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合同协议书范本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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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合同协议书范本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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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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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更多免费素材,微 信lbgzkf1】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抵押权人):


法定代表人:


 


为了确保                     (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部分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合同。 


第一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最高债权额


第一条 本合同项下的主合同选择为如下方式:


1、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                     》,该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用款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2、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在本合同第3条约定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内连续签订的多个《                     》均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主合同债务人在任一时点使用中尚未清偿的所有本金数额不超过本合同第2条约定的限额,但在该限额内,主合同债务人对已清偿的本金额度可申请循环使用。 


第二条  甲方所担保的本金余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其具有以下含义:


本金余额最高限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第5条约定担保范围内的所有应付款项,甲方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条约定具有以下含义:  


1、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借款业务,则每笔借款的发放日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


2、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票据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提货担保书)业务,则乙方对汇票进行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提货担保书)的日期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 


第三章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四条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依主合同项下每一具体业务合同(或契据)之约定。具体业务合同(或契据)约定的到期日或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均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开立/出具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对外付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第四章  抵押担保的范围


第五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第2条约定的被担保之最高主债权本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包括利息、罚息、复利、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抵押财产的费用、诉讼费、拍卖费、公告费、送达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上述范围中的应付款项,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本金余额最高限额。


第六条  对于乙方在本合同下所得的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其债权:


1、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


2、损害赔偿金;


3、复利;


4、罚息;


5、利息;


6、本金。


乙方有权变更上述顺序。 


第五章  被担保债权的确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


1、本合同第3条约定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届满;


2、依据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主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前到期;


3、依据本合同第17条约定乙方提前行使抵押权的;


4、法律规定的被担保的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发生以下效力:


1、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未清偿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或者是否附加有条件,均属于被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2、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本合同第5条中约定的除本金外的所有款项,不论在确定时是否已经发生,均属于被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3、自被担保的债权确定之日起,至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若主合同债务人发生未依约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形,则乙方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


第六章 抵押财产


第九条 甲方提供的抵押财产为                     。该抵押财产的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等详见如下附件:


1、《(动产)抵押财产清单》;


2、《(房地产)抵押财产清单》;


3、《(在建建筑物)抵押财产清单》;


4、《(交通运输工具)抵押财产清单》;


5、《(在建船舶、航空器)抵押财产清单》;


6、《                     抵押财产清单》。


第十条 甲方所提供的抵押财产的合计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        元)。本(评估)价值仅具有参考价值,抵押财产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财产的价款(或净收入)为准。 


第十一条  作为抵押财产的全部产权或使用权凭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和相应资料,如乙方认为有必要,可要求甲方提交给乙方保管。


第七章 抵押财产的占管


第十二条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由甲方占管和使用。甲方在占管期间应对抵押财产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维修保养,保证抵押财产完好无损,乙方有权检查抵押财产的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 抵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乙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 


第八章 抵押权的实现


第十四条 被担保的债权确定后,若主合同债务人发生未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形,则乙方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 


第十五条 如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的(包括主合同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向乙方提供的抵押/质押担保),则甲方对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甲方放弃任何其它担保的优先抗辩权;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对主合同债务人财产享有的抵押权/质权、变更抵押权/质权的顺位或内容,造成乙方在上述抵押权/质权项下的优先受偿权丧失或减少时,甲方承诺对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第十六条  乙方在行使抵押权时,有权采取如下方式:


1、与甲方协商,将抵押财产折价以抵偿债务或以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请求人民法院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权,并以所得款项提前清偿债务:


1、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拒绝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危及乙方的抵押权;


2、甲方有诉讼、仲裁或重大行政案件,可能对抵押财产有不利影响;


3、甲方破产、歇业、被申请破产整顿、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


4、依主合同或主合同项下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


5、甲方有本合同第 28 条行为的;


6、出现使乙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乙方依据本合同处分抵押财产时,甲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十九条 如主合同项下债权为外币,乙方按本章约定处分抵押财产后,按处分抵押财产取得款项之日乙方公布的外汇现汇卖出价将处分抵押财产所得的款项折算抵偿。


第九章 保险


第二十条 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以前,应按乙方要求到甲乙双方协商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抵押财产的保险手续。保险合同应经乙方认可,其中不应有任何损害或限制乙方权益的条款。 


第二十一条 主合同债务人未清偿全部债务之前,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作为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存入乙方指定账户待债务到期后清偿或提前清偿债务。


第二十二条 在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未清偿之前,甲方应一直维持保险有效。 


第二十三条 在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应将抵押财产的保险单正本交由乙方保管。 


第二十四条 在本合同终止前,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乙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亦不得有任何导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行为。 


第十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拥有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并履行本合同;


2、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全部内部授权手续均已办理完毕并充分有效。甲方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不会与其现行章程和内部规章或对甲方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及其他文件相抵触;  


3、甲方保证是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有权处分者。抵押财产如为共有,已取得共有人同意;


4、甲方保证设立本合同的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或造成不合法的情形,其抵押担保的意思表示是自愿、真实的;


5、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在抵押前未被出租,或虽已出租但已书面告知乙方及承租人;如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设定抵押后如再出租的,甲方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告知乙方;


6、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有关抵押财产的全部产权或使用权凭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7、甲方承担本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法律规定应由甲方承担的税费、财产保险等费用;


8、在本合同终止前,未经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终止前,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抵押财产馈赠、转让、出租、再抵押给他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9、在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甲方有义务采取措施避免侵害;


10、主合同债务人擅自变更资金用途的,除非乙方与其恶意串通,否则,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以及因挪用资金而产生的罚息等均承担担保责任。


11、在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债权得以全部清偿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解除本合同项下的抵押;


1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甲方发生合并、分立、解散、停业等情况,须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若甲方变更地址、名称、法定代表人,应在变更后七日内通知乙方。


13、主合同项下借款可用于借新还旧,甲方对此种情况自愿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十六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款项清偿本合同抵押权担保范围内全部债权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


2、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甲方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乙方有权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3、在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按期得到清偿后,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注销抵押登记,乙方如保管有抵押财产产权或使用权凭证、有效证明文件等,应退还甲方。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 甲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全额赔偿,赔偿范围适用本合同第5条约定的抵押担保的范围:


1、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立抵押等情况的;


2、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抵押财产的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


3、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


4、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任何义务的。


第二十九 本合同生效后,如甲方拒绝配合乙方办理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抵押登记手续导致主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应按被担保本金余额的最高限额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条 如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任何一方无法依本合同履行其义务时,该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对方,并提交由当地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不可抗力发生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三章 抵押登记


第三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办理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甲、乙双方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 


第十五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


1、本合同经甲方(及其共有产权人,如有)签字,并经乙方加盖公章,且乙


方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名章;


2、本合同约定的抵押物均已办妥抵押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六章 附件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通知


1、抵押人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均真实有效。其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均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信息寄/送至贷款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该等信息变更在他方收到更改通知后生效。


2、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贷款人对抵押人的任何通知,均有权选择以下任一方式进行。通知方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被通知方者为准。就同一事项,贷款人对被抵押人发出一份以上通知且通知内容不同的,除非在通知中另有明确说明,以通知发出时间在后的为准。


(1)公告,以贷款人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


(2)专人送达,以被通知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3)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抵押人的通讯地址,以寄出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视为送达日;


(4)传真、移动电话短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抵押人的传真号码、移动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3、抵押人确认并同意,除非贷款人收到抵押人关于变更通讯地址的书面通知,抵押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即是法院向其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地址。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乙方、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及                     各执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三十八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甲方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四十条 甲方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向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并报送其名称、注册地址等基本信息、其在本合同项下业务活动和履约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信用信息、不良信息(包括未按照本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其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本页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签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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