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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通过招标和评标,确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中标并接受招标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声明具有承担本工程的发包资质和能力,并愿意承担此工程的施工工作。为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和 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工程概况
承包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工程范围:施工蓝图中生产区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承包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此价格为该工程总包干价)
小写: 人民币 ____________万元 (此价格为该工程总包干价)
三、工期
开工日期:本承包工程定于 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 月 日开工(以发包人书面开工通知为准);
竣工日期:本承包工程定于 ____________年 ____________ 月 日竣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____________天(半年内完工)。
四、工程质量目标
本承包工程质量目标双方约定为:
1、各单项工程交验合格率100%,达到一次试车成功。
2、杜绝工程质量事故发生。
3、顾客有要求的应满足顾客要求
五、HSE管理目标【更多免费素材 ,微信lbgzkf1】
杜绝死亡、重大火灾、爆炸、设备事故。重伤事故为零;轻伤事故率小于5‰;无环境污染和职业病伤害。
六、组成承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承包人的报价书;
(5)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
(6)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内容。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承包工程”)。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以下简称“承包合同价”),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承包工程有关的发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发包人承担履行承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承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十一、承包人应在合同中如实填写其法定住所、邮政编码、开户银行及账号。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承包人应在变更之日7日内,书面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应对上述信息及其变更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十二、合同的生效
合同附件是合同完整的组成部分。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本合同所列附件中《施工范围及工作责任》、《安全协议书》、《质量保修书》、《现场代表指定通知书》、《劳动报酬支付承诺书》、《承包商现场管理人员一栏表》是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如承包人拒绝签署或未及时提交合同附件,发包人可以据此推定合同未生效。在满足前款约定条件后,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合同印鉴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 日;
合同订立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 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 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发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 承包人:指在本承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承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总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发包人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发包范围内的工程。
1.5 承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6 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发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7 项目经理:指发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8 承包项目经理:指由承包人在承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承包合同的代表。
1.9 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发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0 总包合同条款: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修订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建[1999]313号)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以及经发包人和发包人协商一致的专用条款。
1.11 承包合同:指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组成。
1.12 工程建设标准:指与承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发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13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承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4 报价书:指由承包人根据承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承包工程,向发包人提出的承包合同报价。在发包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
1.15 中标通知书:指由发包人发出的确定承包人中标的通知。
1.16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完成承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8合同价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承包合同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9追加合同价款:指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20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承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1 书面形式:指承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2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3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4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5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条款之外的总包合同内容。
(5)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6)承包人的投标函及报价书;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
(8)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内容。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更多免 费素材,微信lbgzkf1】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 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
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3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承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发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关于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3发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承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承包合同
5.1 承包人对有关承包工程的责任
承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承包合同中与承包工程有关的发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
6、指令和决定
6.1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
就承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应执行经发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承包合同的附件。
7.3 发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承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发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承包人要求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如发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发包人应给予承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承包人违反承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
7.4 项目经理应按承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承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发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7.5 发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承包项目经理
8.1 承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8.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8.3承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承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承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8.4 承包人如需更换承包项目经理,应提前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5 发包人可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承包项目经理。
9、发包人的工作
9.1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承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承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承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承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承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4)开工前应做好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工作,为承包人提供确保承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承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承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承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6)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发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延误的工期。
10、承包人的工作
10.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1)承包人应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对承包工程进行设计(承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承包人在审阅承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承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承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发包人。
(2)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发包人确认后在承包工程中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3)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承包人不能按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承包工程如期竣工。
(4)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承包人方可执行。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
(6)、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承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承包合同有关的承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承包人应提供方便。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应负责已完承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8)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0.2 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11、承包合同解除
11.1 如在承包人没有全面履行承包合同义务之前,由于发包人原因承包合同解除,则发包人应提前通知承包人解除承包合同。终止承包合同时,承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价款、承包人员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等补偿。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为承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给发包人,由发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格支付给承包人。
12、转包与再承包
12.1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承包给具有相应劳务承包资质的劳务承包企业。
三、工期
13、开工与延期开工
13.1 承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发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发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3.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13.3承包人同意按照发包人承诺工期开工施工,发包人必须保证承包人材料供应,水电交通通畅,如果因为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停工或窝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增加的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因发包人原因(含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承包人窝工超过七天,承包人发生的窝工费用及人员调遣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工期延误
14.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承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承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
(2)发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
(3)项目经理未按承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承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非承包人原因的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5)不可抗力的原因;
(6)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4.2 承包人应在14.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5、暂停施工
15.1 发包人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16、工程竣工
16.1 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6.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质量与安全
17、质量检查与验收
17.1质量要求:
17.1.1承包人应满足发包人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并能满足发包方对顾客的一切质量目标的承诺。
17.1.2承包人工程开工前制定和建立针对本工程所需的质量保证体系,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质量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书原件,交发包人审查合格后持证上岗,并保证体系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始终在岗,保证体系有效运行,满足发包人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17.1.3承包人工程开工前,向发包人提供针对本工程所需的企业专项资质(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证书,交发包人审查。
17.1.4承包人焊接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颁发的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证书,保证持证上岗,并在证书项目允许范围内施焊。
17.1.5焊缝无损检测要求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或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焊缝无损检测,并满足顾客要求。
17.1.6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向发包人提供用于本工程施工用的测量设备(计量器具)清单,提供与其相符的检定/校准证书原件,交发包人审查。
17.1.7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范围做好施工用辅材的采购和管理,保证自供工程材料质量合格率100%,并附有合格证,不合格的材料禁止使用,自供材料的现场管理应满足发包人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17.1.8按发包人的管理要求对材料、成品、半成品、施工机具设备和施工过程的检查、试验状态进行标识,满足发包人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17.1.9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发现的不合格品及时向发包人报告。
17.1.10承包人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质量检查员,施工范围内的专业施工,必须配备相关专业、具有独立工作能力、经验和水平的专职质量检查人员。承包人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到岗,保证严格履行职责。对承包工程的质量进行自检和评定,并保持自检和质量评定纪录,交发包人审查。
17.1.11承包人应允许并配合发包人或工程师进入承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对违反发包人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要求整改,承包人承担整改的责任和费用;
17.1.12承包人施工人员如有违反现场质量管理规定的,发包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和处罚处罚按照项目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17.1.13承包人应完善质量措施,做好产品的防护工作,满足发包人的项目管理要求。
17.2 工程质量标准
承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施工图要求的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7.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质检站。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7.4 承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承包人应就承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应承担的义务。
18、安全施工
18.1承包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禁令》[试行],对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作业人员要清除项目现场,并给予不低于1000元罚款,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双倍赔偿。
18.2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的各种安全、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认真执行本合同订立时,发包人已发布并正式实施的HSE管理体系文件及其它安全管理规定,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8.3承包人应建立安全管理保障体系,施工负责人应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安全资格证书,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承包人不足50人的也应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员。承包人的专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应持有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颁发的《HSE监督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及政府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安全资格证书。
18.4 承包人施工人员要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发包人的各种规章制度,文明施工,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保持现场清洁。如违反现场管理制度和有不法行为,发包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和配合有关部门追究承包人的法律责任。
18.5 承包工程范围的保卫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18.6 发包人对承包人有权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违反发包人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要求整改,承包人承担整改的责任和费用。
18.7承包工程价款中已包含按承包合同额的1%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此款应专款专用,不得挪做它用
18.8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纳HSE风险抵押金,HSE风险抵押金壹万元整,交纳时间在第一次进度款之前,承包人未按规定时间交纳HSE风险抵押金,发包人将优先在进度款支付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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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9、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双方约定的计价标准计算。
19.2下列四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工程量清单计价。按承包人完成的工程数量乘以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4)工程结算总价降点。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结算标准,按结算总价降点确定合同价格。
20、工程量的确认
20.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0天内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或报经工程师计量。发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工程师计量前24小时应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0.2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0天内未进行计量或因工程师的原因未计量的,从第11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0.3 承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发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发包人不予计量。
20.4 对承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21、合同价款的支付
21.1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21.2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0天内,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21.3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1.4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六、工程变更
22、工程变更
22.1 承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承包工程进行变更:
(1)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发包人确认后通知承包人;
(2)除上述(1)项以外的发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
22.2 承包人不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发包人确认的有关承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承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项目经理应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23、竣工验收
23.1工程交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及发包人认可后约定的期限内,承包人向发保人交付符合要求的交工文件二套(一正一副)及竣工图二套。
23.2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进行验收。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发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发包人未能按照总包合同及时组织验收的,发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验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组织验收。
23.3承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承包人原因的,承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23.4 承包工程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
23.5工程经检验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或验收标准,承包人应及时进行整改,构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其以上)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据《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处罚,并负责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永久清理出在发包人的承包注册资格。
24、竣工结算及移交
24.1承包人在工程通过发包人验收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并提交通过竣工验收证明、竣工资料交接证明和质量保修书,以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发包人项目部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后28天内,对结算资料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经审核的结算资料再由发包人有关部门二审、二审完成后,承包结算资料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授权的预算人员和法人授权代表签名并盖章后14日内,连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资料交接证明和质量保修书一并提交发包人工程造价审计机构进行复核、确认。发包人工程造价审计机构收到资料后28天内,组织对工程造价的复核、确认。经复核后的工程造价方可作为双方最终结算的依据。
发包人将复核、确认的工程造价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书面通知发出后15日内视为送达并经承包人确认。
24.2 鉴于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直接影响发包人到能否全面、适当履行与业主订立的合同,并对发包人履行合同的期待利益造成直接影响。因此在出现下列情形时,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延期向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及最终价款的确认)、支付工程价款,直至业主向发包人付清本合同项下的工程价款或全部工程价款。
a)非发包人原因导致业主未依照发包人与业主方订立的合同约定,而对本合同项下的工程价款进行确认、并全部支付的情形。
b)因承包人未能全面、适当履行本合同而导致业主不能向发包人支付全部工程价款的情形。
25、质量保修
25.1 在包括承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承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及期限执行工程总包合同内的相关规定。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26、违约
26.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发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1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承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2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承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3)发包人不履行承包合同义务或不按承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不履行承包合同义务或不按承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顺延延误的工期。
其它约定:承包人同意由于发包人及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窝工、工期延误现象,发包人承担工期索赔并补偿经济损失。
26.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承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发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发包人义务;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提到的如承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提到的承包人将其发包的承包工程转包或再承包;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5)承包人不履行承包合同义务或不按承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6.3 承包人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如承包人有违反承包合同的行为,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发包人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可从本应支付承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
27、索赔
27.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7.2 发包人未能按承包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或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总包合同约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27.3 在承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承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况,承包人可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通过发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索赔报告后21天内给予承包人明确的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索赔成功后,发包人应将相应部分转交承包人。
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的规定及时向发包人提交承包工程的索赔报告,以保证发包人可以及时向发包人进行索赔。发包人在15天内未能对承包人的索赔报告给予答复,视为承包人的索赔报告已经得到批准。
27.4发包人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承包人协助时,承包人应就承包工程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相关通知或其它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发包人能遵守总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
承包人未予积极配合,使得发包人涉及到承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则发包人可在按承包合同约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上述本应获得的索赔款项中适当比例的部分。
28、争议
28.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更多免费素材,微 信lbgzkf1】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8.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承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保密、保障、保险及担保
29、保密
29.1 如根据总包合同,发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承包人应负责承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承包人的保密义务在承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29.2 承包人应承担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生效起对已经提供的, 所有有关工程的设计、设备、施工、生产的知识、经验、资料保密。承包人只能为本合同的目的使用它们,不能为任何第三方所使用。
29.3 承包人有责任使他们的雇员遵照上述规定承担保密义务,这一义务一直延伸到他们离开公司以后。
29.4 承包人提交了符合发包人要求的所有工程交工相关资料,且经发包人代表书面确认接受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归还从发包人处直接获得或间接获得的所有资料,如所有图纸、技术数据以及其它任何资料。
29.5 保密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30、保障
30.1 除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外,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受在承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1)、人员的伤亡;
(2)、承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30.2承包人应按当地政府规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由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不及时造成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引起社会影响的责任和后果完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由此引起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30.3 必要时发包人对承包人所属农民工直接支付工资,但必须经过承包人书面许可。
30.4 由于承包人原因扩散失密而引起的纠纷,由承包人完全负责,并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一切责任。
30.5 由于承包人的设计、施工、制造或工程投料生产而引起的侵犯任何专利权、已注册的设计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导致的一切索赔,承包人应自费进行谈判或诉讼,并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一切责任。
31、保险
31.1 发包人应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承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发包人已经办理的保险视为发包人办理的保险。
31.2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1.3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1.4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2、担保
32.1如承包合同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时,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2.2承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不应超过总包合同中发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的额度。
十、其他
33、材料设备供应
33.1有关材料设备供应的数量、程序及责任均按发包人的有关约定履行。【工艺管线采用流体管,流量计采用一诺公司产品】
33.2总包合同约定就承包工程部分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视为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33.3 除33.2款外的材料设备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34、文物
34.1 发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将涉及承包人施工场地以内需要保护的文物或古树名木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施工中应认真保护,需要采取保护措施时,由发包人承担所需费用。
34.2 承包人在其施工场地内发现文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发包人。
35、不可抗力
35.1 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件处理同总包合同相应条款。
35.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承包人施工场地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35.3 承包人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35.4 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6、承包合同解除
36.1 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承包合同。
36.2 如承包人再承包或转包其发包的工程,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均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6.4 承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后处理均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36.5 承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
37、合同生效与终止
37.1 发包人承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37.2 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的承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37.3 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8、合同份数
38.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38.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1、本合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1.1 本承包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 承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均适用于本承包工程.
2、图纸
2.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 月 日;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套数:____________ 。
2.2 发包人如需委托承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委托范围内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是:无。
2.3 如果制作竣工图、交工资料等需要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图纸、标准的责任和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更多免费素材,微 信lbgzkf1】
3、发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4、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____________ 职务 ____________
5、承包人其他工作人员
承包人应书面向发包人提供其为履行本合同派驻现场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经营负责人及主要工种人员的基本信息,承包人进驻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和主要工种应征得发包人项目部同意。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上述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随时通知承包人更换人员,承包人接到发包人更换人员通知后7日内,必须将有关人员予以撤换。
6、承包人的工作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0条的要求完成各项合同义务,但以下工作应符合本条的约定:
6.1需完成的设计内容和提交时间:____________。
6.2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 天内向发包人项目经理提交承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相应工程进度计划时间为____________;进度统计报表时间为:____________ ;
6.3向发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时间: 。
6.4承包人应投入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1%。(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6.5承包人必须为现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6.6承包人应向委派的项目经理办理书面授权书,明确职权范围,并提交发包人项目部存查。
7、工程量确认
7.1甲乙双方约定罐体建造完工后每月30日提交本月工程量。
8、结算及支付方式
8.1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120万元的合同履约保证金,承包方设备进场,履约保证金发包方可动用。罐体全部完成后发包方在10个工作日内退还50%的履约保证金给承包方,整个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无条件退还承包方履约保证金。
8.2 承包人垫资建造全部罐体完成后,发包人在10日内按双方核定的实际造价的50%向承包方支付罐体工程款项。以后其它工程按每月30号承包方向发包人申报当月工程量的进度,发包人按核定工作量的20%支付进度款。
8.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至结算金额的95%。
9、质保及维修
9.1 质量保修的时间 ____________
9.2 质保金按结算值____________%扣除,待保修期满一个月内无息付清。
9.3 质保期内,承包人施工范围的设施、设备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需在接到发包人通知24小时内给予修复,由承包人维修不及时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权要求赔偿。
10、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11、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中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承包工程”).
12、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以下简称“承包合同价”),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3、承包人向发包人的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承包工程有关的发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发包人承担履行承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承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14、承包人应在合同中如实填写其法定住所、邮政编码、开户银行及账号。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承包人应在变更之日7日内,书面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应对上述信息及其变更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15、合同的生效
15.1 合同附件是合同完整的组成部分。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本合同所列附件中《施工范围及工作责任》、《安全协议书》、《质量保修书》、《现场代表指定通知书》、《劳动报酬支付承诺书》、《承包商现场管理人员一览表》是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如承包人拒绝签署或未及时提交合同附件,发包人可以据此推定合同未生效。在满足前款约定条件后,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代理签字并加盖双方合同印鉴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政编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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