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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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公务用车管理,保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需要,降低行政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省、市、县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我局用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日常巡查、应急处置等公务活动的各类机动车辆,包括:


(一)依法登记并取得机动车号牌的车辆;


(二)未办理机动车登记、无号牌的车辆,包括电动巡逻车、电动巡查车、摩托车及其他执法执勤辅助车辆。


第三条我局目前无公务用车编制、无专职驾驶员。公务用车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股(室)、各网格中队、各执法中队所有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调度、加油、维修、保险、经费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局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在局党组(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实行分级管理:


(一)局办公室是全局公务用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有牌车辆的统一调度、使用登记、台账管理、保险办理、年检年审、报废处置等工作,并对全局公务用车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财务室负责公务用车运行经费的预算管理、审核登记和核算监督;全局所有车辆的加油、维修事项,必须先经财务室审核登记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核登记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三)各网格中队、各执法中队是本中队无牌车辆的直接管理单位,负责本中队车辆的日常使用、保管、维护和台账登记,中队长是本中队车辆管理第一责任人;


(四)局纪检机构负责对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执纪。


第六条局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全局公务用车管理总台账,逐车登记车辆基本信息,做到一车一档。各中队应当相应建立本中队车辆管理分台账,并于每季度末报送局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有牌车辆的使用与调度


第七条有牌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主要保障下列公务活动:


(一)上级机关检查、调研、督查等公务接待活动;


(二)跨区域的联合执法、专项整治、重大案件办理;


(三)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应急处置;


(四)局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且确需用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使用有牌车辆实行派车审批制度:


(一)用车人应当提前填写《公务用车派车单》,载明用车事由、用车时间、行驶路线、乘坐人员等内容;


(二)一般公务用车由用车股(室)、中队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局办公室审核派车;局领导用车或跨县(市、区)用车,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三)遇紧急公务来不及事先办理派车手续的,可以电话请示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先行用车,事后一个工作日内补办派车手续;


(四)局办公室应当按照“先急后缓、统筹兼顾、高效节约”的原则调度车辆,能合并用车的合并用车,能使用公共交通的原则上不派车。


第九条有牌车辆执行任务期间,驾驶人应当如实填写行车记录,包括出车时间、归队时间、行驶里程、目的地等。车辆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停回指定地点停放,车钥匙交局办公室统一保管,不得私自停放于驾驶人住所或其他场所过夜。


第十条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期间,有牌车辆原则上封存停放,停放在单位指定地点。因值班值守、应急处置、专项执法等确需用车的,按本办法第八条办理审批手续,并向局办公室报备。


第四章无牌车辆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无牌车辆按照配属到队、自行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由各网格中队、各执法中队自行使用管理,主要用于辖区内的日常巡查、执法执勤、市容管控等工作。


第十二条各中队使用无牌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无牌车辆仅限于本中队辖区范围内执行公务使用,不得驶出规定区域,不得用于与公务无关的活动;


(二)中队长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车辆日常保管,实行定人定车管理,明确每台车的管理责任人;


(三)无牌车辆应当按局统一要求喷涂执法标识、编号,安装警示装置,保持车容整洁、标识清晰;


(四)无牌车辆应当在本单位指定的充电、停放场所停放充电,不得私拉乱接电线充电,不得在楼道、疏散通道等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场所停放充电;


(五)电动巡逻车、电动巡查车等无牌车辆上路行驶,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规定车道行驶,驾驶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着制式服装;


(六)各中队应当逐车建立《车辆使用登记簿》,如实记录每日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各中队之间调配、借用无牌车辆的,应当经双方中队长同意并报局办公室备案;局办公室因工作需要统一调配无牌车辆的,各中队应当服从。


第五章驾驶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队伍建设。以建设具备胜任采购工作能力、遵守采购业务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的采购关键岗位队伍为目标,定期组织采购岗位参加相应专业培训并完成年度培训任务。


第十五条本局无专职驾驶员,公务用车驾驶实行持证驾驶、报备管理、责任自负制度:


(一)驾驶有牌车辆的人员,必须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并将驾驶证复印件报局办公室登记备案后方可驾驶公务车辆;


(二)驾驶摩托车类车辆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摩托车驾驶证;


(三)驾驶无牌电动车辆的执法人员,应当经中队负责人同意,并熟悉车辆性能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驾驶公务车辆。


第十六条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驾驶、安全行车,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超速行驶、强行超车;


(二)出车前对车辆制动、转向、灯光、轮胎等安全机件进行检查,发现故障隐患及时报告,不得驾驶故障车辆上路;


(三)执行执法任务时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具和警报装置,非执行任务时不得使用;


(四)驾驶公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立即保护现场、抢救伤员、报警处理,并及时报告中队负责人和局办公室,不得肇事逃逸、隐瞒不报。


第十七条公务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按照谁驾驶、谁负责的原则处理,罚款、记分由驾驶人本人承担和接受处理;因公车私用发生的交通违法,除由驾驶人承担责任外,并按本办法追究纪律责任。


第六章加油管理


第十八条全局所有车辆的加油(充电)费用,实行先审核登记、后加油消费的管理制度:


(一)车辆加油前,用车单位应当填写《车辆加油审批登记表》,载明车牌号、上次加油时间、表显里程、本次加油事由等,先报财务室审核登记;


(二)财务室审核该车里程油耗是否正常、费用预算是否超支后,予以登记并出具加油凭证;


(三)未经财务室审核登记的加油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公务车辆加油实行定点加油、加油卡管理制度:


(一)局财务统一办理加油卡,实行“一车一卡(绑定)”,限定加油品种、车号,加油卡由局办公室或中队指定专人保管;


(二)原则上在本县定点加油站加油;确因跨辖区执法执勤在外加油的,应当保留加油发票,并在报销时书面说明情况;


(三)加油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套现,不得套取现金、购买非油品商品。局财务应当定期核查加油消费记录与车辆里程、加油登记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查明原因。


第二十条无牌电动车辆的充电费用,由财务室按实际用电量审核结算,各中队应当建立充电台账。


第七章维修保养管理


第二十一条车辆维修保养实行先审批、后维修制度:


(一)车辆需要维修保养的,由车辆管理责任人填写《车辆维修保养审批申请》,载明维修项目、预估费用,经本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先报财务室登记,按经费权限报批;


(二)单次维修保养费用在XXX元以下的,报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单次维修保养费用在XXX元以上的,分管局领导审批;大额维修应当按规定履行政府采购、比价程序;


(三)车辆在外地执行任务发生故障确需就地抢修的,应当先电话报告局办公室和财务室同意,事后凭有效票据和情况说明补办手续;


(四)未经财务室审核登记和批准擅自维修保养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车辆维修保养原则上在定点维修企业进行。定点维修企业通过比选或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并签订服务协议。维修清单、更换的旧件及审批单据,经财务室审核后方可报销。局办公室应当会同财务室对车辆油耗、维修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建立运行费用台账,按季度统计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干部职工监督。


第八章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务用车运行经费预算纳入各单位、各中队预算管理,不得超预算列支,不得向下属单位、管理服务对象转嫁或摊派车辆费用。


第二十四条公务车辆的购置、更新、报废处置,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各中队提出报废申请,经局办公室审核、局领导批准后按规定处置,残值收入上缴财务,统一入账管理。


第二十五条严禁下列行为:


(一)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二)将公务车辆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三)利用公务用车从事餐饮宴请、探亲访友、旅游观光、接送子女上学等非公务活动;


(四)虚报燃油费、维修费,虚列维修保养项目,与定点加油站、维修企业串通套取资金;


(五)擅自改变公务车辆用途、拆卸执法标识或车载设备;


(六)违反本办法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局办公室会同财务室、纪检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局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检查,重点检查派车审批、行车记录、停放管理、加油维修审核登记、费用公示等制度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约谈提醒、通报批评;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处理;因管理不善造成车辆损坏、丢失的,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第二十八条各中队公务用车管理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与评先评优挂钩。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局办公室和局财务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本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与国家、省、市新的政策规定、新的政策规范相抵触的,按照国家、省、市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X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备注:原文第十五条标题为【第五章驾驶人员管理】,但开篇出现一段采购队伍建设无关文字,系原文扫描识别自带错行,转录完全保留原文内容。


文中多处“XXX元”为原文留白金额,原样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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