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
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合同 【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以下称“项目合同”),是指政府主体和社会资本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实施所订立的合同文件。
本条就项目合同全局性事项进行说明和约定,具体包括合同相关术语的定义和解释、合同签订的背景和目的、声明和保证、合同生效条件、法律适用。
1.1 术语定义和解释
1.1.1 定义
凡经定义的术语,在项目合同文本中的内涵和外延应与其定义保持一致。
需要定义和解释的术语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本合同: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PPP项目合同,包括全部附件,乙方的磋商响应文件、甲方的竞争性磋商文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补充修改合同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本项目:指 中心城区一期地下综合管廊工程PPP项目,具体包括项目投资、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等涉及的全部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的主体工程、项目相关的迁移工程、交通、绿化、亮化、道路恢复工程、管理中心及其他附属工程等,以及其他与本项目有关的、市政府指定的部门要求项目公司承担的维养工作。
甲方:
乙方:
项目公司:指甲、乙双方为实施投资、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移交本项目而按照本合同约定设立的企业法人。
建设运营期政府补贴总累计值:指乙方为本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移交目的提供符合本合同标准而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项目全部建设成本、管理运营成本及合理回报等。金额按照本合同公式计算。
项目全部建设成本:指项目公司为本项目建设符合法律及本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标准的公共资产所投入的资本性总支出,包括项目前期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关费用以及为完成本工程所发生的主体及配套费等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达到使用所发生的所有开支、费用、税金等。
年度运营成本:指项目公司按照相关行业规范、标准及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运营本项目而投入的经营性支出及中修、大修、检测支出、日常维护管理及清扫保洁等服务费用。
合作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
项目文件: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本合同及附件、补充协议;
(2)乙方的响应文件;
(3)甲方的竞争性磋商文件;
(4)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更多免费 素材,微信lbgzkf1】
项目资产:指项目公司投资形成的资产及相关设施,包括但不限于:
(1)本项目的主体工程、项目相关的迁移工程、交通、绿化、亮化、道路恢复工程、管理中心及其他附属工程等;
(2)项目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
(3)管理养护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
项目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的主体工程、项目相关的迁移工程、交通、绿化、亮化、道路恢复工程、管理中心及其他附属工程等。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法律变更:指在本合同生效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
批准: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为乙方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
监理工程师: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
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按监理合同约定。
建设履约保函: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项目投资、融资、建设、竣工验收、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运营维护保函提交等义务的担保函。
运营维护保函: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项目运营绩效、服务质量标准达标情况、安全保障、移交保函提交等义务的担保函。
移交保函: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移交等义务的担保函。
建设期:指自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的期间。
开工日:指项目工程开始施工之日,即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之日。
使用日: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的次日为使用日。
运营期:
争议解决程序:指本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的程序。
终止通知: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终止意向通知: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生效日:指甲乙双方盖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之日。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条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作的任何日期。
终止日:指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日期。
移交日期:指合作期届满之日(适用于本合同期满终止),或经双方约定的移交项目资产的其他日期。
经济损失:指造成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支付给第三方的费用、赔偿金、违约金等,主张权利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服务费、鉴定费、差旅费、必要的交通费等,除非合同条款中另有所指。
1.1.2 解释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
在本合同中:
协议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协议或文件;
“元”指人民币元;
条款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条款或附件;【更多免费素 材,微信lbgzkf1】
一方、各方:指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人或该方的受让人;
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本合同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职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
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本合同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合同的当然解释,本合同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
1.2 签约背景及签约目的
1.2.1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三部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等政策文件规定,积极创新 市公共服务领域投融资模式,拓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筹资渠道,探索釆取PPP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维护,承担合作期限内项目经营管理。
1.2.2 为能够在最大限度内选择社会资本方,提高竞争性、择优率,同时也可以在较大程度上避免社会资本方遴选过程中的寻租行为。经市政府批准, 有限公司组织了公开、公平、公正的PPP竞争性磋商采购,经综合评审,乙方成为本项目的成交供应商。待乙方按照合资协议(详见第四部分)的约定在 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权利义务由项目公司承继。项目公司承继乙方的权利义务后,并不免除乙方在本合同中的义务。项目公司成立后,乙方保证项目公司向甲方出具承受本合同项下应由乙方和项目公司承担权利义务的书面确认函。
1.2.3 本项目实行 的运作方式。市政府授予甲乙双方共同设立的项目公司,享有投资、建设和运营本项目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甲乙双方共同设立的项目公司是为实施本项目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项目而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1.3 声明和保证
本合同各方需就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及履行合同的相关事项加以声明和保证,并明确项目合同各方因违反声明和保证应承担相应责任。主要内容包括:
(1)关于已充分理解合同背景和目的,并承诺按合同相关约定执行合同的声明。
(2)关于合同签署主体具有相应法律资格及履约能力的声明。
(3)关于合同签署人已获得合同签署资格授权的声明。
(4)关于对所声明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保证或承诺。
(5)关于诚信履约、提供持续服务和维护公共利益的保证。
(6)其他声明或保证。
1.4 合同生效条件
1.4.1 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乙方提交建设履约保函。
本合同由 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1.4.2 未满足前提条件的后果
合同未生效,违约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提取磋商保证金。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达成前提条件,且甲方未书面同意豁免该前提条件时,甲方有权提取磋商保证金。
1.5 法律适用
本合同条款均以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为适用依据。
第二章 合同主体
2.1 政府主体
2.1.1 主体资格
本合同甲方为 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系市政府授权的本项目的实施机构及政府方出资人,具体负责本项目的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系本项目的监督管理单位,监督管理本项目的实施。
2.1.2 甲方的权利义务
(1)协助实施项目谋划、咨询、论证,科学确定工程建设规模、标准;
(2)协助项目公司办理本项目环评、可研、规划、施工等审批手续,申请省乃至国家部委试点项目等;
(3)负责或协调将本项目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通至项目公司指定地点;协调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本项目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匹配本项目建设进度及年度计划安排等;
(4)协助组织设计、监理单位控制工程建设的规模、标准和投资,对工程设计优化、变更和暂列金使用进行审核实施,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5)协助项目公司报送工程结算评审资料,配合市审计部门进行工程复审审计;
(6)负责或协助其他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对设施运营及维护进行管理和监督;协助监督项目公司履约情况;
(7)监管或协助其他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公司日常管理维护行为进行考核、评分;
(8)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2 社会资本主体
2.2.1 主体资格
本合同乙方为 公司,系本项目经采购程序确定的成交供应商。
2.2.2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城投集团共同投资设立本项目的项目公司;
(2)在合同期限内严格按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负责本项目投资、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管理,确保项目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确保项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确保资金合法性;
(3)保障其负责本项目的工作人员为响应文件确定的管理人员,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随意变更;
(4)承担所建工程的维稳、信访责任;
(5)负责督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对不履行或无法履行质量保修责任的,承担其保修责任;
(6)接受政府方及各职能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与管理,配合政府方及有关部门完成有关工作。但此项监督和管理不免除乙方应尽的合同义务和法律责任;
(7)以施工总承包方式对项目进行建设,并能够满足本合同相关要求。
2.3 对项目公司的约定
2.3.1 项目公司设立
甲乙双方以设立项目公司的方式实施合作项目,并签订合资协议。
2.3.2 项目公司的权利义务
(1)在合同期限内严格按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负责本项目投资、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管理,确保项目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并确保项目资金及时到位,独立进行项目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使用;
(2)负责办理后续各项审批手续,完成本合同约定全部建设内容,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安全与文明施工等符合相应标准和规范要求,承担与工程建设、运营维护管理等有关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3)按照本合同约定和设计文件,自行承担建设期、运营维护期内费用、责任和风险;
(4)及时支付工程费用和农民工工资,本项目所涉及的劳务工资等,均纳入甲方的财务监管内容,项目公司在甲方监督下直接向最终劳务提供者发放;
(5)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与《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规定等相关规定,在甲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 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处的监督下,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6)承担本项目日常维护管理及清扫保洁责任,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和日常考核;
(7)及时组织提报工程结算报审资料,配合结算审计及结算复审,按合同约定获取服务费用;
(8)经各行业主管部门正常批准的占、挖道路及绿地等行为,如对本项目产生影响,批准部门或施工单位应征得项目公司同意;
(9)由于城市发展等原因,政府需在本项目涉及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等行为,项目公司应予以配合;
(10)如甲方需进行项目申报或申请国家、省、市专项资金的,乙方及项目公司有义务提供协助;
(11)应积极利用本项目申报国家相关课题及/或质量、文明施工等奖项,对所获的物质奖励部分,作为项目公司的收益;
(12)在本合同运营期内,日常运营管理应该能够满足正常使用需要,对运营期内发生的一切设施损坏进行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
(13)根据相关规定对入廊单位进行管理,并积极配合管线入廊单位的相关工作;
(14)按相关配套收费文件规定收取一次性入廊费或分期租金、运营维护费等相关费用;
(15)运营期满或经双方约定的其他移交日期到期,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给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部门。
2.3.3 股权变更限制
(1)锁定期
项目公司的股东应确保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年之内(含),任何原始股东都不应转让(包括向项目公司其他股东和/或任何股东的关联公司和/或任何第三方)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除非应法律要求或报经市政府预先批准。
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年之后,经项目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和市政府事先书面同意,项目公司的股东可以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但受让方应满足本协议约定的技术能力、财务信用、运营经验等基本条件,并以书面形式明确承继原股东方在项目公司项下的权利及义务。
(2)违反股权变更限制的后果
一旦发生违反股权变更限制的情形,将直接认定为乙方的违约行为,情条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三章 合作关系
3.1 合作内容
3.1.1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市中心城区一期地下综合管廊工程PPP项目
3.1.2 项目地点
项目地点: 市 区
3.1.3 项目范围
指 市中心城区一期地下综合管廊工程PPP项目,具体包括项目投资、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等涉及的全部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的主体工程、项目相关的迁移工程、交通、绿化、亮化、道路恢复工程、管理中心及其他附属工程等,以及前述工程的环卫保洁工作和其他与本项目有关的、市政府指定的部门要求项目公司承担的维养工作。
3.1.4 特许经营权
经 市政府批准,授予项目公司在合作期限内享有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项目公司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对本项目进行投资、融资、建设、运营和移交。双方可另行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3.2 项目的合作期限
3.2.1 合作期的确定
本项目合作期暂定 年(包括建设期、运营期和移交期)。
3.2.2 合作期的顺延
建设期合理顺延的,上述合作期可相应顺延。
3.2.3 合作期限的结束
导致项目合作期限结束有两种情形: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或者项目提前终止。
3.3 合同价款
政府补贴十年总累计值:人民币(大写) (¥ 元)
上述报价中包括:
(1)项目全部建设成本:人民币 万元;
(2)年度运营成本:人民币(大写) (¥ 元)
(3)合理利润率调整系数: ;
(4)年度折现率: ;
合作期内,合理利润率调整系数和年度折现率不得调整,合理利润率最高不超过 %。
3.4 付费机制
3.4.1 付费类型
采取PPP合作模式的政府补贴测算。根据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的相关规定,本项目采取可行性缺口补助模式,政府承担部分运营支出责任,设定政府每年直接补贴付费数额的计算公式为:
政府补贴的计算:
根据财金[2015]21号文要求,对政府付费模式的项目,在项目运营补贴期间,政府承担全部直接付费责任。计算公式为:
3.4.2 付费方式
本项目采用可行性缺口补助模式。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每 个月支付一次,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进入运营期后,本项目将釆取绩效考核。由市住建局或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相应设施维护标准、绩效考核打分办法,进行日常监管考核,并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及合同约定按期核算绩效考核评分。根据如下公式计算,并按季支付。
上述公式中的运营维护费收入,也包含分年度的入廊费等其他收入。
本合同暂定年度运营维护费收入人民币 万元,待相关配套文件出台后,再作相应调整,若今后实际收取收入大于人民币 万元,大于部分抵顶年度财政补贴;若实际收取收入小于人民币 万元,缺口部分由市政府通过年度财政补贴补足。
争取的用于本项目的上级奖励或补贴,及相关配套文件出台后收取的一次性入廊费用或分期租金,予以冲抵建设投入或财政补贴。
若乙方不能按相关配套文件及实际情况收取一次性入廊费用或分期租金、运营维护费等相关收入,应收未收部分不予支付财政补贴。
3.5 项目资产权属及风险转移
3.5.1 资产权属
在项目资产移交前,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归项目公司,使用权归市政府。
3.5.2 风险分配原则
(1)最优风险分配原则。在受制于法律约束和公共利益考虑的前提下,风险应分配给能够以最小成本(对政府而言)、最有效管理它的一方承担。
(2)风险收益对等原则。既关注社会资本对于风险管理成本和风险损失的承担,又尊重其获得与承担风险相匹配的收益水平的权利。
(3)风险可控原则。应按项目参与方的财务实力、技术能力、管理能力等因素设定风险损失承担上限,不宜由任何一方承担超过其承受能力的风险,以保证双方合作关系的长期持续稳定。
3.5.3 政府与社会资本间的风险分配机制
按照风险分配的上述基本原则,本项目的核心风险分配框架如下:
(1)融资、设计(就本项目而言,指设计优化,如需)、建设、运营管理等风险主要由乙方承担;
(2)政策、法律变更风险等主要由甲方承担;
(3)不可抗力风险等由双方合理共担。
政府与社会资本分险分担框架表
风险分类
风险内容
甲方承担
乙方承担
双方共担
政策风险
特许权收回、政府干预、用地
√
法律风险
重要法律变更、税收法律调整
√
配套及支持风险
前期动迁、道路、市政配套等
√
支付风险
政府付费或补贴履行
√
出资风险
按协议约定足额出资
√
融资风险
按约定及时融资到位
√
成本超支风险
建设成本或运营成本超出预期
√
财经风险
通货膨胀、利率变化、外汇风险等
√
设计建设完工风险
设计变更、建设风险、质量风险、第三方违约风险、安全风险、技术风险、完工风险等
√
运营管理移交风险
运营风险、安全管理风险、第三方违约风险、维护风险、移交风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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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风险
竞争、管理水平等
√
合同协议风险
合同、协议不完善或约定不明
√
环保风险
对环境的影响
√
审批风险
决策审批延误
√
自然灾害风险
台风、地震、洪水等
√
社会异常事件风险
罢工、骚乱
√
其他不可抗力风险
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控制
√
应急风险
出于社会或公益或安全需要
√
剩余风险
双方未考虑到的未知风险
√
3.5.4 风险转移
项目公司承担移交日期前项目资产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政府方的违约或不可抗力所致。
3.5.5 其他
该项目所涉及的政府补贴是否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的相应税收风险,由于目前国家未出台有关文件,暂按不缴纳来考虑。此风险属于应由甲方承担的税收法律、法规风险调整范围。
3.6 项目用地
本项目暂不涉及土地拆迁补偿、征地等费用。
3.7 合作履约担保
3.7.1 建设履约保函
(a)建设履约保函的提供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前且在磋商保证金退还之前,向甲方提供甲方可接受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建设履约保函,其格式应为甲方同意的其他格式,作为其履行在本合同下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义务和其他违约赔偿义务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
(b) 建设履约保函的解除
建设履约保函在竣工验收合格且乙方提交运营维护保函之日到期,乙方无尚未履行完毕的建设期内的相关义务的,甲方应在到期日起 个工作日内退还建设履约保函。
(c) 恢复建设履约保函的数额
如果甲方在项目合作期内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取建设履约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应确保在甲方提取后的 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履约保函的数额恢复到本合同约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建设履约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甲方提取建设履约保函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免除乙方不履行本项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责任和义务。
乙方未在前述期限内补足或恢复建设履约保函相应金额的,甲方有权发出催告,乙方应在催告之日起 日内予以补足;乙方在前述期限内仍未补足的,则甲方有权提取建设履约保函项下的余额,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d)如乙方未提交建设履约保函,则本合同不生效,乙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采购人有权取消乙方的成交资格。
3.7.2 运营维护保函
(a)运营维护保函的提供
乙方应在项目使用日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运营维护保函,其格式应为甲方接受的其他格式的银行保函,作为其履行整个运营期义务的保证。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
(b)运营维护保函的解除【更多免费素材,微 信lbgzkf1】
运营维护保函在合作期限届满之日到期,乙方无尚未履行完毕的项目运营期内的相关义务的,甲方应在到期日起 个工作日内退还运营维护保函。
(c)恢复运营维护保函的数额
如果甲方在项目运营期内根据本合同的有关约定提取运营维护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应确保在甲方提取后的 个工作日内,将运营维护保函的数额恢复到本合同约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运营维护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甲方提取运营维护保函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免除乙方不履行维护本项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责任和义务。
3.7.3 移交保函【更多免费素材, 微信lbgzkf1】
(a)移交保函的提供
乙方应在运营期结束前 日内向甲方出具移交保函,担保事项为:乙方按照约定时间完成移交、项目设施恢复性大修、项目设施存在隐蔽性缺陷等。其格式应为甲方接受的其他格式的银行保函,作为其履行移交义务的保证。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
(b)移交保函的解除
移交保函在移交结束之日到期,乙方无尚未履行完毕的移交的相关义务的,甲方应在到期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移交保函。
(c)恢复移交保函的数额
如果甲方在项目移交完成前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取移交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应确保在甲方提取后的 个工作日内,将移交保函的数额恢复到本合同约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移交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甲方提取移交保函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免除乙方不履行移交本项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投资及融资方案
4.1 项目总投资
4.1.1 投资规模
本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最终审计认定价款为准。
4.1.2 投资计划
年完成投资人民币 万元;
年完成投资人民币 万元。
4.1.3 投资控制责任
乙方对本项目总投资承担投资控制责任,并承担全部超支责任。
4.2 融资方案
4.2.1 项目公司注册资金(项目资本金)及出资方式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全部为货币出资。其中:
甲方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乙方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4.2.2 债务资金的资金来源及融资安排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差额由项目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予以解决,如项目公司不能顺利完成项目融资的,则由乙方提供借款、补充提供担保等方式解决,以确保项目公司的融资足额及时到位。项目公司可以将其在项目合同项下的各项权益及拥有的资产设置抵押、质押或以其它方式设置担保权益。因上述融资产生的风险及支出责任由项目公司和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4.2.3 资金到位计划
注册资本到位:根据本项目建设进度,甲乙双方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同步出资,并于公司成立后 个月内将出资足额及时到位。
融资到位计划: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个月内到位人民币 万元;6个月内到位人民币 万元; 个月内到位人民币 万元; 个月内到位人民币 万元; 个月内到位人民币 万元。
4.3 资金管理
项目公司独立进行建设期和运营期的资金使用和财务核算。
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融资资金只能用于履行本合同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本合同生效日起 日内,乙方和项目公司应在当地银行设立资金专户,甲方有权查看账户资金使用情况,乙方和项目公司应给予配合。
乙方对工程相关单位的工程进度款支付,须按相关工程合同的约定执行,不得违约拖欠。对支付情况,甲方有权核实,对不按时支付的,甲方将从其建设履约保函中代为支付,金额不足部分将从政府补贴中扣除,情条严重的将解除本合同。
4.4 直接介入权
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当项目出现融资未到位等财务风险,威胁或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时,甲方可要求乙方和项目公司改善管理、增加投入,或市政府指定的合格机构依据本合同中的直接介入条款接管项目代位行使乙方权利。
但在任何情况下,甲方行使介入权均不应被视为项目设施所有权的转移或甲方以其行为承担或承诺承担本归属于乙方的项目设施所有权人的义务,同时亦不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全部义务。
第五章 项目的建设
5.1 建设要求
5.1.1 前期工作
在开工日或先于开工日,本项目已完成的前期工作,包括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及报批、立项及可研编制、测勘、初步设计及审查、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编制、工程监理等,已垫付的费用,项目公司设立完成后 个工作日内由项目公司予以偿还;对于未支付完毕的费用,由项目公司向服务单位支付剩余费用。
5.1.2 建设内容
乙方和项目公司应自行承担项目全部建设费用和有关的建设风险。本项目工程建设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的主体工程、项目相关的迁移工程、交通、绿化、亮化、道路恢复工程、管理中心及其他附属工程等,具体以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5.1.3 乙方及项目公司应按以下要求完成所有建设工程:
(1)本项目建设投资由乙方承担,建设投资包括项目前期勘察、设计、监理费等相关工作费用以及为完成本工程所发生的主体及配套费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达到使用所发生的所有开支、费用、税金等;
(2)乙方应申请并及时获得从事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政府部门的各种批准,并使其保持有效,承担所有获得上述批准所需要的费用和支出;
(3)根据下列规定实施建设工程:
(a)适用法律;
(b)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
(c)本合同对项目建设的其他所有要求。
(4)在施工过程中须遵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以保护生命、健康、财产和环境,避免安全事故;
(5)建设期内,乙方必须自费投保适用法律所要求的保险,并将甲方和乙方均列为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
(6)在施工期间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对公众、居民和商业的干扰和不便;
(7)乙方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5.2 建设期限
5.2.1 进度日期
具备开工条件的工程工期 年,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工程工期自具备开工条件之日起 年。
(a)开工日:不迟于 年 月 日开工建设(实际开工日以本项目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b)若因征收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项目内部分工程无法开工的,可根据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等实际情况对该部分工程另行确定开工日。
5.2.2 工程顺延
工程进度如果因下列情况受阻,工程进度日期可相应顺延,但不涉及费用调整:
(a)不可抗力事件;
(b)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延期;
(c)法律规定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的延误;
(d)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有古墓、古建筑或化石等具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
(e)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5.3 工程进度保障
(a)项目开工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施工进度计划,其中关键性条点和工期目标应满足合同工期要求。
(b)乙方应制定工期保证措施,并出具按期完工承诺函。
(c)乙方应设专人对工程建设的实际进度进行检查,当出现进度偏差时应分析原因,适时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项目工期。
(d)乙方应在每月的十日前向甲方和监理单位提交上个月工程的进度报告,该报告应合理、详细的说明已完成的和进行中的建设工程情况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相关事项。进度报告应持续至项目完工日止。
5.4 工程延误
(a)若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实际进度落后于经甲方认可的进度计划时,建设期予以顺延。
(b)若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实际进度落后于经甲方认可的进度计划时,则视为乙方工程延误。乙方应及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并采取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确保实际进度同工作进度计划相一致。
(c)如果乙方合理预计工程不能达到本合同所要求的进度日期,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就延误的原因、预计的可能超出进度日期的天数和其他可合理预见的对建设工程不利的影响、已采取或建议采取的解决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的措施等内容向甲方进行合理详细的描述。
(d)乙方发出上述通知并不能免除其在本合同中的其他义务。如果乙方提出或实施的补救措施不能解决逾期的延误,甲方可要求乙方采取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以达到进度计划的要求。
5.5 工程质量
(a)乙方应保证工程质量达到适用法律及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要求,乙方应出具工程质量保证书;
(b)在工程开始施工后,乙方应严格执行各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甲方有权参加或检查乙方以及分包商的质量控制过程及方法,以确保工程的质量要求;
(c)乙方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竣工验收等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且应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要求;
(d)乙方和项目公司应依法选择和确定本项目专业工程的承包商;
(e)乙方在开始建设工程之前,须建立一套完整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交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后执行;
(f)在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对乙方或承包商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乙方须予以协助;
(g)若甲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乙方建设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与本合同所规定的或其他相关部门所规定的质量或安全要求不符,甲方有权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若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未进行整改,则甲方有权自己进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必要的纠正,一切风险与费用由乙方承担。在这种情况下,乙方须允许甲方或其委托的承包商为此目的而出入项目场地。若乙方拒绝甲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进入项目场地进行纠正工作,或未能按照甲方的要求偿还甲方为此而付出的费用,则甲方有权从建设履约保函项下提取相应金额,不足部分,由乙方予以偿还。
5.6 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
(a)乙方应始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和文明施工。
(b)乙方在工程建设期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或尽量减少对周围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
(c)在施工期间,乙方应有效控制现场的气体散发、地面排水及排污。
(d)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不能清运的应及时苫盖。
(e)水泥和其他易飞细颗粒建筑材料应采取覆盖等措施存放。
(f)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社会人员与车辆经过现场区域的交通疏解。
5.7 设备与材料采购
乙方应负责依法购置本项目建设所需要的一切临时性或永久性的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设备、材料的采购、供应、进口应当按照法律实施并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及本合同的约定。
5.8 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监管
5.8.1 工程造价的控制
对于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可能存在的错误或漏项,乙方需认真核对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调整合同价款。
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乙方应及时将相关资料提交 市审计局审计认定。
5.8.2 工程造价的监管
甲方有权对本项目的工程及工程款进行跟踪审计。甲方有权监管项目公司向供应商拨付的工程款、材料款、劳务费用、暂列金等所有款项。
5.9 工程变更与设计优化
5.9.1 鉴于市政工程涉及项目征拆、系统动迁和专业配套等多项内容,不确定因素多,对现场发生的建设内容和工程量变化,需通过甲方、乙方、监理公司、造价公司等所有相关单位认定后作为后期工程结算的依据。
对本项目因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的或新增工作,工程数量由项目公司提出,经监理工程师初审,报经甲方审核通过后,由项目公司负责实施。
工程变更计算办法,执行磋商响应报价时相应的人、材、机及费用标准。响应文件中无项目综合单价的,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
5.9.2 项目公司提出的工程优化,在报经甲方审核通过后实施。
5.9.3 工程竣工决算后,由市审计部门进行审计认定,如果经“审计认定后的项目全部建设成本”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建设成本”,则运营期财政补贴按“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全部建设成本”计算执行。如果经“审计认定后的项目全部建设成本”低于“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全部建设成本”,则运营期财政补贴按“审计认定后的项目全部建设成本”执行。
5.10 竣工验收
(a)项目全部完工后,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与《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规定要求,在甲方及行业主管部门等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下,由乙方负责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工作。行业质量监督部门对乙方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b)若本项目因征收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部分工程无法按期完工的,可对已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的工程单独验收,并将单独竣工验收合格日的次日作为该部分政府补贴计算起始日。
(c)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向市住建局备案,并将项目全部设施及内业资料移交给档案管理部门接收管理。其中关于竣工档案的整理收集及移交等工作要符合 文件的要求。
5.11 建设的放弃和甲方介入
5.11.1 放弃
乙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本项目建设。
5.11.2 视为放弃
除不可抗力或甲方违约的情况外,如果乙方出现下列情况,则视为乙方放弃本项目的建设:
(a)书面通知甲方其已终止任一建设工程,且不打算重新开始施工;
(b)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开工日起三十天内开始项目的建设;
(c)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三十天内恢复建设工程施工;
(d)乙方出于任何其他原因在使用日前停止工程建设,直接或通过分包商撤走场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
(e)乙方未能按照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施工组织方案确定的工期进度完成作业,迟延累计达到30日。
5.11.3 甲方介入完成建设
(a) 甲方介入的条件
乙方放弃或被视为放弃项目建设的,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取代乙方承担项目的任何必要的建设,以便按时完工。
(b) 甲方介入建设后,乙方应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合作,向其提供所有必要的协助,以确保项目的建设和完工。
(c) 甲方介入项目的建设,不被视为根据本合同受让了项目资产或承担了乙方的义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或其指定第三方介入建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向乙方提供详细的费用和支出记录后,从建设履约保函项下提取该部分款项。如果乙方已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或提供有效担保,甲方应撤出项目的建设。乙方应继续项目建设,直至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为止。
第六章 项目的运营
6.1 使用日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的次日为使用日,本项目自此进入运营期。
自使用日起,政府指定部门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政府补贴。
6.2 无法按期开始运营的后果
(1)因乙方自身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开始运营本项目,将承担如下后果:
(a)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b)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c)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d)甲方提取建设履约保函项下的资金。
(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项目不能按期运营的,受到该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可以根据该不可抗力的影响期间申请延迟开始使用日。
6.3 管理运营维护记录
乙方应确保:
(a)对管理运营维护项目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b)准许甲方对其管理运营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并查阅和复制上述记录。
6.4 甲方介入管理运营
6.4.1 基于乙方违约的甲方介入
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管理运营维护项目,且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 日或双方另行商定的合理期限内未能就上述情况进行补救的,则甲方有权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介入项目管理运营维护工作,费用和风险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向乙方提供详细的费用和支出记录后,从运营维护保函项下提取该款项,不足部分由乙方予以偿还。
6.4.2 基于公共利益导致的甲方介入
发生紧急公共事件或基于合理判断判定可能发生紧急公共事件(无论乙方是否已采取应急措施),甲方有权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介入项目管理运营维护工作,但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标准向乙方支付可用性服务费。甲方行使直接介入权期间无需向乙方支付运维绩效服务费。
“紧急公共事件”指:如果甲方不采取介入的方式,则将危机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或项目安全运行的情势,包括社会动荡(请愿、罢工、游行示威、暴乱、武装入侵、战争)、重大事故(火灾、爆炸、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电力中断)、自然灾害(地震、洪水、旱灾、台风、大雾或其它极端天气状况)或任何其它使项目公司不能或可能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标准运营本项目的客观情况。
6.5 暂停服务
6.5.1 计划内的暂停服务
对项目设施进行定期的重大运营维护或者修复,乙方应在报送管理运营维护计划时提前向甲方报告,经甲方书面答复或批准后可暂停服务,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将暂停服务的影响降到最低。
6.5.2 计划外的暂停服务
若发生突发的计划外暂停服务,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解释其原因,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尽最大可能降低暂停服务的影响并尽快恢复正常服务。对于计划外的暂停服务,责任的划分按照一般的风险分担原则处理,即:
(a)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
(b)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双方共同分担该风险,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6.6 公众监督
乙方应接受用户投诉,政府主管部门接受用户对乙方的投诉。乙方须在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书面反馈给政府主管部门。
6.7 优化运营服务
在征得甲方同意前提下,乙方应努力开展创新型经营活动,相关创新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益与甲方分享,甲乙双方的分享比例为5:5,甲方收益作为财政补贴的抵减项。
第七章 项目移交
7.1 移交总体要求
1、PPP合同期满或经双方约定的其他移交日期到期,项目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将项目资产(含①本项目;②为项目设施正常运营所必须的各类项目设施、设备及至少满足项目正常运营六个月所需要的备品、备件;③与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有关的图纸、文件、维护手册和记录;④各信息系统;⑤与项目有关的所有未到期的担保、保证和保险的受益;⑥所有与项目及其资产有关的依附的其他权利和利益等)无偿移交给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2、项目公司应确保移交的项目资产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所有权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债务,否则,甲方有权提取移交保函项下的资金,直至乙方解除上述有关约束。
7.2 移交程序
(1)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个月内办理资产移交,本项目其他工程在运营期届满或双方约定的其他移交日期移交。项目移交时,项目公司应将该资产及项目资料移交给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2)运营期届满 个月前,市政府成立由财政、建设、城投集团、城管局等行业管理部门及项目公司等组成的移交委员会。移交委员会商定移交项目资产清单(包括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移交资产标准和移交程序。移交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以便于商定项目资产移交的详尽程序及移交资产的详细清单等。
(3)项目公司应提供移交必要的文件、记录、报告等数据,作为移交时双方的参考。
(4)移交结束后,项目公司予以清算。
(5)项目公司清算时,如有亏损,甲方出资部分不承担亏损,亏损部分全部由乙方承担。
7.3 移交保证
(1)在移交日期,项目公司应保证本项目处于良好的使用状况,得到良好运营维护。
(2)项目公司应确保最后一次维护绩效考核指标达到正常使用移交标准。如发现存在缺陷的,未能达到移交标准的,则项目公司应及时修复。如项目公司拒不修复,则扣除当季全部财政运行补贴及提取维护保函所有费用。如任一方对是否达到移交标准有异议的,则由移交委员会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定。如果评定结果达到移交标准,聘请费用由移交委员会承担;如果评定结果未达到移交标准,则聘请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7.4 技术转让
项目公司应在移交日期将届时使用的运营维护本项目所必须的项目公司享有所有权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无偿移交给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并确保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不因此遭受损失。
第八章 项目运营维护绩效考核
8.1 建设绩效标准
建设期绩效考核指标
指标类别
指标要求
质量
需符合CJJ1-2008《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82-2012《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9-2012《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GB50268-200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H34-90)、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给排水及采取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9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97)等,并做到一次性验收合格。
环境保护
参照JTGB03-2006《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等。
安全生产
参照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JTJ076-95《公路工程安全施工技术规程》等。
注:若国家、省、市出台具体考核办法或新的相关规定,则上表中与之不一致的或未作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的,以国家、省、市出台标准为准进行调整并执行。
8.2 运营维护绩效标准
8.2.1 本项目运营维护采取绩效考核。乙方对项目设施的管理运营维护应符合国家相关管理养护规范和标准。【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相应设施管理养护标准、绩效考核办法,进行日常监管考核,按季度将考核结果报送甲方。本合同中所附考核标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及其合理性进行适当修正及调整。
8.2.2 实行政府补贴与项目运营维护绩效考核挂钩。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按期计算绩效考核系数,市财政部门进行核定。
8.2.3 绩效考核系数计算。首先计算考核分数,考核分数等于各行业主管部门绩效考核分数的算术平均值。考核分数与绩效考核系数对应关系如下:
考核分数
绩效考核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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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移交绩效标准
本项目移交时,需满足由财政、建设、城投集团、城管局等行业管理部门及项目公司等组成的移交委员会所制订的移交绩效标准,方能移交。
8.4 运营维护绩效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 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地下综合管廊安全有序运营,根据《 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办法》,结合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8.4.1 指导思想
严格执行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管理标准,落实长效管理措施,推动新技术的运行,促进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技术进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的高效能管理。
8.4.2 考核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量化数据考核为主的原则,坚持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考核与评议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奖罚并重的原则。
8.4.3 考核对象及内容
考核对象:负责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的项目公司
考核内容: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维护、运行、应急保障措施及客户满意度等。
8.4.4 考核组织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考核工作。
8.4.5 考核方式、方法
采取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检查内业资料、拍摄照片、影像资料和现场检查打分等形式进行考核。
(1)日常监督考核。每日进行巡查,对照考核细则标准,发现问题,现场拍照、记录,按标准扣分,并下达限期督办整改通知,未按时限整改的加倍扣分,扣分结果列入当月考核成绩。
(2)定期联合考核。每个季度组织入廊管线单位相关人员,集中进行联合互检互查考核,随机抽查管线,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场打分,按标准扣分,并对检查问题进行通报。
(3)社会监督考核。对新闻媒体曝光以及社会反映的问题纳入日常考核工作,按标准扣分,经核实造成影响的 倍扣分,对重大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 倍扣分。
(4)基础工作考核。按照考核细则的内容进行检查,年终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列入年度考核成绩。
8.4.6 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采取满分百分制:项目设施维护考核 分、项目设施运行考核 分、应急保障措施考核 分及客户满意度考核 分。考核评分结果用作市财政部门核定运营维护费可行性缺口补贴。
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工作考核评分实施细则
序号【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计分标准
得分
备注
1
项目设施维护考核( 分)
主要考核项目设施是否按照标准进行维修养护,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市政府监管部门每月定期抽查,对设施完好情况进行季度考评。
项目设施定期维护( 分)
项目主体设施日常巡检( 分)
项目设施升级改造( 分)
非雨季清理疏通不应少于2次( 分)
巡视人员是否采取防护措施,并配备防护装备( 分)
附属工程(排水、通风、照明等)设施定期维护及日常巡检( 分)
2
项目设施运行考核( 分)
主要考核项目设施是否按照标准进行运行,设施的运行水平达到入廊单位正常使用要求,为入廊管线的维修维护和更新改造提供保障。市政府监管部门每月对运行记录抽查,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季度考评。
项目设施及附属工程年安全运行时间( 分)
项目设施及附属工程故障频率
( 分)
项目设施及附属工程排障效率
( 分)
项目设施及附属工程清洁情况
( 分)
3
应急保障措施考核( 分)
主要考核项目公司是否对潜在的突发事件保持足够的应对措施,是否建立突发事件预警和联络机制,是否配备紧急维修人员、维修设备和备品备件,是否能够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等。
突发事件处置预警与演练
( 分)
突发事件临时待救设施养护及物资更新( 分)
突发事件处置备品维护( 分)
突发事件处置效率及影响( 分)【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
4
客户满意度考核
( 分)
市政府监管部门每月定期向入廊管线单位发送管廊公司服务满意度调查表,调查表主要包括项目公司维持设施可用、及时告知管线破漏、巡查管线设施、阻止管线设施被破坏、协助管线维护等。
项目设施维持可用( 分)
管线故障通告效率( 分)
有效阻止恶意破坏( 分)
协助管线日常维护( 分)
用户投诉( 分)
第九章 保险
9.1 购买和维持保险的义务
乙方需承担购买和维持保险的义务,具体包括:
在整个合作期限内,乙方应按本行业的惯例办理和维持合理的建设和管理运营维护保险(其中,必须购买并维持重大安全事故保险和重大灾害事故保险)。保险金额应达到项目设施的全部重置价值。保险期限应包括整个项目合作期(即建设期、运营期和移交期);
督促保险人或保险人的代理人在投保或续保后尽快向甲方提供保险凭证,以证明乙方已按合同规定取得保单并支付保费;
如果乙方没有购买或维持合同约定的某项保险,则甲方可以投保该项保险,并从相应阶段的履约保函项下扣抵其所支付的保费或要求乙方偿还该项保费;
向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提供完整、真实的项目可披露信息;
在任何时候不得作出或允许任何其他人作出任何可能导致保险全部或部分失效、可撤销、中止或受损害的行为;
当发生任何可能影响保险或其项下的任何权利主张的情况或事件时,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9.2 保单要求
乙方应当以甲方及甲方指定的机构作为被保险人进行投保;
在取消保单、不续展保单或对保单做重大修改等事项发生时提前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
9.3 保险条款的变更
由于保险条款的变更可能对项目风险产生影响,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对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范围、责任限制以及免赔范围等等)做出实质性变更。
第十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10.1 不可抗力
10.1.1 不可抗力事件
任何一方由于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使该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该方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义务并无需就此承担违约责任,直至不可抗力消失。不可抗力一旦结束,或意识到不可抗力即将结束时,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立即恢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除非本合同依约定解除。
不可抗力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件:
(a)雷电、干旱、火灾、地震、火山爆发、山崩、滑坡、水灾、暴风雨、海啸、台风或龙卷风;
(b)流行病、饥荒或瘟疫;
(c)战争行为(无论是否宣战)、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禁运、暴乱或民众骚乱、恐怖行为、军事演习或政变;
(d)不能合理预见的重大交通阻滞或停运;
(e)化学或放射性污染或核辐射。
10.1.2 适用于乙方的例外情况
乙方无权将下述情况视作不可抗力事件而终止履行本合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a)乙方的承包商或其他与乙方建立合同关系的第三方在履行合同方面发生延误;
(b)项目设施的故障或正常磨损。
10.1.3 适用于甲方的例外情况
甲方无权将下述情况视作不可抗力事件而终止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市政府对项目设施或其任何部分实行的没收、充公或国有化;在项目使用范围内修建地铁等,导致设施无法正常使用。
10.1.4 通知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知道不可抗力之后最短时间内口头通知另一方,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详细描述不可抗力的发生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并根据对方要求提供证明。
10.1.5 损失承担原则
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损失。【更多免费素 材,微信lbgzkf1】
10.1.6 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努力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双方应协商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给各方带来的损失。
声称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不可抗力消除之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0.1.7 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解除
当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持续 天以上时,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者解除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 天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立即解除本合同。
10.2 法律变更
对于本合同签订后国家或上级政府统一颁行的法律等原因造成的变更,应视为不可抗力,按照不可抗力的机制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合同解除
11.1 协商一致解除
在合作期内,由各方协商一致可提前解除本合同,此种情形下的解除及对应解除补偿金的计算问题等,由各方届时协商一致。
11.2 解除意向通知和解除通知
11.2.1 解除意向通知
如果乙方和甲方就将要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乙方或甲方(视情况而定)在相应的协商期或双方可能同意的更长的时间内纠正了违约事件,解除意向通知即自动失效。
11.2.2 解除通知
在协商期届满之时,如果双方未达成一致;或导致发出解除意向通知的违约事件未得到纠正,则发出解除意向通知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就此发出解除通知,本合同在解除通知送达对方之日解除。
因一方违约另一方解除本合同的,若违约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应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 天内向对方提出。
11.3 甲方发出的解除意向通知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发出解除意向通知:
(a)乙方未能根据本合同约定提交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或移交保函并保持其有效的;
(b)乙方出现本合同约定的放弃建设或视为放弃建设情形的;或者因乙方违约导致本合同解除的;
(c)乙方或项目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清算或破产;
(d)除报经甲方书面同意的计划内维修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停止对项目全部或部分设施的管理运营维护(如属紧急情况的除外,但应在发生的同时口头告知甲方,并应在发生后 天内书面报告甲方);
(e)在项目运营期内,乙方季度考核分数连续 次或累计 次低于60分;
(g)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出租、转让项目产权或擅自进行股权转让的等。
如果在前述事件发生之后,甲方已发出解除意向通知,并且乙方违约事件在协商期期满前未得以补救,则甲方有权发出解除通知,解除本合同。
11.4 乙方发出的解除意向通知
市财政部门无正当理由在逾期 个月(自应付日起算)后仍未支付服务费的,乙方有权发出解除意向通知。
11.5 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
如果在本合同生效后,因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导致乙方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主要义务,而这种变化和影响又不以甲方的意志为转移,甲乙双方应尽力就继续履行本合同进行协商,若不能达成一致,则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解除意向通知。
11.6 合同解除后的补偿
11.6.1 提前解除的情形
(a)双方协商一致的提前解除;
(b)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导致的提前解除;
(c)不可抗力导致的提前解除;
(d)一方违约导致的提前解除。
11.6.2 提前解除的造价审核
本合同提前解除的,甲乙双方应对本项目公司进行清算。同时,由财政评审中心指定造价审核机构对本工程进行审核,乙方应积极配合,将相关资料交造价审核机构。如乙方不配合造价审核,由甲方邀请财政评审中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造价审核机构自行取证,做出的审核结论对乙方当然有效。造价审核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1.6.3 提前解除的回购方式
本合同提前解除,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仅在以下情形支付项目公司合理补偿金(提前解除时甲方对于项目公司的补偿须以项目公司还清其届时之所有负债为前提),补偿金具体按下表确定:
提前解除补偿情形及补偿表
条款号【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本协议提前解除之情形
解除合同补偿金
1
甲方发出的解除(乙方违约)
建设期解除时,为A1-B+E
运营期解除时,为A2-B+E
2
乙方发出解除(甲方违约)
建设期解除时,为A1+B+E
运营期解除时,为A3+B+E
3
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
建设期解除时,为A1+35%B+E
运营期解除时,为A3+35%B+E
4
不可抗力
(A4-C-D)/2
A1为乙方实际完成的投资(以经审计的为准);
A2为审计价×乙方尚未收回的可用性付费比例;
A3为乙方尚未收回的可用性服务费的现值(按社会资本方报价时的折现率);
A4为经审计的乙方账面资产净值;
B取值为人民币 万元;
因乙方违约,甲方发出解除通知情形的,则甲方有权在剩余合作期内主要以年金形式分期分批次向乙方支付补偿金。发生其他情形需要支付补偿金的,参考平衡支出等因素合理确定支付形式,期限不超过剩余合作期。
C为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时,在乙方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投标义务条件下,乙方(含贷款方)应当获得的保险赔款;
D为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时,因乙方投保不足,导致所获保险赔款无法使项目设施恢复到出险前的正常状态和价值的恢复性建设费用缺额部分(如有);
E为解除后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乙方应向甲方移交运营维护所需的零部件、备品备件和化学品的合理评估值。
若属甲方发出的解除合同情形之一的,按照对应公式计算解除合同补偿金即“A1-B+E”或者“A2-B+E”的值为负数;或者不可抗力情形下补偿金计算为负值的,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条所述负数的绝对值。
因乙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补偿金按以上计算公式计算后,按补偿金总额的 %向乙方返还。其余 %作为乙方违约的违约金。如因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甲方或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以及解除项目合同等。除本合同已有规定外,双方的违约及赔偿按以下规定执行:
12.1 甲方违约及赔偿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催告,如甲方在催告通知收到后的 日内仍未能支付的,则甲方除应支付应付未付的服务费外,还应每日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 另行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12.2 乙方违约及赔偿
(1)延迟开工、竣工
因乙方原因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或之前开工、竣工验收日前完工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的违约金,如因乙方原因延期超过 日,则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2)违法转包或分包
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本项目。除磋商文件中确定的分包范围外,乙方应严格按照其提交的响应文件中拟分包计划表分包,乙方不得将本项目各项工程转让给他人,或者将本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或者将本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允许分包人再次分包。出现上述任一情形的,转让、分包无效,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的改正通知规定的期限内立即解除违法转包或分包、恢复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并向甲方支付转让、分包项目金额10%的违约金。若乙方接到甲方关于纠正前述违法分包或转包的通知后,未能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纠正义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欠付劳务费(工资)
因乙方原因造成本工程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劳务费(工资),导致农民工上访,每发生一次应支付人民币 万元违约金,上访次数超过三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乙方应按第十一章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无法按期开始或擅自中止运营
因乙方原因未能将项目按照本合同约定投入运营或运营期内擅自中止(包括计划外暂停服务的情形)项目运营的,乙方应当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按照 万元/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不足一日的,按照一日计算。
(5)未及时履行维修、维护义务
乙方未及时履行维修、维护义务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维护,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等侵权责任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上述所有费用,甲方有权从运营维护保函中提取,不足部分从应付的政府补贴中扣除。
(6)绩效考核分数低于60分
甲方除有权根据约定运营维护绩效考核分数支付相应的服务费外,如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或改正的效果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的,则甲方有权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介入项目管理运营维护工作,并提取运营维护保函项下的相应金额。
(7)履约担保不符合合同约定
乙方未能根据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函或未能补充履约保函金额并保持有效。每逾期一日,须支付履约保函金额 的违约金。乙方逾期 日未提交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8)私自出租、转让项目资产
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私自出租、转让项目资产,出租、转让行为无效。乙方应立即自行承担费用追回被出租、转让的项目资产并向甲方支付转让、出租资产价值 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9)逾期移交
乙方应在约定期限内,向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履行项目移交义务。乙方逾期移交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从移交保函中提取,不足部分,由乙方予以支付和赔偿。
(10)连带责任
乙方对项目公司发生的违约行为而对甲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章 甲方的监督、介入和应急接管
13.1 甲方的监督权
在项目从建设、使用到移交的各个实施阶段,为了能够更好地了解项目进展、确保项目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甲方及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有权按合同约定行使监督权。甲方的监督权须在不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行使。
13.2 甲方的介入权
除上述的一般监督权,甲方享有在特定情形下(如紧急情况发生或者乙方违约)直接介入项目实施的权利。甲方的介入权通常在发生短期严重的问题且该问题需要被快速解决、而甲方在解决该问题上更有优势和便利的情形下行使。
13.3 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
(1)合作期内,如乙方出现以下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实施临时接管:
(i)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ii)绩效考核连续 次低于60分;
(iii)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iv)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甲方对设施的管理运营维护接管
(i)在项目合作期内,若因乙方违约致甲方发出解除意向通知,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有权接管项目设施的管理运营维护,但不因此免除乙方的义务,以使项目设施继续使用或完成任何必要的修理以保证项目设施继续使用。乙方保证与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合作。
(ii)任何情况下,甲方接管项目资产不应被视为所有权的转让或承担乙方作为项目资产所有权人的义务。
(iii)在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管理项目设施期间,乙方无权收取管理运营维护费用,直至乙方按照本合同继续履行项目设施的管理运营维护义务。
(iv)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退出项目设施的管理运营维护,乙方应全面负责项目设施管理运营维护。
(3) 临时接管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将根据本合同约定,由违约方单独承担或由各责任方分担。
13.4 不减免和影响的事项
违约方对违约责任的承担并不能减免其在本合同下的其他任何义务。
双方获得上述违约赔偿的权利不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解除权。
13.5 减轻损失的措施
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或可能会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或减少损失。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减少的损失金额。受损害的一方应有权从另一方获得因试图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发生的任何费用。
第十四章 争议解决方式
14.1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按以下方式解决:【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1)协商
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进行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和本合同同等效力。
(2)争议解决
上述争议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将争议交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
各方同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就某一细条问题,或者不涉及标的额,或者涉及的标的额不超过人民币 万元的争议,均可提交 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委主任指定一位仲裁员担任独任仲裁员适用简易程序对争议事项作出快速裁决。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4.2 争议解决期间的继续履行
在争议提交解决期间,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而不影响以后根据上述裁决进行最终调整。
第十五章 其它
15.1 不弃权
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放弃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除非该方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任何一方未坚持要求对方严格履行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未行使其在本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条款的放弃或对今后行使上述权利的放弃。
15.2 通知
合同所列双方地址为双方联系地址,送达该地址视为送达。项目公司设立后项目公司住所地也视为乙方的通讯地址。如一方改变通讯地址,应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无书面通知改变送达原地址视为送达。
15.3 守法义务
双方在本项目合作期间有义务遵守现行法律法规。
15.4 继续有效
本合同有关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在本合同终止后应仍然有效。
15.5 适用文字
本合同以中文书就。
15.6 本合同各文件解释顺序
(a)PPP项目合同及附件、补充协议;
(b)乙方的响应文件;
(c)甲方的竞争性磋商文件。
15.7 合同份数【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
正本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副本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市共同签署,以资证明。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联系地址:
签约地点: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联系地址: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
附件一、甲方签约授权书
附件二、乙方签约授权书
附件三、本项目工程范围
附件四、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竞争性磋商预成交公示
附件一:甲方签约授权书
为 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为代理人,负责 市中心城区一期地下综合管廊工程PPP项目合同签订。
单位全称(公章): 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证件影印页,以下无正文]【更多免费 素材,微信lbgzkf1】
1、法人代表身份证
2、被授权人身份证
附件二:乙方签约授权书
为 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为代理人,负责 市中心城区一期地下综合管廊工程PPP项目合同签订。
单位全称(公章):社会资本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证件影印页,以下无正文]
1、法人代表身份证
2、被授权人身份证
附件三:本项目工程范围
本项目包括 道路及地下综合管廊、 地下综合管廊,项目总长度约 公里,其中 道路及地下综合管廊长约 公里, 地下综合管廊长约 公里。
具体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工程规模(长度KM)
1
管廊
2
道路
3
管廊
附件四: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竞争性磋商预成交公示
公司受 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对 市中心城区一期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磋商会议于 召开,经磋商小组评审后,推荐有排序的候选成交供应商。
经过采购结果确认谈判,确定 公司(联合体牵头方)、 公司(联合体成员)为预成交单位,现将预成交结果公示如下:
一、采购项目名称: 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
二、采购项目编号:
三、采购公告发布日期:
四、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五、预成交公示日期:
六、采购方式:
七、预成交情况:
包号
采购内容
供应商名称
地址
成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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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
公司(联合体牵头方)/ 公司(联合体参与方)
市
政府补贴十年总累计值:人民币 元;项目全部建设成本:人民币 元;年度运营成本(元/年): ;合理利润率调整系数: ;年度折现率: 。
八、联系方式
1、采购人:
地址:
联系人:【更 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联系方式:
2、代理机构:
地址: 省 市 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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