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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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合同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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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



借款人: 有限公司


贷款人: 银行 支行


立合同人 抵押人: 有限公司


抵押权人: 银行 支行


担保人:


根据《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当事人经共同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为了确保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 号借款(贷款)合同的履行,抵押人 愿意以其位于 的合法在建工程抵押给抵押权人,作为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担保。


第二条 在建工程取得方式、四至界限、使用性质、设施、工程进度状况、地块使用期限、相关证件号码:


土地使用证号


土地使用面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建筑面积(㎡)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


建筑结构


施工许可证号


建筑层次


竣工日期


使用性质


已缴纳土地出让金(元)


已投入工程款


施工进度及完成工作量、工程量(监理公司盖章):


该工程目前进度为:



第三条 该在建工程经 评估咨询估价机构于 年 月 日估价,该在建工程价值(人民币) 元,大写 。


该房地产出租及他项权设定情况 。


第四条 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以上述在建工程及相关权益作为借款人贷款。


贷款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即按借款(贷款)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提供抵押(按揭)房地产价值40%的抵押(按揭)贷款,贷款额为(大写) ,约定(按揭)贷款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 担保人同意为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贷款行为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书面担保合同。


第六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第一条所述借款(贷款)合同项下之借款本息、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税费。


第七条 担保人为借款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范围为本合同第六条中涉及的债务及相关税费,担保期间自抵押登记生效之日起,至贷款人发放的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加收完毕之日止。


第八条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第九条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由 办理 保险,保险期不得短于抵押贷款期限。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第一受益人。


第十条 抵押权人未按约定的期限、金额给付款项的,抵押人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并由抵押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抵押人经营损失。【更多免费素材,微 信lbgzkf1】


第十一条 在抵押(按揭)期间,抵押房地产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应当维护房地产的完好,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更 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第十二条 在抵押贷款期间,未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房地产不得转让、出租、改变用途、拆除、改建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


第十三条 因抵押人的过失造成抵押物不能或不足以担保债务的,抵押人必须及时另行提供房地产或增加担保。


第十四条 抵押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等变更的,变更方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变更后的当事人继续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五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已设定抵押的房屋及征用其使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视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 实行产权调交换的,以交换所得房地产或以其他房地产重新设定抵押权。


(二) 实行作价补偿的,应当重新设定抵押物或者先行清偿债务,否则抵押权人享有拆迁补偿的权利。


第十六条 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其行为无效,抵押人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一) 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二) 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三) 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四) 抵押人违反规定或合同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五) 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担保人在接到贷款人要求其履行还款担保通知后 日内,应当清偿借款人所欠贷款人的债务,贷款人有权将借款人所欠债务从担保人帐户中扣收。担保人有权向借款人追偿所支付的债务。


第十九条 抵押权人申请中止处分的,应中止处分抵押房地产。


第二十条 同一抵押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人的,抵押房地产处分时,须通知其他抵押权人或利害关系人。


第二十一条 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依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


(二)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费;


(三)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及相关费用,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时,以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四)支付担保人代抵押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五)剩余价款交还抵押人;


第二十二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终止之日起三十日(港、澳、台地区或境外当事人在三个月)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抵押人将上述房地产权利证明交 保管


。


第二十四条 抵押人隐瞒抵押的房地产存在共有、产权争议或者被查封、抵押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有违反本合同条款,给双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双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余额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双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更多免费素材, 微信lbgzkf1】


第二十六条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一)向抵押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二)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由当事人签署,到睢宁县房产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以中文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壹式伍份,当事人及登记机关各壹份。合同及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抵押双方在合同期满清偿债务后,应当协助对方到 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以下无正文)


签章:


抵押人: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或护照: 身份证或护照:


住所: 住所: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或护照: 身份证或护照:


抵押权人: 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或护照: 身份证或护照:


住所: 住所: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或护照: 身份证或护照: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或护照:


住所: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或护照: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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