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关于认真做好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2022091982:关于认真做好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紧紧围绕推进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宏伟目标,积极履行民主监督和建言献策职责,提出xx件人大代表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xx件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交政府系统办理。为认真做好今年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代表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形式。政协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和途径。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及其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律职责,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政府坚持根本政治制度,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支持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主体作用,推动政府工作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的重要保证。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对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政府工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承办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做好办理工作的自觉性,要把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完善、规范的办理工作制度,认真落实好“一把手”负责制,同时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指定机构和人员具体承办。对重要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亲自负责研究办理。所有建议和提案的复文要由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发。
二、狠抓落实,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各承办单位要把办实事、求实效、抓落实体现在办理工作中,要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以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依据,认真分析研究每一件建议和提案,扎扎实实地解决代表、委员关心的问题,努力让代表、委员满意,让人民群众受益。凡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应该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要认真解决,抓紧落实;凡应该解决,但由于财力、物力等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列入计划,制定方案,逐步加以解决,要让代表和委员不断看到阶段性的办理成果;对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或情况与事实有出入的,要向代表、委员实事求是地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争取代表和委员的理解和认可。各承办单位要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认真研究代表、委员提出的建议、提案,特别是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指导性的建议、意见,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在政策制定、工作开展中予以采纳。要主动加强与代表、委员和市人大、市政协有关部门及各党派、团体的沟通联系,了解代表、委员提出建议、提案的意图,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找准解决问题的途径。要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确定本单位的办理重点,要强化精品意识,不断提高办理水平。所有建议、提案要做到件件有答复,不说大话、空话,切忌答非所问,敷衍应付。
市政府督查室要协同市人大选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度和办理质量进行督促检查,并视情况通报检查结果。对办理工作敷衍塞责,无正当理由超出办理时限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三、加强督查,按期完成办理工作
各承办单位要在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委员。对于涉及几个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沟通、协商,汇总有关意见并答复代表、委员;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将本单位意见于1个月内函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要协商一致后再答复。个别因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理时限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市人大选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及市政府督查室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可延长1个月办结。所有建议、提案须在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委员。要尽量早答复、早落实,坚决杜绝临时突击办理现象。
各承办单位要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健全和完善办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交办、督办、答复等各个环节都要有章可循,使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与承办单位联系,掌握办复进度;通过走访代表、委员了解落实情况;配合人大、政协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查。市政府办公室将及时通报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对办理进度快、质量好的提出表扬,对无故延误期限或办理差的予以批评。
四、具体要求
(一)办理复文要按照问题的解决程度,用A、B、C、D标注出办理结果(标注在复文首页右上角)。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解决的,用“C”标明;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D”标明。
(二)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要逐件清点、核对、签收。若认为批办意见确有不妥,务必于接到建议、批评、意见和提案的10日内将原件返回并附理由,不得拖压搁置或自行转给其他承办单位。
(三)各承办单位给代表、委员的答复要附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制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卡》。代表和委员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必须重新办理。
(四)复文抄送市人大选工委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3份、市政府督查室1份、代表或委员所在镇、办事处1份。
(五)承办单位办理的建议、批评、意见和提案在5件以上的,于6月30日前向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写出书面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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