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1480:关于有序做好新冠肺炎健康证明申报办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有序做好新冠肺炎健康证明申报办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市管各企业和学校,各人民团体:
根据xx省和周口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知要求,为有序做好返岗复工等人员健康证明申报办理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策要求
(一)所有在项城居住14天以上、纳入居住地村(社区)网格化管理,需跨县以外xx之内返岗复工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集体的务工人员,应办理新冠肺炎健康申报证明;外出到省以外,根据务工所在地政府或企业有要求办理的,可办理新冠肺炎健康申报证明;此证明有效期5天。
(二)持有省卫生健康部门统一印制的《xx省新冠肺炎健康申报证明》的人员,到达务工地后纳入其所在村、社区疫情防控管理。除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外,不得对其采取留观、劝退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二、规范办理流程
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统筹全市新冠肺炎健康申报证明办理工作。由各镇、街道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职能部门配合,各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和各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有序做好健康证明申报办理工作。
(一)网上申报。
省卫生健康部门开发新冠肺炎健康申报网上服务平台,2月20日在部分省辖市试用,2月21日全面上线。申报人员手机扫描“新冠肺炎健康证明申报”二维码直接进入申报平台填写信息并提交,完成申报,也可通过微信搜索“xx省卫生健康委”并关注公众号点击“服务查询—健康证明”进行申报。
(二)线下办理。
1.分散出行人员。办理人身份证与居住地一致的,办理人持身份证和村(社区)出具隔离14天以上无发热、咳嗽症状证明到所在辖区镇卫生院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身份证与居住地不相符的,到现居住地所在镇卫生院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
2.集体外出到省内务工人员。可到所在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提交申请后,由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统一提交到各镇卫生院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三)维护现场秩序。各镇、街道人民政府要安排安保人员专门负责服务场所现场秩序,保持候检人员合理间距,避免人员聚集。服务结束后要组织申报人迅速离场。无法通过手机申报的,各镇卫生院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积极为其提供便利服务。
(四)严格筛查评估。各镇卫生院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责任医生对申报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和新冠肺炎症状排查,结合申报人员填报内容、体温测量结果、相关体征以及流行病学史问询情况,实事求是地填写相关内容,作出是否适宜出行的意见,打印《xx省新冠肺炎健康申报证明》加盖各镇卫生院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章。各镇卫生院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适宜参加集体返岗人员基本信息适时提交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在服务过程中,责任医生发现申报人员体温异常的,应结合流行病学史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四版)》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修正版)》要求进行处置。
(五)做好疫情防护。各镇卫生院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选定宽敞、通风的诊断室或区域作为服务场所,在指定区域张贴醒目标识。参与服务的医务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和候检申报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避免接触或暴露,防止交叉感染。
三、强化服务保障
(一)强化统筹协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统筹市内具有资质的医务人员参与健康申报证明服务,缓解基层人手紧张,保证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每日服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统筹调度就业、劳务、农民工服务中心等人员力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统筹调度本辖区人员做好相关工作。
(二)强化支持保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要统筹调配口罩、消杀用品等医用物资,保障各镇卫生院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护需要。各镇卫生院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健康申报证明办理服务不得收取费用。对参与服务的有关人员按照《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要求进行补助。
(三)强化信息化支撑。为方便有关地方和用人单位查验外出人员健康申报证明结果,健康申报证明服务统一使用省卫生健康部门开发的“xx省新冠肺炎健康申报网上服务平台”。平台上线之前,企业用工需求紧急,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集体运输返岗的,各镇卫生院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手工办理健康申报证明。
各镇、街道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