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法】意见的写法及范例
意见的本意是人们对事物所产生的看法或想法。意见 是上级领导机关对下级机关部署工作,指导下级机关工作活 动的原则、步骤和方法的一种文体。意见的指导性很强,有 时是针对当时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发布的,有时是针对局部性 的问题而发布的,意见往往在特定的时间内发生效力。
1.内容的多样性
它既可以对工作做出指导,提出要求,又可以对工作 提出建议,或者对工作做出评估,提出批评。它主要用于党 政机关,但也可用于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既可用于上级, 又可用于下级甚至基层组织。
2.行文方向的多向性
它既可以用作下行文,表明主张,做出计划,阐明工 作原则、方法和要求;又可以用作上行文,提出工作建议和 参考意见;还可以用作平行文,就某一专门工作向平行的或 者不相隶属的有关方面做出评估、鉴定和咨询。
3.内容的针对性
意见的制发往往是针对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或必须 克服的情形,因此它提出问题要及时,分析问题要结合实际, 提出见解、办法要对症下药,具有可操作性。
4.作用的多重性
有的意见具有指导、规范作用,如《中共中央、国务 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中共中央 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 意见》、《××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 有的具有建议、参考作用,如《关于深化机关后勤改革的意 见》就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上报省人民政府的 一份建议性意见,又如《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储 备制度的意见》是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提交 的一份建议;有的具有评估、鉴定作用,如《关于成都市创 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的考核鉴定意见》。
1.指导性意见
指导性意见用于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进行工作指导, 其内容是针对工作中的某些薄弱环节或出现的问题,上级机 关用“意见”向下行文,阐明指导思想、工作原则,提出工 作思路和措施、办法,给下级机关以及时的指导,从而促进 工作的健康发展。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 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在内容上注重原则性和灵活性 结合、规定性与变通性结合,为下级办文留有更多的创造性 余地。
2.建设性意见
建设性意见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提出工作建议、设想 的上行文。提出简易型意见的机关大多是主管部门,就其所 主管的业务提出工作意见,它可分为呈报类意见和呈转类意 见。呈报类意见是向上级机关提出某方面工作的建议、意见, 向上级献计献策, 以供上级决策参考。呈转类意见是职能部 门就开展或推动某方面工作提出初步设想和打算,呈送领导 机关后, 由领导机关批转更大范围的有关方面执行。
3.规定性意见
规定性意见用于对所属机关、组织和人员提出规范性的要求 和措施。这种意见常用于党的领导机关或组织、纪律部门为 所制定的党组织及党员行为准则提出具体的执行方法和标 准,也有党政联合发文关于行政方面的一些规定意见。
4.评估性意见
评估性意见是业务职能部门或专业机构就某项专门工 作、业务工作经过调查、研究或者鉴定、评审后,把商定的 鉴定、评估结果写成意见送交有关方面,它虽可上行、下行, 但主要是不相隶属组织间的平行文。它又可以分为鉴定性意 见和批评性意见。
5.规划性意见
规划性意见是对某一时期的某一方面的工作提出的大体构 想。它的特点是适用时期长, 内容宏观化、整体化,类似于
规划、纲要等计划性文体。它指示了一个时期内某项工作的 要点、原则和努力方向,但一般没有具体的方法和措施。
6.实施性意见
实施意见一般是为贯彻落实某一重要决定或中心工作所制 定的实施方案,它重在阐发上级的有关精神,使下级单位对 上级的文件精神有更深入的理解,同时提出较为具体的行动 方案和工作安排。
7.具体工作意见
对如何做好某项工作提出意见,所涉及的内容比较具 体,有时还会有一些可操作性的办法、措施等。行政机关的 一些意见可以更具体地指向某项工作。
1.标题
意见的标题有两种常见写法。 一种是由发文机关+主 要内容+文种组成,如《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另一种由 主要内容+文种组成,如《关于提高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 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质量的意见》
2.主送机关
分为两种情况:需要转发的意见,没有主送机关这一 项,但转发该意见的通知,要把主送机关写清楚。直接发布
的意见,要有主送机关,主送机关的排列方法和一般公文相 同。
意见的正文
1、发文缘由
这是意见的开头部分,主要写出发布意见的背景、根 据、目的、意义等,但不面面俱到。文字根据具体情况可长 可短,最后以“现提出以下意见”、“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等过渡性语句转入下文。
2.条文
这是意见的主体,要把对重要问题的见解或处理办法 ——写明。
如果是规划性意见, 内容繁多,可列出小标题作为各 大层次的标志,小标题下再分条表述。如果是内容较单纯集 中的工作意见,主体部分直接列条即可,不必再设小标题。
3.执行要求
有些意见需要对贯彻执行提出一些要求,可以列入条 款,也可单独在正文最后写一段简练的文字予以说明。如无 必要,此项免除。
指导性意见:
中发〔2015〕10 号
(2015 年 3 月 21 日)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X会精神,构建和谐劳 动关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
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 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并 作出工作部署。各级党委和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取得 了积极成效,总体保持了全国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但是,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 型时期,劳动关系的主体及其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劳动关系矛盾已进入凸显 期和多发期,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有的地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损害职工利益 的现象仍较突出,集体停工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艰 巨繁重。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努力构建中 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增强党
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夺取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新胜利的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切 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一项紧迫任务,摆在更加突出 的位置,采取有力措施抓实抓好。
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X会精 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 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促进企 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推动中国特色和谐劳 动关系的建设和发展,最大限度增加劳动关系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 素,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凝聚广大职工为实现“两个一百年” 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二)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把解决广大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切实维护其根本权益,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依法构建。健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增强企业依法用工意识,提 高职工依法维权能力,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督和劳动纠纷调处,依法处理劳动关 系矛盾,把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调处的全过程纳入法治化轨道。
——坚持共建共享。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调 动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企业和职工协商共事、机制共建、 效益共创、利益共享。
——坚持改革创新。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出发,统筹考虑公有制经济、非 公有制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特点,不断探究和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劳动关系的规律性,积极稳妥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关系工作理论、体制、制 度、机制和方法创新。
(三)目标任务。加强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体制、制度、机制和能力建 设,加快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工 作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劳动 用工更加规范,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劳动条件不断改善,职工安全健康得到切实 保障,社会保险全面覆盖,人文关怀日益加强,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 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三、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
(四)切实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完善并落实工资支付规定,健 全工资支付监控、工资保证金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 落实清偿欠薪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制,依法惩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 行为,保障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工资报酬。努力实现农民工与城镇就 业人员同工同酬。
(五)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完善并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带薪年休假等规定,规范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 管理,督促企业依法安排职工休息休假。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 时间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加强劳动定额定 员标准化工作,推动劳动定额定员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指导企业制 定实施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利。
(六)切实保障职工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加强劳动安全卫生执 法监督,督促企业健全并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 保护标准,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提供符合国 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按照 国家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 工特殊劳动保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七)切实保障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和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认真贯彻 实施社会保险法,继续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努力实现社会保险全面 覆盖,落实广大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权益。督促企业依法 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职工 建立补充保险。引导职工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对职工的 职业技能培训,鼓励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提高职工文化知识水平和技 能水平。
四、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八)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贯彻落实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加强 对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指导和服务,在用工季节性强、职工流动性大 的行业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依法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 终止等行为,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依法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管, 规范非全日制、劳务承揽、劳务外包用工和企业裁员行为。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 动规章制度,提升劳动用工管理水平。全面推进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建设, 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
(九)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对象,依法 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不断扩大覆盖面、增强实效性,形成反映人力资源市场供求 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加 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参 考。推动企业与职工就工作条件、劳动定额、女职工特殊保护等开展集体协商, 订立集体合同。加强集体协商代表能力建设,提高协商水平。加强对集体协商过 程的指导,督促企业和职工认真履行集体合同。
(十)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组织体系, 建立健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 代表组织组成的三方机制,根据实际需要推动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和产业系 统建立三方机制。加强和创新三方机制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 员会,由同级政府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完善三方机制职能,健全工作制度,充 分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重要作 用。
五、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
(十一)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 民主管理制度,丰富职工民主参与形式,畅通职工民主参与渠道,依法保障职工 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企业普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认真落 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发展重大决策和涉及职工切 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上的重要作用。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探索符合各自特点的职 工代表大会形式、权限和职能。在中小企业集中的地方,可以建立区域性、行业 性职工代表大会。
(十二)推进厂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厂务公开建制率,加 强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的厂务公开,积极稳妥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制 度建设。完善公开程序,充实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探索和推行经理接待日、 劳资恳谈会、总经理信箱等多种形式的公开。
(十三)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按照公司法规定,在公司制企业 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依法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规则。在董事 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充分发表意见,反 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和公司合法权益。
六、健全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
(十四)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 管理,实现监察执法向主动预防和统筹城乡转变。创新监察执法方式,规范执法 行为,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审查覆盖范围,强化
对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建立健全违法行为预警防控机制,完善多部门综合治理 和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加大对非法用工尤其是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 严厉打击使用童工、强迫劳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劳动保 障诚信评价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诚信档案。
(十五)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 主的工作方针,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内部 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大力推动乡镇(街道)、村(社区)依法建立劳动争议 调解组织,支持工会、商(协)会依法建立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大力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健全人民调解、行 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在处理劳动争 议中的基础性作用。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制度,规范办案程序,加大仲裁 办案督查力度,进一步提高仲裁效能和办案质量,促进案件仲裁终结。加强裁审 衔接与工作协调,积极探索建立诉讼与仲裁程序有效衔接、裁审标准统一的新规 则、新制度。畅通法律援助渠道,依法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切 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完善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 的办法,有效调处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和集体停工事件。
(十六)完善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对劳动关系 形势的分析研判,建立劳动关系群体性纠纷的经常性排查和动态监测预警制度, 及时发现和积极解决劳动关系领域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效防范群体性事件。 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分级响应、处置程序和处置措施。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政府负 责,有关部门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参与的群体性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机制,
形成快速反应和处置工作合力,督促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妥善处置群体 性事件。
七、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环境
(十七)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引导。在广大职工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引导 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追求高尚的职业理想,培养良好的职 业道德,增强对企业的责任感、认同感和归属感,爱岗敬业、遵守纪律、诚实守 信,自觉履行劳动义务。加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工作,在努力解决职工切身 利益问题的同时,引导职工正确对待社会利益关系调整,合理确定提高工资收入 等诉求预期,以理性合法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维护自身权益。
(十八)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培育富有特色的企业精神和健康向上的 企业文化,为职工构建共同的精神家园。注重职工的精神需求和心理健康,及时 了解掌握职工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心理疏导工作,建立心理危 机干预预警机制。加强企业文体娱乐设施建设,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喜闻乐见、丰 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职工文化生活。拓宽职工的发展渠道,拓展职业发 展空间。
(十九)教育引导企业经营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广大企业经营者的 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爱国、敬业、诚信、 守法、奉献精神,切实承担报效国家、服务社会、造福职工的社会责任。教育引 导企业经营者自觉关心爱护职工,努力改善职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帮助 他们排忧解难,加大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力度。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企业社会责任
标准体系和评价体系,营造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环境。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尤 其是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依法用工 意识,引导他们自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二十)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加强和改进政府的管理服务,减少和规范涉 企行政审批事项,提高审批事项的工作效率,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加大对中 小企业政策扶持力度,特别是推进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实落地,进一 步减轻企业负担。加强技术支持,引导企业主动转型升级,紧紧依靠科技进步、 职工素质提升和管理创新,不断提升竞争力。通过促进企业发展,为构建和谐劳 动关系创造物质条件。
(二十一)加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治保障。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劳动 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的配套法规、 规章和政策,加快完善基本劳动标准、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企业工资、劳动保 障监察、企业民主管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等方面的制度,逐步健全劳动保 障法律法规体系。深入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加强行政执法和法律监督,促进 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二十二)进一步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健全构建 和谐劳动关系的领导协调机制,形成全社会协同参与的工作合力。各级党委要统 揽全局,把握方向,及时研究和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把党政力量、群团 力量、企业力量、社会力量统一起来,发挥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作用。各级
政府要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 系,切实担负起定政策、作部署、抓落实的责任。完善并落实最低工资制度,在 经济发展基础上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充分履 行职责,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决策咨询、统筹协调、指导服务、检查督促和监察 执法等工作。各级工会要积极反映职工群众呼声,依法维护职工权益,团结和凝 聚广大职工建功立业。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积极反 映企业利益诉求,依法维护企业权益,教育和引导广大企业经营者主动承担社会 责任。
(二十三)加强劳动关系工作能力建设。重视加强各级政府劳动关系协调、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仲裁院建设,配备必要的 工作力量。统筹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 务平台建设,完善基层劳动关系工作职能,充实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争议调 解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加强劳动关系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各级 政府要针对劳动关系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从力量配置、经费投 入上给予支持,保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顺利开展。
(二十四)加强企业党组织和基层工会、团组织、企业代表组织建设。加 强各类企业党建工作,重点在非公有制企业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坚持 企业党建带群团建设,依法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工会,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 业团建工作。指导和支持企业党群组织探索适合企业特点的工作途径和方法,不 断增强企业党群组织活力,充分发挥在推动企业发展、凝聚职工群众、促进和谐 稳定中的作用。深入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和县(市、区)、乡镇(街
道)、村(社区)、工业园区工会组织建设,健全产业工会组织体系。完善基层 工会主席民主产生机制,探索基层工会干部社会化途径,健全保护基层工会干部 合法权益制度。建立健全县级以上政府与同级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支持工会参 与协调劳动关系。加强基层企业代表组织建设,支持企业代表组织参与协调劳动 关系,充分发挥企业代表组织对企业经营者的团结、服务、引导、教育作用。
(二十五)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把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作 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总结创建活动经验,建立健全创建工作目标责 任制,扩大创建活动在广大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覆盖面,推动 区域性创建活动由工业园区向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拓展, 努力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创建局面。丰富创建内容,规范创建标准,改进创建 评价,完善激励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表彰创建活动先进单位,把对企业 和企业经营者评先评优与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结合起来,不断推进创建活动深入开 展。积极开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市)建设,为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 动关系创造经验。
(二十六)加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站, 大力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劳动保障法 律法规、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取得的实际成效和工作经验、宣传企业关爱职工 和职工奉献企业的先进典型,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和强大舆论声势,营造全社会共 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
建设性意见:
国发〔2011〕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 商务部、卫生部、税务总局、广电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 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 务 院
2011 年 4 月 19 日
为切实加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力度,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
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是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 要标志,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近年来,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收运网络日趋完 善,垃圾处理能力不断提高,城市环境总体上有了较大改善。但也要看到,由于 城镇化快速发展,城市生活垃圾激增,垃圾处理能力相对不足,一些城市面临“垃 圾围城”的困境,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和社会稳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 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 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 市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 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切实加强全过程控制 和管理,突出重点工作环节,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手段,不断提 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全民动员,科学引导。在切实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基础上,加强 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管理,减少过度包装,倡导节约和低碳的消费模式,从源头 控制生活垃圾产生。
综合利用,变废为宝。坚持发展循环经济,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高生 活垃圾中废纸、废塑料、废金属等材料回收利用率,提高生活垃圾中有机成分和 热能的利用水平,全面提升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注 重城乡统筹、区域规划、设施共享,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提高设施利用 效率,扩大服务覆盖面。要科学制定标准,注重技术创新,因地制宜地选择先进 适用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城市人民政府责任,在加大公共财政对城市生活 垃圾处理投入的同时,采取有效的支持政策,引入市场机制,充分调动社会资金 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积极性。
(三)发展目标。到 2015 年,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 80% 以上,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每个省(区) 建成一个以上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50%的设区城市初步实现餐厨垃圾分类收 运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达到 30%,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 列市达到 50%。建立完善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监管体制机制。到 2030 年,全 国城市生活垃圾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城市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小城镇和乡村延伸,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接近发达国家 平均水平。
三、切实控制城市生活垃圾产生
(四)促进源头减量。通过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等措施, 在产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等全生命周期促进生活垃圾减量。限制包装材料过度使 用,减少包装性废物产生,探索建立包装物强制回收制度,促进包装物回收再利 用。组织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有计划地改进燃 料结构,推广使用城市燃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减少灰渣产生。在宾馆、餐饮 等服务性行业,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
(五)推进垃圾分类。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的生活垃圾特性、处理方式 和管理水平,科学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办法,明确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 动员社区及家庭积极参与,逐步推行垃圾分类。当前重点要稳步推进废弃含汞荧 光灯、废温度计等有害垃圾单独收运和处理工作,鼓励居民分开盛放和投放厨余 垃圾,建立高水分有机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实现厨余垃圾单独收集循环利用。进 一步加强餐饮业和单位餐厨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建立餐厨垃圾排放登记制度。
(六)加强资源利用。全面推广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焚烧发电、生物处理等 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方式。加强可降解有机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组织开展城市 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统筹餐厨垃圾、园林垃圾、粪便等无害化处理和资源 化利用,确保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资源化利用产品的质量和使用安全。 加快生物质能源回收利用工作,提高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填埋气体发电的能源利 用效率。
四、全面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和水平
(七)强化规划引导。要抓紧编制全国和各省(区、市)“十二五”生活垃 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一体化建设和网络化发展,基 本实现县县建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各城市要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统筹 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应当广泛 征求公众意见,健全设施周边居民诉求表达机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城 市黄线保护范围,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同时要严格控制设施周边的开发 建设活动。
(八)完善收运网络。建立与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理相衔接 的生活垃圾收运网络,加大生活垃圾收集力度,扩大收集覆盖面。推广密闭、环 保、高效的生活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系统,逐步淘汰敞开式收运方式。要对现 有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实施升级改造,推广压缩式收运设备,解决垃圾收集、中转 和运输过程中的脏、臭、噪声和遗洒等问题。研究运用物联网技术,探索线路优 化、成本合理、高效环保的收运新模式。
(九)选择适用技术。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评估制度,新的生活垃圾处理 技术经评估后方可推广使用。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因地 制宜地选择先进适用、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无害化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土地 资源紧缺、人口密度高的城市要优先采用焚烧处理技术,生活垃圾管理水平较高 的城市可采用生物处理技术,土地资源和污染控制条件较好的城市可采用填埋处 理技术。鼓励有条件的城市集成多种处理技术,统筹解决生活垃圾处理问题。
(十)加快设施建设。城市人民政府要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作为基础设施建 设的重点,切实加大组织协调力度,确保有关设施建设顺利进行。要简化程序, 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立项、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 等环节的审批速度。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要抓紧施工,保证进度,争取早日发挥 效用。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切实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质量监督制、合同 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工程竣工验收制等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十一)提高运行水平。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工程技 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切实提高设施运行水平。填埋设施运营单位要制定作业计划 和方案,实行分区域逐层填埋作业,缩小作业面,控制设施周边的垃圾异味,防 止废液渗漏和填埋气体无序排放。焚烧设施运营单位要足额使用石灰、活性炭等 辅助材料,去除烟气中的酸性物质、重金属离子、二英等污染物,保证达标排放。 新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应安装排放自动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运营单位要 制定应急预案,有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进场垃圾量剧增等突发事件。切实加 大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解决设施设备长期超负荷运行问题,确保安全、高质量 运行。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按月向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 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十二)加快存量治理。各省(区、市)要开展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和不 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排查和环境风险评估,并制定治理计划。要优先开展水源 地等重点区域生活垃圾堆放场所的生态修复工作,加快对城乡结合部等卫生死角 长期积存生活垃圾的清理,限期改造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五、强化监督管理
(十三)完善法规标准。研究修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加强 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标准规范体系,制定和完善生活垃 圾分类、回收利用、工程验收、污染防治和评价等标准。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 类标识,使群众易于识别、便于投放。改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统计指标体系,做 好与废旧商品回收利用指标体系的衔接。
(十四)严格准入制度。加强市场准入管理,严格设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 业资金、技术、人员、业绩等准入条件,建立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进一步规范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具体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 关部门制定。
(十五)建立评价制度。加强对全国已建成运行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 况和处理效果的监管,开展年度考核评价,公开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未 通过考核评价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要责成运营单位限期整改。要加快信用体系 建设,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失信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坚决将不能 合格运营以及不能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企业清出市场。
(十六)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加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和环境保 护部门生活垃圾处理监管队伍建设。研究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督察巡视制 度,加强对地方政府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以及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监管。建立城市生 活垃圾处理节能减排量化指标,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探索引入第三方专业机 构实施监管,提高监管的科学水平。完善全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监控
系统,定期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排放物监测,常规污染物排放情况每季度至少 监测一次,二英排放情况每年至少监测一次,必要时加密监测,主要监测数据和 结果向社会公示。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七)拓宽投入渠道。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投入以地方为主,中央以适当方 式给予支持。地方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快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处理设施和监 管能力建设。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开展生活垃圾管 理示范城市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示范项目活动,支持北京等城市先行先试。改善 工作环境,完善环卫用工制度和保险救助制度,落实环卫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十八)建立激励机制。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税收优惠政 策。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减量激励政策,建立利益导向机制,引导群众 分类盛放和投放生活垃圾,鼓励对生活垃圾实行就地、就近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研究建立有机垃圾资源化处理推进机制和废品回收补贴机制。
(十九)健全收费制度。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推行城市生活垃 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具体 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合 理确定。探索改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降低收费成本。城市生活垃圾处 理费应当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不得挪作他用。
(二十)保障设施建设。在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中要优先配套建设生 活垃圾处理设施,确保建设用地供应,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 计划。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城市生活 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前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二十一)提高创新能力。加大对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加快 国家级和区域性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基础性技术 研究,重点突破清洁焚烧、二英控制、飞灰无害化处置、填埋气收集利用、渗沥 液处理、臭气控制、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治理等关键性技术,鼓励地方采用低 碳技术处理生活垃圾。重点支持生活垃圾生物质燃气利用成套技术装备和大型生 活垃圾焚烧设备研发,努力实现生活垃圾处理装备自主化。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 理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和资源化利用产业基地建设,带动市场需求,促进先进适用 技术推广应用和装备自主化。
(二十二)实施人才计划。在高校设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相关专业,大力发 展职业教育,建立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加强岗前和岗中职业培训,提高从业 人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三)落实地方责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行省(区、市)人民政 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对所属 城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指导。城市人民政府要把城市生活 垃圾处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各项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监察部等部门要对省(区、市)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 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 要追究责任。
(二十四)明确部门分工。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管理, 牵头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健 全监管考核指标体系,并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环境保护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 设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定污染控制标准,监管污染物排放和有害垃圾处理处置。 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编制全国性规划,协调综合性政策。 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创新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生活 垃圾处理装备自主化工作。财政部负责研究支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财税政策。 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标准,保障建设用地供应。农业部负 责生活垃圾肥料资源化处理利用标准制定和肥料登记工作。商务部负责生活垃圾 中可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二十五)加强宣传教育。要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宣传活动,倡导绿色健康 的生活方式,促进垃圾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要将生活垃圾处理知识纳入中小学 教材和课外读物,引导全民树立“垃圾减量和垃圾管理从我做起、人人有责”的 观念。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及 其成效,全面客观报道有关信息,形成有利于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舆论 氛围。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在 2011 年 8 月底前将落实本意见情况报国务院, 同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规定性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
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中组发〔2013〕18 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现就进
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 (任职)。
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 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 格审批。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 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 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
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 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 职)。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 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 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 门备案。
三、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 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 1 个;所兼任职务实行 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 年龄界限为 70 周岁。
四、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 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 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离)休;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 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
五、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 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党政领导干 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 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六、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 位要根据本意见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进 行一次摸底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凡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在本意见下 发后 3 个月内免去或由本人辞去所兼任(担任)的职务。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 关规定精神,但未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 3 个月内补办手 续。兼职(任职)期间违规领取的薪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七、清理工作完成后,如再发现党政领导干部有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或领取 报酬隐瞒不报的行为,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 位在审批和审核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时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追究主 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八、党政领导干部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按照本意见执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按照本意见执行; 其他领导干部,参照本意见执行。
九、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意见精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相应的管 理实施办法,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规范管理。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评估性意见:
(丽发改基综〔2013〕40 号)
丽水市发改委于 2013 年 1 月 11 日下午在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十五楼会议室组织召开了丽
水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大楼竣工验收会议。参加竣工验收的单位有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市建设
局(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档案局、市环保局、市人防办、市消防支队、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
站、市政设施管理处、市园林管理处、市供排水责任有限公司、莲都区供电局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技
术专家(名单附后)。与会代表听取了业主、施工、监理、设计、质监单位关于该项目建设情况的汇
报,检查了工程现场,审阅了有关报告和资料,通过讨论,形成本验收鉴定意见书:
一、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及位置
工程名称: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大楼
位 置:工程位于中山街北 395 号。
(二)工程主要建设内容
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大楼主楼为十五层框架结构,建筑高度 58.8 米,主要为办公、检测用房,裙楼为对外办事服务中心、会议、餐厅用房;副楼 为八层框架结构,建筑高度 31.6 米,主要功能为检测实验室用房,配套建设室 外道路、绿化、停车位、水电等设施。
(三)项目审批文件
2003 年 9 月 15 日,丽计投资[2003]450 号批准项目建议书
2004 年 9 月 30 日,丽计基综〔2004〕353 号批准项目初步设计。本工
程批准总建筑面积 14460.1 平方米(未包括地下室面积 2889 平方米),其中一 期综合检测楼 4477 平方米和办公楼 8568.5 平方米,二期检测楼面积 1414.6 平方米,总用地面积 10841 平方米。核定工程概算 3996.43 万元。
2006 年 7 月 27 日,丽发改基综[2006]301 号批准同意该项目的总建筑面 积调整为 15000 平方米(未包括地下室面积 2889 平方米),工程概算调整为 4064.88 万元。
2007 年 11 月 23 日,丽发改基综[2007]488 号批准同意工程概算调整至 6511.11 万元,其中财政补助资金 3100 万元,项目业主自筹解决 3411.11 万 元。
(四)工程建设有关单位
建设单位: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地质勘察单位:丽水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设计单位:浙江华洲国际设计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丽水市处州监理有限公司;
总承包单位(土建、水电安装、室外附属工程等):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 限公司;
建筑幕墙及室内装饰:江西美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空调安装单位:浙江松花电器工程有限公司;
电梯安装单位:广州日立电梯有限公司;
智能化系统安装单位:中建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五)工程招投标情况
方案设计邀请招标: 2004 年 2 月,丽水市城市建筑设计院(后更名为浙 江华洲国际设计有限公司)中标;
地质勘察邀请招标:2004 年 11 月,丽水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标;
监理公开招标:2005 年 1 月,丽水市处州监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浙江 处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中标;
总承包工程公开招标:2005 年 1 月,东阳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后更名 为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
电梯工程公开招标:2005 年 9 月,广州日立电梯有限公司杭州营销有限 公司中标;
智能化工程公开招标:2005 年 12 月,中建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
空调工程公开招标:2006 年 8 月,浙江松华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中标;
建筑幕墙及室内装修工程公开工招标:2007 年 1 月,江西美华建筑装饰 工程有限公司中标。
(六)工程施工过程
本工程于 2005 年 3 月签订施工合同,4 月 29 日一期土建施工,7 月 14 日完成桩基工程,12 月完成地下室工程,2006 年 8 月大楼结顶,(6 月发生一 起施工总包单位一名施工人员夜间违规施工高空坠楼死亡事故),同年 12 月主 体结构中间验收合格,2009 年 1 月 19 日完工;合同工期 360 天,实际工期 1361 天,拖延 1001 天,主要是因为设计重大变更,将二期检测楼调整到一期办公楼 合并建设,同时未考虑装修、设备安装、室外附属等分项工程的配合。附属工程 3 月 26 日开工,同年 6 月 23 日完工。装饰工程 2007 年 5 月 17 日开工,2009 年 1 月 19 日完工。2009 年 1 月通过交工验收投入使用。
(七)工程完成情况
竣工实测建筑面积为 14988.92 平方米(未包括地下室面积 2907.93 平方 米),比项目批复指标地上建筑物面积减少 1.08 平方米,地下室面积增加 18.93 平方米。总用地面积 10836 平方米,比项目批复指标减少 5 平方米。
(八)各专项验收情况
环保验收:2008 年 10 月 14 日,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综合检测大楼项 目土建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防雷装置验收:2008 年 10 月 14 日,办公楼通过防雷装置验收;2008 年 11 月 5 日,检测楼通过防雷装置验收。
消防验收:2008 年 12 月 1 日,丽公消验[2008]第 0087 号,综合评定该 工程消防验收合格。
市政、园林绿化、环卫等配套设施验收:2009 年 1 月 6 日通过。
人防工程验收:2009 年 1 月 5 日,同意备案。
规划验收:2009 年 1 月 20 日,丽水市建设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核准 证(2009)丽规城验 005 号准予本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档案验收:2012 年 12 月 4 日,丽水市档案局准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编 号:2012011),准予取得该档案行政许可。
二、工程决算
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大楼初步设计批准工程概算 3996.43 万元, 丽发改基综[2006]301 号和丽发改基综[2007]488 号文件批准概算调整为 6511.11 万元。 2010 年 8 月 3 日至 2011 年 8 月 22 日,丽水市审计局对本工 程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就地审计,并出具丽审投报[2011]77 号审定工程直接费用 为 5179.6 万元,该项目的财务决算审计尚未审定,预计项目实际总投资不超项 目批复的工程总概算,最终以审计审定结果为准。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1、地下室渗水、篮球场和网球场裂缝问题,要求设计、施工单位分析产 生原因,提出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要求业主抓紧编制财务决算送审。
四、验收结论
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综合大楼自开工以来,经建设、设计、施工、监 理等参建各方的共同努力,已按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 未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该项目自 2009 年 1 月交工使用后,试运行情况良好,功 能满足设计使用要求,基建程序规范,建设管理有序,严格执行“五制”,投资 控制合理,竣工验收材料齐全,工程档案资料完整,规划(市政、园林绿化、环 卫)、土建、消防、环保、档案、防雷等专项验收合格,总体工程评定为合格, 会议同意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并在竣工验收,完成财务决算审 计后 30 天内向国有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规划性意见:
国发〔2015〕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为加快建立现代财 政制度、改进预算管理和控制,现就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国内外环境错综复杂,财政可持续发展面 临较多挑战,财政收入增速下降,与支出刚性增长矛盾进一步加剧;现行支出政 策考虑当前问题较多,支出结构固化僵化;地方政府性债务存在一定风险隐患; 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与财政规划衔接不够,不利于预算统筹安排。实行中期财政 规划管理,由财政部门会同各部门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未来三年重大 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对规划期内一些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大项目, 研究政策目标、运行机制和评价办法,通过逐年更新滚动管理,强化财政规划对 年度预算的约束性,有利于通过深化改革解决上述问题,实现财政可持续发展, 也有利于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X会精 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总结现行财政收支政策运行情况,以问 题为导向,研究调整相关财政收支政策,通过科学合理测算,对未来几年财政收
支进行统筹安排,提高财政政策的前瞻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促进经济社会平 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当前长远。既要着力应对当前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财政收入增幅 回落等问题,也要考虑长远发展,处理好经济建设与民生改善、生态环境保护之 间的关系,优化财政资金分配,切实防范财政风险,促进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2.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部分现行财政支出政策“碎片化”、不可持续等问 题,从政策内容和运行机制上查找原因,立足基本国情,借鉴国际经验,提出解 决问题的改革措施。
3.实施滚动调整。中期财政规划按照三年滚动方式编制,第一年规划约束 对应年度预算,后两年规划指引对应年度预算。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对后两年 规划及时进行调整,再添加一个年度规划,形成新一轮中期财政规划。
4.强化约束机制。凡是涉及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的部门、行业规划,都要 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强化中期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编制的约束,年度预算编 制必须在中期财政规划框架下进行。
二、中期财政规划主要内容
中期财政规划是中期预算的过渡形态,是在对总体财政收支情况进行科学 预判的基础上,重点研究确定财政收支政策,做到主要财政政策相对稳定,同时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研究调整,使中期财政规划渐进过渡到真正的中期预
算。中期财政规划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 会保险基金预算,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
(一)预测现行政策下财政收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 及年度计划,考虑国际国内发展环境重大变化,结合基期年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预测未来三年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主要经济指标。在做好经济预测的基础上,按 照现行宏观经济政策,预测未来财政收支情况。
(二)分析现行财政收支政策问题。根据对现行政策下财政收支的预测和 对现行财政收支政策实施效果的分析,深入查找问题:一是财政收入制度存在的 问题。现行税制对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化解过剩产能、调节收入分配以及 筹集财政收入等方面的作用,部分税制改革政策对财政收入的影响,非税收入管 理的规范等。二是财政支出政策存在的问题。一些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 产总值挂钩对财政支出结构的影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支出因人口结构变化的 增长情况,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在支出预算中的保障情况,已安排的财政资金由 于各种原因形成沉淀的情况等。三是债务风险问题。部分地区地方政府性债务规 模较大,存在的风险隐患等。
(三)制定财政收支政策改革方案。一是在财政收入政策方面,财政部门 要与税务、海关、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协商提出税制改革、重大税收政策调整、 清理规范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明确政策目标和政策实施时 间,评估政策对经济运行和相关产业的影响以及企业、个人税费负担的变化。二 是在财政支出政策方面,财政部门要与相关部门梳理规划期内重大改革、支出政
策和支出项目,明确政策目标,列出分年度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说明资金使用 对象、保障标准、运行流程,建立预算绩效评价机制,并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清理 力度,减少新增沉淀资金。三是在政府债务管理方面,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收支 和政府债务风险预测情况,合理确定财政赤字规模、政府债务限额等风险控制目 标,将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并建立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四)测算改革后财政收支情况。根据财政收支政策改革方案,测算未来 三年财政收支情况,并进行综合平衡。
三、编制主体和程序
财政部牵头编制全国中期财政规划。全国中期财政规划对中央年度预算编 制起约束作用,对地方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起指导作用。财政部要在下 一年度预算编制启动之前,提前编制中期财政规划草案。草案应征求相关部门和 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各部门应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及相关专项规划、区域规 划的实施,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研究未来三年涉及财政收支的重大改革和政策事 项,并测算收支数额,及时提交财政部汇总平衡。同时,各部门还要编制部门三 年滚动财政规划,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要比照中央做法,编制地方 中期财政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备案。省级各部门、省级以下 地方财政部门也可分别编制省级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和当地中期财政规划。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部门要抓紧研究相关行业、领域的重大改革和政 策措施,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 化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组织领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 因地制宜,细化工作措施,制定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的具体办法。
(二)增强协调意识。财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 中期财政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衔接工 作。各部门要树立中期财政观念,拟出台的增支事项必须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 制定延续性政策要统筹考虑多个年度,可持续发展,不得一年一定。对于农业、 教育、科技、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扶贫、就业等方面涉及财政支持的重大政策, 有关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建立中长期重大事项科学论证机制。
(三)做好基础工作。各部门要编制好本部门本行业的相关规划,合理确 定年度工作任务,及时提供部门基础信息和相关行业数据,为中期财政规划编制 提供良好支撑。地方各级政府要尽快落实管理责任,督促财政和其他相关部门做 好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的基础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数据信息管理、 支出项目化管理和定额标准体系建设,为规划编制提供必要的人员保障和技术支 持。
国务院
2015 年 1 月 3 日
实施性意见:
国办发〔2015〕1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乡村医生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贴近亿万农村居民 的健康“守护人”,是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特别是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以来,乡村医生整体素质稳步提高, 服务条件显著改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不断提升。但 也要看到,乡村医生队伍仍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薄弱环节,难以适应农村 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为 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经国务院同意, 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从我国国情和基本医疗卫 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
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 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通过 10 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 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较 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基层首诊、分 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 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功能任务
(三)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
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四)合理配置乡村医生。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深入开展和基层首诊、 分级诊疗制度的逐步建立,各地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 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 1 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
三、加强乡村医生管理
(五)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 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 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条件不具备的地区,要严格按照《乡村医
生从业管理条例》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制订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 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人员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具体办法。
(六)规范乡村医生业务管理。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 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七)规范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由 乡镇卫生院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乡村医生学习培训情况以及医德 医风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
四、优化乡村医生学历结构
(八)加强继续教育。各地要按照《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1—2020 年)》要求,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教育和培养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 进入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 学历层次。对于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政府 对其学费可予以适当补助。
(九)实施订单定向培养。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重点实 施面向村卫生室的 3 年制中、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免费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 源。
五、提高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
(十)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在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 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进一步吸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 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展乡村一体化管理试点,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聘用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 生。
(十一)规范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各地要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 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 于 2 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 2 周;各地可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乡村医生每 3— 5 年免费到 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1 个月。乡村医生应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到村卫生室工 作的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优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六、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十二)开展契约式服务。各地要结合实际,探索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 的签约服务。乡村医生或由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组成 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 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 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地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 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 定。乡村医生提供签约服务,除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加大适宜技术的推广力度,鼓励乡村医生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并按有关规定 收取费用。
(十三)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 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 师资格考试。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 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考试大纲,统一组织,单独命题,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 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取得乡村全科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七、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十四)切实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各地要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 的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乡村医生合理的 收入水平。
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核 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在 2014 年和 2015 年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 5 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 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 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未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签约服务的地方,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 服务,要通过设立一般诊疗费等措施,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分担。在综合考虑乡村 医生服务水平、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科学测算确
定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 并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等纳入医保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对于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综合考虑基本医疗 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给予定额补助。定额补助标准由各省(区、市) 人民政府按照服务人口数量或乡村医生人数核定。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 生的待遇水平。
(十五)提高艰苦边远地区乡村医生待遇。对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艰苦边 远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地方财政要适当增加补助。
八、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政策
(十六)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 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 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年满 60 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 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
(十七)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 确有需要的,村卫生室可以返聘乡村医生继续执业。
九、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
(十八)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各地要依托农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采 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进一步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加快 信息化建设,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 的信息系统并延伸至村卫生室,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 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
(十九)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 险分担机制,可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 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不断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十、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要在 2015 年 3 月底前制订 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十一)落实资金投入。县级人民政府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 入财政预算。中央财政和省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予以支持,进一步加 大对困难地区的补助力度。各级财政要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 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二十二)开展督导检查。各地要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 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 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
予表彰。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确保乡村医生相关政策得到落 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15 年 3 月 6 日
具体工作意见:
法发〔2010〕60 号
为规范司法实践中对自首和立功制度的运用,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 事政策,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规定,对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 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
《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 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 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 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 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 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 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 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 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 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
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 案。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 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 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 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 处罚的幅度。
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 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二、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
《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 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 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 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 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 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虽然投案后 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 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 罪事实。无法区分已交代的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 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 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三、关于“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和“不同种罪行”的具体 认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向司法机关主动如实供述本 人的其他罪行,该罪行能否认定为司法机关已掌握,应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 如果该罪行已被通缉,一般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作出判断, 不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认定为还未掌握,在通缉令发布范围内的,应视为 已掌握;如果该罪行已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视为已掌 握。如果该罪行未被通缉、也未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 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已实际掌握该罪行为标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本人其他罪行,该罪 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还是不同种罪行,一般应以罪名区分。虽 然如实供述的其他罪行的罪名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犯罪的罪名不同,但如实供述的 其他犯罪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属选择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 如因受贿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又交代因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构成滥用职权 罪的,应认定为同种罪行。
四、关于立功线索来源的具体认定
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 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 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 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 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 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五、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
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 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 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 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 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 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 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 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六、关于立功线索的查证程序和具体认定
被告人在一、二审审理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侦 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线索内容具体、指向 明确的,应及时移交有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侦查机关出具材料,表明在三个月内还不能查证并抓获被检举 揭发的人,或者不能查实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可不再等待查证结 果。
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 线索经查证不属实,又重复提供同一线索,且没有提出新的证据材料 的,可以不再查证。
根据被告人检举揭发破获的他人犯罪案件,如果已有审判结 果,应当依据判决确认的事实认定是否查证属实;如果被检举揭发的 他人犯罪案件尚未进入审判程序,可以依据侦查机关提供的书面查证 情况认定是否查证属实。检举揭发的线索经查确有犯罪发生,或者确 定了犯罪嫌疑人,可能构成重大立功,只是未能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 案的,对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一般要留有余地,对其他被告人原则 上应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因法定 事由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终止审理的,不影响对被告人立功表 现的认定;被告人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应判处无期徒刑 以上刑罚,但因具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宣告刑为有期徒刑或者更 轻刑罚的,不影响对被告人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
七、关于自首、立功证据材料的审查
人民法院审查的自首证据材料,应当包括被告人投案经过、有 罪供述以及能够证明其投案情况的其他材料。投案经过的内容一般应 包括被告人投案时间、地点、方式等。证据材料应加盖接受被告人投 案的单位的印章,并有接受人员签名。
人民法院审查的立功证据材料,一般应包括被告人检举揭发材 料及证明其来源的材料、司法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被检举揭发人的
供述等。被检举揭发案件已立案、侦破,被检举揭发人被采取强制措 施、公诉或者审判的,还应审查相关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应加盖接 收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的单位的印章,并有接收人员签名。 人民法 院经审查认为证明被告人自首、立功的材料不规范、不全面的,应当 由检察机关、侦查机关予以完善或者提供补充材料。
上述证据材料在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一、二审审理时已形成 的,应当经庭审质证。 八、关于对自首、立功的被告人的处罚 对具 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当考 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被告人 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自首的还应考虑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 及时性和稳定性等。
立功的还应考虑检举揭发罪行的轻重、被检举揭发的人可能或 者已经被判处的刑罚、提供的线索对侦破案件或者协助抓捕其他犯罪 嫌疑人所起作用的大小等。 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 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类似情况下,对 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从宽幅度要适当宽于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 人。 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 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 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对于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同时又有累犯、毒品再犯等 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既要考虑自首、立功的具体情节,又要考虑被 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确定从宽或者
从严处罚。累犯的前罪为非暴力犯罪的,一般可以从宽处罚,前罪为 暴力犯罪或者前、后罪为同类犯罪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对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被告人的处罚, 应注意共同犯罪人以及首要分子、主犯、从犯之间的量刑平衡。犯罪 集团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检举揭发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 案地位、作用较次的犯罪分子的,从宽处罚与否应当从严掌握,如果 从轻处罚可能导致全案量刑失衡的,一般不从轻处罚;如果检举揭发 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是其他案件中罪行同样严重的犯罪分子,一 般应依法从宽处罚。对于犯罪集团的一般成员、共同犯罪的从犯立功 的,特别是协助抓捕首要分子、主犯的,应当充分体现政策,依法从 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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