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印章管理办法

日期:查看:778

公司印章管理办法


公司印章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使XX分公司(以下简称市公司)印章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市公司各部门,各县级分公司印章的制发、刻制、使用、管理和缴销。


(三)市公司所属党委、纪检监察、审计、工会、共青团等部门和组织,如制发本部门上级业务指导机关规定形式的印章,可按照上级业务指导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


(一)市公司的印章,一律为圆形。


(二)市公司印章,直径4.0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由市公司自制。


(三)市公司各部门,各县级分公司的印章,直径4.0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形。市公司各部门印章由市公司自制,各县级分公司印章由各县级分公司自制。


(五)各县级分公司内设部门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由各县级分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印章的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


(一)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本单位法定名称。


(二)印章的文字,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


(三)印章质料,由制发、自制单位自定。


四、专用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1)市公司,市公司各部门,各县级分公司印制文件时所使用的电子印章,规格、式样和正式印章等同,制发规定同本办法第二点。


(2)钢印及其它专用章,在名称、式样上应当与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后自行刻制。


五、印章的刻制


(1)刻制印章,须持上级领导机关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到公安部门办理呈批手续。


(2)经公安部门批准后,到指定的刻制印章工厂或刻字社刻制。


(3)印章完成后,须按照《XX分公司电子公章管理办法》要求,及时制作电子印章。


六、印章的使用


(1)使用印章,须经有关领导批准。


1.公文用印,以公司领导在公文定稿上的签字为据;


2.使用单位领导印章,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3.使用单位印章,须经该单位领导或经单位领导授权的相关负责人批准。


(二)因上述2、3款事项用印,用印人须持填写完整并经相关领导批准的用印单,经印章管理单位指定的专人复核后方可用印。


七、印章的管理和缴销


(1)市公司各部门、各县级分公司应将印模报上级主管单位(即市公司综合部)和有关业务部门备案后,方可启用。


(2)印章应由相关部门专人保管。对于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3)需更换印章时,应报请上级领导机关同意后,刻制新印章。新印章启用后,原印章销毁。


(4)市公司各部门、各县级分公司被撤销,由市公司综合部代表上级单位收缴其印章。


(5)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并报上级机关同意后,重新刻制。


八、附则


(1)本规定由市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阅读全部图文内容,您需要先登录!)


相关推荐
推荐阅读
扫码登录

客服微信:lbgzkf1

笔杆子文库客服微信

客服咨询

《笔杆子文库》微信端

笔杆子文库微信端

微信端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