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公共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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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公共服务指南


一、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服务指南


二、孤儿救助服务指南


三、城镇“三无”人员和弃婴救助服务指南


四、80岁以上高龄津贴发放服务指南


五、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办理服务指南


六、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损毁补领服务指南


七、1958年前省农业劳动模范困难补助发放服务指南


八、重大传染病与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金发放服务指南


九、遗体外运服务指南


十、城镇“三无”人员入住福利中心办理服务指南


十一、“四类”特困群体实施殡葬救助发放服务指南


十二、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服务指南


十三、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低保认定服务指南


十四、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申请低保认定


十五、涉台、涉外领域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指南


十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办理服务指南


十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服务指南


十八、社会组织登记信息查询服务指南


十九、社会团体法人证书补发服务指南


二十、社会组织评估服务指南


二十一、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指南


二十二、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24小时求助接待服务指南


二十三、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寻亲服务指南


二十四、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及运营补贴发放服务指南


二十五、办理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服务指南


二十六、门(楼)牌编号服务指南


二十七、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服务指南


二十八、婚姻登记档案查询服务指南


二十九、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办理指南


三十、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服务指南


三十一、临时救助事项、标准公布


三十二、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站生活服务指南


三十三、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服务指南


三十四、救助管理机构中受助未成年人教育服务指南


三十五、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离站服务指南


三十六、配合开展极端天气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街面巡查服务指南


三十七、根据上级安排做好跨省接送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指南


三十八、社会组织教育培训服务指南


三十九、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信息公布


四十、养老服务人员参加职业培训服务指南


四十一、社会工作者培训服务指南【更多免费 素材,微信:lbgzkf1】


四十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指南


四十三、慈善组织异地公开募捐备案指南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第二十一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要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确无监护能力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协助监护人及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监护;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不改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二、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股


三、服务对象


辖区境内需要救助保护的未成年人


四、服务条件:无


五、服务流程


1、为需要临时救助的未成年儿童进行入站登记


2、提供在站照料、教育、心理辅导


3、为可以离站的未成年儿童办理离站


六、办理时限: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八、咨询方式


社会事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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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救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福函〔2011〕180号)


第五条:孤儿的认定和接收:(一)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二)由孤儿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孤儿,经孤儿本人同意,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住所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市辖区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由民政部门担任孤儿监护人的,经孤儿本人同意,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三)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的,无抚养能力的,经孤儿本人同意,由监护人向住所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市辖区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经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经孤儿本人同意,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四)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病残无劳动能力、在押服刑、查找无着等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放弃监护权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因病残无劳动能力、在押服刑、查找无着等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放弃监护权的未成年人,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由监护人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市辖区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


二、承办机构社会事务股


三、服务对象孤儿


四、申请条件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五、申报材料


基础材料:孤儿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孤儿证明、近期二甲及以上医院健康体检报告一份;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经孤儿本人同意,由当地民政所、社区(村)居委会做证明,监护人向当地区、县(市)级民政部门申请。


2、审核。经民政部门批准后,带齐第五项全部材料到本地福利中心,经评审小组评审合格后,方可签订入住协议。


3、签订协议。签订协议时,须有一名当地民政办、社区(村)居委会工作人员来院作见证人,共同签订入住协议后,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


七、办理时限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九、咨询方式:社会事务股:


城镇“三无”人员和弃婴救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第四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二、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股


三、服务对象


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三个条件。对精神病人是养、治结合,并且根据不同对象进行药物、文娱、劳动和教育的综合治疗。


四、服务条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服务内容


我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由分院食堂提供一日三餐除此之外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照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对分散救助供养对象,通过现金补助的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开支,补助资金按月打卡发放至个人账户。对集中救助供养对象,可以通过现金或者粮油、副食品等实物的方式予以保障。现金补助统一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账户,由供养服务机构统筹用于集中救助供养对象基本生活开支。鼓励供养服务机构通过开展生产经营等方式,改善救助供养对象生活条件。


2.对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照料,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3.提供基本医疗保障。为集中供养人员提供医疗保障并建立医疗健康档案,同时依据医嘱按时给服务对象喂药,对于长期服药人员2至3月体检一次,每年一次全身体检。另全额资助救助供养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对救助供养对象不设救助病种限制,取消起付线。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足部分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4.疫情防控保障。对于上下班职工每日进行体温测量、消毒、扫安康码;对于特困人员每日进行二次体温测量;对出现发热、呕吐现象的人员及时送至定点医院进行就医。


5.康复训练治疗。院内设置了健身器材等设备;同时为院民采购排球、篮球、僚子、音响等物品。一方面丰富了院民的日常生活,另一方面便于院民日常康复训练。


6.教育知识培养。通过购买零食鼓励的方式。让院民熟记自己的姓名,另一方面培养院民的自我动手能力;同时也大大地增强了院民劳动的积极性。


7.办理丧葬事宜。对特困人员免费提供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四项殡葬基本公共服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丧葬事宜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


8.其他救助。对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六、办理流程


1.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2.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3.调查核实过程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5.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予批准,并将理由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


特困供养人员因死亡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6.对无法查明身份受助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滞留超过3个月的,由救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请同级以上政府安置。对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供养范围,由救助管理机构转移至当地政府设立的具备相应供养条件和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属于未成年的,必须转到儿童福利机构供养,并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七、供养标准


1.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20XX年,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9750元,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7236元(每人每月603元)o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11917元,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597元(每人每月883元)。


2.特困人员失能失智护理补贴标准


城市分散特困供养人员按照生活自理能力和失能失智情况分为全护理、半护理,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20元、100元;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按照全护理、半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300元、200元。


3.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一级、二级残疾人为每人每月80元;三级、四级残疾人为每人每月40元。


4.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


八、咨询方式


社会事务股:


80岁以上高龄津贴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皖政〔2011)20号):(六)适时建立并逐步完善全省高龄老人津贴制度,重点对80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建立并完善政府为低收入老人购买服务机制。


二、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股


三、服务对


象自然人


四、服务条件


年满80周岁的的老年人,户籍在本区县


五、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并在皖事通办网上提交电子材料,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岀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标准。


2、办结:根据申请材料,按照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岀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决定并在次月发放补助;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决定理由。


六、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八、咨询方式


养老服务股: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办理服务指南


一、设定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章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二、承办机构


民政局低保中心


三、申请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要件。


1.持有我县常住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


备注: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四、申请材料


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


2.书面申请;


3.居民户口簿;


4.居民身份证;


5.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房产证明、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就业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


6.离异家庭的离婚证明以及有关赡、扶、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书;


7.其他特殊情况证明,如残疾证、疾病诊断书等;


8.一卡通存折;


9.对所提供信息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书和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


五、办理流程


受理:镇民政事务所


审核:镇民政事务所


审批:镇民政事务所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57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低保中心: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损毁补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皖民办字[2018]144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婚姻登记证遗失、损毁或者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原办理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双方目前常住户口均不在本地或者均非内地居民,原婚姻登记在本地民政局办理的,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机关申请补领。


二、承办机构


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三、受理范围


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是在本婚姻登记处办理的。


四、服务对象


自然人


五、申报材料


受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现役军人同时持有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四)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五)因婚姻登记证损毁或者与现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申请补领的,当事人应提交原婚姻登记证或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六)当事人的原婚姻登记证和婚姻登记档案均遗失的,应当先提交档案遗失说明,再提供其他有充分证明力的材料。


(七)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六、服务流程


初审T受理T审查T发证


七、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1958年前省农业劳动模范困难补助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对1958年前农业劳动模范给予困难补助的意见》(皖农人〔2014〕68号):四、审批程序由补助对象个人或委托村委会(社居委)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见附件),并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并建档(依据省农委印发的《安徽省1958年前农业劳模名录及有关资料选编》)。以后每年复核一次。


二、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服务条件


凡经省委、省政府表彰的目前健在的1958年前农业劳动模范中没有享受劳动模范待遇者(包括农村居民或转为城镇居民但没有公职人员,不含集体代表),给予困难补助。


五、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并在皖事通办网上提


交电子材料,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标准。【更多免费素材, 微信:lbgzkf1】


2、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勘验结论及专家评审意见,签署审查意见报办结岗位人员。


3、办结:根据实施机关作出的决定,按照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岀准予决定;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岀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决定理由。


六、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社会事务股


重大传染病与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金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更多免费素材 ,微信:lbgzkf1】


《安徽省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与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二)生活救助经费补助标准:对因艾滋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特困艾滋病病人,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因艾滋病导致父母双亡的孤儿,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因艾滋病导致父母一方亡故的子女,按照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按照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因艾滋病导致子女亡故且无其他人赡养的60岁以上的老人,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第十一条:资金使用要求:(二)生活救助经费实行“一卡式”发放。生活救助经费由被救助对象提出申请,报当地镇政府或街道;当地镇政府或街道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同级民政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救助对象凭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通知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救助资金。


二、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股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服务条件


符合以下情况:1.因艾滋病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特困艾滋病病人;2.因艾滋病导致父母双亡的孤儿;3.因艾滋病导致父母一方亡故的子女;4.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5.因艾滋病导致子女亡故且无其他人赡养的60岁以上的老人


五、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并在皖事通办网上提交电子材料,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岀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标准。


2、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勘验结论及专家评审意见,签署审查意见报办结岗位人员。


3、办结:根据实施机关作出的决定,按照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决定;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决定理由。


遗体外运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三、凡属异地死亡者,其尸体原则上就地、就近尽快处理。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运往其他地方的,死者家属要向县以上殡葬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出具证明后,由殡仪馆专用车辆运送。


二、承办机


构殡仪馆【更多免费素 材,微信:lbgzkf1】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服务条件


异地死亡者


五、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并在皖事通办网上提交电子材料,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标准。


2、办结:根据申请材料,按照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决定;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决定理由。


六、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计算


八、咨询方式


殡仪馆:


城镇“三无”人员入住福利中心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民福函〔2011〕180号)第三章第六条:城镇“三无”人的认定和接收:(一)城镇“三无”人员是指具有当地户籍的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o(二)城镇“三无”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入住本地福利中心。其中未成年人认定和接收参照第五条第四款规定。


二、承办机构


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三、服务对


象自然人


四、服务条件


城镇“三无”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五、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并在皖事通办网上提交电子材料,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标准。


2、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勘验结论及专家评审意见,签署审查意见报办结岗位人员。


3、办结:根据实施机关作出的决定,按照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决定;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岀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决定理由。


六、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八、咨询方式


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四类”特困群体实施殡葬救助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四、完善促进殡葬事业发展配套政策(二)保障困难群众基本需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殡葬服务收费标准时,对享受民政部门各类救助的城乡困难群众、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自然灾害导致的死亡人员以及经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尸体,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基本服务收费减免政策及政府补偿办法,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面向辖区所有居民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标准及政府补偿办法,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救助保障体系。


二、承办机


构殡仪馆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五、服务条件


逝者为具有灵璧县户籍的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居住在社会福利中心或福利院的城市三无人员、三级残疾以上(含三级)、一户多残、老残一体(年满70周岁)的残疾人、计划生育特困家庭、驻宿部队辖区内因故死亡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因公殉职人员。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并在皖事通办网上提交电子材料,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标准。


2、办结:根据申请材料,按照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决定;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决定理由。


七、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根据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减免办法规定,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


九、咨询方式


殡仪馆:


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实施V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安徽省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2018二2020>行动计划》(皖政办〔2018)6号),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户对象范围的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经评估确定为轻、中、重度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分档提高补贴标准,统筹用于照料护理支出。补贴形式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服务网络不健全的农村地区可以惠农“一卡通”方式支付。


二、承办机构


养老服务股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服务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80周岁以上享受低保待遇对象、建档立卡扶贫户。


五、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并在皖事通办网上提交电子材料,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岀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标准。


2、办结:根据申请材料,按照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决定并在次月发放补助;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决定理由。


六、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八、咨询方式


养老服务股: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低保认定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6〕185号)第十六条:全面落实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政策,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低保的,其获得低保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市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制定。


二、承办机构


低保中心


三、服务对象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


四、服务条件


生活困难、单独立户(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可按照单人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申请低保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低保的,其获得低保的具体认定办法,根据《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办法》(宿民发〔2021)19号)执行。


五、服务流程


申请认定: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向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由家庭成员中的成年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具体申请、确认程序按照根据《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细则(试行)》(宿民发〔2019〕88号)和《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办法》(宿民发〔2021〕19号)规定执行。


动态管理: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类管理服务的要求,定期核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或者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变化情况,指导镇、街道政府作出增发、减发或者停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


六、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八、咨询方式


社会事务股:


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申请低保认定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申请低保认定


二、承办机构


低保中心


三、服务对象


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四、服务条件


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获得稳定收入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低于农村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五、服务流程


申请认定: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向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由家庭成员中的成年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具体申请、确认程序按照根据《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细则(试行)》(宿民发〔2019〕88号)和《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办法》(宿民发〔2021〕19号)规定执行。


动态管理: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类管理服务的要求,定期核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或者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变化情况,指导镇、街道政府作出增发、减发或者停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


六、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八、咨询方式【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涉台、涉外领域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1.《婚姻登记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2.《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一、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岀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岀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各地民政部门在出具证明时,应当根据当事人所涉事项,在出具证明中注明“本证明仅限于XXX(申请人)办理赴XX国家(或者台湾地区)的XX公证事项使用,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二、承办机构


灵璧县婚姻登记处


三、服务条件


办理涉台和9个国家(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和波兰)的公证事项;在岀具证明中注明“本证明仅限于XXX(申请人)办理赴XX国家(或者台湾地区)的XX公证事项使用,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五、咨询方式


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八条: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二、实施程序


(二)申请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二)审核审批程序


我县特困审核确认权限已下放至镇,在镇建立党(工)委领导、政府(办事处)负责、部门参与的特困供养人员救助联审联批制度,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特困办理时限压缩到20个工作日内。


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对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无异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进行民主评议),并提出审核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有异议或了解不清楚的镇人民政府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确认后,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对公示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承办机


构养老服务股


四、服务对象自然人


五、服务条件


具有我县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六、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八、咨询方式


养老服务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貼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国务院决定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岀,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岀,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


2.《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实施方案之困难残疾人生活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民生办〔2020〕1号):补贴标准: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一级、二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800元;三级、四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400元。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根据残疾人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3、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二、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股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更多免费素材,微 信:lbgzkf1】


四、服务条件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受理条件:区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受理条件: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国家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所有残疾人


(2)智力、精神、视力、多重类别的一级、二级残疾人;


(3)肢体类别的16周岁以下和60周岁以上的一级、二级残疾人;


(4)听力、言语类别的16周岁以下和60周岁以上的一级、二级残疾人。


五、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并在皖事通办网上提交电子材料,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标准。


2、办结:根据申请材料,按照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决定并在次月发放补助;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岀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决定理由


六、办理时限27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八、咨询方式


社会事务股:



社会组织登记信息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家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0)101号)第十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六)其他单位、组织凭单位介绍信,公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可以查询公开的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


二、承办机构


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三、服务对象


社会组织、个人


四、申请条件


单位、组织介绍信,身份证


五、申报材料


不需要


六、服务流程


经确认身份后,可以查询公开的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


七、办理时限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九、咨询方式


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办,电话:0557—


社会团体法人证书补发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社会团体法人证书补发


二、办理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二、承办机


构民政局


三、服务对象


灵璧县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更多免费 素材,微信:lbgzkf1】


已取得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的


五、服务流程


1、到期换证:将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交至窗口后,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2、遗失换证: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遗失声明原件交至窗口,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六、办理时限


(二)法定办结时限:1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八、咨询方式


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办:


社会组织评估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民政部令39号发布,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2.《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民政部令39号发布,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3.《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民政部令39号发布,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二、承办机构


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办


三、服务对象


灵璧县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2.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应当申请重新评估;评估等级有效期满3年,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1.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2.上年度年度检查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


3.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4.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5.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五、服务流程


1.民政局发布通知,参加评估的各类社会组织,对照评估指标、进行自评。在规定期限内在网上填写《社会组织评估申报书》,参评资格审核通过后,准备参评材料,并将《社会组织评估申报书》和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正、副本各一份),报送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2.评估材料接受后,由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评估专家对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初评意见。


3.实地考察和初评工作完成后,全区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作出终评结论,确定评估等级并公示、公告。


六、办理时限【更多免费素材,微信 :lbgzkf1】


(一)法定办结时限:15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八、咨询方式


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办: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二(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强化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民政部要牵头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六(一)加强组织领导: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


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完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场所设施,满足临时监护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需要。


二、承办机构


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三、服务对象


全县农村留守儿童


四、服务条件


农村户口,未满16周岁,监护人不在身边


五、服务流程


1、为需要临时救助的农村留守儿童进行入站登记


2、提供在站照料、教育、心理辅导


3、为可以离站的农村留守儿童办理离站


六、办理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24小时求助接待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2016年5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3.《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14〕132号)第四条:救助管理机构实行24小时接待服务,工作人员应当言语文明,态度友善,并告知救助政策及入站须知。


二、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股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需要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告知救助政策及入站须知、耐心解答求助人员的疑问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求助人员发放《求助人员救助申请表》,并指导求助人员填写。


3、审查《求助人员救助申请表》、办理入站手续


六、办理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八、咨询方式


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寻亲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2016年5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三十条:受助人员有疑似走失、被遗弃或被拐卖情形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三十一条:受助人员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不能提供个人信息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协助核查求助人员身份,并在其入站后24小时内以适当形式发布寻亲公告。


第三十二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工作信息和工作渠道,为前来寻亲人员提供便利和帮助。


二、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股


三、服务对象


查询不到户籍所在地和监护人联系方式的受助人员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整理受助人员人口信息资料


2、在全国救助管理网站、新闻媒体上发布寻亲公告


3、更新站内宣传栏寻亲人员名单


4、为寻亲成功的受助人员办理离站,对寻亲未果人员依法安置


六、办理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及运营补贴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皖民生办〔2019〕1号)规定,“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项补贴标准,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老年人口及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等确定。其中:对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不低于1000元每张床位”。


二、承办机构


养老服务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服务条件【更多免费 素材,微信:lbgzkf1】


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社会办养老机构


五、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并在皖事通办网上提交电子材料,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岀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标准。


2、办结:根据申请材料,按照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决定;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决定理由。


六、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更多免费素材 ,微信:lbgzkf1】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养老服务股


办理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服务指南


—、办理依据


1.《安徽省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实施方案》(民福函〔2019〕560号)第十条规定,“岗前培训与鉴定补贴标准。按培训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人数和人均不低于300元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其中培训人员属于高校毕业生的按人均500元给予补贴)o对培训后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给予个人100二150元技能鉴定补贴。”第十一条规定,“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标准。实施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按培训后取得中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分别按人均500、1000、2000元给予培训补贴。”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四、强化政策保障,大力优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环境(五)完善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


二、承办机构


养老服务股


三、服务对


象自然人


服务条件


辖区各类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内从事养老护理、日间照料等养老工作的管理人员、一线服务人员,以及已签订劳动合同(协议)的新入职人员。


五、服务流程


(一)受理:民政局社会事务股工作人员


1.民政局社会事务股确工作人员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后,对于相关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正式受理。


2.受理后将流程提交到审核人员处审核。


(二)审核:民政局社会事务股股长


1.民政局社会事务股股长确认申请资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条件,相关盖章签字是否清晰有效。


2.资料确认无误后,申请材料送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


程序完成后,符合条件的提交到审批角色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


(三)审批:民政局社会事务股分管局长


1.民政局社会事务股分管局长对提交过来的办事项进行审批,对于审批通过的填写相关审批意见,对于不通过的填写相关不通过原因。


2.对审批通过的准许办理,审批未通过的退回并书面通知未通过原因。【更 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四)发放资金:民政局社会事务股股长工作人员向财政部门报备,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相应的账户。


(五)办结


民政局社会事务科工作人员在确认申请人收到补贴之后办结。


六、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更多免费素 材,微信:lbgzkf1】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养老服务股:



门(楼)牌编号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门(楼)牌编号服务


二、事项类型


行政审批(公共服务)


三、实施主


体民政局


四、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门楼牌号清理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0)51号)


五、申报条件


申请者需对沿街产权门户拥有产权


六、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更多免费 素材,微信:lbgzkf1】


依据/规定


材料形式



原件


复印件


电子件


编制楼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门楼


V


V


V


1


门牌号码书面申请


牌号清理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0)51号)



2


身份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门楼牌号清理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0)51号)


V


7


V


3


房屋产权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门楼牌号清理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0)51号)


V【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


7


V


4


建筑物


平面图资料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门楼牌号清理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0)51号)


V


V


V


5


土地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门楼牌号清理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0)51号)


V


V


V


七、审批时限(程序完成后)


承诺时限(工作日)


是否即办件


现场次数


是否可网上审核


是否可网上办件


其他说明


2


否


1


是


是


不可以全程网上办理


八、办理流程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4、办结


5、送达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第


条:民政部负责全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


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


二、承办机构


低保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服务条件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


五、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并在皖事通办网上提交


电子材料,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标准。


2、办结:根据申请材料,按照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岀准予决定并在次月发放补助;


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决定理由。


六、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八、咨询方式


社会事务股


婚姻登记档案査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令第32号)


第十四条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移交:(一)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具体移交时间由双方商定。


第十五条第(三)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二、承办机构


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三、受理范围


婚姻档案查询: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是在本婚姻登记处办理的。


四、服务对象自然人、法人


五、申报材料


申请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条件:


1、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是在本婚姻登记处办理的;


2、当事人持有效证件(身份证或户口簿);


3、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申请,委托他人办理的还要提交当事人签名并有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4、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需查阅婚姻档案的必须提交单位介绍信、单位执法证


件及本人的身份证件;


5、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持受理案件法院岀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的有效证件可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6、以上证件必需为原件。


六、服务流程


初审T受理T审查T发证


七、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九、咨询方式


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组通字〔2014〕23号)第三条:各级组织、民政部门负责离任村干部身份认定及个人享受补助标准核定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筹措和监管工作,确保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根据认定结果,负责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代发工作。


二、承办机构


基层政权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服务条件


建国以来累计在村任职3年以上(含3年)、正常离任且年满60周岁的村“两委”干部。已被招考录用为党政机关干部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以及曾受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刑事处罚的,不享受该生活补助。


五、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并在皖事通办网上提交电子材料,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标准。2、办结:根据申请材料,按照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决定;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决定理由。


六、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八、咨询方式


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股


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V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


二、承办机构


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办


三、服务对象


灵璧县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符合成立登记的社会组织


五、申报材料


完成成立登记后


六、服务流程


网上申请成立登记,待成立登记事项办结后,予以赋码。


七、办理时限九、咨询方式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即办免费


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办电话:0557一


临时救助事项、标准公布


一、办理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章第四十九条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二、承办机构


低保中心


三、服务对


象辖区公民


四、服务条件无


五、服务流程


1.公开范围:组织机构、政策法规以及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民政局主要末端公示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六、服务时限


即时公开。特殊情况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


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八、咨询方式


民政局低保中心: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站生活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2016年5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3.《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三章在站服务第一节生活服务第二十一条:求助人员应当将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寄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受助人员性别、年龄、身心状况安排分区居住、单人单床,并为受助人员发放必要的生活用品。女性受助人员应当安排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成年女性携带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为其共同在成人区生活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受助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告知其生活起居、注意事项及站内管理要求。


第二十五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清洗、消毒餐具、炊具,


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食并实行分餐制。对于未成年人、老年人、少数民族人员和患病人员,应当照顾其特殊饮食需求。


第二十六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受助人员居室及活动区域经常清理、消毒,对受助人员床上用品每周至少清洗、消毒一次。受助人员离站后,应当对其床上用品及时更换、清洗、消毒。第二十七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助人员用餐、住宿、穿衣、入厕、洗浴等提供相应的生活照顾和便利条件。


民政部《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五十条:对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


二、承办机构


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需要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


四、服务条件无


五、服务流程


1、为救助对象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符合卫生要求的食物、衣被等生活必需品;


2、为未成年人在机构内开展教育矫治和需求评估等;


3、帮助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联系;


4、为无力支付交通费的受助人员提供返乡乘车(船)凭证;


5、对难以查明家庭情况的,发布寻亲公告,确实无法查明的,报请有关部门,办理安置事宜等。


六、办理时限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八、咨询方式


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2016年5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3.《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三十三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卫生保健、防疫工作,配备体温计、血压计等基本设备。有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内设医务室或与专业医疗机构合作开展医疗服务。


第三十四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医嘱,对患病受助人员按时按量发放药品,做好服药情况记录。


第三十五条:救助管理机构发现受助人员突发急病、精神异常或有疑似传染病的,应当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或联系医疗急救机构救治、诊断;对有疑似传染病的,还应当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


机构报告,建议采取必要的卫生处理措施;发现有疑似吸毒情形的,应当报请公安机关处置。


二、承办机构


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需要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


四、服务条件无


五、服务流程


1、视受助人员病情采取站医护人员临时处理和拨打


120站外急救


2、和定点医院办理交接手续


3、医疗服务结束后由救助站接回


4、其他涉毒、传染病等情况与相关机构及时联系处理


六、办理时限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八、咨询方式


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救助管理机构中受助未成年人教育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2016年5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3.《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四十五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主动联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协助年满14周岁、不宜接受义务教育且有职业技能培训意愿的受助未成年人接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第四十六条受助未成年人在机构内接受教育培训的,救助


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适宜的教学计划,并对日常教学培训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七条受助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送其到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二、承办机构


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三、服务对象


未成年的受助人员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入站进行心理评估


2、开展教育服务


六、办理时限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八、咨询方式


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离站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2016年5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3.《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四十九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受助人员需求,帮助其联系亲友,并为受助人员提取亲友汇款提供帮助。


第五十条:对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受助人员临时生活困难已经解决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其做好离站前准备并适时安排离站。


第五十一条:受助人员在医疗机构接受救治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岀具的岀院证明适时安排离站


二、承办机构


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需要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四、服务条件无


五、服务流程


1、填写离站表格、办理离站手续


2、护送返乡、为其购票自行返乡或由亲属接回


六、办理时限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八、咨询方式


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配合开展极端天气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街面巡查


一、办理依据


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14〕132号)第八十六条在极端天气或遭受自然灾害情况下,救助管理机构可以开设临时避寒、避暑或庇护场所,简化救助流程,为求助人员提供饭菜和住宿等基本服务。


二、承办机构


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三、服务对象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四、服务条件


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处于流浪或者乞讨状态的人员


五、服务流程


遇寒冷、酷暑等极端天气,启动应急救助预案。


开展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经常化的主动救助服务。简化救助流程,为求助人员提供便餐和住宿等基本服务。


六、服务时限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八、咨询方式


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根据上级安排做好跨省接送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六十七条“省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跨省接送返回工作的指导,根据各救助管理机构自身条件、地理位置等情况,确定跨省接送单位,及时更新、发布并上报本省具备跨省接送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名单”。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24号)第十四条规定“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安置地”。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跨省返乡协调督导机制的通知》要求各省级民政部门要加强跨省返乡工作统筹协调和督导落实。


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关文件指出: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协调省内跨区域救助管理工作。


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指岀:省民政厅要协调省内跨区域救助管理工作。


《关于同意调整设立安徽省流浪乞讨救助指导中心的批复》(皖编办〔2012)166号),省流浪乞讨救助指导中心负责跨省接送流浪乞讨人员协调工作,指导全省流浪乞讨人员具体救助工作。


二、承办机构


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三、服务对象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四、服务条件


流入本省及流出本省级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五、服务时限即办【更多免费素材 ,微信:lbgzkf1】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七、咨询方式


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社会组织教育培训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206号):“从社会组织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出发,统筹规划教育培训工作,争取到20XX年基本建立与社会组织发展相适应、有活力的社会组织教育培训体系”o各级民政部门要重视和加强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建立“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协同配合、注重实效”的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教育培训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更多免费素材, 微信:lbgzkf1】


二、承办机构


民政局社会组管理办


三、服务对象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


五、服务流程


1、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印发培训通知;【更多免费素材 ,微信:lbgzkf1】


2、社会组织按要求自愿报名参加;


3、组织实施培训。


六、办理时限培训通知具体要求。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八、咨询方式:社会组织管理局,电话:0557二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信息公布


—、事项名称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公布


2021年,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7920元(每人每月660元)。


二、承办机构


各镇(街道)民政所


三、服务对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四、服务条件


(二)保障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由当地政府给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3.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获得稳定收入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低于农村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4.生活困难、单独立户(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可按照单人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申请低保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低保的,其获得低保的具体认定办法,根据《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办法》(宿民发〔2021)19号)执行。


五、服务流程


申请认定: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向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由家庭成员中的成年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具体申请、确认程序按照根据《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细则(试行)》(宿民发〔2019〕88号)和《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办法》(宿民发〔2021〕19号)规定执行。


动态管理: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类管理服务的要求,定期核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或者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变化情况,指导镇、街道政府作出增发、减发或者停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


六、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低保中心:


养老服务人员参加职业培训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四、强化政策保障,大力优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环境(五)完善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


2.《安徽省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实施方案》(二)培训阶段。各市、县(区)民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确定的培训计划,分类别、分层次、分批次开展人员培训。


二、承办机构


养老服务股


三、服务对象


本县各类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内从事养老护理、日间照料等养老工作的管理人员、一线服务人员,以及已签订劳动合同(协议)的新入职人员。


四、申请条件


举办经民政部门许可的县(区)级培训班的培训机构。


五、申报材料


培训名单,培训合同书,培训内容,和证明培训过程的其他档案资料。


六、服务流程


(一)受理:民政局养老服务股工作人员


1.民政局社会事务股工作人员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后,对于相关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正式受理。


2.受理后将流程提交到审核人员处审核。


(二)审核:民政局养老服务股股长


1.民政局养老服务股长确认申请资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条件,相关盖章签字是否清晰有效。


2.资料确认无误后,申请材料送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


3.程序完成后,符合条件的提交到审批角色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


(三)审批:民政局社会事务股分管局长


1.民政局养老服务股分管局长对提交过来的办事项进行审批,对于审批通过的填写相关审批意见,对于不通过的填写相关不通过原因。


2.对审批通过的准许办理,审批未通过的退回并书面通知未通过原因。


(四)办结


民政局养老服务股工作人员在确认申请人收到审批之后办结。


七、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内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养老服务股:


社会工作者培训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等印发《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三、提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专业化水平中第6条:广泛开展社会工作专业培训。依托高等院校和专业培训机构,对涉及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党政部门、群团组织、相关事业单位、部分执法部门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进行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培训;对城乡基层居(村)民自治组织、社区服务组织、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基层社会服务部门直接从事基层社会服务的相关人员,鼓励他们参加进修、实习、短训、函授等,逐步提高专业理论素养和专业化服务水平。定期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初、中、高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开展政策法规、职业伦理、专业理论和实务技能的培训,不断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能与综合素质。鼓励社会服务领域内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社会工作,接受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培训。


二、承办机构


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三、服务对象


城乡基层居(村)民自治组织、社区服务组织、公益服


务类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基层社会服务部门直接从事基层社会服务的相关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初、中、高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四、收费依据及标


准免费


五、咨询方式


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四条;《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第十一条


二、承办机构


社会组织管理办


三、服务对


象慈善组织【更多免费素材, 微信:lbgzkf1】


四、申请条件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五、申报材料


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在安徽政务服务网;


2.受理:受理人员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窗口受理,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退回;


3.审查:窗口人员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线下进行审核审批;


4.办结: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结。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九、咨询方式


社会组织管理办


慈善组织异地公开募捐备案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三条


二、承办机构


社会组织管理办


三、服务对象


慈善组织


四、申请条件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五、申报材料


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六、服务流程


申请:申请人通过在安徽政务服务网;


受理:受理人员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窗口受理,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退回;


审查:窗口人员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线下进行审核审批;4.办结: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结。


七、办理时限


受理: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九、咨询方式


社会组织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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