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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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进出口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节 招聘录用流程及人事管理


股份公司在编职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股份公司各单位劳动用工以“按需招聘,统一录用,动态管理,绩效考核”为原则,由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所属各子公司、部门需要实行统一招聘、录用、内部流动和解除等的人事管理。


第一条 用工标准


(一)新招录用的人员要求具有二本以上学历,英语四级以上。有大型企业工作经历或股份公司需特殊引进的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在学历上可适当放宽。


(二)股份公司招录的管理储备人才,要求全国重点大学或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三)因岗位所需,需招录特殊人才的,由各子公司申请,经股份公司领导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执行。


(去掉)4、业务员及境外工作人员要求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其中股份公司及所属公司业务员要求具有六级以上外语证书;有突出业务专长和相关业务实绩者可放宽到四级。


第二条 人员的招收和录用


(一)人员的招收,一般实行公开招聘和职工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经过笔试、面试和试用,综合评定后择优录取。新招收人员必须品貌端正、体检合格。


(二)各子公司根据用工情况,提交招聘申请,经股份公司批准后由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实行对外或对内招聘,并组织笔试面试及体检。


(三)笔试、面试及体检合格人员由各公司安排1-6个月试用期。应届大中专生毕业生试用期从毕业正式用工时开始算。由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汇同各公司办公室统一办理合同签订手续。试用期满前15天,将转正报告及试用期考核表格由用工单位领导及人力资源部共同签署是否录用意见后提交股份公司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由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录用手续。


(四)有工作经验的应聘人同,需出具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无遗留问题的证明。对应届毕业生,各公司可根据应聘者学校需要在复试及体检合格后签订就业协议书。


第三条 人员的使用、培训和内部流动


(一)新招聘人员在劳动合同签订后,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安排新进人员入门教育培训,未能通过培训考试的新进人员试用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或延长试用期。个别平时招聘的新员工的新进人员入门教育培训等试用期考核内容由各公司执行。


(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内负有对职工培训的义务,确保员工达到胜任相关岗位的能力。


(三)员工应按照公司岗位职责、业务操作规定等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工作任务。若业务员连续二年达不到考核指标或管理人员连续两年完不成岗位任务的,视同员工不胜任岗位,公司有权根据公司情况作出岗位调整或解除合同处理。


(四)职工在股份公司内部调动的,分个人意愿及组织安排,均需通过调出单位、调入单位及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意后办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接收、调动人员。职工在同一公司内岗位调动的,由所在公司办公室办理,并报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四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


(一)新招聘人员根据工作表现签订1-5年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出资培养取得比现有更高学历的、公司出资进行过专业培训的员工,劳动合同期不得低于约定服务年限。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且工作业绩突出的业务和管理骨干,经子公司经理批准及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实,可与所在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所有劳动合同到期时间一般为每季末,以方便对劳动合同的管理。


(三)劳动合同期满前,由各公司对劳动者本人发送劳动合同到期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劳动者本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续签或终止回复,并到所在公司办公室办理续签或终止手续。若在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或在劳动合同到期之日前未来续签或未来上班者,视同员工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公司作终止劳动合同处理。


(四)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在股份公司各子公司之间正常流动的,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即行中止。


(五)职工有下列情形的,经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用工单位可以直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股份公司及所属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股份公司及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违反股份公司《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规定》,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1、不能胜任现行工作岗位,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股份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职工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有业务或重要管理岗位掌握重要秘密的职工或用人单位部经理(分公司经理)级以上人员,应提前180天提出书面申请。所有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必须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规定》接受脱密安排。


公司按审批权限逐级批复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在未获批准前不得擅离岗位,否则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下列情形结束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因其个人的违法、违纪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纠纷尚未处理完毕的;


2、经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和批准,正在接受审查的。


(九)劳动者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经济利益造成损害的,按《职工奖罚规定》处理;触犯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十)劳动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完相应手续费。包括工作移交、财务应收款处理、接受脱密安排,以及户口迁出等手续。劳动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手续的,公司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作解除或终止合同处理,并由劳动者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有追索的权利。【 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第五条 经济补偿金、违约责任和违约赔偿


(一)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发放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由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应承担违约责任:


1、职工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职工严重违反股份公司及所属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解除劳动合同的;


2、职工违反劳动合同和公司制度规定的保密事项;


3、职工未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前,到股份公司外部其它单位工作或为其它单位服务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职工违反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限招录后首次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人员);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学习、培训费用;


3、对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4、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二节 考勤及加班规定


第一条 公司员工上班,必须参加考勤,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二条 员工上班时间外出须事先按级办好请假手续:因公因私外出应事先经上一级领导批准,因公出差后应告知出差地点、住宿宾馆等,以便于工作联系。员工外出应报考勤员备案。


第三条 各公司考勤员应根据电脑考勤结果和假单情况进行每月汇总,并说明迟到和缺席人员的人数和原因。


第四条 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将不定期督促子公司对考勤结果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为考勤手续是否符合规定、事实、原始记录及汇总资料是否齐全并妥善保管。


第五条 委托或替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双方均以旷工论处;累计发现五次以上并情节严重的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六条 员工经常不打卡与单次拉卡者、不办理请假手续缺勤事后又无正当理由补假者、谎报或伪造证明及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假期者、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勤者、未经同意擅自外出者、请假期满而不办理续假手续者、经指出帮助无效而又重犯者处罚1万元并取消当年度各类评比;


第七条 员工确有事可请事假。员工因疾病,可请病假。弄虚作假者作旷工处理。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0天(含10天)不予请探亲假,超过十五天者不得参加当年度各类评比。


第八条 员工工伤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本公司工作满一年者)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旷工每天罚100元,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累计旷工30天以上(含30天)视为自动离职。


第十条 法定节假日期间值班,每天补贴100元。


第十一条 根据行业特性,公司对不同岗位实行不同的工时管理,有标准工时制、综合计时制、不定时工资制,具体以劳动部门批准为准。公司正常上班时段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30——5:00(下午时间根据不同季节调整),一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二条 员工应根据相应的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或经员工申请公司批准后加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三节 保密制度


第一条 商业秘密的定义及范围


本规定中所指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列为保密范围的资料。它包括:


(一)有关党和国家的秘密事项;


(二)有关公司的组织编制、人事档案、分配方案、各类未公开会议记录。


(三)公司的经营策略(包括对外营销策略和意图),机要信息,业务总结,市场调查,发展规划,发展目标;


(四)管理诀窍,人员配置,组织机构,分配原则;


(五)出口商品的创汇、收汇、结汇退税、换汇成本及盈亏情况,及进口商品的用汇、付汇、结算方式、盈亏情况等;


(六)财务报表、分析、会计帐册、凭证等财务材料;


(七)客户、货源、销售渠道的有关资料,应归档的来往信函、E-mail、传真、合同、底价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佣金、折扣;


(八)在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商品的图纸设计、工时定额、价格、产品技术资料等商业、技术信息资料;


(九)商品库存数量及对库存商品的处理意图,对外营销策略和意图;


(十)参股、联营、工贸合作厂的参股和营运关系以及产品配方、制作工艺、生产成本、来牌来样生产的许可证和商标、产品认证等资料;


(十一)货源收购地或产品销售地,供货能力或需求数量、价格等;


(十二)各种程序软件及联网情况,网络系统操作密码。


(十三)尚未公开宣判的诉讼案件;


(十四)公司已明示保密的其它商业秘密。


第二条 保密办法


(一)全体职工都是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责任人。职工必须自觉遵守本规定,有下列情节,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1、利用公司的经营渠道或盗用公司名义和商标损害公司信誉或经济利益的;


2、职工在服务期限内或离开公司后2年内,向他人披露或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的;


3、离开公司的职工,私自藏匿或携走客户、货源单位等有关业务资料,从事有损于公司利益的商品经营活动的。


(二)经批准同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及调离或退休(包括待退休)、辞退的职工,必须在办理有关手续前先接受公司的脱密安排;


1、清点移交本人所经管的文件、图表、录像和有关资料,及涉及上述商业秘密的各类文件、图表、录像和有关资料,并经有关部门负责人接收证明;


2、涉及本人所经手的应收未收款和库存商品,须经审计作出妥善处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3、书面承诺(由各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特殊情况决定需作出书面承诺的员工)在离开公司后2年内,不接触公司的客户、货源工厂及销售渠道,不参与同业竞争,不利用公司名义、经营渠道、商业和经济信息等为个人或帮助他人或其它企业谋利。


(三)已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离、退休(包括待退休)、辞退的职工中有泄露商业秘密者,按本规定进行处理。


(四)发生失密、泄密和窃密事件,应立即向所在公司董事会和有关领导报告,并认真追查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追究法律责任。对于积极维护党和国家秘密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扬和必要奖励。


第三条 保密责任书的签订


股份公司正式在编职工均应与公司签订《员工保密责任书》。


第四条 保密守则


1、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2、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3、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4、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5、不随身携带秘密文件和资料游览公共场所和探亲、访友。【更多免费 素材,微信lbgzkf1】


第五条 保密义务


1、要妥善保管包含公司商业秘密的各项资料,不对外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2、不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3、不许可他人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


4、不故意毁损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六条 本规定所指公司是指宁波市慈溪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第四节 职工奖罚规定


第一条 总则


(一)为增强股份公司及所属公司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和企业效益,促进股东权益增长与企业健康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二)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股份公司及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整合型管理体系操作规范,爱护公共财产,开发、管理和保护企业资源,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团结协作,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奉行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相结合、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及时奖励与及时处罚相结合、舆论导向与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奖励


(一)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1、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贸易质量、服务质量、产品质量、扩大出口创汇或生产销售、提高人均产出率或股东收益率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实业化进程、创新中心设立、境外拓展、品牌建设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3、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有显著成绩的;


4、在促进股份公司内部资源共享、流程再造、降低消耗、提高生产或工作效率方面取得明显效果的;


5、保护公共财产或企业正当权益,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股东或公司或公共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6、同损害单位形象、损害集体、股东利益的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优化企业经营环境方面有显著成绩的;


7、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8、在企业文化建设和增强团队合作精神、凝聚力战斗力方面有显著贡献的;


9、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救人、事迹突出的;


10、其它应当给予奖励的。


(二)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表扬、记功、记大功、通令嘉奖。


(三)表扬、记功、记大功,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人)提名,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报股份公司备案。在股份公司范围内表扬、记功、记大功、通令嘉奖,由子公司提名,或股份公司征求所在单位意见后提名,报股份公司经理班子或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四)子公司给予职工奖励,由子公司颁发证书;股份公司给予职工奖励,由股份公司颁发证书。职工获得的奖励,由人事部门记入本人档案。


(五)企业实行奖励制度,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六)企业设立金、银、铜奖作为对业务突出人员的奖励,具体办法参见《金、银、铜奖评比办法》。


第三条 违纪处理


(一)公司将员工违纪行为按程度不同分为以下三类:


1、一类违纪行为:一般违纪行为,一年内累计两次一类违纪视为一次二类违纪。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一类违纪视为一次三类违纪。


2、二类违纪行为:较严重违纪行为,一年内累计两次二类违纪视为一次三类违纪。


3、三类违纪行为:严重违纪行为,予以辞退,公司不支付任何补偿金。


若因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一类违纪损失额在10000元以下者,二类违纪损失额在10000 元至20000元以下者,三类违纪损失额在20000 元以上者。


对于员工违纪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到解除劳动合同处理,若员工在本年度内有二类以上违纪行为的,公司将取消其当年度的各类先进的评比,包括金银铜奖的评比。若员工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员工需同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已在违纪相关规定中做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做具体规定的,公司将按情节轻重由员工承担实际损失的10-100%的经济赔偿责任。若员工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惩处。



(二)一类违纪行为


员工如有下列行为之一(但不局限于以下行为),经查证属实者,将受到批评教育。


1、经常迟到、早退者(一月内累计发生 3 次);


2、一个月内累计旷工 1 天者;


3、上班时间无故不记考勤;


4、不遵守公司安排的上下班及午休时间及膳食时间经教育仍未改进者;


5、上班时间无故脱岗,影响工作者;


6、参加公司会议迟到或无故不参加者;


7、无故不参加培训或培训无故旷考者。


8、培训考试作弊者及为作弊提供方便者。


9、工作消极怠工,经领导批评教育有一次记录者;


10、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整合型管理体系文件等规章制度的规定,不按规定程序和流程操作业务,经指出未及时改正情节轻微者;


11、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中《关于规范进出口经营行为的若干规定》,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且认识到位积极配合处理并改正的;


12、违反安全守则及消防条例,擅自移动、挪用消防器材、设备、设施或改做他用者。


13、其他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者。


(三)二类违纪行为


员工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但不局限于以下行为),经查证属实者,给予股份公司通报批评或调整岗位或降薪处理。


1、经常迟到、早退者(一个月内累计发生 6次者);


2、一个月内累计旷工 2 天者;


3、员工之间互相争吵,扰乱正常工作秩序;


4、不服从正常的工作调动,无理取闹,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


5、不接受领导正常管理,恐吓上级,发生争执、顶撞,经劝告被制止者;


6、工作消极怠工,经领导批评教育达二次记录者;


7、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整合型管理体系文件等规章制度的规定,不按规定程序和流程操作,


经指出未及时改正情节较重者;


8、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中《关于规范进出口经营行为的若干规定》,属于严重违规行为或侵犯知识产权,且认识到位积极配合处理并改正的;


9、擅用、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假公济私、营私舞弊;使用或挪用公司资金、财产作为它用;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回扣、谋取私利、贪污、挥霍浪费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


10、违反股份公司客户、货源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资源截留、散失、失窃、泄密、占为己有,从而影响管理工作开展的,并引起损失的;


11、违反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利用股份公司及所在单位名义、经营渠道、商业和经济信息等私自为个人或帮助他人及其他企业谋取利益的,情节较轻的;


12、其他类似违纪行为;


(四)三类违纪行为


员工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查证属实者,公司将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予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连续旷工10天者;


2、在1 年内累计旷工 20天者;


3、无正当理由未经所在单位同意擅自离职者或未按规定要求办理工作移交、脱密安排、财务结清等离职手续的;


4、严重的不诚实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入职所填资料如有不符或公司发现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方式,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伪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名,盗用印信或未经核准擅自使用印信;涂改或伪造单据、档案、各种原始凭证、单据、证明,提供虚假资料、做出不实报告;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整合型管理体系文件等规章制度的规定,不按规定程序和流程操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


7、擅用、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假公济私、营私舞弊;使用或挪用公司资金、财产作为它用、数额较大;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回扣、谋取私利、贪污、挥霍浪费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情节严重;


8、严重违反股份公司客户、货源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资源截留、散失、失窃、泄密、占为己有,从而影响管理工作开展的,损失较大的;


9、严重违反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利用股份公司及所在单位名义、经营渠道、商业和经济信息等私自为个人或帮助他人及其他企业谋取利益的,情节较重的;


10、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分;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被公安司法机关实施行政拘留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11、其他类似违纪行为;


第四条 处理权限与程序


(一)各类违纪处分一般在事发后30天内做出。


(二)对员工进行违纪处分,由所在单位办公室整理资料,单位经理批准后报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对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员工,由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报告,经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履行一定程序后批准,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


(四)每项违纪处分都应当通知受处分员工。


(五)员工有权对处分提出意见,但不得以此为理由停止进行工作或履行职责。


(六)人力资源部将处分资料存入员工个人工作档案。


第五条 附则【更多 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股份公司各下属单位可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或部门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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