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分类及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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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分类及其说明



版权声明:本文摘自《创业者实战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作者何建湘),版权归本书作者所有。文档仅限购买文档用户本人阅读或者使用,未经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对本文(包括用户自行修订后内容)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存储和传播,如有以上任何行为,将被视作对《著作权法》的侵犯。



所谓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担保合同旨在明确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因此,在融资过程中,尤其是贷款过程中,通常都会用到担保合同。由于担保方式很多,为了帮助大家正确理解各种担保方式的特点与利弊,我们特别将各种担保方式的释义、特点及注意事项,通过以下表格形式予以呈现,从而进一步帮助创业者合理选择恰当的担保方式,并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担保合同类型


释义


特点及注意事项


保证担保


保证是债的担保方式的一种,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


保证是担保他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保证是就主债务履行负保证责任的行为。【更多免 费素材,微信lbgzkf1】


注:保证担保的保证与通常意义上所说的保证是有区别的,这是一种债权担保制度,是具有法律意义的。


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担保需要订立抵押合同,在抵押合同中,抵押权人是接受担保的债权人,抵押人是提供抵押物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抵押物是作为担保债权履行而特定化了的财产。


  


1.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2.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


3.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


4.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担保是以抵押物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控制、支配的权利。所谓控制权,表现在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在抵押期间不得随意处分抵押物。所谓支配权,表现在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对抵押物的价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受偿,是指当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质押担保


质押担保是贷款的一种担保方式,即借款人可以用银行存款单、债券等权利凭证作为质物交贷款银行保管,当借款人不能还款时,贷款银行依法处分质物偿还贷款本息、罚息及费用。


目前对质物有较严格的要求,仅限于银行存款单、国家债券、国有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及银行汇票、银行本票。


且银行存款单必须是此项贷款经办银行的存单,且银行承诺免挂失;凭证式国债仅限于此项贷款经办银行代理发行并兑付的国债。


定金担保


定金担保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成立后或履行前,依照约定向对方支付的一笔金钱,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即使当事人已签订了定金合同,如果未实际交付定金,定金合同也不能生效。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留置担保


留置担保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得到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


其设定的目的,是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在债务人清偿债务之前,债权人有占有留置物的权利。当规定的留置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物,并从所得价款中得到清偿。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义务,债权人应当返还留置物,不得滥用留置权。


1.留置担保,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留置权,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为前提。


2.被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动产。


3.留置的动产与主合同有牵连关系,即必须是因主合同合法占有的动产。


4.留置权的实现,不得少于留置财产后两个月的期限。


5.留置权人就留置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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