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0875:党支部三会一课等6项制度
“三会一课”制度
“三会一课”指定期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
1.党员大会
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
主要职权:①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②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③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⑤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村、社区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2.支部委员会
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3.党小组会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
4.党课
党课一般每季度至少讲1次,党课应当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党组织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组织生活。
组织生活会制度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一般由党支部书记主持。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
1.确定会议主题。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实际,确定组织生活会主题,预先通知全体党员或者支部委员做好准备。
2.认真组织学习。组织党员深入学习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党章党规等内容,深化思想认识。
3.广泛征求意见。与上级党组织沟通,听取对开好组织生活会意见。认真调查研究,确定会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4.深入谈心谈话。党支部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群众之间开展深入谈心谈话,既要交流沟通思想,也要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5.撰写简要对照检查材料。每名党员要以“四讲四有”为标尺,查找自身在“四个合格”方面存在问题。党支部班子要查找执行上级决定、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撰写简要对照检查材料,列出问题清单。
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组织评定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
1.个人自评。按照“四讲四有”标准和“四个合格”要求,检查自身在加强学习、履职尽责、发挥作用等方面的长处和不足,明确努力方向。
2.党员互评。召开党小组会或党支部党员大会,在党员之间开展相互评议。
3.民主测评。主要采取发放测评表方式进行,由参会的群众代表、服务对象等对每名党员进行民主测评。
4.组织评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评为“优秀”的比例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
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1.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2.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3.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4.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5.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党员大会)研究决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并指定一至两名培养联系人,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6.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和短期集中培训,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7.发展党员实行公示制、票决制和责任追究制。
8.按照程序要求,党支部应当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9.加强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管理,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1.党员应当主动按月交纳党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党支部同意,可以委托其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2.党支部应当在每季度第3个月20日前向上级党(工)委缴纳党费,上级党(工)委应当在每季度第3个月23日前将收缴党费全部上交区委组织部。
3.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的规定执行。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个人所得税、改革性补贴、事业单位党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等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4.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5.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6.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7.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5元。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下岗失业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乡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8.街道机关和街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农民党员,村干部党员,农村代课教师党员,凡有固定收入(工资或补贴)的党员,以每月固定收入为基数,参照第一、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9.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基本离退休费总额或基本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可不包括其他津补贴,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10.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11.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工)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12.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3.党支部每年应当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自觉接受党员监督。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流动党员的党支部,组织流动党员开展政治学习,过好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评议,引导党员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充分发挥作用。
1.党员离开前一周必须向党支部请示报告。
2.凡有流动党员的党支部,必须建立流动党员登记册。同时,应向外出的党员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3.党员离开3至6个月的,必须办理临时组织关系证明信;党员外出6个月以上,且有固定地址的,应将其组织关系转至所在地区或单位党组织;正式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且地点相对集中的,应当建立临时党小组。
4.党支部根据流动党员情况,建立流动党员联系人制度。联系人一般由党支部委员担任,也可以由党支部指定责任心强、联系方便的党员担任,联系人每季度与流动党员至少联系1次,并做好记录。
5.党支部应当教育外出的流动党员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按期交纳党费,学习党章党规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保持党员的先进性。
6.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有关党员读物寄给外出的流动党员,使流动党员及时经常地受到教育。
7.党支部应当教育流动党员每季度用信函或电话等方式,向联系人汇报在外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回乡必须到党支部汇报情况。联系人每季度必须向党支部汇报所联系对象的有关情况。
8.党支部应当利用清明、中秋、春节等节假日外出流动党员回乡探亲的机会,组织流动党员学习上级有关精神,通报党支部工作情况,收集其对党支部工作的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