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工作运行规则4篇含乡镇高校大学
x乡党委工作运行规则范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乡党委工作运行机制,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以及有关农村基层党建工作部署,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乡党委是全乡各级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省委治蜀兴川总体布局,对本乡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本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
第三条 乡党委工作运行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总书记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把中央、省委、市委、县委精神与本乡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增强党委领导集体活力和团结。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持续用力正风肃纪,坚定不移惩贪治腐,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把本乡各项事业纳入法治化轨道。
第四条 乡党委领导本乡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乡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和决定本乡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大问题。需由乡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重要事项,经乡党委研究讨论后,由乡政权机关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乡政权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四)加强乡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乡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做好人才服务和引进工作。
(六)领导本乡的基层治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生态环保、美丽乡村建设、民生保障、乡村振兴、安全生产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和成员
第五条 乡党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由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委员、武装部部长以及承担中心工作、担负重要职能的人大主席组成。
第六条 乡党委委员职数为7人,其中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乡党委换届时,书记、副书记由新一届乡党委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并报县委审批。新当选的乡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委员一般应当任满一届。
第七条 x乡党委下设2个基层党总支。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经乡党委批准,每个村设2个党支部,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管理体系。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按照责权利相统一、人财事相配套要求,理顺与上级部门工作关系,做到权责相宜;做好驻乡单位的管理和工作调度,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第九条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调整优化内设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党政办事机构。健全落实首问负责制、干部职工工作承诺、述职及业绩公示制度、AB岗补位制、干部请销假制度、同类错误反思制度等。推行为民服务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条 乡党员大会原则上每五年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完成新一届党委、纪委领导班子的换届选举,讨论本乡党委职权范围的重大问题并形成决议。党员大会闭会后,每年可召开一次党员大会,由乡党委召集并主持,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主要内容是听取党委、纪委工作报告,开展述职述廉及需在党员大会上完成的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党委副书记、乡长主持政府全面工作,在书记外出时,受书记委托主持全面工作。党委书记和乡长,不直接分管财务、工程项目、物资采购等工作,但要担负起监督管理的领导责任。党委副书记、宣传委员、统战委员负责党委日常工作,组织党委活动,协调其他党委委员的工作,协助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牵头协调处理突发应急事件。组织委员主要协助党委副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乡党委其他委员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履行分管领域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乡党委建立职责清单制度,明确党委委员职责,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三条 健全落实党员及人大代表旁听乡党委会议制度,乡党委要及时向党员及人大代表通报有关情况,邀请列席有关会议,征求党员、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乡党委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乡党委书记要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每月定期研究基层党建工作,每半年向县委专题报告一次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落实乡党委书记、村党总支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问责制度,对抓基层党建工作失职失责的党组织书记进行问责,确保中央和省市县委党建工作各项部署落到实处。乡党委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和支持乡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洁从政环境。
第十五条 乡党委及其成员应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系武装头脑,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乡党委班子成员要按照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带头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组织生活会。严格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对班子其他成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谈心谈话,班子成员之间也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建立职工集中学习制度,村干部学习培训制度,加强业务技能培训和思想政治建设。严格落实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建立工作作风投诉事项处理办法、村干部作风建设巡查制度、班子成员执行力考评制度,聚焦忠诚、干净、担当,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十六条 乡党委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精神为前提。一般情况下,乡党委每半年要向县委作一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在研究涉及全乡的重大事项或作出的重大决定要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执行县委重要决定的情况要作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和工作中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除情况紧急必须临机处置并迅速报告外,绝不先斩后奏。
第十七条 乡党委支持和保证村党组织依法依规正常履职。凡属村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如无特殊情况,由下级党组织处理。乡党委作出村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一般要先征求村党组织意见。需要乡村党组织和党员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通报。
第十八条 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党委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对应当公开的事项,要在公开栏上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乡党委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党委其他委员的监督。乡党委其他委员应当支持党委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党委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保证乡党委决策的贯彻落实。乡党委委员应当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相互信任、相互谅解、相互支持、相互帮助、相互监督。
第二十条 乡党委委员代表乡党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言论,应当事先经过党委会审定或者党委书记批准;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委集体决定精神。
第五章 议事和决策
第二十一条 乡党委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十二条 乡党委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健全决策咨询机制,重大决策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经过党委会讨论和决定,坚决反对和防止以党委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凡属本乡工作中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事项的决策,要按照程序规定,经过乡党委会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会议原则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由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主要研究决定本乡的重大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市委、县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中央、省委、市委、县委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我乡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决定召开乡党委会其他重要会议及有关事项,对拟提请乡党委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三)审议乡党委重要文件和领导班子代表x乡所作的重要工作报告、讲话;审定以乡党委名义上报县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四)对全乡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乡党委会专题报告一次抓党建工作情况。
(五)每年听取村党总支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且原则上不少于一次,召开党委会(扩大)会议听取乡党委述责述廉。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研究决定干部推荐、提名、任免、奖惩和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七)对x乡及各村请示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八)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及时研究对策,作出处理决定,并向县委报告。
(九)参照《四川省市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试行)》,确需党委会决定的经济政策制定和经济体制改革、公共资金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招商引资、国有资源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重大事项和事关x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重大经济事项,以及应当由乡党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党委委员按照分工可以决定的事项、村党总支能够自行决定的事项,不列入党委会议事决策范围。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请假并按程序报批,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会议研究重大经济事项(经济政策制定和经济体制改革、公共资金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招商引资、国有资源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重大事项)和重要干部任免等事关x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参加会议的党委委员原则上不请假。确需请假的,由本人向会议主持人报告。
党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党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党委会讨论决定事项,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由议题提出人简要汇报文件、材料的要点及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党委委员就议题发表明确意见和看法;乡党委书记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到会党委委员进行表决,乡党委书记宣布表决结果。
根据会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干部事项实行票决制。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
对重要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特别重大问题,如有党委委员因故缺席,根据工作需要,会后应及时向其通报情况。
党委会由党政办专人记录并起草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党政办分管领导审核报乡党委书记审定后印发。会议纪要印发乡党委委员。党政办根据会议纪要起草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经党政办分管领导审定后,印发有关村党总支和其他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乡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党委会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乡党委应当加强对同级人大、政府的领导,定期听取人大、政府工作汇报,研究部署人大、政府工作。
第六章 督促检查
第二十七条 乡党委应当把抓落实摆在与作决策同等重要的位置,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反馈机制。乡党委书记对督促检查工作负总责,分管党委委员对督促检查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上级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乡党委应及时批办,研究具体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加强跟踪督查,有关贯彻落实情况按规定及时向县委专题报告。对上级党委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及时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情况报告批示领导或者交办单位。
第二十九条 乡党委会对讨论和研究事项作出决定后,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党委委员负责在规定时间内贯彻落实和组织实施,落实情况及时向乡党委书记汇报,重大事项应当向乡党委会汇报。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由乡党委会决定。
乡党委会作出的决定,党委委员个人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组织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同决定相反的意见。
第三十条 乡党委将党委重要工作部署纳入目标绩效管理,建立党委会安排事项清单,进一步健全督查督办制度,督察组对乡党委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汇总,向乡党委书记、党委委员报告,督促检查结果作为乡、村干部职工考核评价、提拔任用、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制度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健全和落实乡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乡党委中心组要坚持把理论学习摆在突出位置,认真学习和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乡党委根据上级要求,围绕全县、全乡工作大局制定党委中心组年度计划学习内容、阶段性学习安排和专题学习研讨计划,明确学习的主要内容、实施办法和目标要求。年度学习计划在年初制定,阶段性学习安排主要结合形势任务和不同阶段的要求制定,专题学习计划重点围绕某个重要问题提出具体的学习研讨方案。
原则上学习按月进行安排,每年集中学习的专题不少于四个,集中学习的时间不少于十二天。除完成学习计划规定的内容外,根据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再选学一些其他方面的理论知识。每年中心组成员要撰写一到两篇学习体会文章。
第三十二条 健全和落实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具体时间按照县纪委、县委组织部的部署要求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由乡党委书记主持,参加民主生活会的乡党委委员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非党委委员的班子成员可根据会议内容列席参加。民主生活会要主题明确、内容集中,注重会议质量,切忌把民主生活会开成一般性的工作总结或具体业务工作会。
第三十三条 健全和落实公文运行制度。以乡党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具体起草文件的相关人员对文件内容负责,经分管领导审签同意,由党政办校稿、排版,形成签发稿按程序送党委书记审签,送签时需将分管领导审签纸质文档附后。文件由乡党委书记审签后印发正式文件。涉及本乡全局工作的重要文件,须经乡党委会审议通过;经乡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干部任免文件,由党委书记或者党委书记委托分管党建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签发。
第三十四条 健全和落实日常管理制度。规范公务活动制度,乡党委应当统筹安排党委委员出席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减少事务性、应酬性活动。健全值班带班制度,乡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乡长轮流在岗带班,其他班子成员轮流值班,负责处理紧急事务,值班期间须保证联络畅通,遇有突发事件或者紧急重要情况应当立即请示报告,妥善应对处理;值班情况纳入干部年终考核。值班无故离岗、不坚守工作岗位的干部职工将在年终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完善请销假制度,乡党委委员因出差、出访、学习、休假等离开本地,须提前3天向党委书记报告;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应当及时报告;乡党委委员因私离岗须向党委书记请假。未经请假或超期不上班的,按旷工论,每发生一次扣减相关人员绩效考核分3分,并在全乡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五条 健全和落实党务公开制度。党务公开要坚持实事求是,面向基层、面向群众,不回避矛盾、不避重就轻,内容真实、全面、具体,重点突出本乡重点和亮点工作以及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内容。
党务公开要突出时效性。对有关政策规定、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办事机构等固定内容应长期公开,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应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应分期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紧急性工作及时公开,重要政策规定特别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经上级党委审批后公开。
根据内容不同可采取会议公开、公告公示等不同的公开形式。只适宜在党内公开的,要通过党内有关会议、文件、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可向全社会公开的,可通过媒体或在党务公开栏和政务公开栏上公开。
第三十六条 健全和落实绩效考核制度。加强乡干部职工的管理,以干部职工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坚持定性与定量结合,突出个人工作实绩,严格按照各项奖惩规定组织考核。建立健全职工绩效考核办法、班子成员考核办法,突出基层党建、经济发展、乡村振兴、基层治理、党风廉政建设等考核重点,细化具体标准,对标从严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报酬、评先奖优等挂钩。
第八章 监督和追责
第三十七条 乡党委向乡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觉接受县委领导和工作监督,并接受县纪委、乡纪委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接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党员参加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切实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乡党委应当有计划的邀请乡党员、乡人大代表列席党委会,适当增加列席的人员数量和频次。定期组织党员进行专题调研,组织党员开展提案提议,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第三十八条 乡党委成立督查组,定期对村党总支党建工作运转及成员履职情况、干部作风建设及其他乡党委、政府安排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软弱涣散、开展工作不力的基层党组织,进行专项整顿;对不称职、不胜任的党组织成员特别是书记,坚决调整撤换。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乡党委应当根据本规则,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x学院党委工作运行规则范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院党委工作运行机制,规范学院党委工作,有力保证全面实施“13554”发展战略,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工作运行规则》等党内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按照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集体研究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条 学院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执行党员代表大会决议。
第四条 指导思想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全面推进党的各项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总书记在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全面提升办学治校水平。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增强党委领导集体的活力和团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
(五)坚持依法治校原则,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把学院各项事业纳入法治化轨道。
(六)坚持以人为本,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更加牢固地树立群众观点,更加坚定地站稳群众立场,更加自觉贯彻群众路线,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建设国际一流农业高职院校,造福学院和广大师生。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和学院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事业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高质量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学院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落实好干部标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做好党外干部和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履行好意识形态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对课堂教学和各类阵地建设管理,强化校园网络安全管理,防范敌对势力和宗教势力渗透破坏。加强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加强外教、留学生准入审查和日常管理。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注重以文化人以文育人,建设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学院特色的校园文化,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各党总支(支部)的领导,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全面增强办学治校本领,提升班子整体功能,建设信念坚定、政治可靠,严守党规、依法治校,作风优良、清正廉洁,改革创新、敢于担当,能力过硬、实绩突出的领导班子。
(九)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学院纪检监察机构落实监督责任、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
(十)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加强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思想政治领导。
(十一)领导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切实做好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密切同党外知识分子联系,积极发现和培养党外代表人士。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做好学院的民族、港澳台侨等统一战线工作。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书记全面主持党委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党委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班子成员的监督。党委委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的检查、督促,自觉维护党委的团结和统一。
第三章 议事决策
第七条 凡属学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均须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议事决策应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者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第八条 党委会会议是学院党委集体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一般每月召开2-3次,如遇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需要党委会会议审议的事项,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书面形式在会前印发党委委员征求意见。党委会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策部署,落实学院党代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人才使用、重要阵地建设、重大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重大评价评奖等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四)讨论决定学院宣传思想、组织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安全稳定、群团组织和统一战线等工作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审议党代会、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工作报告,讨论审定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六)听取下级党组织书记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情况汇报,研究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
(七)听取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和部门(单位)负责人述职、述责、述廉。
(八)讨论决定违纪违规干部职工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政务处分。
(九)讨论决定其他需要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党委会会议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且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和议题情况,会议召集人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有关议题并进行汇报和答询,该议题讨论研究完毕即退席。
党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事项,一般应当遵循以下程序:由议题提出人或者其委托的同志作汇报;党委委员就议题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建议;到会党委委员进行表决,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实行党委会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有多个议题时,应一题一议,逐项进行讨论研究和表决。
党委会会议由党政办公室专人如实记录,对决定事项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涉及干部人事决定事项按“一事一编”单独编发会议纪要。
第九条 重大决策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党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
第十条 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召开书记办公会,在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副书记和分管组织、纪检工作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并征求分管院领导的意见。
第十一条 对于行政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会会议进行表决前,应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学院分管某项工作的院领导未参加或者未列席党委会会议时,一般不作相关的重要决议、决定。
第十二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重要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会议的,党委书记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可适当听取意见后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策,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通过召开党委会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 党委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委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通过正常渠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在上级或者本级党组织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以及明显违纪违法等情形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已作出的决定。
第十五条 党委会会议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会议纪律:
(一)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
(二)除传达上级指示和处理紧急事务外,会议必须围绕原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其他议题或者表决其他事项。
(三)凡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分管院领导对所涉及问题,应组织有关方面进行调研,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未经协调一致的事项,不得仓促上会。、
(四)凡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由有关部门负责填写《上会申报表》,经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原则上在会前3天交学院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汇总审核后报党委书记审定。未列入议题临时动议的,党委会不予讨论。
(五)会议实行回避制,若议题内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属利益的,与会人员必须回避;其中干部人事议题的回避按照《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规定执行。
(六)会议实行保密制度,除需要贯彻的会议决定或者决议,与会人员可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传达以外,会议讨论发言、表决等情况,一律不得对外泄露。
(七)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党委应当每年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主管部门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执行中央、省委、市委重要决定和领导同志批示指示、交办事项落实情况应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和工作中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应当按有关规定和要求,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院长每年要向党委会报告工作,院长办公会议的决议事项需及时向党委通报。
第十七条 党委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履行好相关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应当从学院工作全局出发,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委书记、院长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工程项目、物资采购,但必须切实担负起监督管理的领导责任。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须正确处理好领导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主要时间和精力投入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应当建立下列督办机制,确保党委决策落实。
(一)建立健全责任落实机制。对党委决定需要组织实施的事项,应当明确责任人和责任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由党委指定责任人协调相关机构组织实施,并向党委书记报告落实情况。
(二)建立健全督办督查机制。党委应当明确工作机构负责督办工作,对党委议定事项进行交办、催办、督办和协调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
(三)建立健全成效评估机制。党委决策实施期间或者实施
(三)建立健全成效评估机制。党委决策实施期间或者实施完成后,应当对其成效进行总结和评估。
第十九条 健全和落实日常管理制度。党委委员、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因公因私临时出国、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在社会团体兼职等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党委委员、领导班子成员因出差、出访、学习、休假等离开本地,须提前向党委书记报告。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的,应当及时报告。除周末双休日外的法定节假日,党委委员、领导班子成员应轮流在岗带班,负责处理紧急事务。
第二十条 党委委员、领导班子成员代表学院党委的讲话、报告和发表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委会审定或者党委书记批准;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意见,应当符合党中央、省委、市委精神和党委集体决定精神。
第五章 自身建设
第二十一条 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把理论学习摆在突出位置,认真学习和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加强和改进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定涉及教育、经济、科技、文化、法律、管理等履行职能职责相关专业知识学习计划,每季度不少于1次、全年不少于12天进行集体学习研讨。
第二十二条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党委委员、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带头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加强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不断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第二十三条 切实加强作风建设,严格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和直接联系服务群众工作,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以实实在在的成效取信于广大师生员工。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持续纠正各种不正之风,推动党员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以优良的作风促进学院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四条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学院党委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强化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体系建设,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洁从政环境。党委委员、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突出加强纪律约束,严格遵守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落实对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做到廉洁自律,以身作则。
第六章 监督追责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委应坚持听取党代表的意见,接受党代表的监督,充分发挥党代表的积极作用。每学期定期召开民主党派、党外代表人士、离退休同志代表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对工作和本规则执行情况的意见,发挥他们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党委要结合年度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本规则执行情况。党委委员要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评议、年度工作总结中报告个人执行本规则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委会决定,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应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未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而以“领导小组”“专项工作组”等名义或者由个人作出决定的。
(三)未来得及召开党委会会议研究,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临机处理的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重要情况,事后不及时向党委会报告的。
(四)未向党委会提供真实情况,造成错误决定的。
(五)执行党委会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六)其他因违反本规则造成工作失误或者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x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县传媒中心党委工作规则范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党委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委工作条例》等有关党的工作条例和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确保本单位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条 党委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总书记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委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委发挥领导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第四条 党委必须服从县委领导。党委必须接受县委宣传部的归口领导。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法律法规、政策政令和社会共识,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 党委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以及下属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省市县委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二)制定拟订中心内部规章制度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三)宣传、经营、事业发展等业务工作发展规划、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四)媒体融合发展等重大改革事项;
(五)中层干部等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六)重大项目安排;
(七)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八)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九)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十)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十一)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他应当由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党委必须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具体包括:
(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切实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总书记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强化理论武装,组织学习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
认真落实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制度,必要时可吸收各部门、公司、群团组织负责同志参加。中心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中心组每月组织学习不少于一次。中心组学习方式分为自学和集中学习、讨论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学习时,要结合形势需要和重点任务、热点问题,采取专题辅导、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形式进行。
(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业务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四)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工作;
(五)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讨论和决定党支部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
(六)加强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密切联系群众,认真落实党委调研制度。在重大决策和各种管理办法、决定、意见出台前,要通过多种方式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党委成员联系部门(公司)等制度,每个月须走访调研联系对象一次以上。选择典型蹲点调研,既要到工作开展好的部门去总结经验,又要到困难和矛盾多的部门去深入调研、解决问题。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
党委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中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党委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委其他成员按分工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党委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决定制度建设,做到与业务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总结。党委书记每年至少上1次廉政党课。
党委成员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廉洁从政,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党委应积极支持第四纪检监察组的工作,及时沟通有关工作情况,听取纪检监察组的意见和要求,接受纪检监察组的监督检查。
(八)推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体现党中央要求、符合本单位特点、比较完备、务实管用的党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
支持配合县委直属机关工委对本单位党的工作的统一领导,自觉接受县委直属机关工委对其履行党建主体责任的指导督促。
党委书记必须认真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党委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 党委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县委交给的任务。
第九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组织党委活动,签发党委文件。党委副书记和党委其他成员根据党委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十条 党委及其成员应当自觉加强自身建设,坚定政治信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党的纪律规矩,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不断提高领导本领,敢于担当负责,自觉接受监督,在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总书记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作表率。
认真落实党委民主生活会制度,根据上级部署确定主题,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召开之前,党委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上门走访等有效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党委成员对照征求到的意见和自查出的问题,深入剖析不足、撰写发言提纲,并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党委民主生活会上,由党委书记主持并带头发言。参加人员围绕主题和要求,敞开思想、畅所欲言,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委书记对会议进行小结,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党委民主生活会落实专人进行全面、准确、客观的记录,会后将会议总结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民主生活会形成的资料在会后全部立卷归档。针对会议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并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群众通报会议情况和整改措施。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一条 党委及其成员必须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总书记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党委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坚决维护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十二条 党委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县委和县委宣传部等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党委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党支部以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党委应当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公开。
第十四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委成员集体讨论和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委其他成员应当对党委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委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委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十五条 以党委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委成员代表党委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委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委成员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党委审定或者党委书记批准。
党委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中央以及县委、党委的有关精神。
第四章 决策与执行
第十六条 党委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七条 党委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
党委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x县镇(街道)、县级机关部门和直属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党委讨论和决定党支部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重要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党委决策一般采用党委会议形式。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党委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党委成员。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委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委会议可以请不是党委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议按照以下程序决策:
(一)议题确定和预告。会议前先由班子成员根据所分管工作提出会议拟议定事项,党委书记确定会议议题。议题确定后,应在会议召开前1-2天向其他成员预告。无特殊原因,任何人都不得在会上提出临时动议议题。
(二)咨询论证和征求意见。会议议题确定后,分管的班子成员或提议人事先要进行认真研究,准备好意见;对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重大问题,要在会前深入调查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方案,有些问题可提出两个以上方案供会议研究选择。提出的方案应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三)酝酿讨论。党委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参加会议人员要紧紧围绕议题发言,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发言要简明扼要。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实行书记末位发言制,即书记应待其他班子成员广泛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后,再发表个人意见。
(四)形成决议。党委会议要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集思广益,归纳总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决议。党委会在讨论研究重大事项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讨论时如意见发生原则性分岐,除紧急情况下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议,应进一步调查、酝酿或向上级报告请示。
党委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党委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委应当督促推动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及时全面落实党委决策。党委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党委决策贯彻落实。党委建立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党委决策落实。
第五章 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二条 党委及其成员按照县委统一部署进行述责述廉、履职考核。党委书记向县委报告履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党委及其成员、有关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履行职责。违反本条例的,根据情节轻重,由上级党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或者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委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由上级党组织追究党委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委重大决策失误的,上级党组织对参与决策的党委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委成员在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党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x县社会组织综合党委运行规则范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5〕x号)、x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x委办发〔2016〕x号)、中共x县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x委办发〔2017〕x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社会组织领域党的建设,建立健全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扎实推进社会组织党建全面进步、全面过硬,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托底管理,现就健全完善x县社会组织综合党委组织设置及运行机制,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二条 社会组织综合党委隶属县委直接领导,同时接受县委组织部和县委“两新”工委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社会组织综合党委与县社工办合署办公,设书记1名,由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兼任,专职副书记1名,委员单位若干。
第四条 依托x县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中心,建立社会组织党群服务中心,同步推进社会组织的孵化和党组织孵化。为初创型的社会组织提供党建阵地、人才培训、党员发展、组织孵化等服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负责托底管理不适合属地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不能归口的社会组织、没有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的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第六条 牵头制定全县社会组织党建年度工作要点、以项目化领办方式扎实推进工作有效落实,深入开展党建调查排摸、党建业务培训、党建示范点建设,推进全县社会组织党建全面进步、全面过硬。
第七条 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要求,将社会组织中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做好社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的审核,牵头开展社会组织党建重点项目推进。
第四章 职责任务
第八条 抓好党建全覆盖。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单独组建、分类联建、行业统建、产业连建等x社会组织党组织孵化“八个一批”的办法,抓好社会组织党组织的组建,同步指导做好党组织的调整、整合等工作,选好配强党组织负责人,健全班子、配强力量。
第九条 开展党组织星级评定。每年开展社会组织党组织星级评定。将评定工作作为社会组织年检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向社会公示;对于三星级以上的,在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补助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对认证不达标的,在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补助方面取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十条 强化党员作用发挥。推进党员社区报到制度,积极参加本单位党组织及社区等组织各类组织生活、志愿服务等活动。加强对社会组织党组织运转及党员参加活动情况的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提高主题党日鲜活度。实施“先锋”引领品牌党建项目,建立社会组织创意党日等品牌党建项目评价机制,打造一批创新精神好、社会评价高、党员和群众口碑好以及服务效果明显的主题党日项目。
第十二条 建立志愿服务体系。依托志愿汇x志愿者积分系统,建立党员志愿服务积分制度,引导社会组织党组织主动参与志愿活动,加强对志愿者骨干的教育培养,积极鼓励其向党组织靠拢。
第十三条 同步推进纪检统战群团意识形态工作。履行党组织保证政治方向的职责,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畅通党组织联系群众渠道,团结联合广大会员和服务对象,吸引社会组织中的党外优秀人才为经济社会发展献策献力。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弘扬社会组织核心价值观,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益,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第五章 运行模式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综合党委依托县社会组织党群服务中心,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围绕组织建设、队伍建设、阵地建设、制度建设,推行“一引领双孵化三平台”运行模式。
第十五条 “一引领”,即强化党建引领。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保障监督和战斗堡垒作用,引导社会组织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健全党组织体系,完善党组织工作机制,密切联系会员职工,优化服务职能,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双孵化”,即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孵化,和社会组织党群组织的培育孵化。在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方面,通过规范运作,帮助初创型的社会组织解决工作场地、办公设施、规范化建设、能力提升培训以及参与社会治理等问题,培育其发展壮大。同步加强社会组织的党群组织培育孵化,根据两新组织的实际,符合单建党组织的及时进行组建,仅有个别党员的通过与其他社会组织联建建立联合党支部,灵活运用x社会组织党建孵化“八个一批”的办法,有针对性选择最合适的培育路径,对没有党员的社会组织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依托社会组织党群服务中心、社会组织党建孵化基地等,实现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
第十七条 “三平台”,即积极搭建教育培训、沟通交流、公益共享等三大平台。
教育培训平台。建立定期集中+分散灵活学习制度从严教育管理党员,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即确保每季召开一次支部党员大会、每月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议,党员至少每半年上一次党课。
沟通交流平台。开通AAA公众号、建立支部书记AAA群、党建云平台等信息互动平台,实时更新发布动态信息,实现社会组织及其党组织间、党员与群众间、社会组织与居民群众间的信息互通。建立分片区联系制度,根据社会组织所在的行业、地域等,划分若干网格,确保每个网格有联络员,负责协调网格内社会组织及党组织的相关联络工作。把党组织活动与社会组织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目标同向、互促共进。
公益服务平台。建立社会组织与村、社区党组织以及与同行业企业党组织结对共建的红色互动机制,促使社会组织服务更接地气,更贴近群众需求。整合社会组织的公益资源优势,开展“党建+公益”服务项目。
第六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定期例会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召开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委员单位会议,沟通交流各委员单位上一年度按照各自职责,抓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成果,同时谋划全年社会组织党建重点任务。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现场会。
第十九条 联系指导制度。根据不同类型社会组织实际,建立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联系机制和联络员制度。对规模大、人员多、影响力强的社会组织党组织建立联系机制,及时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加强指导;对尚未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指导在负责人和优秀骨干中发展党员,逐步推动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
第二十条 评先评优制度。结合全县党组织和党员的评先评优,开展社会组织“好支书”、“好党员”和支持党建工作的社会组织负责人评选活动。大力宣传社会组织党组织、党员和社会组织负责人先进典型,营造党建工作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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