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5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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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5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6年3月20日在XX县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XX次会议上


县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XX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2025年度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备案审查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制度安排。2025年,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和县人大常委会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以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大会及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总书记法治思想,主动适应备案审查工作新形势、新要求,紧紧围绕“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工作原则,扎实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工作任务。


一、基本情况


(一)备案工作情况


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备情况:2025年,县人大常委会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和纸质两种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规范性文件1件,未收到修改意见,予以备案。


规范性文件接收备案情况:2025年,县人大常委会共收到县“一府一委两院”及乡镇人大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共9件,其中县人民政府9件。各乡镇人大共收到其人民政府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共3件,其中XX乡政府1件、XX镇政府1件、XX乡政府1件,其备案目录已报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二)审查工作情况


对县人民政府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法工委进行了登记、初审,并按职责分工,及时分送县人大有关专(工)委审查,各专(工)委都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查情况反馈到法工委。对特定的文件,与县司法局相关法律专业人士进行了沟通商讨,经审查,对县政府往年一件规范性文件因个别条款内容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要求,对其提出了违反公平竞争的审查意见,修改后程序正当、内容合法且于2025年12月4日进行了公布。其余的规范性文件都能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没有出现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不一致的情形,内容符合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均予以接收登记备案。


各乡镇人大共收到其人民政府报送的规范性文件3件,经其审查,没有发现不合法情形,全部予以接收登记。


未收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提出的审查要求和建议。


(三)开展专项清理情况


根据XX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民营经济促进法涉及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2025年7月,法工委按照“谁制定、请清理”的原则,组织力量对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党中央决策部署要求和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进行了集中清理。经过一个月的集中清理,确认到2025年7月31日,均没有涉及到相关的决议、决定,较好地完成了集中清理工作任务。


(四)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入库情况


根据上级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扎实推进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统一入库工作,坚持“谁制定、谁入库、谁负责”的原则,及时督促县“一府一委两院”及乡镇人大等制定主体,将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全面、准确、规范录入省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到2025年12月31日,全县共有41个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录入了省级数据库,实现了应入尽入、数据完整、动态更新的常态化入库工作,备案审查信息化、规范化水平持续提升。


二、主要工作举措


(一)强化学习,注重能力提升


党的大会及二十届二中、四中X会都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不断提高对新形势下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面学习贯彻落实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总书记法治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大会及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系统学习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深入学习领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新思想、新要求、新举措,确保审查工作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在不断强化业务学习的同时,注重自身能力的提升。如7月份,邀请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及XX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分别就新修订的《XX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组织全县各分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和部分市县乡人大代表137人以授课的方式进行集中学习,既保障了该“一法一条例”的有效贯彻落实,又在学习中全面提升了干部队伍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强化制度保障,注重工作效能


3月份,参照省新修订的《条例》,结合全县实际情况修改完善了《XX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办法》,全面强化了审查工作的制度保障,健全了专项报告制度,在坚持每年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将此项报告制度延伸至县“一府一委两院”。完善了文件制定监督机制,即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出口的监督,对县“一府一委两院”及乡镇人大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其完善制定出台程序,全面把好文件出台监督工作。完善了审核流程,在法工委收到备案材料后,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核范围、审核标准,在法工委内审核,对符合报备要求的,按照统一格式进行登记,填写《备案审查登记表》,记载文件名称、报备机关、文件编号、接收时间等内容,做到即收即登,及时办理。完善了法律审查规定,由法工委牵头,会同相关专(工)委对报备的文件进行审查,重点是对其涉及到的上位法进行全面监查,如发现有违上位法内容或有不适应条款的,就提出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及时予以纠正。完善了报备程序,坚持“有件必备”原则,严格落实及时报备、限时补报、有件必报要求。完善了联合审查机制,适时邀请县司法局等法律专业人士、人大代表协助备案审查工作,全面提升审查实效。


(三)强化协调联动,注重工作常态化


坚持全局观念,树立“一盘棋”思想,努力构建上下联动、横向协同、内部衔接的备案审查工作新格局,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常态化。纵向联动,争取市人大法工委的支持与指导,主动加强与市人大法工委的沟通请示,及时掌握备案审查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通过定期汇报工作、邀请领导调研等方式,积极争取上级业务指导;加强对乡镇(街道)人大(工委)备案审查工作的联系指导,推动基层工作规范化开展,努力实现全县备案审查工作“一盘棋”布局。横向协同,凝聚合力,全面开展畅通与县“一府一委两院”的沟通联动渠道,确保规范性文件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报送及审查,自觉接受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法工委也经常性地与其他各专(工)委沟通商讨,共同把关,保障了规范性文件的及时审查。同时,县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在经常调度备案审查工作的同时,还定期与不定期对县“一府一委两院”及乡镇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进行提质促优,发现工作中的主要不足。


三、工作中的主要不足


(一)自身能力建设仍需加强


法工委人员有限,力量薄弱,专业性不足,面对审查工作的延伸和涉及不同专业领域,如何在有限的人力物力条件下,确保审查的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且精准发现纠正可能存在的与上位法相抵触或不适当的问题,以维护法制统一,实践中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二)思想认识与重视程度仍有待提高


部分单位对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是程序性、形式性的工作,不能从维护法制统一、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高度来认识和对待,造成工作中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有待进一步加强工作人员对什么是规范性文件的理解。


(三)报备工作仍需进一步规范


在工作实践中,部分乡镇工作人员对什么是规范性文件理解不一致,导致工作中对报备范围的把握存在差异,个别应当报备的文件未能及时报备,同时,由于报备工作还不习惯,与网上电子报备的标准与要求仍有差距。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强化学习引领,提升能力水平


通过组织业务学习和积极参加上级人大专业培训等方式,不断强化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总书记法治思想专题的创新理论的学习,全面认识了解全国和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新要求、新任务,进一步提升法律思维、法律监督素养和综合分析能力等多方面的知识水平,切实增强履职能力。


(二)强化思想认识,提升履职效能


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政治保障,让制定机关知晓与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与义务,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高度,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大局中来认识,全面提升履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严格落实《XX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全面强化与规范督促制定机关的履职与报备工作,将备案审查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现场指导与督促,促进制定机关应报尽报,对报送的文件,构建多维联动的监督体系,促进制定机关按要求报送,对报送的文件,做到及时审查,对存在问题的文件,及时提出审查意见,督促制定机关予以纠正,确保规范性文件在实施前能得到有效审查,最大限度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信息化建设,提升工作质效


持续推进省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录入工作,确保应入尽入、数据完整、动态更新。依托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提升文件接收、登记、审查、反馈等环节的信息化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和规范性。加强与“一府一委两院”及乡镇人大的信息化沟通联动,实现文件报备、审查意见反馈等工作的线上流转,提升工作便捷性和透明度。


(四)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备案审查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出审查建议,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法制统一的良好氛围。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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