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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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XX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及《XX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级机关,是指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市级单位常驻地为前款所列区域以外区域的,参照驻地所在区(县)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制度执行。


市级单位派驻市外机构的常驻地为其派驻地,参照派驻地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制度执行,在派驻地工作期间不得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出差人员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在财政部网站统一公布,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第四条市级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加强统筹把关,强化必要性、合规性、经济性审核。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严控出差频率、人次和天数,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加强对到基层调研、督查检查等公务活动的统筹规范,防止重复扎堆增加基层负担。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市财政局按照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上报省财政厅进行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火车


(含高铁、


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


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


市级及相当


职务人员火车软席,高


铁/动车一等座、一等卧、动


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火车硬席,高


铁/动车二等座、二等卧、动


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


本办法规定的交通工具等级是出差人员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等级乘坐相应交通工具,降低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不予补差。


除陪同省部级及以上人员、外宾接待等必要情况外,一般不得使用贵宾通道。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应当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国内航空公司低价位票。乘坐高铁(动车),在当日20时至次日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或者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一等卧、动卧,其余人员可以乘坐二等卧、动卧。


按规定等级应当乘坐飞机经济舱、高铁(动车)一等坐席别的,不得购买超级经济舱及同类型舱位、优选一等座;确因执行紧急公务等特殊工作需要购买的,严格履行单位内部审批程序。


公务出差应当加强计划统筹,减少机票、车票退改签费用。


第十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无法提供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只能提供单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按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凭据报销单程城市间交通费。不得在差旅费中报销过路过桥费、燃油费等费用票据。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三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四条市级单位工作人员赴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市级单位工作人员赴省内其他地市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市级单位工作人员赴市内区(县)出差,因工作原因确需住宿的,按照所到区(县)宾馆、酒店住宿实际标准结算,但不得超过我市住宿费限额标准


第十五条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应本着厉行节约、经济实惠原则,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及时足额结算住宿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市级单位工作人员赴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市级单位工作人员赴省内其他地市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市级单位工作人员赴市内区(县)出差,按照我市相关区(县)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在公函中明确接待事项并及时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接待单位安排的工作餐尽量在单位食堂解决。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分别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一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省外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赴省内其他地市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赴市内区(县)出差交通费据实报销。


乘坐飞机出差且当天往返的,可凭据报销往返驻地和机场乘坐大巴、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费用并报销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下往返驻地和机场及到达出差目的地后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在公函中明确接待事项并及时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原则上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因出差目的地地理位置偏僻或集体公务出行,经单位领导批准并在出差审批单中注明情况,可临时租用车辆。


因公到地理位置偏僻、公共交通工具无法直达的镇、村出差,应先由常驻地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达出差目的地所在县城后再租用车辆前往出差目的地。


在市内集体执行调查研究、督导检查、学习交流等公务活动,人数在5人(含)以上的,可在常驻地临时租用车辆。


因公出差临时租用车辆产生的租车费纳入差旅费管理,凭租车凭据列入城市间交通费据实报销。因公临时租用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四条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住在自己或亲友家里的,以及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在出差审批单上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它实际发生住宿而无合理原因,无法提供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得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接待单位统一提供收款二维码的,出差人员可以采取移动扫码方式交纳伙食费、交通费。相关结算票据、税务发票、支付记录等均可以作为凭证,由出差人员留存备案。


第二十六条借用外单位人员为本单位工作出差进行公务活动,除有合同约定外,外单位人员差旅费用应由本单位承担。


第七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七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八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规定标准限额之内凭据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九条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支付凭据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等方式结算。


第三十条市级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使用公务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一条对于当天往返的公务出差,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一般不安排住宿,报销差旅费无需提供住宿费发票。确因工作需要且公务出差超半天实际发生住宿的,可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在职务级别对应住宿费标准限额的50%以内报销住宿费。当天往返的公务出差,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1天计发。


第三十二条报销差旅费时,派出单位应当以明确方式要求出差人员说明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用车以及交费等情况。未按规定交纳伙食费、交通费的,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或培训,培训期间费用按会议和培训费制度执行,往返途中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


第三十四条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三十五条经单位领导批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八章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市级单位应当加强差旅费支出全过程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条市级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应加强对差旅费报销的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市级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级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九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市级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XX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XX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XX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1.市级机关赴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2.市级机关赴省内其他地市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3.市级机关赴市内区县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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