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乡镇工作保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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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乡镇工作保密要点


乡镇工作保密要点


一、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本乡镇保密管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乡镇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本乡镇工作实际,制定本要点。


第二条本要点适用于本乡镇机关、所属各单位、各村(社区)及其全体工作人员(含挂职、借调、见习、工勤及服务外包人员)。


第三条保密工作遵循“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业务工作谁分管、保密工作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二、保密范围与重点领域


第四条本乡镇工作中涉及的以下事项,应依法依规确定为保密范围,严格管理:


(1)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开后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敏感信息。


(2)尚未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重要经济数据。


(3)国土资源、生态环境、重大建设项目(如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的规划、审批、招标投标、资金预算等敏感信息。


(4)重要人事任免、机构调整、纪律审查、信访举报、矛盾纠纷调处等方面的内部信息和过程材料。


(5)涉及民族、宗教、意识形态等领域的敏感工作情况及内部文件。


(6)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方案、重要安保工作部署等不宜公开的信息。


(7)上级机关下发标有密级(绝密、机密、秘密)的文件、资料、电报、数据。


(8)本乡镇产生的,涉及核心工作、敏感问题,泄露后会妨碍工作正常开展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内部文件、会议记录、领导批示、调研报告、数据报表等,应作为“工作秘密”管理。


(9)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应当保守的秘密事项。


第五条重点保密领域与岗位:


(1)党政办公室:涉密文件收发、传递、保管、销毁;重要会议组织与服务;印章管理;信息报送。


(2)规划建设、经济发展部门:重大项目策划、土地征用、拆迁补偿、招商引资内部方案。


(3)综合治理、信访维稳部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点人员管控、群体性事件处置内部信息。


(4)财政所:预决算草案、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审计报告(未公开前)。


(5)组织人事部门:干部考察、考核、任免讨论过程,人事档案信息。


(6)涉密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系统管理岗位。


三、保密管理基本要求与措施


第六条涉密文件资料管理:


(1)严格登记、签收、传阅、清退、销毁制度。涉密文件必须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场所阅读、处理,不得带离指定区域,严禁复制、摘抄、拍照。


(2)存放涉密文件资料的场所、柜具应具备安全防盗条件。绝密级文件须专人专柜保管。


(3)销毁涉密文件资料必须履行清点、登记手续,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送指定保密销毁机构或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备销毁,禁止私自销毁或作为废品出售。


第七条涉密人员管理:


(1)对在重点保密领域、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岗前保密审查、培训,签订保密承诺书。


(2)加强日常保密教育提醒,离岗离职时必须清退所有涉密载体,办理交接手续,并实行脱密期管理。


第八条通信、办公自动化与信息化保密:


(1)严禁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上处理、存储、传输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信息。


(2)涉密计算机必须与非涉密计算机实行物理隔离,严禁使用无线键盘、无线鼠标等无线外围设备。


(3)处理工作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应设置强口令,安装防护软件,定期检查。


(4)严禁通过互联网邮箱、即时通讯工具(如AAA、QQ)、网盘等传输涉密和敏感工作信息。建立内部安全通信渠道用于必要的工作信息传递。


(5)复印、打印、扫描涉密或敏感文件须经审批,并严格登记管理。


第九条会议与宣传报道保密:


(1)涉及秘密内容的会议,应选择安全场所,限定参加人员,明确保密要求,妥善管理会议材料。会后须收回或按规定销毁。


(2)对外宣传报道、信息公开、政务新媒体发布,须严格执行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做到“先审查、后公开”。审查程序应有记录可查。


第十条社会交往保密:全体工作人员应增强保密意识,在公共场所、社交活动、家庭生活中,不得谈论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在亲友等无关人员面前展示涉密文件、资料。


四、保密责任与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乡镇主要领导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保密工作负领导责任,各机构、村(社区)负责人为本部门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工作人员对本岗位保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定期开展保密自查自评。重点检查保密制度落实情况、涉密载体管理、网络保密管理、信息公开审查等环节,及时发现和消除泄密隐患。


第十三条加强保密教育培训。将保密教育纳入干部年度培训计划,利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提升全员保密防范技能和意识。


第十四条严肃查处泄密行为。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本要点规定,造成泄密隐患或事件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


第十五条本要点由乡镇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指导督促落实。


第十六条各乡镇内设机构、所属单位、村(社区)可依据本要点,结合自身实际细化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本要点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乡镇保密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本乡镇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乡镇各项事业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乡镇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乡镇机关、各站所、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所有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务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保密工作遵循“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在乡镇基层得到绝对安全和有效控制。


第四条乡镇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密工作负总责,将保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年度考核体系,确保保密工作与各项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二章保密范围与密级确定


第五条本乡镇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下发、传达的标有密级的文件、电报、资料、内部刊物等;


(二)本乡镇在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处理重要事项过程中产生的,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等不宜公开的信息;


(三)有关本行政区划内重要基础设施、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人口地理等敏感数据资料;


(四)正在调查处理中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矛盾纠纷的详细情况及处理方案;


(五)涉及国防、武装、人防等工作的相关计划和信息;


(六)人事任免、干部考察、奖惩等在一定时期内需要保密的事项;


(七)其他经法定程序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


第六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必须严格依照国家保密规定执行,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确定、变更或解除密级。


第七条对于工作中产生的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及时报请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章保密工作机制与职责


第八条成立乡镇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乡镇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党政办公室、组织、宣传、纪检、武装、派出所、司法所及相关涉密站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通常设在党政办),负责保密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


第九条乡镇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决定;


(二)研究制定本乡镇保密工作规划、制度和具体措施;


(三)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与培训;


(四)指导、监督、检查本乡镇各单位的保密工作;


(五)组织查处本乡镇发生的泄密事件,并向上级报告;


(六)协调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各站所、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村(居)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须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保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日常保密管理工作。


第四章保密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涉密文件资料管理:


(一)建立严格的登记、传阅、保管、清退、销毁制度。涉密文件的收发、传递、复制、借阅、保存、销毁等各环节必须有完整记录,确保全程可控。


(二)涉密文件资料必须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场所和设备中保存。绝密级文件资料须单独存放在保险柜中,由专人管理。


(三)严禁擅自复制、摘录、汇编、外传涉密文件资料内容。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复印件视同原件管理。


(四)定期对涉密文件资料进行清查、核对,按规定及时清退或销毁。销毁涉密载体必须履行清点、登记手续,送交指定销毁机构或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碎纸设备现场监销。


第十二条涉密人员管理:


(一)对涉密岗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上岗前须进行保密审查和培训,签订保密承诺书。


(二)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必须清退所有涉密文件资料和载体,办理交接手续,并对其进行脱密期管理教育。


(三)加强对涉密人员的日常保密教育和提醒,增强保密意识,熟悉保密法规和技能。


第十三条涉密会议与活动管理:


(一)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应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场所,会前须对会场及设施进行保密检查。


(二)限定参会人员范围,对参会人员进行身份确认和保密教育。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会场。


(三)会议发言、讨论内容、会议文件资料等,凡涉密的,均不得对外泄露。会议结束后,应收回所有涉密文件资料或按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通信、办公自动化与信息设备管理:


(一)严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处理、存储、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二)涉密计算机必须与国际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物理隔离,设置强口令,安装防护软件,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漏洞修补。


(三)严禁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手机、AAA、QQ等通讯工具及电子邮箱中谈论、传输、处理涉密信息。


(四)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用于处理涉密信息时,应指定专人管理,并采取必要的技术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一)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遵循“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


(二)凡拟在乡镇门户网站、公开栏、AAA公众号等平台发布的信息,或向新闻媒体提供的材料,必须由信息提供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报分管领导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确保不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敏感信息。


第五章保密宣传教育与检查


第十六条将保密宣传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和普法规划。利用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干部大会、党员活动日等多种形式,组织学习保密法律法规和基础知识。


第十七条结合“国家安全教育日”等重要节点,开展形式多样的保密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宣传栏、电子屏、工作群等载体,普及保密常识,营造“人人知保密、人人会保密”的良好氛围。


第十八条乡镇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组织开展保密自查自评,重点检查涉密文件管理、网络保密管理、涉密人员管理等情况。重大节假日前应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接受并配合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保密检查、指导与测评,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立即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第六章泄密事件查处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发生或发现泄密事件(包括文件资料丢失、被盗、被复制、信息被非法传输等),当事人和所在单位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乡镇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和主要领导报告,不得隐瞒。领导小组应立即组织查处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由乡镇党委、政府或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复制、传播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无线通信和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五)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六)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七)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八)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九)其他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实行保密工作责任追究制。对因领导不力、管理松懈、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重大泄密事件或存在严重泄密隐患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所称“工作秘密”,是指乡镇机关在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泄露后会妨碍机关正常履行职能或对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事项和信息,其管理参照本条例相关精神执行,由各单位自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各站所、村(居)委会可依据本条例,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保密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由乡镇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XXXX年XX月XX日经乡镇党委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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