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思维引领基层治理——浅谈如何提升基层党组织书记依法调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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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思维引领基层治理——浅谈如何提升基层党组织书记依法调解能力


各位书记、同志们:


大家下午好!


非常荣幸能有这样一个宝贵的机会,来到全区基层党组织书记履职能力培训班,与在座的各位“领头雁”“当家人”共同学习、交流。在座的各位书记,长期奋战在基层一线,是党联系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的坚实脊梁,是基层治理的“主心骨”。大家身处矛盾纠纷的最前沿,天天与群众打交道,最了解群众的急难愁盼,也最直接面对着各种利益的交织和矛盾的碰撞。今天,我受组织委派,围绕《以“法治思维”引领“基层治理”——浅谈如何提升基层党组织书记依法调解能力》这个主题,与大家作一个交流探讨,希望能为大家在今后的工作中运用法治方式化解矛盾、服务群众,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和帮助。


基层是国家治理的最末端,也是服务群众的最前沿。基层治理的效能,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党的十八大以来,以总书记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总书记更是在多个场合反复强调,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党的大会报告也明确提出,“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基层党组织书记,作为基层治理的“一线指挥官”,大家依法办事、依法调解的能力和水平,直接影响着基层治理的法治化进程,影响着党群干群关系,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今天,我将从基层治理的实际出发,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围绕调解核心原则、基本思维、基层高频纠纷审查要点、司法确认这四大核心内容展开,力求通过理论结合实务、语言通俗易懂、内容务实管用的方式,与大家一同拆解依法调解的实操要点,共同提升我们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定分止争的能力,切实做到“矛盾化解于早、化解于小、化解于基层”,让“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新时代“枫桥经验”在XX区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一、深刻认识法治思维在基层调解中的灵魂地位:为什么调解必须靠“法”?


我们常讲,基层工作千头万绪,调解是“东方一枝花”,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但传统的调解,有时候更多是依靠长辈的威望、人情的面子、道德的劝说,这种“德治”和“自治”的方式在特定历史时期和特定范围内发挥了巨大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深刻变革,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矛盾纠纷日益呈现出主体多元化、类型多样化、诉求复杂化、调处疑难化的新特点。单纯依靠“拍胸脯”、“讲人情”、“和稀泥”式的调解,已经越来越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甚至可能留下后患,导致矛盾反弹、激化。


那么,新时代的调解工作,灵魂在哪里?灵魂就在于“法治思维”。什么是法治思维?简单来说,就是将法治的诸种要求,如规则至上、权利本位、权力制约、程序正当等,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在调解中运用法治思维,其核心要义在于:用法律厘清权责,用规则定分止争。


(一)法治思维是调解工作的“定盘星”,确保调解结果公正可信。


很多矛盾之所以产生,根源在于权利义务边界不清。比如,邻里之间因为一块宅基地界限发生争执,如果调解者不依据《民法典》物权编中关于相邻关系的明确规定,不参考相关的行政规划和历史事实,只是说“远亲不如近邻,各退一步算了”,这个“限界”依然模糊,双方心里的“疙瘩”没有解开,迟早还会再起纷争。只有拿着法律的尺子,把法定的权利是什么、法定的义务是什么,清清楚楚地量出来、讲明白,在这个基础上引导互谅互让,最终达成的调解协议才具有牢固的基础,才能真正让双方口服心服。


(二)法治思维是调解工作的“导航仪”,指引调解过程规范有序。


调解不是“随意讲和”,它有自身一套科学的程序和原则。比如,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原则,不能强迫调解;必须遵循合法原则,调解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有了法治思维的指引,我们就能从一开始就把握住调解的正确方向,确保整个调解过程是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避免出现“好心办坏事”的情况。我们XX区法院在处理一起涉及人数较多的劳务纠纷时,正是严格按照程序,逐一核实每位工人的身份、工作天数、欠薪金额,并最终引导双方达成经得起法律检验的调解协议,避免了群体性事件的升级。


(三)法治思维是调解工作的“助推器”,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这也是我今天后面要着重强调的“司法确认”制度。一份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但如果一方反悔不履行,怎么办?打官司耗费时日。这时候,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就给调解协议插上了法治的“翅膀”,让它的权威性、终局性大大增强,极大地降低了群众的解纷成本。这整个过程,处处彰显着法治的思维和力量。


因此,我们必须彻底摒弃过去那种认为“调解就是和稀泥”、“讲法就伤感情”的错误观念。恰恰相反,理直气壮地讲法,客观公正地释法,情法交融地用法,才是新时代基层调解工作的制胜法宝。在座的书记,就是要在群众中率先树立起“遇到事情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榜样,带着法律的武器上调解的战场,这样才能真正当好群众的“贴心人”和“主心骨”。


二、精准把握依法调解的“四大核心原则”:调解必须守牢的“底线”


《人民调解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我们的调解工作设定了最基本的活动准则。这些原则,就是我们在调解中不能逾越的“底线”和“红线”,也是确保调解生命力与公信力的基石。


(一)自愿原则——先导与基石。


这是调解的首要原则,是一切调解活动的起点和终点。它包括三个方面:


调解程序启动自愿:当事人是否选择调解,必须由其自主决定。我们可以引导、建议,但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比如,群众来到村委会反映问题,我们可以在了解情况后,介绍调解相比诉讼的优势,供其选择。如果一方坚决不同意调解,我们不能强行组织调解,而应告知其可以通过诉讼等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调解过程推进自愿:在调解过程中,要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质证和发表意见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言辞激烈就粗暴打断,更不能偏袒一方打压另一方。要让双方把话说完、说透,情绪释放到位,才有利于后续的理性协商。


调解协议达成自愿:最终达成的调解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能是受胁迫、欺诈而作出的“城下之盟”。任何“抹不开面子”、“被逼无奈”下达成的协议,都很难得到自觉履行,也为后续矛盾埋下了隐患。我们常说的“背靠背”调解、“面对面”协商,都是为了在充分尊重各方意愿的基础上,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最大公约数”。


(二)合法原则——准绳与边界。


这是调解工作的生命线。它要求:


依据合法:调解纠纷,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我们讲事实、讲道理,最根本的是“讲法律”。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必须严格依照规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依据社会公德、公序良俗、村规民约等进行调解。但村规民约自身也必须合法,不能和国家法律相抵触。例如,有的村规民约规定“出嫁女”不得享有征地补偿款,这就是典型的违法规定,不能作为调解依据。


程序合法:人民调解有自己的程序规范,比如要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要立卷归档等。虽然不像诉讼程序那样严格,但基本的程序正义必须保证。


内容合法: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比如,两个人打架,达成协议“私了”,约定一方赔偿另一方后,另一方承诺不报警。这种协议,因为规避了国家追究违法犯罪行为的权力,是无效的。再如,夫妻离婚时约定将所有债务划归一方,试图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该约定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公平公正原则——灵魂与核心。


这是调解赢得当事人信任的根本。它要求调解者必须保持中立,不偏不倚,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


角色中立:基层党组织书记往往对本村(社区)的情况很熟悉,甚至和一方当事人沾亲带故。这时候,更要有清醒的“角色意识”,主动避嫌或者更加审慎地保持中立。如果觉得自己难以做到公正,应及时申请由其他同志或上级调解组织介入。


权利平等:无论双方在村内、社区内身份地位、经济条件如何,在调解桌前,他们的权利是平等的,都有平等地陈述事实、表达诉求、进行协商的权利。不能因为是“大户人家”就另眼相待,也不能因为当事人是“老上访户”就带上有色眼镜。


机会均等:要给予双方同样充足的陈述时间和对质机会。耐心倾听,本身就是一种公平。很多时候,当事人肚子里的“气”消了,事情就解决了一半。而我们的耐心和公正,就是最好的“灭火器”。


(四)非诉讼解决原则——功能与定位。


调解是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它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但具有独特的优势。我们要清楚调解的功能定位,这有助于我们在处理纠纷时摆正位置。


兜底性而非替代性:调解好了,矛盾就解决了。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我们决不能久调不决、强行压制,而应及时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裁决、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我们的任务是把法定的救济路径指引清楚,而不是堵死所有的路,只留调解这一条。


灵活性结合规范性:调解程序灵活,方式多样,这是其优势。但这种灵活,必须在上述自愿、合法、公正原则的框架内进行。不能因为追求“灵活”,牺牲了原则和底线。


牢牢把握这四大核心原则,我们的调解工作就有了“主心骨”,就不会在实践中“跑偏”、“走样”,就能真正经得起法律、良心和时间的检验。


三、系统构建依法调解的“四个基本思维”:破解僵局的“钥匙”


掌握了原则,还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思维方法。面对形形色色的矛盾纠纷,有了正确的思维工具,就如同手握一把把打开僵局之锁的钥匙。


(一)权利思维——精确界定,分清是非。


这是法治思维的最突出体现。拿到一个纠纷,我们首先要想的不是“谁可怜”,而是“法律上,谁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谁的义务没有得到履行?”


定性:这是什么法律关系?是借贷款,还是合伙?是雇佣,还是承揽?是侵权,还是违约?法律关系定性不准,一切后续工作都可能南辕北辙。例如,一人给另一人帮忙搬家,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这是无偿帮工关系,还是临时雇佣关系?两种关系下,责任划分的原则截然不同。这就需要我们从“谁发出要约、谁承诺、报酬有无约定、控制支配关系”等法律要素去界定。


找法:明确了法律关系,就要“按图索骥”找相应的法律规则。比如,民间借贷纠纷,核心规则就在《民法典》合同编借款合同章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离婚析产、子女抚养,核心规则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这好比大夫看病,首先要望闻问切,搞清是什么病,才能对症下药开方子。


定责:依据找到的法律规则,对号入座,明确谁有权利、谁有义务,责任比例如何划分。比如,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就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这个“责”定准了,后续的调解才有坚实的基础。


(二)底线思维——法律为基,规则为尺。


调解允许互谅互让,但这个“让”是有底线的。这个底线,就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的公序良俗。


守住法律底线: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标准不能妥协。比如,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接受劳务一方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的。不能以“他自愿来的”为由,全然豁免其责任。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中,工资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这个基本规则也是底线。


守住道德底线:公序良俗是我们社会公认的道德基石。违背公序良俗的协议无效。比如,以维持不正当两性关系为条件的赠与协议,就是典型的违背公序良俗。再如,在赡养纠纷中,子女提出放弃继承权就可以不尽赡养义务,这也是违法的、违背基本人伦道德的,必须坚决予以否定和批评教育。


划定让步空间:有了明确的底线,我们才知道哪些是可以协商、可以让步的“争夺区”。比如,在确定侵权责任后,具体的赔偿数额,在法定标准之上、之下的浮动,履行期限的长短、支付方式的灵活安排,这些都是可以协商的空间。底线思维,既避免了无原则的“和稀泥”,也为我们指明了调解可以发力的方向。


(三)协商思维——搭建平台,寻求共赢。


调解的本质是协商。我们的角色,不是法官那样判案,而是要当好一个中立的“主持人”、“助推器”,组织、引导、促成双方协商。


转换议题:很多矛盾,一开始双方陷入互相指责、人身攻击的“立场之争”。我们要善于把“谁错”、“谁对”的“立场之争”,转换聚焦于“我们面对这个现实问题,怎么办才能把损失降到最低,对大家都有利”的“利益之谈”。比如,邻里噪音纠纷,不纠结于“你就是故意找茬”,而是聚焦于“我们定一个什么样的室内活动时间公约、降噪措施,才能保证双方正常生活”。


发掘利益:当事人的表面诉求之下,往往隐藏着更深层次的需求和利益。比如,一起索要欠款纠纷,表面上是金钱之争,但背后可能夹杂着多年合作反目成仇的“面子”和“情义”问题。我们可以在调解中,不仅谈还钱计划,也劝导双方体谅彼此曾经的情谊和当下的难处,一个真诚的道歉、一个对过往合作的认可,有时会比金钱更能打开心结。


创造方案:不要把调解看成切分一个“固定大小的蛋糕”,而是可以引导双方思考如何“把蛋糕做大”,寻找共赢点。比如,在一起合伙退伙纠纷中,双方对资产清算争执不下。能否不简单地“清算散伙”,而是引导双方考虑,由一方以合理价格收购另一方股权,或者将合伙项目整体转让给第三方再分配?多创造几个选项,成功率就会大大增加。


(四)程序思维——方法有序,结果有信。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也是提升调解结果公信力的“可视化”手段。


流程清晰:从受理、告知权利义务、调查核实,到组织调解、提出方案、促成和解、签订协议,每一步该做什么,都要做到心中有数,并向当事人交代清楚。这会让群众觉得“这个调解是规范的、认真的、可信的”。


留痕意识:重要的调解过程,特别是对关键事实的确认、对权利义务的告知、对法律风险的释明、当事人态度的转变节点等,要体现在调解笔录中。这既是保护调解员自身的需要,也是固定证据、防止反悔、为后续司法确认做准备的需要。我们XX区法院在指导调解时就特别强调:“笔头子底下出公信力。”


接力有序:对于疑难复杂的、我们村级组织难以独自调和的纠纷,要懂得利用好“三级联调”“多元联调”机制,及时联系司法所、人民法庭、法律顾问等单位和个人介入,形成合力。这不是推卸责任,而是对矛盾复杂程度的正视和对当事人负责的表现。


这四种思维,是一个有机整体。权利思维是基础,让我们看清矛盾本质;底线思维是边界,确保我们不偏航;协商思维是路径,指引我们如何促成合意;程序思维是保障,让整个调解过程和结果公正可信。


四、“解剖麻雀”:基层高频纠纷审查要点与疑难拆解


空谈思维原则,大家可能觉得不够解渴。下面,我就结合我区基层最容易发生的几类纠纷,结合《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拆解一下依法调解的实操要点。这也是今天培训的重点,希望能为各位书记送上一份“法治干货”。


(一)婚姻家庭类纠纷——以“情”为药引,以“法”为药方。


这类纠纷占比大,且件件连着血缘亲情,处理不好极易引发“民转刑”案件。


高频引爆点:


彩礼返还争议:尤其是农村地区,高额彩礼已是沉重负担。《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我们要着重审查“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彩礼的实际用途、是否已转化为共同生活支出、男方给付后是否陷入贫困等事实。在实践中,许多小夫妻结婚时间不长,共同生活时间短,彩礼部分用于婚宴、男方自身消费等,我们要在情理法中反复斟酌,引导双方按比例返还,而不是“一刀切”。


“离婚难”与“分家析产”:协议离婚有“30天冷静期”。但我们是调解夫妻感情矛盾,重点在于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对于因家庭琐事、一时冲动引发的矛盾,要侧重“劝和”,用亲情、孩子等唤起双方的责任感。对于确已死亡的感情,要侧重“稳控”,依法析产。要特别注意保护妇女、儿童和无过错方的权益。对房产分割,要查清是婚前还是婚后财产,是全额还是按揭,是登记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出资来源如何。这些事实审查清楚了,法律方案才能清晰。


调解技巧:


先“背对背”疏导情绪:让双方把怒气、委屈都说出来,你只需做一个耐心的倾听者,适时给予情感认同。


再“面对面”释法明理:待双方情绪稳定,将他们共同关心的问题(如孩子抚养权、探视权、抚养费标准)摆出来,逐条讲解法律规定。


巧用“法律后果”警示:对家暴等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训诫,告知其可能面临治安处罚乃至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打破其嚣张气焰。


(二)民间借贷纠纷——重在有“据”,难在要“真”。


这类纠纷,关乎群众的“钱袋子”,处理不好直接损害群众财产安全。


审查要点——“借条三看”:


一看主体适格:出借人与借款人是否明确,身份信息是否准确。


二看合意真实:借条内容是不是真实意愿?现金交付还是转账?有转账凭证的,要与借条相互印证。近年,涉“套路贷”、虚假诉讼的案例不少,要警惕。对双方关系、借款用途、交付能力等进行综合审查。例如,一个无业青年声称出借百万巨款给他人,现金交付且无合理来源,就要高度警觉。


三看内容合法:利息约定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按照现行司法解释,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要警惕“砍头息”(预先扣除利息)、复利(利滚利)等非法行为。赌债,因其违法性,债权不受法律保护。


疑难拆解:


转账凭证没有借条的: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我们需要组织双方对质,调查双方关系、经济往来背景,综合判断。


借条有涂改、瑕疵的:对关键内容有涂改的,须经双方确认。我们要仔细审查,必要时引导进行笔迹鉴定。在调解中,可围绕无争议的部分先行确定,对有争议的部分协商折衷方案。


(三)物业纠纷——小矛盾折射大民生,重“公约”也重“规约”。


这类纠纷具有群体性、关联性、反复性等特点,看似事小,实则直接关系群众生活品质和社区和谐。


纠纷类型化拆解:


业主欠缴物业费类:这是最常见的。不能简单催缴。首先要审查物业公司服务是否有重大瑕疵。比如,垃圾无人清运、安保形同虚设、电梯频繁故障不修等。如果物业服务存在根本性违约,可以依法减免相应物业费。我们要区分一般性服务不到位与根本违约的界限。比如,偶尔的保洁不及时,不能成为长期拒不缴费的正当理由;但长期、全面、持续的服务不达标,则另当别论。


业主违规装修、侵占公共空间类:如私搭乱建、破坏承重结构、占用消防通道、侵占绿地等。这类纠纷,不能仅作邻里矛盾调解。首先,要向违规业主明确告知其行为的违法性,责令恢复原状。这不仅是对邻居的义务,更是对全体业主和公共安全的责任。同时,要释明物业公司有义务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知情权、收益权冲突类:如要求公开小区电梯广告收益、停车费收支等。这类纠纷的根源在于业主对公共收益的归属和使用有疑问。依据《民法典》,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我们要指导业委会、物业公司定期公开账目,主动接受监督。


调解指引:


找准“法律公约数”:调解的依据不仅是《民法典》,更要善用《物业管理条例》、本小区的《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这些是双方最初的“约定”,是最直接的规则。


引入“多方说理”:可以组织业主代表、物业公司、居委会、社区法律顾问等共同参与,召开“恳谈会”“听证会”,把问题放在桌面上谈,共同寻找解决方案。


(四)邻里矛盾——以法划界,以情弥合。


千里修书只为墙,这类纠纷古已有之,伤人最深的是“心墙”。


核心法律原则——相邻关系。《民法典》物权编专设“相邻关系”一章,其核心精神是: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法律给相邻权人划定了一条红线:不得妨碍对方的通风、采光、通行等基本生活需求。


高频纠纷实操:


通风、采光、日照之争:比如,邻居加高房屋或种植高大树木,影响了我家采光。这属于典型的相邻权纠纷。调解时,不能和稀泥说“你大度点”,而要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的规定,明确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要求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方案可以是修剪树木、调整建筑方案等。


通行权纠纷: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不能擅堵。《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对于一方在此前默认、默许的通行便利,不宜轻率剥夺。我们要引导双方签订《相邻通行协议》,明确界限和容忍义务。


生活噪音、渗水等纠纷:对此类纠纷,固定证据是关键。调解前,要实地查看,走访了解,确认损害事实是否存在、损害程度、因果关系。先确认事实、厘清权责,再谈修理、赔偿、赔礼道歉。比如楼上漏水楼下遭殃,首先确认漏水点是楼上防水层没做好,还是公共管道老化,责任主体分清后,维修和赔偿问题便迎刃而解。


五、握紧“司法确认”这个赋能利器:让调解协议“长牙带电”


这也是我今天要特别强调的一点。我们辛辛苦苦把矛盾调解了,协议也签了,如果一方事后反悔,不履行怎么办?过去,当事人只能拿着调解协议去法院重新打官司,成本高、周期长。这就导致很多群众觉得调解“不管用、没约束力”。正是为了解决这个痛点,《人民调解法》和《民事诉讼法》共同创设了“司法确认”制度。这是我们基层调解工作最厉害的“杀手锏”,是插上法治翅膀的关键一步。


(一)什么是司法确认?


即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其有效。该裁定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不履行,对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再打官司。


(二)这对我们基层调解意味着什么?——三项“赋能”


权威赋能:给一份“民间契约”贴上了“国法认证”的标签,极大地增强了其公信力和终局性,让群众吃下“定心丸”。


效力赋能:把“软约束”变成“硬执行”,直击义务人“爱反悔”的痛点。


能力赋能:你们在调解时可以理直气壮地告诉当事人:“我们达成调解协议后,如果担心对方变卦,今天就可以去申请司法确认,经过法院确认的协议,和判决书一样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这句话本身,就具有极大的威慑力和促和力,能有效瓦解意图“耍赖”一方的侥幸心理。


(三)基层书记要如何“引”和“推”?


主动宣传:在调解过程中,尤其是涉及分期履行、金额较大、身份关系变更等复杂纠纷时,要主动、通俗地向当事人介绍司法确认制度的“零成本、高效率、可执行”三大优势(司法确认程序,人民法院不收取诉讼费用)。


全程指导:明确告知当事人申请流程、所需材料(申请书、调解协议、身份证明等)。我们XX区法院与各镇街司法所已建立了畅通的对接机制,大家可以直接联系法官或法官助理提供精准指导。


把握时机:最佳时机是在双方签订调解协议时,热情、顺畅、即时,一鼓作气促成申请。避免事后一方冷静下来受到他人挑唆而反悔。


请各位书记在实践中,把司法确认作为重大矛盾纠纷调解的“标准配置”,用足用好这个制度红利,让我们调解工作的成果得到最充分的法治保障。


六、践行职责使命:以法治力量赋能基层治理提质增效


各位书记,上面我讲了很多法律知识、思维方法和实操技巧,但归根结底,要成为群众信赖的依法调解行家里手,关键在于我们要把法治思维融入血液,内化为自己的工作本能,外化为真诚的服务行动。


(一)做法治的“播种者”,在每一次调解中传递法治信仰。


我们每调解一个案子,都是一次对周边群众生动的普法课。要在调解过程中,不仅仅解决眼前的问题,更要通过摆事实、讲法理,让当事人和旁听群众明白“法律保护什么、倡导什么、反对什么”,引导大家确立依法办事、按规则做人的行为习惯,把调解现场变成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的课堂。


(二)做权利的“守护者”,在每一个细节中彰显公平正义。


基层群众来找我们,是带着期盼、带着信任。特别是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他们的维权能力有限。我们要格外用心,主动为他们释明法律、固定证据、寻求援助,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让每一个群众在法律的天平上感受到公平的重量。


(三)做和谐的“织网人”,在每一次联调中筑牢治理根基。


一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我们要在党的领导下,发挥好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织密一张由“村(社区)党组织—网格员—法律明白人—法律顾问—包联法官—人民调解员”等组成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网络。作为村居“领头雁”,你们就是这张网上的关键“节点”,要善于发现线索、吹哨预警、组织力量、锚定方向,将“单打独斗”变为“协同作战”。


(四)做学习的“带头人”,在每一次充电中提升履职能力。


法律体系庞大且不断更新,今天讲的远不足以应对所有复杂情况。希望大家以此为新的起点,保持“本领恐慌”的忧患意识,与司法所、法庭、法律顾问交朋友,有空就翻翻《民法典》,聊聊新法规,问问新案例。我们XX区法院也将持续延伸司法服务职能,常态化开展像今天这样的精准普法、业务指导、联调联动工作,当大家的法律“后援团”。


同志们,基层安则天下安。你们肩上的担子很重,使命很光荣。展望未来,我们XX区法院将和大家一起,立足基层治理这个“主战场”,用心用情把司法服务延伸到群众家门口。我们将——


做“强”组织:健全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端和疏导端用力。


做“优”指导:常态化开展业务培训,提升大家依法调解的硬本领。


做“通”渠道:打通诉调对接、司法确认的“快车道”,让解纷更加高效便捷。


让我们携手并肩,以坚定不移的法治信念、扎实深厚的法治素养、一心为民的爱民情怀,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于基层治理的全过程、各方面,努力把每一个矛盾化解在萌芽、化解在基层,真正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XX、法治XX,为全区父老乡亲的日子越过越红火,作出我们新的、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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