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正确核算山东YS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S公司)应收票据业务,以确保应收票据的及时承兑及严格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原则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第三条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YS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正文
(一)应收票据是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 在进行有关的会计核算时,具体科目如下:
1.企业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等科目。
2.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或“短期借款”科目。
3.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4.商业汇票到期,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
(三) 为保证应收票据控制的实现,在应收票据业务流程中应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1.对销售业务中收到的汇票,业务人员与财务人员办理交、接,双方履行签字手续,签字手续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备查。财务人员应及时对应收票据进行复印,以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
2.销售会计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商业汇票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在备查簿中应予注销。此备查簿可为电子版。
3.销售会计在“应收票据备查簿”登记后应及时将汇票交给现金出纳,并填制“应收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登记表”(样式见附表),该表一式两份,双方履行签字手续后各执一份备查。
4.如汇票在此期间到银行贴现或背书转让,办理人应在“应收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登记表——领取人签字”处签字。如汇票到期应在备注栏注明。
5.财务会计与银行出纳定期核对应收票据数量及承兑情况,并在汇票到期前及时提醒出纳,以便办理承兑事宜。
第五条 其他
1.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
应收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登记表【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序号
出票人
出票日期
汇票金额
汇票到期日
交出纳日期
交出人签字
接收人签字
领取人签字(日期)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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