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单位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组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动党员是指由于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流动党员分外出的党员和持流动党员证的流入党员。
第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和基层党支部组织实施。
第二章 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以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从有利于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有利于发挥流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出发,创新管理方式,明确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率,努力使流动党员都能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始终保持先进性。
第五条 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1.坚持以流入单位党组织管理为主、流出单位与流入单位党组织共同管理。努力构建流出单位与流入单位党组织密切配合、有机衔接的流动党员管理机制。
2.坚持区别情况、动态管理。根据流动党员的分布状况,采取单位管理和自我管理等多种方式,努力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党组织的管理就覆盖到哪里。
3.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强化服务意识,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光荣感、归属感与责任感。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本着双向共管原则管理流动党员。对流动党员实行流入地党组织管理为主、流出地党组织配合的双向共管责任制。流出地党组织要掌握了解外出流动党员情况,主动与流入地党组织沟通;流入地党组织及时将流动党员纳入本单位党员管理范围。基层党支部要切实履行流动党员管理责任。
第七条 外出党员的管理。
流出单位党支部要加强外出党员的管理。
1.在党员外出前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按规定登记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2.掌握外出党员的流动去向、外出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3.党支部指定联系责任人,经常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等情况,及时向外出流动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外出流动党员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
4.外出流动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等有关材料,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
5.了解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考察、转正工作。
第八条 流入党员的管理。
流入党支部要加强外来流动党员的管理。
1.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做好外来流动党员身份确认工作。
2.加强对外来流动党员的经常性教育和管理,将外来流动党员编入一个党小组,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3.关心外来流动党员,为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帮助,让其体会到组织的温暖。
4.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情况,及时将外来流动党员的重要情况反馈给流出地党组织。
5.做好外来流动人员中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 对流动党员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流动党员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在流入单位参加党组织生活,在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参加选举等重要活动,自觉接受流出单位和流入单位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持先进性。
1.外出前,应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
2.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到流入地(单位)党组织报到,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3.在流入地(单位)党组织按规定交纳党费。流动党员原则上应按月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等原因按月交纳确有困难的,可按季交纳。
4.主动与流出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流出单位党支部汇报一次外出期间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外出地点、工作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流出单位党支部告。
5.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流出单位党支部查验,如实向党支部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条 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纳入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不断创新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方法,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要经常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 完善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流动党员一般应当持《流动党员活动证》。《流动党员活动证》经公司党委盖章后,由基层党支部登记发放。流入单位党支部要及时验证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流动党员活动证》由流动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支部或组织生活所在支部每年审核一次。流动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事宜、长期不与流入单位和流出单位党组织联系的,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组织要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1.建立流动党员联系制度。流出单位党支部和流入单位党支部要建立双向联系渠道。凡有流动党员的党支部,应确定党员干部作为联络员,负责与流动党员进行联络与沟通,协助党组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了解他们的外出表现,并如实向党组织报告。
2.建立流动党员登记制度。基层党支部要认真排查本单位流动党员,摸清底数,设立《外出党员登记簿》和《外来党员登记簿》,实行动态登记和定期登记相结合,记录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
3.建立流动党员报告制度。基层党支部每年年终要将登记情况上报公司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三条 加强对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对在流动党员管理工作中不负责任、推诿扯皮的,要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作出必要的组织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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