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协议
编号:_____________
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
质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质权人(债权人):
出质人(全称):
为保障质权人债权的实现,出质人自愿为 (下称债务人)与质权人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下称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质人承诺【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1.1出质人已合法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授权。
1.2出质人对质物拥有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1.3出质人如实告知拖欠税款、质物已设定抵押等情况。
1.4出质人已就本合同项下质押事宜征得质物共有人同意。
1.5质物不存在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隐蔽瑕疵情况,依法可以流通或者转让。
1.6质物不存在其他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情形。
1.7完全了解主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担保完全出于自愿。
第二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2.1出质人自愿为债务人与债权人形成的下列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人民币(大写金额) 。
2.1.1债权人与债务人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下称债权确定期间),办理以下 项业务,签订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其他法律性文件(在债权确定期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下称“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
= 1 \* GB3 ①人民币贷款
= 2 \* GB3 ②商业汇票贴现
= 3 \* GB3 ③ 商业汇票承兑
= 4 \* GB3 ④银行保函
= 5 \* GB3 ⑤其他业务: 。
2.1.2债权人与债务人已形成的下列主合同项下尚未受偿的债权本金及其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其中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按相应的主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受偿之日止:
币种:人民币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尚未受偿本金(万元)
(表中栏目不够填写可增加附表,增加的附表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2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债权人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质押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2.3本合同担保的每笔业务的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以相关法律文书或者凭证为准。【更多免费素 材,微信lbgzkf1】
2.4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债权人发放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或者提供其他银行信用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评估费、执行费、拍卖费、律师代理费、公证费、公告费等)。
第四条 质物
4.1本合同约定的质物为 ,出质人以质物设定质押。上述质物详见编号为 的质押物清单,该质押物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2质押物清单对质物价值的表述,并不作为质权人对质物进行处分的价值依据,也不构成质权人行使质权的任何限制,其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为准。
第五条 质物的移交和保管
5.1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质物(包括从物)、相关权利证明及保管所需资料交付质权人保管;质权人要求办理登记手续的,出质人应当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相关登记证明文件正本由质权人占管。
5.2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质物。质权人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由此支出的保管费由出质人承担。
第六条 质物的保险
6.1本合同签订15日内,出质人应按照质权人的要求办理
等保险手续;保险期限内主合同债务未清偿完毕的,出质人应当办理续保手续。
6.2出质人应在保险单中注明,出险时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质权人指定的账户。如质物已保险,但未批注质权人为优先受偿人的,应将优先受偿人批注或变更为质权人。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质权人权益的条款。
质权存续期间,保险单正本应由质权人保管。质权存续期间,非因质权人的过错,质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出质人应重新提供质权人认可的担保。如提供物的担保的,应按照本条的约定办理保险手续。
对于保险赔偿金,出质人同意质权人有权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一)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三)用于修复质物,以恢复质物价值;
(四)向质权人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五)出质人提供符合质权人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保险赔偿金自由处分。
6.3质押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单方或者与保险人协商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请求权或者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如保未按约缴付保险费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的,质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出质人承担。出质人同意质权人从其在商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划收上述费用。
6.4质权存续期间,质物发生保险事故的,质权人应及时通知出质人;出质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向保险人索赔,出质人未及时索赔,造成质权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 质权的效力及转让
7.1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分离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
7.2本合同项下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质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转让相应的质权。本合同项下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后,质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不转让相应的质权。
第八条 质物的处分与补充
8.1质权存续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物赠与、转让、抵押或者进行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以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处分质物的,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8.2质权存续期间,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物毁损或者价值减少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恢复质物的价值或者提供质权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九条 被担保债权的确定
9.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项下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确定:
9.1.1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期间届满”包括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以及质权人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的情形;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约定义务或者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质权人有权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
9.1.2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9.1.3质物被查封、扣押;
9.1.4债务人、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9.1.5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质权的实现
10.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有权行使质权、处分质物,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归还顺序按主合同约定执行:
10.1.1任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
10.1.2质权人依主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
10.1.3质权人依主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
10.1.4出质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10.1.5债务人、出质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10.1.6债务人、出质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10.1.7质物毁损、灭失、被征收、被征用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
10.1.8出质人未按质权人要求恢复质物的价值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0.1.9其他严重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形。
第十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1.1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
11.1.1出质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通知质权人:
11.1.1.1经营范围和注册资金发生变更、股权变动;
11.1.1.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11.1.1.3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11.1.1.4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11.1.1.5发生其他不利于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情形。
11.1.2发生11.1.1.1条情形的,出质人应提前30日通知质权人;发生前款其他情形的,应在事后5日内通知质权人。【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11.1.3质权人依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主合同、提前收回贷款的,出质人仍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11.1.4质权存续期间,质物损毁、灭失、被征用等,质权人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质权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11.1.5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展期或增加贷款金额外,无须经出质人同意,出质人仍承担担保责任。
11.1.6在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不成立、无效时,出质人仍须对债务人因主合同的不成立、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在质押物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11.1.7出质人负责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登记、评估、保险、鉴定、公证、提存、过户、保管及诉讼、仲裁等费用。
11.1.8出质人有义务对借款人的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11.1.9出质人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项下质押。
11.2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1.2.1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借款人未依约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
11.2.2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行使质权人权利和实现质权。
11.2.3有权要求出质人协助以避免质物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11.2.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依法转让主债权的,应及时通知出质人。
11.2.5处分本合同项下质物所得,在偿还本合同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剩余的,将剩余部分退还出质人。
11.2.6质权存续期间,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物价值减少的,损害赔偿金应存入质权人指定的帐户。对该损害赔偿金,出质人同意质权人有权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一)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三)经质权人同意,用于修复质物,以恢复质物价值;
(四)向质权人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五)出质人提供符合质权人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损害赔偿金自由处分。
质权存续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的,出质人应重新提供质权人认可的担保。质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11.2.7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的(含债务人自身提供物的担保),质权人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质权人放弃其中部分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出质人同意继续按本合同约定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质押担保;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还有人的担保的,质权人既可就物的担保直接行使实现债权权利,也可就人的担保直接行使索债权,还可就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同时主张权利,以最有效维护、实现债权,出质人对质权人的该选择权已作充分了解,予以充分尊重且对此不行使任何抗辩。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2.2出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主债权本金数额的 %向质权人支付违约金;造成质权人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12.2.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12.2.2未如实告知拖欠税款,以及质物存在共有、争议、已设立抵押、隐蔽瑕疵或者被查封、冻结、监管等情况;
12.2.3未按本合同约定交付质物或者办理登记;
12.2.4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分质物;
12.2.5未按质权人要求恢复质物价值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2.2.6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行为。
12.3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失的,出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2.4 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出质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12.4.1因质权人保管不善导致质物毁损、灭失的;
12.4.2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出质人书面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怠于行使的。
第十三条 质物的返还
债务人或者出质人已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的,质权人应当及时返还质物。出质人应当及时接收质权人返还的质物。出质人不接收的,质权人有权提存质物,费用由出质人承担。出质人未及时接收质物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14.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也可以通过 (仲裁/诉讼)方式解决。仲裁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14.2在仲裁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的使用
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其信用状况,同意质权人将其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同意质权人为业务需要使用并披露其信息。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
第十七条 附则
17.1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及费用清偿之日终止。
17.2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质权人 份,出质人各 份,效力相同。
17.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质权人:(签章) 出质人:(签章)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
出质人:(签章) 出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 : 或者授权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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