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若干措施

日期:查看:282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若干措施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2x〕24号)等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压实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责任


1.严格资金监管范围。将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含街道,下同)及以下的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监管范围,主要包括:乡镇财政本级安排的资金、上级政府下达到乡镇的资金、各级分配落实用于乡镇所辖村级组织的资金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政府各部门及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责任单位中均包含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不再列出。)


2.明确资金监管责任。乡镇政府是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第一主体,要加强对自身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全面监督,落实内部财会监督主体责任,强化内控建设,规范预算编制与执行,依法依规管理、使用财政资金,提升使用效益。县级财政部门要发挥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主战场”作用,完善乡镇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和财务管理制度,开展常态化监管和业务培训,组织实施乡镇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运用。设区市财政部门负责调整优化本地“乡财县管”管理体制,督促县乡两级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建立常态化监管工作机制,加强区域内乡镇财政干部业务培训。省财政厅负责制订全省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措施,将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列入财会监督重点内容,强化对市县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二、加强乡镇财政预算管理


3.健全“乡财县管”体制。县级财政部门对乡镇实行“预决算统编、银行账户统管、资金统收统付”,每年提出乡镇财政预算安排指导意见,督促乡镇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报表体系和要求,规范、准确、完整编制预决算;强化预算执行管理,硬化预算执行约束,严控预算调整追加。乡镇财政要依法依规加强收入征管,财政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其他财政性资金收入按规定纳入财政管理,严禁截留、坐支、挪用和私设“小金库”;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编制年度预算,并按法定程序报批。严格落实乡镇履行职责事项清单,清晰界定乡镇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严格落实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县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规范乡镇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和乡镇代管资金财政专户开设、资金存放、清算业务,加强对乡镇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监督和指导。县级预算单位原则上不得向乡镇实有资金账户、乡镇代管资金财政专户拨付资金,对乡镇的转移支付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应当由财政部门统一办理。乡镇财政要严格落实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实行全流程电子化管理,规范资金拨付,确保支付留痕、全程可溯。(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5.规范乡镇银行账户管理。县级财政部门履行对乡镇银行账户的监管职责,除符合乡镇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的银行账户外,乡镇其他实有资金账户一律不再保留。乡镇财政要严格按照账户性质和规定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窜用、混用银行账户,不得将无关经济、财政业务纳入乡镇银行账户核算范围,严禁资金私存私放、账外设账、坐收坐支、违规提现、挤占挪用等情况。(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6.落实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乡镇政府要落实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指导乡镇开展财政绩效管理,督促乡镇财政将绩效管理要求贯穿预算编制、执行全过程,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7.规范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乡镇财政要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严禁窜用会计科目,严禁通过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列报收支缺口,确保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三、规范乡镇财政支出行为


8.加强人员、运转类支出资金管理。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等人员类支出应足额编入年初预算予以保障,不得留“硬缺口”;按照过紧日子要求安排办公费、会议费、培训费、“三公”经费等必要的运转类支出。县级财政应健全和完善乡镇财政财务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加强对制度执行的日常监管;结合本地实际制订运转类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并实行支出限额管理,重点加强对乡镇办公、广告宣传、环境整治、招商引资、餐费等领域支出的监督管理,定期对相关重点费用开支情况开展复核。(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9.加强项目类支出资金管理。县级主管部门是对口下达到乡镇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项目申报、审批、组织、实施、验收各环节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乡镇政府要加强项目申报立项、组织实施、竣工验收、资金拨付、项目档案等各个环节的管理,确保项目真实、程序规范、质量合格。政府投资项目要按照财政投资评审的规定进行评审。乡镇财政要严格报账程序,加强报账要素和报账凭证的审核,及时拨付资金,完善财务会计档案资料。(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0.规范惠民惠农补助类资金管理。对于纳入“一卡通”管理发放的到人到户补助类资金,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乡镇经办机构负责提供补助对象基础数据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合规性和准确性负责。乡镇配合做好基础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分类、报告和建档等台账工作。未纳入“一卡通”管理发放的到人到户补助类资金,由主管部门承担监管主体责任。(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村级组织资金管理。乡镇政府应切实加强对分配落实至村级组织各类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财政投入村级组织形成的集体经济收入,指导监督村级组织严格执行村级财务收支管理、财务开支审批、财务预决算、财务公开等制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乡镇政府要严格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规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依法依规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禁“无预算、超预算”采购。在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履行法定的政府采购程序、运用合规的采购方式,严禁通过拆分采购项目等形式规避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对不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且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乡镇财政要根据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参照电子卖场直购、竞价、团购、反拍等交易规则,明确本单位电子卖场采购执行标准,通过电子卖场等形式具体实施采购。(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13.强化政府购买服务管理。乡镇政府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政府购买服务计划,严禁将禁止性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避免出现变相用工、违规举债以及将应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情况,严控政府购买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规范购买程序,加强合同履约管理。(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14.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乡镇政府对本乡镇国有资产管理承担主体责任。乡镇财政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1次,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要针对资产验收登记、核算入账、领用移交等重点环节,查漏补缺,明确操作规程;每年编制本乡镇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并报上级财政部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四、构建乡镇财政资金大监督格局


15.落实乡镇监督主体责任。乡镇政府要严格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严格财政拨款和财务报销手续,明确资金审批权限和审批流程,细化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审批人职责和报销票据要求;严格各岗位人员电子密钥、收付凭证、财务印鉴管理,防止一人掌管多个密钥、多枚印鉴现象;严控现金支付,严禁“白条”入账,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做到审批手续规范、支出行为合规、票据真实有效。建立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自查机制,每半年对本乡镇财政资金开展自查自纠。(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16.优化县级监管机制。县级财政部门可按照以下方式强化监管:一是乡镇政府根据职责需要设置财政工作负责人、预算总会计以及财政专岗等,相关人员的任免,应征求县级财政部门意见,并接受县级财政部门业务指导。二是由县级财政部门组成财政监管组,划片区或“一对一”派员专职对乡镇财政资金进行监管。有条件的地方可将乡镇财政派员监管制度与纪委监委“协作区”相统一,实现财会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增强监督成效。(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17.提高监督检查质效。省财政厅选择部分重点经费支出较高的乡镇开展重点抽查,强化对下级财政部门乡镇财政监督工作的指导。设区市、县级财政部门建立乡镇财政资金常态化监管机制,加强与巡察、纪检监察、审计监督等方面协调沟通,避免扎堆检查、重复检查,切实减轻乡镇负担。检查可采取市县联动、交叉检查等方式,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审计以及主管部门,通过提级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提高监管质效。(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18.完善信息公开机制。乡镇政府要充分利用公示栏、广播、网站、短信、AAA群等渠道,用群众看得到、看得懂的方式,依法依规公开乡镇预决算、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三公”经费等情况,将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信息公开向发放对象所在村组(社区)延伸公开,项目资金信息公开向项目实施现场和受益群众延伸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提升公开公示效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加强监督贯通协调。推动财会监督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人大、审计等其他各类监督的贯通协调,建立健全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信息沟通、线索移送、协调监督、成果共享等工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教育、民政、人社、自然资源、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定职责实施部门监督。(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信息化监管水平


20.创新系统监管方式。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对乡镇财政预算管理全流程进行有效监控,强化事前事中预警和实时监控功能,规范业务管理,提高数据质量,增强及时精准发现和处置风险疑点的能力。对日常监控发现的问题,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纠偏整改。(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21.完善系统监管功能。省财政厅要加快提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信息化监管功能,通过“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对转移支付资金实行从分配下达到最终使用的全链条追踪监管;通过“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模块”,将乡镇财政所有银行账户纳入预算执行监控范围,重点监控项目资金使用上的异常变化、大额转账提现行为,以及支付广告宣传费等重点支出情况。按照“村账乡管”的要求,逐步将承接财政补助资金的村级账户资金流向和流量纳入监控范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22.丰富系统应用场景。市县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将本级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纳入系统监控范围,加强对乡镇资金运行的监督管理。建立乡镇财政支出风险预警处置机制,明确处置流程和责任分工,加强线上审核和现场核查,督促乡镇及时全面整改违规支出事项,形成工作闭环。(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23.推进系统数据共享。各级教育、民政、人社、自然资源、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要将有关数据资源与财政部门监管系统融合共享。(责任单位: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保障机制


24.增强乡镇经费保障能力。省财政厅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有关资金的分配要与各地乡镇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成本相衔接,充分考虑乡镇财政管理绩效和努力程度,对先行先试、管理有效、严格监管的地区给予适度激励,引导市县进一步改进管理、强化保障,促进基层财政平稳健康运行。市县财政部门要建立对乡镇、村等基层组织运转经费分级保障机制,提高基层组织运转保障水平。(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25.落实乡镇财政人员配置要求。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组织、编办、人社等部门衔接,按照相关规定充实乡镇财政监管人员力量。乡镇政府要结合实际,配足配强乡镇财政工作人员,严格落实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按照审核、会计和出纳岗分设的原则和稳定、专职、专业的要求,合理定岗定责。(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26.严格纪律约束。对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不力、存在安全管理漏洞的地区,上级财政部门要及时通过工作提示、重点调度、约谈提醒、现场督导等方式,督促整改问题,切实做到防微杜渐、防患未然。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乡镇财政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应责任。(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阅读全部图文内容,您需要先登录!)


推荐阅读
扫码登录

客服微信:lbgzkf1

笔杆子文库客服微信

客服咨询

《笔杆子文库》微信端

笔杆子文库微信端

微信端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