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具订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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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具订货合同


合同编号: 20170706006


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江门市江海区恺嘉照明电器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灯具名称、单位、数量、安装区域、商标等见附件(灯具报价单)。


  第二条 交货时间、地点及运输:


  1、交货时间: 年 月 日前,收取订金起5-7天,遇到不可抗力因数除外。


  2、交货地点:东莞


  3、运输:乙方负责装车并运输至交货地点。


  第三条 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32076.7元整,总价款中含材料制作及配件费(光源在内)、包装及装卸运输费,含普通增值税费,不包含安装调试费。


  第四条 质量标准:


  1、乙方所供灯具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效果或样式)并结合装饰现场的尺寸要求。


  2、灯具的材料质量、规格等应按照附件中的要求执行并满足国家标准及其相关规范。


  第五条 包装(物)标准和验收标准的约定:


  1、乙方按照灯具的正常属性进行正确包装,确保灯具产品的正常运输不受损坏,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破损、缺失等由乙方负责。


  2、验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验收,并结合甲、乙双方确认的灯具图纸所标的款式和数量等进行验收。【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3、甲方可随时对产品的安装、调试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办理验收及合同履行中的其它事宜。


  4、乙方保证按合同及甲方要求供货,并保证产品质量符合甲方的要求;


  第六条 结算方式:


1、合同签订2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人民币 5739元整作为定金(即总价款的20 %),因账号问题没支付;


  2、乙方收到定金后按排生产,货甲方工地,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80%,乙方收到货款交货。


 3、不留质保金。


  4、本款项支付一律现金或转账结算。


  第七条 安装调试及安全责任的约定:


  1、乙方只负责供货,不负责安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付款,每日按应付款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不能按时、按质(量)供货,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双倍返还甲方支付的定金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20%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第九条 保修:


  1、乙方应按照国家规定对产品提供免费保修服务(免费保修期最短不少于一年),实行终身维修。若因甲方使用不适当造成损坏或保修期满后需保修,乙方适当收取维修成本费。


  第十条 其它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用书面形式进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合同履行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 乙方(章):江门市江海区恺嘉照明电器厂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卢梅花


开户行: 开户行:


帐 号: 帐 号:4405 0110 2550 0000 0150


电话: 电话:13929209066


联系人: 联系人:卢梅花


地址: 地址:江门市高新区明辉路17号3栋1楼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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