备案后。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1)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在监理人批准合同条款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者合同条款10.2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修改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区段最新版本图纸(包括合同条款第1.6.3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作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未按照本目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图纸供应计划,致使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相应图纸或者承包人未按照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7日内。


(4)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七套 。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4.1.10(1)目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与项目施工相关的图集及施工规范文件。


(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单项工程施工7日前。


(3)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2套(份)。


(4)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日内。


(5)其他约定:合同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1.6.3图纸的修改


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6.1(2)目约定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1.7联络


1.7.2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


(1)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24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


(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


(3)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


(5)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6)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4.5.4项的约定,将授权代表其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7)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构成拒不签收。


(8)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3 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当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


2.8其他义务


(1)向承包人提交对等的支付担保。


(2)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


(4)批准和确认: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


(4)发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合同约定。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量的变更及监理合同约定外的职责和权力。不管通用合同条款第3.1.1项如何约定,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


3.3监理人员


3.3.4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4.4除通用合同条款已有的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应当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指示。


3.6监理人的宽恕


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就承包人对合同约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的某种违约行为的宽恕,不影响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的其它违约行为,也不意味发包人放弃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与上述违约有关的任何权利和赔偿要求。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6.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包括:由发包方和监理人现场确定。


(2)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者确定。


4.1.10其他义务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监理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合理利润。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文件属于合同条款第1.6.2项约定的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6.2项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由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容: / 。


(2)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 材料进场时,承包人须将材料质量、品牌、价格报发包人委托人认质认价签证。所有施工资料均按单项工程组卷归档。


4.2履约担保


4.2.1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


承包人签订正式合同后,自愿将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的金额为 。


4.2.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


4.2.3履约担保的退还


履约担保应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4.2.4通知义务


不管履约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应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相应地,不管专用合同条款2.8(1)目约定的支付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承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也应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但是,本项约定的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或者发包人的同意。


4.3分包


本工程不分包。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比选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合同约定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但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中属于依法必须比选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不属于依法必须比选的范围但合同中约定采用比选方式采购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比选方式确定专项供应商。


5.1.2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采购3日前 。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的范围: / 。


需要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的临时占地: / 。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 / 。


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更 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6.4.1除为专用合同条款第4.1.8项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取得道路通行权、场外设施修建权的办理人: 发包人 ,其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2场内施工道路


7.2.1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 承包人 ,相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7.2.2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 承包人 。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前 。


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要求: 合同约定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合同约定。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开工3日前。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应当在 3 天内给予批复。


9.3治安保卫


9.3.1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3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责任人: 承包人 。


9.4环境保护


9.4.2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开工3日前。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后应当在 3 天内给予批复。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1)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5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并报送监理人。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 按相关规定、规范、规程和要求编制 ,施工进度计划中还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人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


(2)监理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14天内。


(3)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按相关规定、规范、规程和要求编制。


承包人报送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施工15日前。


(4)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要求: 按相关规定、规范、规程和要求编制 。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更多 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1)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 5天内 。


(2)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7天内 。


(3)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 7天内 。


11.开工和竣工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重大设计变更或其它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签字确认后,本合同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不承担工期延误损失费。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它原因还包括 / 等延误承包人开工的情况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气候指:7级以上的地震、8级以上大风、持续降雨24小时且降雨量为200mm以上和40摄氏度以上并持续2天的高温天气。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在按合同约定确定的竣工日期(包括按合同延长的工期)后7天内,监理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4.1项的约定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但最终违约金的金额不应超过本款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本款约定的书面通知的,发包人丧失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权利。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1000元/天 。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延误工期一天支付违约金为人民币壹仟元 。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不超过结算价的10% 。


11.6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不奖励。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更多免费素 材,微信lbgzkf1】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擅自采取停工、怠工等形式拒不履行合同,影响工程进度及正常施工,经发包人书面催告,承包人在2日内仍未恢复正常施工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责令其无条件退场,承包人已投入的工程资金及履约保证金、差额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3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2.4.1款的约定,监理人发出复工通知后,监理人应和承包人一起对受到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施工期间发生在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上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修复费用由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责任人承担。


12.4.4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于暂停施工原因导致承包人在暂停施工前已经订购但被暂停运至施工现场的,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订购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订购款项。


13.工程质量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图纸会审后10日内。


监理人审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接到后7日内。


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完成质量检查后3日内。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要求:提供工程质量报表及检查记录、检测检验报告。


监理人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接到后7日内。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当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的其他地方包括:施工场地,制造、加工地点,其他地方。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接到通知后3日内。


13.7质量争议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除可按合同条款第24条办理外,监理人可提请合同双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经检测,质量确有缺陷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处理按工程保修书的约定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工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应当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发包人如认为有必要时,可对本合同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质量、等级或数量作出变更。


发包人违背通用合同条款15.1(1)目的约定,将被取消的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的,承包人可向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应当赔偿承包人损失(包括合理的利润)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1)目的约定,在上述28天期限到期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2)目的约定,及时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索赔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当包括被取消工作的合同价值中所包含的承包人管理费、利润以及相应的税金和规费。


15.2.1变更估价


(1)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施工日15日前。


(3)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接收后7日内。


(4)收到变更指示后,如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变更报价书的,监理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如果监理人决定调整合同价款时,相应调整的具体金额。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4因工程量清单漏项(仅适用于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或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原措施项目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采用原措施项目费的组价方法变更;原措施项目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项目费变更,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措施项目的费用。


15.4.5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发生增减,且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 %以内(含)时,应执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子目的单价;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 %以外(不含),且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变化幅度超过   %时,由承包人提出并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新的单价,该子目按修正后的新的单价计价。


15.4.6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


所有材料价做调整由双方协商调整。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 。


15.6暂列金额


15.6.1 本项目暂列金额只有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发生后,才成为承包人的应得金额纳 入合同结算价款中。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调整。


其他约定/。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2计量方法


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或其适用的修订版本。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


17.1.3计量周期


(1)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为月,每月25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


(2)本合同执行 (执行(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不执行(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单价子目计量。总价子目计量方法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1.5项总价子目的计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支付分解报告/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一支付分解报告


总价子目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条款第10条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和总价子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对各个总价子目的总价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报告。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过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分项计量和总价分解等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分解表应根据合同条款第10.2款约定的修订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修正,修正的程序和期限应当依照本项上述约定,经修正的支付分解表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1)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 。


(2)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各总价子目的价值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中对应月份的总价子目总价值。


(3)监理人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复核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的总价子目的总价值。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一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1)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 。


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款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第17.1.3(1)目约定的每月计量截止日期后,对已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子目(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出具体工程量的措施项目的相关子目),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7.1.2项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对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给出具体工程量的措施项目的相关子目,按其总价构成、费用性质和实际发生比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5)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1)预付款额度


分部分项工程部分的预付款额度:合同约定。


措施项目部分预付款额度:合同约定。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预付额度:合同约定。


(2)预付办法


预付款预付办法:合同约定。


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合同约定。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预付不受上述预付办法和支付时间约定的制约,发包人应当在不迟于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预付款一次性拨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逾期支付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除承担通用合同条款第22.2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向承包人支付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3.3(2)目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17.2.2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金额与预付款金额相同。预付款保函的提交时间: / 。


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当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递减,保函条款中可以设立担保金额递减的条款。发包人在签认每一期进度付款证书后14天内,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出具预付款保函的担保人并附上一份经其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副本,担保人根据发包人的通知和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中累计扣回的预付款金额等额调减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自担保人收到发包人通知之日起,该经过递减的担保金额为预付款保函担保金额。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的扣回办法:合同约定。


17.2.4预付款保函的格式


承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7.2.2项约定的金额和时间以及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或者其他经过发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无条件兑付的和不可撤销的预付款保函。


17.2.5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


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应当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之日止。


17.2.6发包人的通知义务


不管保函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之前,均应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原因,但此类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的同意。


17.2.7预付款保函的退还


预付款保函应在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之日后14天内退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预付款保函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叁份。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形象进度照片、累计完成投资、申请周期完成投资、申请拨付资金额度等。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2)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2.1(2)目、通用合同条款第17.3.3(2)目、第17.5.2(2)目和第17.6.2(2)目约定的期限支付承包人依合同约定应当得到的款项,应当从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目的约定,在最终付款期限到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影响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通用合同条款第22.2款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性资金的支付方法: 。


17.3.5临时付款证书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承包人和监理人无法对当期已完工程量和按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其他款项达成一致的,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等文件后14天内,就承包人没有异议的金额准备一个临时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查。临时付款证书中应当说明承包人有异议部分的金额及其原因,经发包人签认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内,将临时付款证书中确定的应付金额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支付工程进度付款。


对临时付款证书中列明的承包人有异议部分的金额,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要求,提交进一步的支持性文件和(或)与监理人做进一步共同复核工作,经监理人进一步审核并认可的应付金额,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7.3.4项的约定纳入到下一期进度付款证书中。经过进一步努力,承包人仍有异议的,按合同条款第24条的约定办理。


有异议款项中经监理人进一步审核后认可的或者经过合同条款第24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确定的应付金额,其应付之日为引发异议的进度付款证书的应付之日,承包人有权得到按专用合同条款17.3.3(2)目约定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17.4质量保证金


17.4.1质量保证金由监理人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按进度付款证书确认的已实施工程的价款、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根据合同条款第23条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返还、合同条款第16条约定的价格调整金额、此前已经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以及已经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总额的百分之五(5%)扣留,直至质量保证金累计扣留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为止。


17.5竣工结算


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叁份。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备案书、竣工结算审计报告等竣工相关资料。


承包人未按本项约定的期限和内容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或者未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7.5.1(2)目约定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经监理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者没有明确答复的,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确定的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视同是经承包人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


不管通用合同条款17.5.2项如何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56天内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叁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到期一个月内。


18.竣工验收


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按有关部门的要求提供。【更多免费素材,微 信lbgzkf1】


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陆份。


竣工验收资料的费用支付方式:由承包人支付。


18.3验收


18.3.5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按照第18.2款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或按照本款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以两者中时间在后者为准)。


18.5施工期运行


18.5.1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 / 。


18.6试运行


18.6.1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的组织与费用承担


(1)工程设备安装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运行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工程设备安装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运行条件,由发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投料试运行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8.7竣工清场


18.7.1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负责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18.8施工队伍的撤离


承包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8.8款约定撤离施工场地(现场)时,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办理永久工程和施工场地移交手续,移交手续以书面方式出具,并分别经过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的签认。但是,监理人和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17.5.1项约定的期限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的,本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发包人和监理人也无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撤离施工场地(现场)和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可以继续在施工场地保留的人员和施工设备以及最终撤离的期限: / 。


18.9中间验收


本工程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如下:按规划建设部门要求。


当工程进度达到本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时,承包人应当进行自检,并在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验收。书面通知应包括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当准备验收记录。只有监理人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 15日 期限内进行修改后重新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限提出延期要求,又未按期进行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人必须认同验收记录。


经监理人验收后工程质量符合约定的验收标准,但验收24小时后监理人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7保修责任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合同约定。


(2)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合同约定。


(3)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合同约定。


质量保修书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内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所附的格式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本款上述约定内容一致。承包人在递交合同条款第18.2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将质量保修书一并报送监理人。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本工程投保 (投保/不投保)工程保险。投保工程保险时,险种为: ,并符合以下约定。


(1)投保人: 。


(2)投保内容: 。


(3)保险费率:由投保人与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人商定。


(4)保险金额: 。


(5)保险期限: 。


20.4第三者责任险


20.4.2保险金额:以保险公司实际计算金额为准,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同意的保险人商定,相关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


20.5其他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的保险:由承包人自行确定。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日前。


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承包人和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责任分摊: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通用合同条款第21.1.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条款执行。


不可抗力的等级范围约定:(1)7级以上的地震;(2)8级以上的大风;(3)持续降雨24小时且降雨量为 100mm以上;(4)40摄氏度以上并持续2天的高温天气;(5)其他: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的坠落或者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1.3.1项约定的原则承担。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友好协商不成、不愿提请争议组评审或者不愿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选择下列第壹种方式解决:


(壹)提请苍溪县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3争议评审


24.3.4争议评审组邀请合同双方代表人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的期限:接受后15日内。


24.3.5争议评审组在调查会后作出争议评审意见的期限:会后15日内。







附件: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注册地址:


承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注册地址:


发包人为建设 (以下简称“本工程”),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比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形式


本合同采用 合同形式。


六、签约合同价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小写)¥: 元


七、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 职称: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八、合同文件的组成


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


1、本协议书;


2、中选通知书;


3、比选申请函及其附件;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发包价清单(含固定单价);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十、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十一、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十二、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


份,其中一份在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


十三、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八条所约定的合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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