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1963: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构建安全、畅通、和谐的交通环境,更好的适应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xx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领导责任
(一)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
市政府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公安、司法、财政、交通、公路、城管、安监、卫生、农机、工商、教育、质监、气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各乡镇、办事处要安排专人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明确村民委员会交通安全职责,设立农村交通安全协管员,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农村公路交通秩序和加强车辆及驾驶人的安全教育。
(二)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认真分析全市交通安全形势,统筹研究和部署阶段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的专业人才成立专家组,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具体措施;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目标细化、量化,明确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抓好各项管理措施落实;督促相关部门协作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积极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在全市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综合整治局面。
(三)制定并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规划。
依据国家和xx市政府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制定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和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经费投入,确保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四)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
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政绩考核内容,层层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状》,落实责任,兑现奖惩。组织协调、督促各职能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五)扶持农村客运发展。
通过政策优惠、税费减免等方式,吸纳社会资金发展农村客运市场,走社会化、产业化的路子,鼓励发展农村公共交通,发展和繁荣农村客运产业,推广使用适合农村实际的安全、经济、实用型客车,努力延伸客运线路,方便农民出行。最大限度地减少微型面包、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非法载人现象,努力预防和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二、落实相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主体责任
(一)加强驾驶人教育管理。
1.车辆所有单位要建立健全驾驶人安全管理台账,积极组织本单位驾驶人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知识学习教育,教育驾驶人文明驾驶、遵章驾驶。
2.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源头管理。要加大重点车辆监管力度,对客运出租车、危化品运输车及校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开展交通安全大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及早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努力从源头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3.公安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分析和交通安全形势研判,针对事故易发区域、时段和重点违法行为,科学制订防范措施,组织开展交通秩序专项整治,重点查处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员超速、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不遵守交通信号以及在高速公路上违法停车、超车、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要强制培训教育,并重新考试;建立违法驾驶人信息库,向交通部门及时通报客货运车辆驾驶人交通违法等情况。
4.交通运输部门要监督运输企业加强对客货运车辆驾驶人从业资格管理,严格审查申请客货运经营驾驶人的安全驾驶经历。
5.旅游部门要协助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旅游客运车辆驾驶人的监管,督促旅行社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加强对客运企业及其驾驶人员的监管和培训。
(二)加强车辆安全管理。
1.车辆所有单位要建立健全机动车辆管理、使用、维修、保养、检测制度,淘汰、更新老旧、报废车辆及车辆安全运行技术档案;定期开展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2.工商部门要严把生产企业注册准入关,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和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未列入国家产品公告目录的车辆及配件行为;依法查处非法回收、销售报废汽车和非法拼装、改装车辆行为。
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生产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车辆的厂家依法进行查处;对检测设备未通过检定、未取得计量认证证书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依法进行查处;对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只收费不检车的安检机构,对未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责令其停止检验工作。
4.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管。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安全行车日志制度。监督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引导运输企业按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或GPS(全球定位系统)等装备;全面落实客运企业的主体责任,严禁不具备资格的人员驾驶客运车辆,严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上路行驶,杜绝以挂靠名义出让客运班线和经营权,严惩以包代管、只收费不管理的行为,督促客运场站做好车辆安全例检、危险品检查等工作,杜绝客车超员出站。
5.公安部门要严格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审验,定期核查报废车辆,并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告,及时监督对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进行解体。
6.农机部门要负责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的考试、发证和拖拉机驾驶证的审验以及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道路行驶牌证的核发等工作;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的安全教育管理,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上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实施交通安全监管。
7.教育部门、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和承租车辆安全的监管力度,继续开展接送学生车辆、学校及周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科学核定接送学生及幼儿车辆的定员数量,建立健全校车和中小学幼儿园承租车辆及驾驶人管理制度。
(三)加强道路管控。
1.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超速、客车超员、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客、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和危险化学品运输及无牌无证车辆的整治力度,统一组织交警、巡警、派出所民警等一线警力适时开展集中整治,充分利用现有警力和科技手段加强路面交通监控。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施工绕行路段的交通疏导工作,维护良好的通行秩序。
2.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的建设养护,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工程项目,按规范设置和完善公路标志、标线等道路安全设施;按照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要求,结合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情况,综合运用交通工程措施,对国道、省道干线公路上急弯、陡坡、长下坡等危险路段进行整治,在交叉路口设置减速设施;对农村公路临水及急弯等危险路段,逐步安装波形防撞护栏,改善公路的安全状况。
加强对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的管理,对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违法行为,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予以处罚。
严格客运班线管理,对途经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路段的夜间客运班线不予审批,并监督客运企业落实客运班车夜间运行的规定。
3.城建部门要加强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编制和实施,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统筹考虑用地布局和综合交通,避免出现跨路市场;加强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及时维修、养护道路,保持路面完好;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和完善交通信号灯、城市道路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及时整治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道路、桥梁。
(四)加强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力度。
1.要抓住“村村通”的有利时机,大力改善农村道路交通条件,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不断加强道路交通基础和安全设施建设。在交通规划、道路设计、建设和改造中充分考虑农村交通运输的实际需求,逐步提高道路建设等级标准,并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水平。在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时,将交通标志、标线、护栏等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2.建立健全农村道路安全隐患动态排查机制,定期对农村道路事故多发路段进行排查整改,逐步在农村道路急弯、沿河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加大对农村占道集贸市场整治力度,做到还路于民。公安、农机、交通等部门,以查处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无牌无证上路行驶、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报废车辆上路等突出违法行为为重点,不间断地开展农村地区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努力压降农村交通事故。
(五)加强剧毒、爆炸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
1.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牵头建立泄漏事故现场施救联动机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
2.公安部门重点加强剧毒化学品运输证件审批工作,划定禁行区域,采取抽查方法加大路面查处力度;要配备民警防护装备。
3.交通运输部门从严管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要对其驾驶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经所在地省辖市交通运输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均应安装GPS装置。
(六)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抢救机制建设。
1.卫生、公安等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并完善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的整体功效,提高交通事故伤者和危重患者的抢救成功率,降低伤残率和死亡率。要加强对驾驶员、交警等人员的紧急救护培训,提高交通事故伤员救治率。
2.卫生部门要指定有条件、服务好的医院作为专门救治医院。完善交通事故急救通讯系统,建立110(119、122)报警服务台与120急救电话之间交通事故信息相互通报和反馈制度,实现公安机关与医疗急救单位同步联动,最大限度地缩短抢救伤员时间,减少伤员死亡。
(七)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理赔工作。
保险机构要配合有关部门对参保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按照规定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理赔工作。
三、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责任
(一)要切实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方案,重点加强对农村地区群众的宣传教育,在政策、资金等方面加大倾斜,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尤其要加强对农村地区的交通安全宣传,加大基层宣传投入,建立基层宣传网络,深入开展“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交通安全学校”、“平安农机示范乡、村、户”创建活动,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特别是城镇化进程中村民的交通法治意识、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意识。各乡镇、办事处要积极拓展宣传阵地,改进宣传教育方法,在行政村、社区、学校、重点单位和公共场所普遍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或板报,加大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力度,构建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的交通安全宣传网络,动员全民共同参与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二)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和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要主动深入一线,采写、采播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典型事例、管理措施、经验和做法,组织编播交警部门提供的宣传资料,对社会公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报道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三)教育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切实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学内容,配合公安部门坚决制止使用报废车辆、低速货车、拖拉机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学生。
(四)司法行政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内容,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四、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规定
(一)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xx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其中予以罚款处罚的,执行《xx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
(二)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员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处理。
(三)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根据事故等级,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牵头,公安、交通运输、监察等部门参加,迅速组织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和行政责任进行调查。
(四)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负有领导、管理、审批、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车辆所有单位存在不按规定履行职责、义务情形的,对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对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实、交通安全隐患突出、交通责任事故较多的车辆所有单位,公安部门应会同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联合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整改不力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六)监察机关依法对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交通安全责任而发生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和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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