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顾问服务合同【土地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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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顾问服务合同【土地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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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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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顾问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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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顾问服务合同

融资顾问服务合同


委托方:


法定地表人:


地址:


顾问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鉴于委托方拟将其所有的若干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项目(下称“本合同项目”)进行转让(或合资、合作),委托方委托顾问方就上述事宜向其提供融资顾问服务。经协商,双方就以下条款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之特殊名词定义


“转让(或合资、合作)”,指以使潜在投资者参与本合同项目建设为目的,通过任何形式对本合同项目实体权益的处置,包括但不限于:


a. 无论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将委托方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部分或全部转让给潜在投资者;


b. 无论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使得潜在投资者取得委托方的股权或间接取得委托方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将委托方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先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号码为: )的股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潜在投资者;同意潜在投资者认购委托方的增资);


c. 同意潜在投资者针对本合同项目进行债权融资,融资所产生的费用及所有的法律责任一概由潜在投资者负责。


“潜在投资者”,指由顾问方推荐介绍的参与本合同项目合作的第三方,包括潜在投资者本身及其指定的参与本合同项目合作的任何第三方。


“ 先生”,包括 先生本人及受其控制的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持有委托方股权或享有委托方权益和本合同项目权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顾问方”特指本合同中受委托方委托的顾问方及由其书面授权的相关工作人员,顾问方人员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所产生的的差旅费用及所有法律责任一概由顾问方负责。


“转让(或合资、合作)合同”,指就“转让(或合资、合作)”达成的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项目的详情


本合同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情况如下:


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四至范围为北起      ,南至          ,东临           ,西至           。


本合同项目在建工程系在本合同项目土地使用权所对应的土地上已开始实施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顾问方的承诺和义务


顾问方应积极认真地把本合同项目介绍给潜在投资者,并及时沟通情况。


顾问方协助委托方做好就本合同项目向潜在投资者的前期沟通及介绍工作,在委托方的协助下,安排潜在投资者实地考察并介绍本合同项目的具体情况,潜在投资的相关费用由委托方负担(潜在投资者自行承担者除外)。


顾问方应积极努力做好顾问介绍,协调有关矛盾,尽力促成委托方与潜在投资者签订转让(或合资、合作)合同。


顾问方应根据潜在投资者的需求,协同委托方一起,本着积极和严谨的原则,解决潜在投资者提出的市场、项目、投资评价等问题,并提供顾问意见,满足潜在投资者的需求。


顾问方承诺在本合同项下所从事的相关工作不会损害委托方的利益,顾问方因自身原因导致所从事的工作产生相应的法律纠纷其责任一概由顾问方负责。


顾问方承诺,其已就签订本合同取得董事会的同意。


顾问方承诺,无论顾问方的股权状况、实际控制人发生何种变化,顾问方都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第四条:委托方的承诺和义务


委托方保证委托事项是合法的。委托方有责任及时、详尽地向顾问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陈述和文件材料,并保证该等陈述和文件材料为真实的、合法的、且不存在误导。


委托方承诺一旦潜在投资者与委托方(视转让(或合资、合作)的具体情况而定)就本合同项目签订转让(或合资、合作)合同,委托方即应承担向顾问方支付顾问服务费的义务。


如果潜在投资者与委托方就本合同项目之外的项目达成合作,如果顾问方就该等项目提供具体的服务,委托方应当承担向顾问方支付顾问服务费用的义务(顾问服务费用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约定执行),如果顾问方没有就该等项目提供具体的服务,委托方不承担向顾问方支付顾问服务费用的义务。


委托方承诺,其已就签订本合同取得董事会的同意。


委托方承诺,无论委托方的股权状况、实际控制人发生何种变化,委托方都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第五条:顾问服务费


考虑到双方的合作诚意,就有关顾问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达成如下约定:


如果委托方将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转让给潜在投资者,委托方应向顾问方支付该等转让合同金额的千分之六作为顾问服务费;如果潜在投资者直接取得委托方的股权或间接取得委托方的权益,委托方应向顾问方支付该等股权转让合同/认购增资合同金额千分之六作为顾问服务费;如果潜在投资者就本合同项目提供债权融资,委托方应向顾问方支付该等债权融资金额的作为顾问服务费。


顾问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如果潜在投资者一次性支付转让(或合资、合作)合同确定的价款,委托方应在收到该价款后三日内向顾问方支付全部顾问服务费;如果潜在投资者分期支付转让(或合资、合作)合同确定的价款,委托方应在收到第一笔价款后三日内向顾问方支付顾问服务费的60%并在收到第二笔价款后三日内向顾问方支付顾问服务费的40%。


在潜在投资者向委托方认可的第三方支付定金的情况下(无论定金支付于转让(或合资、合作)合同签订之前或签订之后),如果委托方没收该定金,则顾问方有权取得所没收定金的20%作为顾问服务费。


转让(或合资、合作)合同签订后,如果委托方收到潜在投资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转让(或合资、合作)价款,并且在顾问方正常开展工作没有提出或故意设置障碍给委托方的情况下,因委托方单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转让(或合资、合作)合同没有继续履行,顾问方有权要求委托方按照转让(或合资、合作)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支付顾问服务费。


如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委托方自行(成交客户为非顾问方推荐之潜在投资者)将恒邦新城项目转让出去,则在转让合同签订之日,委托方与顾问方签订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自行负担,也不再向对方承担任何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诚信原则


如果委托方与潜在投资者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能就转让(或合资、合作)达成协议,则在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后,未经顾问方的事先书面同意,委托方(或其关联公司)/吴国辉先生不得再与该潜在投资者(或其关联公司)针对本合同项目进行协商并签订合作协议,否则委托方应当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支付顾问服务费。


如果委托方以其关联公司的名义,直接或间接地与潜在投资者(或其关联公司)签订本合同项目的转让(或合资、合作)合同,委托方应当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支付顾问服务费。


顾问方作为本合同项目的投资顾问,顾问方在此期间应积极推动潜在投资者与委托方进行实质性洽谈,并协助委托方和潜在投资者达成转让(或合资、合作)合同。


如果本合同有效期内委托方未能与潜在投资者达成转让(或合资、合作)合同,委托方无需向顾问方支付顾问服务费,但在潜在投资者已支付定金且该定金被没收的情况下,顾问方有权取得所没收定金的20%作为顾问服务费。


第七条:合同生效及修改【更多免费 素材,微信lbgzkf1】


1、本合同经双方签订后生效,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合同。


第八条:有效期限


1、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18个月内有效。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构成违约行为,守约的一方(“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的一方(“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其违约行为;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拒不纠正的,则应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解释。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的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本合同中任何条款因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因其他原因而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则该条款受影响的部分应被视为删除。但该条款受影响的部分的删除不影响该条款其他部分以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除非另有规定,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之任何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等权利。单独或部分地行使任何权利也不应妨碍对其他权利的行使。


以下附件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签字页,无合同正文)



委托方(盖章): 顾问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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