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国家密码管理局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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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国家密码管理局权责清单


Xx县国家密码管理局权责清单


编号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权力


分类


项目


名称


子项


名称


实施


主体


承办的


内设机构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明确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明确内部追责主体)


追责依据


免责事项









1


行政处罚


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子认证服务密码使用技术规范、规则使用密码的处罚


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


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


【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第五十四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子认证服务密码使用技术规范、规则使用密码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1.立案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违法使用密码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公示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对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信息依法予以公示。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1.同1.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同4.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4.违法委托处罚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6.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7.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8.对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而不予制止、处罚(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县委、


县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2


行政处罚


对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违法开展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处罚


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


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


【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第五十五条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开展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


(一)超出批准范围;


(二)拒不报送或者不如实报送实施情况;


(三)未履行保密义务;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技术规范、规则提供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情形。


1.立案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对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违法开展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公示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对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信息依法予以公示。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1.同1.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同4.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4.违法委托处罚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6.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7.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8.对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而不予制止、处罚(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县委、


县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3


行政处罚


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违反商用密码使用要求或者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要求的处罚


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


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其运营者应当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自行或者委托商用密码检测机构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应当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检测评估、网络安全等级测评制度相衔接,避免重复评估、测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使用商用密码,或者未按照要求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第六十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要求使用商用密码,或者未按照要求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违反商用密码使用要求或者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要求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公示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对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信息依法予以公示。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1.同1.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同4.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4.违法委托处罚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6.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7.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8.对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而不予制止、处罚(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县委、


县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4


行政处罚


对国家机关有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列违法情形的处罚


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


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


【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国家机关有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列违法情形的,由密码管理部门、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密码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建议有关国家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将处分或者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密码管理部门、有关部门。


1.立案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国家机关有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列违法情形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公示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对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信息依法予以公示。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1.同1.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同4.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4.违法委托处罚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6.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7.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8.对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而不予制止、处罚(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县委、


县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5


行政处罚


对商用密码检测机构违法开展商用密码检测的处罚


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


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二十五条国家推进商用密码检测认证体系建设,制定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技术规范、规则,鼓励商用密码从业单位自愿接受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提升市场竞争力。


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技术规范、规则开展商用密码检测认证。


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应当对其在商用密码检测认证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三十五条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开展商用密码检测认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资质。3.【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第五十一条商用密码检测机构开展商用密码检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商用密码检测机构资质:


(一)超出批准范围;


(二)存在影响检测独立、公正、诚信的行为;


(三)出具的检测数据、结果虚假或者失实;


(四)拒不报送或者不如实报送实施情况;


(五)未履行保密义务;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商用密码检测技术规范、规则开展商用密码检测的情形。


1.立案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商用密码检测机构违法开展商用密码检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公示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对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信息依法予以公示。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1.同1.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同4.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4.违法委托处罚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6.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7.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8.对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而不予制止、处罚(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县委、


县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6


行政处罚


对网络运营者违反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商用密码使用要求的处罚


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


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


【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第六十二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使用商用密码保护网络安全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网络运营者违反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商用密码使用要求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公示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对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信息依法予以公示。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1.同1.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同4.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4.违法委托处罚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6.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7.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8.对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而不予制止、处罚(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县委、


县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7


行政处罚


对违反政务活动中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涉及电子认证服务使用规定的处罚


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


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二十五条国家推进商用密码检测认证体系建设,制定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技术规范、规则,鼓励商用密码从业单位自愿接受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提升市场竞争力。


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技术规范、规则开展商用密码检测认证。


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应当对其在商用密码检测认证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三十五条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开展商用密码检测认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资质。3.【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第五十七条政务活动中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涉及的电子认证服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由依法设立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密码管理部门建议有关国家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单位应当将处分或者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密码管理部门。


1.立案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商用密码认证机构违法开展商用密码认证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公示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对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信息依法予以公示。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1.同1.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同4.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4.违法委托处罚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6.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7.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8.对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而不予制止、处罚(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县委、


县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密码管理部门对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及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8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从事商用密码认证活动的处罚


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


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


【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认定向社会开展商用密码检测活动,或者未经认定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商用密码认证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密码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未经批准从事商用密码认证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公示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对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信息依法予以公示。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1.同1.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同4.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4.违法委托处罚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6.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7.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8.对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而不予制止、处罚(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县委、


县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密码管理部门对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及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9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认定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处罚


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


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对采用商用密码技术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进行认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政务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管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认定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3.【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认定向社会开展商用密码检测活动,或者未经认定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未经认定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公示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对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信息依法予以公示。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1.同1.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同4.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4.违法委托处罚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6.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7.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8.对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而不予制止、处罚(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县委、


县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0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认定向社会开展商用密码检测活动的处罚


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


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


1.【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第十三条从事商用密码产品检测、网络与信息系统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等商用密码检测活动,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机构,应当经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认定,依法取得商用密码检测机构资质。


2.【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认定向社会开展商用密码检测活动,或者未经认定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未经认定向社会开展商用密码检测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对立案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公示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对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信息依法予以公示。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1.同1.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同4.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4.违法委托处罚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6.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7.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8.对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而不予制止、处罚(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县委、


县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1


行政处罚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或者干预、阻挠商用密码监督管理的处罚


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


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


【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第六十三条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或者干预、阻挠密码管理部门、有关部门的商用密码监督管理的,由密码管理部门、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商用密码许可证件。


1.立案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违反规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或者干预、阻挠商用密码监督管理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公示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对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信息依法予以公示。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1.同1.


2-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同4.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4.违法委托处罚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6.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7.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8.对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而不予制止、处罚(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9.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县委、


县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2


行政检查


对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是否具备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的监督检查


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


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对采用商用密码技术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进行认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政务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管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三十一条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建立日常监管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商用密码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建立统一的商用密码监督管理信息平台,推进事中事后监管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强化商用密码从业单位自律和社会监督。


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商用密码从业单位和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向其披露源代码等密码相关专有信息,并对其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3.【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用密码科研、生产、销售、服务、检测、认证、进出口、应用等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商用密码,是指采用特定变换的方法对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等进行加密保护、安全认证的技术、产品和服务。


4.【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第二十四条采用商用密码技术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认定,依法取得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


5.【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第四十三条密码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对商用密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国家机关和涉及商用密码工作的单位的商用密码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1.告知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制定检查方案,确定对象和方式,通知被检查单位。


2.检查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检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持执法证件进行检查。


3.处置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对检查发现问题,按照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


1.【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第四十三条密码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对商用密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国家机关和涉及商用密码工作的单位的商用密码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第四十五条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商用密码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商用密码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第四十八条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商用密码监督管理,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阻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违反规定向管理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2.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3.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4.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5.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6.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7.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8.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9.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10.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1-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8.同1。9.同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县委、


县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3


行政检查


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使用密码的监督检查


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


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三十一条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建立日常监管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商用密码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建立统一的商用密码监督管理信息平台,推进事中事后监管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强化商用密码从业单位自律和社会监督。


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商用密码从业单位和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向其披露源代码等密码相关专有信息,并对其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2.【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用密码科研、生产、销售、服务、检测、认证、进出口、应用等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商用密码,是指采用特定变换的方法对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等进行加密保护、安全认证的技术、产品和服务。


3.【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第二十二条采用商用密码技术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有与使用密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专业人员、专业能力和管理体系,依法取得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4.【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子认证服务密码使用技术规范、规则,使用密码提供电子认证服务,保证其电子认证服务密码使用持续符合要求。


5.【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第四十三条密码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对商用密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国家机关和涉及商用密码工作的单位的商用密码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1.告知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制定检查方案,确定对象和方式,通知被检查单位。


2.检查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检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持执法证件进行检查。


3.处置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对检查发现问题,按照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


1.【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第四十三条密码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对商用密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国家机关和涉及商用密码工作的单位的商用密码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第四十五条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商用密码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商用密码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第四十八条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商用密码监督管理,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阻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违反规定向管理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2.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3.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4.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5.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6.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7.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8.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9.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10.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1-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8.同1。9.同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县委、


县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实施依据增加《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相关内容。


14


行政检查


对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开展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监督检查


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


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三十一条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建立日常监管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商用密码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建立统一的商用密码监督管理信息平台,推进事中事后监管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强化商用密码从业单位自律和社会监督。


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商用密码从业单位和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向其披露源代码等密码相关专有信息,并对其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2.【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用密码科研、生产、销售、服务、检测、认证、进出口、应用等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商用密码,是指采用特定变换的方法对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等进行加密保护、安全认证的技术、产品和服务。


3.【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第二十五条取得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活动及其使用密码相适应的资金、场所、设备设施和专业人员;


(三)具有为政务活动提供长期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能力;


(四)具有保证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活动及其使用密码安全运行的管理体系。


4.【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技术规范、规则,在批准范围内提供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并定期向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部门报送服务实施情况。


5.【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第四十三条密码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对商用密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国家机关和涉及商用密码工作的单位的商用密码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6.【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第四十七条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和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在商用密码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商用密码科研、生产、销售、服务、进出口等单位和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向其披露源代码等密码相关专有信息,并对其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1.告知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制定检查方案,确定对象和方式,通知被检查单位。


2.检查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检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持执法证件进行检查。


3.处置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对检查发现问题,按照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


1.【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第四十三条密码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对商用密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国家机关和涉及商用密码工作的单位的商用密码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第四十五条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商用密码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商用密码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第四十八条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商用密码监督管理,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阻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违反规定向管理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2.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3.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4.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5.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6.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7.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8.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9.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10.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1-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8.同1。9.同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县委、


县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实施依据增加《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相关内容。


15


行政检查


对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商用密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


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二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其运营者应当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自行或者委托商用密码检测机构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应当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检测评估、网络安全等级测评制度相衔接,避免重复评估、测评。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涉及商用密码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三十一条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建立日常监管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商用密码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建立统一的商用密码监督管理信息平台,推进事中事后监管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强化商用密码从业单位自律和社会监督。


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商用密码从业单位和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向其披露源代码等密码相关专有信息,并对其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3.【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用密码科研、生产、销售、服务、检测、认证、进出口、应用等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商用密码,是指采用特定变换的方法对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等进行加密保护、安全认证的技术、产品和服务。


4.【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第三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其运营者应当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制定商用密码应用方案,配备必要的资金和专业人员,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商用密码保障系统,自行或者委托商用密码检测机构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前款所列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通过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方可投入运行,运行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评估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国家密码管理部门或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部门备案。


5.【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第三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使用的商用密码产品、服务应当经检测认证合格,使用的密码算法、密码协议、密钥管理机制等商用密码技术应当通过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审查鉴定。


6.【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第四十一条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使用商用密码保护网络安全。国家密码管理部门根据网络的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商用密码的使用、管理和应用安全性评估要求,制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密码标准规范。7.【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第四十三条密码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对商用密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国家机关和涉及商用密码工作的单位的商用密码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1.告知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制定检查方案,确定对象和方式,通知被检查单位。


2.检查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检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持执法证件进行检查。


3.处置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对检查发现问题,按照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


1.【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第四十三条密码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对商用密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国家机关和涉及商用密码工作的单位的商用密码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第四十五条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商用密码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商用密码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第四十八条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商用密码监督管理,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阻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违反规定向管理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2.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3.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4.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5.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6.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7.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8.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9.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10.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1-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8.同1。9.同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县委、


县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6


行政检查


对商用密码检测机构开展商用密码检测的监督检查


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


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技术规范、规则开展商用密码检测认证。


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应当对其在商用密码检测认证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三十一条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建立日常监管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商用密码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建立统一的商用密码监督管理信息平台,推进事中事后监管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强化商用密码从业单位自律和社会监督。


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商用密码从业单位和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向其披露源代码等密码相关专有信息,并对其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3.【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用密码科研、生产、销售、服务、检测、认证、进出口、应用等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商用密码,是指采用特定变换的方法对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等进行加密保护、安全认证的技术、产品和服务。


4.【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第十四条取得商用密码检测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从事商用密码检测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场所、设备设施、专业人员和专业能力;


(三)具有保证商用密码检测活动有效运行的管理体系。


5.【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第十六条第一款商用密码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商用密码检测技术规范、规则,在批准范围内独立、公正、科学、诚信地开展商用密码检测,对出具的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定期向国家密码管理部门报送检测实施情况。6.【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第四十三条密码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对商用密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国家机关和涉及商用密码工作的单位的商用密码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7.【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第四十七条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和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在商用密码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商用密码科研、生产、销售、服务、进出口等单位和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向其披露源代码等密码相关专有信息,并对其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1.告知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制定检查方案,确定对象和方式,通知被检查单位。


2.检查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检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持执法证件进行检查。


3.处置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对检查发现问题,按照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


1.【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第四十三条密码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对商用密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国家机关和涉及商用密码工作的单位的商用密码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第四十五条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商用密码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商用密码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第四十八条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商用密码监督管理,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阻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违反规定向管理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2.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3.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4.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5.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6.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7.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8.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9.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10.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1-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8.同1。9.同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县委、


县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实施依据增加了《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相关内容。


17


行政检查


对向社会开展商用密码检测活动的机构是否具备商用密码检测机构资质的监督检查


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


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技术规范、规则开展商用密码检测认证。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三十一条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建立日常监管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商用密码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建立统一的商用密码监督管理信息平台,推进事中事后监管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强化商用密码从业单位自律和社会监督。


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商用密码从业单位和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向其披露源代码等密码相关专有信息,并对其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3.【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用密码科研、生产、销售、服务、检测、认证、进出口、应用等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商用密码,是指采用特定变换的方法对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等进行加密保护、安全认证的技术、产品和服务。


4.【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第十三条从事商用密码产品检测、网络与信息系统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等商用密码检测活动,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机构,应当经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认定,依法取得商用密码检测机构资质。


5.【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第四十三条密码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对商用密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国家机关和涉及商用密码工作的单位的商用密码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1.告知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制定检查方案,确定对象和方式,通知被检查单位。


2.检查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检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持执法证件进行检查。


3.处置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对检查发现问题,按照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1.【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第四十三条密码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对商用密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国家机关和涉及商用密码工作的单位的商用密码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第四十五条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商用密码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商用密码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第四十八条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商用密码监督管理,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阻挠。


4.【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第六十五条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商用密码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举报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违反规定向管理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2.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3.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4.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5.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6.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7.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8.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9.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10.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1-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8.同1。


9.同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县委、


县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8


行政检查


对政务活动中电子签名、电


子印章、


电子证照等涉及电子认证服务使用的监督检查


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


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技术规范、规则开展商用密码检测认证。


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应当对其在商用密码检测认证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三十一条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建立日常监管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商用密码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建立统一的商用密码监督管理信息平台,推进事中事后监管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强化商用密码从业单位自律和社会监督。


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商用密码从业单位和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向其披露源代码等密码相关专有信息,并对其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3.【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用密码科研、生产、销售、服务、检测、认证、进出口、应用等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商用密码,是指采用特定变换的方法对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等进行加密保护、安全认证的技术、产品和服务。


4.【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第三十条密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政务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管理。


政务活动中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涉及的电子认证服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5.【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第四十三条密码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对商用密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国家机关和涉及商用密码工作的单位的商用密码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1.告知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制定检查方案,确定对象和方式,通知被检查单位。


2.检查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检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持执法证件进行检查。


3.处置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对检查发现问题,按照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


1.【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第四十三条密码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对商用密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国家机关和涉及商用密码工作的单位的商用密码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第四十五条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商用密码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商用密码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第四十八条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商用密码监督管理,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阻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违反规定向管理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2.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3.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4.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5.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6.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7.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8.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9.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10.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8.同1。9.同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县委、


县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19


其他行政权力


对商用密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的核实


、处理


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


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三十一条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建立日常监管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商用密码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建立统一的商用密码监督管理信息平台,推进事中事后监管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强化商用密码从业单位自律和社会监督。


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商用密码从业单位和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向其披露源代码等密码相关专有信息,并对其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2.【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用密码科研、生产、销售、服务、检测、认证、进出口、应用等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商用密码,是指采用特定变换的方法对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等进行加密保护、安全认证的技术、产品和服务。


3.【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第四十三条密码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对商用密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国家机关和涉及商用密码工作的单位的商用密码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4.【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1.检查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依法组织对商用密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国家机关和涉及商用密码工作的单位的商用密码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通过日常巡查、专项监督检查或根据举报提供的线索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应当对投诉举报事项及时核实、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3.事后监管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维护健康有序的商用密码市场秩序。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宾阳县国家密码管理局)。


1.【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第四十三条密码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对商用密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国家机关和涉及商用密码工作的单位的商用密码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第四十五条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商用密码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商用密码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0号修订)第四十八条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商用密码监督管理,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阻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违反规定向管理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2.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3.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4.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5.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6.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7.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8.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9.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10.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1-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


3.同1。


4.同1。


5.同1。


6.同1。


7.同1。8.同1。9.同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县委、


县人民政府有关文件中明确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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