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用气合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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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用气合同【2】


城市供用气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卖方人):(注: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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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乙方(买方人):(注: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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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为了明确供气人和用气人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气人与用气人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气地址、种类、性质和用气量


  (一)用气地址为 (用气人燃气用具所在地的地址、用气贮气设备所在地的地址、燃气供应站的地址等)。


  (二)用气种类为


  (三)用气性质为


  (四)用气数量


  1.用气量: 立方米/年(吨/年); 立方米/月(吨/月); 立方米/日(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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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用气调峰的约定: 。


  第二条 供气方式和质量


  (一)供气方式1.供气人通过管道输送方式;瓶组供气方式;瓶装供气方式;或者 设施,向用气人供气。


  2.燃气供应时间约定:24小时连续供气;自 时起至 时止;或者 。


  (二)供气质量


  1.供气人所供燃气气质应当执行“天燃气-Sy7514”:“人工煤气-GB13612”:“液化气-GB11174”标准。


  2.根据用气人用气性质,双方约定执行下述质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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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供气人保证在 前气压大于等于 千(兆)帕。


  第三条 用气的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


  (一)供气人根据用气人的用气性质和种类,按照 政府 (部门)批准的燃气价格:天燃气 元/立方米;人工煤气 元/立方米;液化石油气 元/吨(元/立方米)收取燃气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燃气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供用燃气的计量、气费结算方式


  1.供用燃气的计量器具为: 燃气计量表; IC卡燃气计量; 衡;或者 。


  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


  2.供用燃气的计量


  供、用气双方以管道燃气计量器具的读数为依据结算;瓶装燃气以供气人供应站检斤计量为依据结算;或者以 为依据结算。


  3.结算方式


  用气人于每月 日前采取:通过银行方式交费;到供气人供应站交费;采取 方式交费;供气人到用气场所收费。


  第四条 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是: 。


  (二)产权分界点(含)逆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由供气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顺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至燃气用气器具由用气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气人维护管理。


  第五条 供气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用气人的用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监督用气人采取有效方式保证安全用气。


  (二)监督用气人在合同约定的数量、使用范围内使用燃气,有权制止用气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气。


  (三)用气人逾期不交燃气费,供气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气人收取滞纳金。


  (四)用气人用气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时,或者用气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燃气费的,供气人有权中断供气。


  (五)供气人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气或者用气人违法用气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应提前72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气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断供气时,供气人应及时抢修,并在2小时内通知用气人。


  (六)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气人供气。


  第六条 用气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气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气人提供燃气。


  (二)有权要求供气人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对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


  (三)用气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不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供气人提供(有偿、无偿)用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服务。


  (四)按照合同约定交燃气费。


  (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使用范围使用燃气。


  (六)未经供气人许可,不得添装、改装燃气管道,不得更动、损害供气人的供气设施,不得擅自更换、变动供气计量装置。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供气人的违约责任


  1.供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气人供气,应当向用气人支付正常用气量燃气费百分之 的违约金。


  2.由于供气人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气、气压降低、质量事故,给用气人造成损失的,供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供气人在检修供气设施前未通报用气人,给用气人造成损失的,供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气,使用气人受到损失的,供气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气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燃气,应当向供气人支付百分之 的违约金。


  2.用气人未按期交燃气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


  3.用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用气,给供气人造成损失的,用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 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由当事人双方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合同签署页)【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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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公司章): 乙方(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建议填写我方签约主体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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