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学习培训资料
信用证的种类
A. 按基本性质分类
a. 根据是否要求受益人提交单据分为跟单和光票
跟单(Documentary Credit)是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单纯凭单据付款的。单据是指代表货物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单据。如提单、路运单、航空运单等。通常还括发票、保险单等商业单和国际中一般使用跟单。 光票(Clean Credit)是开证行仅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汇票如附有不括单据的发票、货物清单等,仍属光票。
b. 根据开证行的责任分为不可撤销和可撤销
不可撤销是指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开证人及保兑行(如果有)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或撤销的规定和承诺。 上未注明可否撤销,即为不可撤销。国际中使用的,基本上是不可撤销。 可撤销是指开证行有权随时予以修改或撤销,但若受益人已按规定得到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保证,则银行的撤销或修改无效。
c. 根据是否有另一家银行为加保,可分为保兑和不保兑
保凭(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是指开证行开出的,由另一家银行保证对符合条款规定的单据付款义务。对加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保兑行承担与开证行相同的第一性付款责任。 当开证银行资信好和成交金额不大时,一般都使用不保兑的。我国银行不开具要求另一家银行保兑的,故我国进口企业通常不接受开立保兑的要求。
d. 按付款方式,分为即期付款、远期付款、承兑信用征和议付四种方式
国际中最常用的是议付(Negotiation Credit),议付指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通常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银行扣取垫付利息和手续费后 立即将货款垫付给受益人。议付可分为公开议付和限制议付,前者受益人可任择一家银行作为议付行,后者则由开证行在中指定一家银行为议付行。开证行对议付行承担付款责任。
即期付款和远期付款都在上明确规定一家银行为付款行,不要求受益人出具汇票,仅凭提交的单据付款。承兑则规定由开证行或指定的承兑行对受益人开出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以上三种,是否有银行愿意议付与开证银行无关。
一切都必须明确表示它适用于哪一种方式。
B. 附加性质分类
a. 可转让
上注有"Transferable",受益人有权将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使用。可转让的受益人一般是中间商,第二受益人则是实际供货商。
受益人可以要求中的授权银行(转让行),向第二受益人开出新证,新证由原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原证条款不变,但其中金额、商品单价可以减少,有效期和装运期可以提前,投保比例可以增加,申请人可以变成原受益人。可转让只能转让一次,即第二受益人不能再转让给新的受益人。 在使用过程中,当第二受益人向转让行交单后,第一受益人有权以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证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以取得原证和新证之间的差额。
b. 循环(Revolving Credit)
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可恢复使用直至达到规定次数或累积总金额为止的。这种适用于分批均衡供应,分批结汇的长期,以使进口方减少开征的手续、费用和押金,使方既得到收取全部交易货款的保障,又减少了逐笔通知和审批的手续和费用。
循环的循环方式可分为按时间循环和按金额循环。
循环的循环条件有三种:(l)自动循环。即不需开证银行的通知,即可按所规定的方式恢复使用。(2)半自动循环。在使用后,开证行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停止循环的通知即可恢复使用。(3)非自动循环。在每期使用后,必须等待开证行通知,才能恢复使用。
c. 假远期(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 中规定:"远期汇票即期付款,所有贴现和承兑费用由买方负担。"这种,受益人开出的是远期汇票,但议付时等同于即期汇票,不因此而增加贴息的负担。对开证申请人来说,取得了延期付款的融资方便,又利用了开证银行优惠的贴现率。
d.带电汇偿付条款的(Credit with T/T Reimbursement)
即期中规定,议付行在议付后可以电传方式通知开证行,要求开证行立即以电汇方式将货款拨交议付行。这种方式使商在议付时减少扣减贴息的计息天数,但开证行未经审查即先行付款,故开证行往往在中指定一家可靠的议付行,即为限制议付。
e. 背对背(Back to Back Credit)指受益人以原证为抵押,要求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立一张内容相似的。背对背通常由中间商申请开上给实际供货商。其使用方式与可转让相似,所不同的是原证开证行并未授权受益人转让,因而也不对新证负责。
背对背的受益人可以是国外的,也可以是国内的。
f. 对开(Reciprocal Credit) 指两张互相制约的, 进双方互为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双方的银行互为开证行和通知行。这种一般用于补偿、易货和对外装配业务。
通常在先行开出的中注明,该证需待回头开出后才生效。
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目前大多采用全电开证,各国银行使用的格式不尽相同,文字语句也有很多差别,但基本内容大致相同,主要括以下几个方面:
A.本身的说明
的类型:说明可否撤销、转让;是否经另一家银行保兑;偿付方式等。
号码和开证日期。
B.的当事人
必须记载的当事人: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通知行。
可能记载的当事人:保兑行、指定议付行、付款行、偿付行等。
C.的金额和汇票 【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的金额;币别代号、金额、加减百分率。
汇票条款:汇票的金额、到期日、出票人、付款人。
D. 货物条款
括货物名称、规格、数量、装、单价以及合约号码等。
E.条款
括方式、装运地和目的地、最迟装运日期、可否分批装运或转运。
F. 单据条款
说明要求提交的单据种类、份数、内容要求等,基本单据括: 商业发票、单据和保险单;其他单据有:证书、产地证、装箱单或重量单等。
G. 其他规定
对交单期的说明。
银行费用的说明。
对议付行寄单方式、议付背书和索偿方法的指示。
H. 责任文句
通常说明根据《跟单惯例》开立以及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承诺,但电开可以省略。
I. 有权签字人的签名或电传密押
条款内容 :
一.开证行(Issuing Bank)的资信
二.开证日期(Issuing Date)
三.有效期限(Expiry Date)和有效地点(Expiry Place)
四.申请人(Applicant)
五.受益人(Beneficiary)
六.号码(Documentary Credit Number)
七.币别和金额(Currency Code Amount)
八.货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 and/or services)
九.单据条款(Documents Requied Clause)
十.条款(Price Terms)
十一.装运期限(Shipment Date)
十二.交单期限(Period for Presentation of Documents)
十三.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
十四.偿付条款(Reimbursement Clause)
十五.银行费用条款(Banking Charges Clause)
十六.生效性条款(Valid Conditions Clause)
十七.特别条款(Special Conditions)
信用证支付的特点
1.支付不是商业信用,而是一种银行信用。
2.是独立于买卖的契约。
3.是一种单据的买卖。
使用信用证的主要风险
方式虽比较能为买卖双方所共同接受,但由于它所固有的独特的性质(特别是它的的"严格一致"原则,)常为不法商人行骗冒假所利用,客观上也存在一系列的风险,从业务的角度分析,方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口商不依开证
买卖,其条款应与买卖严格一致。但实际上由于多种原因,进口商不依照开证,从而使的执行发生因难,或者使商遭致额外的损失。最常见的是:进口商不按期7f证或不开证(如在市场变化和外汇、进口管制严格的情形下);进口商在中增添一些对其有利的附加条款(如单方面提高保险险别、金额、变换目的港、更改装等),以达到企图变更的目的;进口商在中作出许多限制性的规定等。
二.进口商故设障碍
进口商往往利用"严格一致"的原则,蓄意在中增添一些难以的条件,或设置一些陷井。如规定不确定,有字误以及条款内容相互矛盾的。
上存在字误,如受益人名称、地址、装运船、地址、有效期限等打错字,不要以为是小照疵,它们将直接影响要求提示的单据,有可能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此外,中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却又限定每批交货的期限,或既允许提示联运提单却又禁止转船,或者要求的保险的种类相互重叠等,这些无疑是相互矛盾的。
三.进口商伪造伪造,或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的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等经寄商,若未察觉,商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
例如:河南某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STANDARDCHARTEREDBANKITD.BIRMINGHAMBRANCH.ENGLAND)名义开立的跟单,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NATIONALWESTLMBVSTERBANKLTD.LONDON)。因该证没有像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通知,真实性未能确定,故该公司在发货前拿该证到某中行要求鉴别真伪。经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
1.的格式很陈旧,信封无寄件人地址,且邮戳模糊不清,无法辨认从何地寄出;
2.限制通知行--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议付;有违常规;
3.收单行的详细地址在银行年鉴上查无;
4.的签名为体,而非手签,且无法核对;
要求货物空运至尼日利亚,而该国为诈骗案多发地。根据以上几点,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后经与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如此。从而避免了一起伪造诈骗。
四.进口商规定要求不易获得的单据的
某特定人签字的单据,或注明货物配船部位或装在船舱内的货柜提单、或明确要求FOB可CFR条件下凭保险公司回执申请议付,这些对作为受益人的卖方来说根本无法或非卖方所能控制。
如:规定,要求受益人提供由商检局出具和数量和证明的条款,根据中国商品局的规定,商检局只能出具和数量的证明,但不能出具的证明。因此,非卖方所能获得,应及时要求买方通过银行修改,取消有关的词句。又如:我国对国外的、散装矿石等,规定瓷管需装单舱、散装矿石要求装单舱或不准装深柜,必须在提单上加注"不准装深柜"。在实际工作中固然应适当考虑收货人的要求,但不能作为一条规定列入内,因为:(1)配舱是属船方的权力范围,只要承运人对货物不违反适当地、谨慎地装船配载原则,货主是不能干涉的;(2)船方配货是根据全船货物全盘考虑的,不可能由货主分别指定部位装船。
五.规定的要求与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不一或有关部门规章不一
实践中,卖方不可疏忽大意的是虽然表面规定有利于己方的条件,但有关国家或地方的法律以及有关出单部门的规定,不允许上的规定得以实现,因此,应预防在先,了解在先,适当时应据理力争,删除有关条款,不应受别国法律的约束。
如,国外开来的远期中,规定利息或最终贴现费由买方负担,但到期付款,开证行又要求扣除利息所得税、因为根据有关国家或地方法律,对利息收入均课征所得税。例如,国民银行根据法国税法第125条,擅自从付给受益人的利息中扣除了30%的利息收入,而根据法国政府征收所得税的对象应是法国的企业和公民,而远期汇票是由我国公司融资,利息规定由买方负担利息,所以不应扣除利息所得税。此外,意大利、塞浦路斯等亦有类似规定,作为商应予充分考虑,电洽国外买方修改中可能涉及到扣除利息所得税的条款。又如:国外开来的规定,要求投保伦敦协会的保险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根据要求投保伦敦协会的一切险(allrisks)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战争(warrisks)条款,虽然这两种险别可以同时投保,但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不能同时投保中外两个保险机构,只能取其一。因此,中方商应及时联系客户,删除其中一个机构,然后再投保。
六.涂改诈骗
进口商将过期失效的刻意涂改,变更原证的金额,装船期和受益人名称,并直接邮寄或面交受益人,以骗取货物,或诱使方向其开立,骗取银行融资。例如:江苏某公司曾收到一份由客商面交的信开,金额为318万美元,当地中行审核后,发觉该证金额、装船期及受益人名称均有明显涂改痕迹,于是提醒受益人注意,并立即向开证行查询,最后查明此证是经客商涂改后,交给公司,企图以此要求我方银行向其开出630万美元的,以便在国外招摇撞骗。事实上,这是一份早已过期失效的旧。幸亏我方银行警惕性高,才及时制止了这一起巨额诈骗案。
七.伪造保兑诈骗
所谓"伪造诈骗",是指进口商在提供假的基础上,为获得方的信任,蓄意伪造国际大银行的保兑函,以达到骗取卖方大宗货物的目的。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印尼雅加达亚欧美银行发出的要求瑞士联合银行保兑的电开信用社,金额为600万美元,受益人为广东某公司,货物是200万条干蛇皮,但查银行年鉴,没有该开证行的资料,稍后,又收到苏黎世瑞士联合银行的保兑函,但其两个签字中,仅有一个相似,另一个无法核对。此时,受益人称货已备妥,急待装运,以免误了装船期。为了慎重起见,该中行一方面劝阻受益人暂不出运,另一方面,抓紧与瑞士联合银行和苏黎世瑞士联合银行联系查询,先后得到答复?quot;从没听说过开证况,也从未保兑过这一。"至此,可以确定,该证为伪造保兑,诈骗分子企图凭以骗取我方货物。
八.规定必须另行指示知才能生效的
如果规定须进一步才能装船、装船日期另行通知、进口许可证须核准、货物样品经认可等,都可能造成因不通知而不了了之,致使卖方备货后,由于货价的或而受损失。
九.规定要求的内容已非交易实质
如果规定必须在货物运至目的地后,货物经合格后或经外汇管理当局核准后才付款;或规定以进口商承兑汇票为付款条件,如买方不承兑,开证行就不负责任,这些已非交易,对商也没有保障可言。
信用证操作实务指南
的
跟单操作的简述如下:
买卖双方在中规定使用跟单支付。 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 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 通知行通知卖方,已开立。 卖方收到,并确保其能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 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内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 该银行按照审核单据。如单据符合规定,银行将按规定进行支付、承兑或议付。 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 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 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交单,然后买方凭单取货。 的开立 1. 开证的申请
进双方同意用跟单支付后,进口商便有责任开证。第一件事是填写开证申请表,这张表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建立了法律关系,因此,开证申请表是开证的最重要的文件。
2. 开证的要求
申请的要求在惯例中有明确规定,进口商必须确切地将其告之银行。开立的指示必须完整和明确。申请人必须时刻记住跟单交易是一种单据交易,而不是货物交易。银行家不是商人,因此申请人不能希望银行工作人员能充分了解每一笔交易中的技术。即使他将销售中的所有条款都写入中,如果受益人真的想欺骗,他也无法得到完全保护。这就需要银行与申请人共同努力,运用常识来避免开列对各方均显累赘的。银行也应该劝阻在开立时其内容套用过去已开立的(套证)。
3. 开证的安全性
银行接到开证申请人完整的指示后,必须立即按该指示开立。另一方面,银行也有权要求申请人交出一定数额的资金或以其财产的其他形式作为银行执行其指示的保证。
按现行规定,中国地方、部门及企业所拥有的外汇通常必须存入中国的银行。如果某些单位需要跟单进口货物或技术,中国的银行将冻结其帐户中相当于金额的资金作为开证保证金。
如果申请人在开证行没有帐号,开证行在开立之前很可能要求申请人在其银行存入一笔相当于全部金额的资金。这种担保可以通过抵押或典押实现(例如股票),但银行也有可能通过用于交易的货物作为担保提供融资。开证行首先要对该笔货物的适销性进行调查,如果货物易销,银行凭给客户提供的融资额度比滞销商品要高得多。
4. 申请人与开证行的义务和责任
申请人对开证行承担三项主要义务: 【更多免费素材,微 信lbgzkf1】
(1)申请人必须偿付开证行为取得单据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贷款。在他付款前,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仍属于银行。 (2)如果单据与条款相一致而申请人拒绝“赎单”,则其作为担保的存款或帐户上已被冻结的资金将归银行所有。 (3)申请人有向开证行提供开证所需的全部费用的责任。
开证行对申请人所承担的责任:
首先,开证行一旦收到开证的详尽指示,有责任尽快开证。其次,开证行一旦接受开证申请,就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人的指示行事。
的通知
1. 通知行的责任
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是由开证行直接通知受益人,而是通过其在受益人国家或地区的行,即通知行进行转递的。 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最大优点就是安全。通知行的责任是应合理谨慎地审核它所通知的表面真实性。
2.的传递方式
可以通过空邮、电报或电传进行传递。设在布鲁塞尔的SWIFT运用出租的线路在许多个国家的银行间传递信息。大多数银行,括中国的银行加入了这一组织。
3. 有效的指示 当开证行用任何有效的电讯传递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或的修改,该电讯将被认为是有效文件或有效修改书,并且不需要再发出邮寄证实书。
受益人的审证
受益人在收到以后,应立即作如下的检查:
买卖双方公司的名号和地址写法是不是和发票上打印的公司名号和地址写法完全一样? 提到的付款保证是否符合受益人的要求? 的款项对吗?的金额总数应与相吻合并括该的全部应付费用。 付款的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除非对某些特定的国家或某些特定的进口商,商通常要求即期付款。在远期条件下,汇票的期限应与中所规定的一致。有一种要求开立远期汇票,但却可即期支付,这种被称为“假远期”,其对受益人所起的作用与即期是一样的。 提到的条款是否符合受益人原先提出的要求? 是否赶得上在有效期和货运单据限期内把各项单据送交银行? 能提供所需的货运单据吗? 有关保险的规定是否与销售条款一致? 需保险的风险。受益人对此应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系,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要求。超过销售中规定投保范围的任何费用应由申请人负担。 投保金额。绝大多数要求按CIF发票金额的110%投保。货物说明(括免费附送的物品)、数量和其他各项写对了吗? 如果按上述各条目检查的时候发现有任何遗漏或差错,那么应该就下列各点立即作出决定,采取必要的措施: 能不能更改计划或单据内容来相应配合? 是不是应该要求买方修改,修改费用应该由哪一方支付? 若有疑问,可向本单位的联系银行或通知行咨询。但有一点请记住:只有申请人和受益人及有关银行共同同意,才有权决定修改。 的
1. 单据的提交 在跟单业务中,单据的提交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这是对最终的关键。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后是否能得到货款,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已开立和单据是否备齐。
2. 交单时间的限制
提交单据的期限由以下三种因素决定: (1)的失效日期; (2)装运日期后所特定的交单日期; (3)银行在其营业时间外,无接受提交单据的义务。
信用中有关装运的任何日期或期限中的“止”、“至”、“直至”、“自从”和类似词语,都可理解为括所述日期。“以后”一词理解为不括所述日期。
“上半月”、“下半月”理解为该月一日至十五日和十六日至该月的最后一日,首尾两天均括在内。 “月初”、“月中”或“月末”理解为该月一日至十日、十一日至二十日、二十一日至该月最后一日,首尾两天均括在内。
3. 交单地点的限制
所有必须规定一个付款、承兑的交单地点,或在议付的情况下须规定一个交单议付的地点,但自由议付除外。 像提交单据的期限一样,的到期地点也会影响受益人的处境。有时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开证行将的到期地点定在其本国或他自己的营业柜台,而不是受益人国家这对受益人的处境极为不利,因为他必须保证于的有效期内在开证银行营业柜台前提交单据。
银行审核单据
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后,银行有义务认真审核单据,以确保单据表面上显示出符合要求和各单据之间的一致性。
1. 审单准则 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条款相符规定的单据在表面上与条款的相符性应由在这些条文中反映的国际标准银行惯例来确定。单据表面上互不相符,应视为表面上与作用证条款不相符。
上述“其表面”一词的含意是,银行不需亲自询问单据是否是假的,已装运的货物是否是假的,已装运的货物是否真正装运,以及单据签发后是否失效。除非银行知道所进行的是欺诈行为,否则这些实际发生的情况与银行无关。因而,如受益人制造表面上与规定相符的假单据,也能得到货款。但是如受益人已经以适当的方式装运了所规定的货物,在制作单据时未能一到所规定的一些条件,银行将拒绝接受单据,而受人决不能得到货款。银行不审核中未规定的单据,如果银行收到此类单据,将退还提交人或予以转交并对此不负责任。
2. 单据有效性的免责
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中载明、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单据所代表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状况、装、交货、金额或存在与否,以及对货物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人、收货人,或货物保险人及其他任何人的诚信、行为及/或疏忽、清偿能力、行为能力或资信状况概不负责。
3. 审核单据的期限
银行需要多长时间审核卖方提交的单据,并通知卖方单据是否完备?惯例第13条b款对此明确规定:开证行、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各自应有一个合理的时间,即不超过收到单据后的七个银行营业日,审核单据,决定是否接受或拒收单拒,并通知从其处收到单据的当事人。
4. 不符单据与通知 如开证行授权另一家银行凭表面上符合条款的单据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则开证行和保兑行(如已保兑)有义务:(1)接受单据;(2)对已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的被指定银行进行偿付。
收到单据后,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必须以单据为唯一依据,审核其表面上是否与条款相符。如果单据表面上与不符,上述银行可拒收单据。 【更多免费素材, 微信lbgzkf1】
如果开证行确定单据表面上与条款不符,它可以完全根据自己的决定与申请人联系,请其撤除不符点。
如果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决定拒收单据,则其必须在不迟于自收到单据次日起第七个银行营业日结束前,不延误地以电讯,或其他快捷方式发出通知。该通知应发至从其处收到单据的银行,如直接从受益人处收到单据,则将通知发至受益人。 通知必须说明拒收单据的所有不符点,还必须说明银行是否留存单据听候处理,或已将单据退还交单人。开证行或保兑行有权向寄单行索还已经给予的任何偿付款项和利息。
如开证行或保兑行未能按这些规定办理,或未能留存单据等待处理,未将单据退还交单人,开证行或保兑行则无权宣称单据不符合条款。如寄单行向开证行或保兑行提出应注意的单据中的任何不符点,它已以保留方式或根据赔偿书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时,开证行或保兑行并不因之而解除其任何义务。
的
当银行审单完毕后,即进入阶段。惯例第10条指出:“所有都必须清楚地表明该证是否适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
1. 即期付款
受益人将单据送交付款行。 银行审核单据与条款,相符后付款给受益人。 (3) 该银行如不是开证行的话,以事先议定的方式将单据寄交开证行。 2. 延期付款 受益人把单据送交承担延期付款的银行。 银行审核单据与条款相符后,依据所能确定的到期日付款。 该银行如不是开证行的话,以事先议定的方式将单据寄交开证行。 3. 承兑汇票 受益人把单据和向银行出具的远期汇票送交办理该的银行(承兑行)。 银行审核单据与条件相符后,承兑汇票并退还给受益人。 4. 议付 受益人按规定,将单据连同向规定的付款人开出的即期或延期汇票送交议付银行。 议付银行审核单据与规定相符后,可买入单据和汇票。 该议付银行如非开证行,则以事先议定的形式将单据和汇票交开证行。
信用证审核详细指南
是国际中使用最普遍的付款方式.其特点是受益人(通常为人)在提供了符合规定的有关单证的前提下,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其性质属于银行信用。应该说在满足条款的情况下,利用付款既安全又快捷。但必须特别注意的是付款方式强调“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严格符合”原则,如果受益人(通常为人)提供的文件有错漏,不仅会产生的额外费用,而且还会遭到开证行的拒付,对安全、及时收汇带来很大的风险。事先对条款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或无法办到的条款及时提请开证人(通常为进口方)进行修改,可以大大避免今后不符合规定情况的发生。为此,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的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跟单惯例解释通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国际实务,特编定了《审核指南》,以帮助的受益人依照下列各条事先进行检查,避免以后发生一些不必要费用和风险。的审核 许多不符点单据的产生以及提交后被银行退回,大多是对收到的事先检查不够造成的,往往使一些本来可以纠正的错误由于审核不及时没能加以及时地修改。因此,一般应在收到的当天对照有关的认真地按下列各条仔细检查,,这样可以及早发现错误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收到后检查和审核的要点:(一).检查的付款保证是否有效。 应注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是一项有效的付款保证或该项付款保证是存在缺陷问题的:1.明确表明是可以撤消的; 此由于毋须通知受益人或未经受益人同意可以随时撤消或变更,应该说对受益人是没有付款保证的,对于此类,一般不予接受;中如没有表明该是否可以撤消,按照UCP500的规定,应理解是不可以撤消的;2.应该保兑的未按要求由有关银行进行保兑; 3.未生效; 4.有条件的生效的;如:“待获得进口许可证后才能生效”。 5.密押不符; 6.简电或预先通知; 7.由开证人直接寄送的; 8.由开证人提供的开立申请书; (二).检查的付款时间是否与有关规定相一致。 应特别注意下列情况:1.中规定有关款项须在向银行交单后若干天内或见票后若干天内付款等情况。对此,应检查此类付款时间是否符合规定或贵司的要求. 2.在国外到期. 规定国外到期, 有关单据必须寄送国外, 由于我们无法掌握单据到达国外银行所需的时间且容易延误或丢失,有一定的风险.通常我们要求在国内交单\付款.在来不及修改的情况下,必须应提前一个邮程(邮程的长短应根据地区远近而定)以最快方式寄送。3.如中的装期和效期是同一天即通常所称的“双到期”,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应将装期提前一定的时间(一般在效期前10天),以便有合理的时间来制单结汇。(三).检查受益人和开证人的名称和地址是否完整和准确。受益人应特别注意上的受益人名称和地址应与其印就好的文件上的名称和地址内容相一致.买方的公司名称和地址写法是不是也完全正确?在填写发货票时照抄上写错了的买方公司名号和地址是有可能的,如果受益人的名称不正确,将会给今后的收汇带来不便。(四).检查装期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要求. 逾规定装期的单据将构成不符点,银行有权不付款.检查规定的装期应注意以下几点:1.能否规定的装期内备妥有关货物并按期出运;如来证收到时装期太近,无法按期装运,应及时与客户联系修改。 2.实际装期与交单期时间相距时间太短; 3.中规定了分批出运的时间和数量,应注意能否办到,否则,任何一批未按期出运,以后各期即告失效; (五).检查能否在规定的交单期交单。 如来证中规定向银行交单的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期后若干天,如果过了限期或单据不齐有错漏,银行有权不付款。交单期通常按下列原则处理:1.有规定的,应按规定的交单期向银行交单;2.没有规定的,向银行交单的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期后21天;应充分考虑办理下列事宜对交单期的影响:1.生产及装所需的时间。 2.内陆或集港所需时间。 3.进行必要的如法定商检或客检所需的时间。 4.申领许可证/FA产地证所需的时间(如果需要)。 5.查验所需的时间。 6.船期安排情况。 7.到商会和/ 或领事馆办理或出具有关证明所需的时间(如果需要)。 8.申领证明书如SGS验货报告/OMIC LETTER或其他验货报告如客检证等所需的时间。 9.制造、整理、审核规定的文件所需的时间。 10.单据送交银行所需的时间括单据送交银行后经审核发现有误退回更正的时间。 (六).检查内容是否完整。 如果是以电传或电报拍发给了通知行即“电讯送达”,那么应核实电文内容是否完整,如果电文无另外注明,并写明是根据国际商会丛刊第 500号即<<跟单惯例解释通则》,那么,该电文是可以被当作有效执行 (七).检查的通知方式是否安全、可靠。 一般是通过受益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通知/保兑行通知给受益人的。这种方式的通知比较安全,因为根据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跟单惯例解释通则》的有关规定,通知行应对所通知的的真实性负责;如果不是这样寄交的,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特别注意:1.是直接从海外寄给您单位的,那么您单位应该小心查明它的来历。 2.是从本地某个地址寄出,要求您单位把货运单据寄往海外,而您单位并不了解他们指定的那家银行。 对于上述情况,应该首先通过银行调查核实。(八).检查的金额、币制是否符合规定。 主要检查内容有:1.金额是否正确。 2.的金额应该与事先协商的相一致。 3.中的单价与总值要准确,大小写并用内容要一致。 4.如数量上可以有一定幅度的伸缩,那么,也应相应规定在支付金额时允许有一定幅度。 5.如果在金额前使用了“大约”一词,其意思是允许金额有10%的伸缩。 6.检查币制是否正确。 如中规定的币制是“英镑”,而中使用的是“美元”。(九).检查的数量是否与规定相一致。 应注意以下几点:1.除非规定数量不得有增减,那么,在付款金额不超过金额的情况下,货物数量可以容许有5%的增减。 2.特别注意的是以上提到的货物数量可以有5%增减的规定一般适用于大宗货物,对于以装单位或以个体为计算单位的货物不适用。如:5000PCS 100% COTTON SHIRTS (5000 件全棉衬衫)由于数量单位是“件”,实际交货时只能是5000件,而不能有5%的增减。 (十).检查条款是否符合规定。 不同的条款涉及到具体的费用如运费、保险费由谁分担。如:中规定是:FOB SHANGHAI AT USD50/PC 根据此条款有关的运费和保险费由买方即开证人承担;如果中的条款没有按的规定作上述表示,而是做了如下规定: CIF NEW YORK AT USD50/PC 对此条款如不及时修改,那么受益人将承担有关的运费和保险费。(十一).检查货物是否允许分批出运。 除另有规定外,货物是允许分批付运的。特别注意:如中规定了每一批货物出运的确切时间,则必须按此照办,如不能办到,必须修改。(十二).检查货物是否允许转运。 除另有规定外,货物是允许转运的。(十三).检查有关的费用条款。 主要内容有:1.中规定的有关费用如运费或费等应事先协商一致,否则,对于额外的费用原则上不应承担; 2.银行费用如事先未商定,应以双方共同承担为宜; (十四).检查规定的文件能否提供或及时提供。 主要有:1.一些需要的单据特别是使馆等能否及时办理和提供。 2.由其他机构或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如许可证、运费收据、证明等能否提供或及时提供。 3.中指定船龄、船籍、船公司或不准在某港口转船等条款能否办到等。 (十五).检查中有无陷阱条款。 应特别注意下列条款是有很大陷阱的条款,具有很大的风险:1. 1/3 正本提单直接寄送客人的条款。 如果接受此条款,将随时面临货、款两空的危险。2.将客检证作为议付文件的条款。 接受此条款,受益人正常处理业务的主动权很大程度上掌握在对方手里,影响安全收汇。(十六).检查中有无矛盾之处. 如:明明是空运,却要求提供海运提单;明明条款是FOB,保险应由买方办理,而中却要求提供保险单;(十七).检查有关是否受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 <<跟单惯例解释通则》的约束.明确受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跟单惯例解释通则》的约束可以使我们在具体处理业务中,对于的有关规定有一个公认的解释和理解. 避免因对某一规定的不同理解产生的争议.(十八).对某一问题有疑问,可以向通知行或付款行查询,得到他们的帮助. 的修改
通过对的全面审核,如发现问题,应分别情况及时处理.对于影响安全收汇,难以接受或做到的条款,必须要求国外客人进行修改.修改的规则如下:1.只有买方(开证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修改; 2.只有卖方(受益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修改. 修改应注意以下几点:一.凡是需要修改的内容,应做到一次性向客人提出,避免多次修改的情况.二.对于不可撤消中任何条款的修改,都必须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后才能生效.对修改内容的接受或拒绝有两种表示形式:1.受益人作出接受或拒绝该修改的通知; 2.受益人以行动按照的内容办事. 三.收到修改后,应及时检查修改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并分别情况表示接受或重新提出修改.四.对于修改内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部分接受修改中的内容是无效的.五.有关修改必须通过原通知行才具真实,有效;通过客人直接寄送的修改申请书或修改书复印件不是有效的修改.六.明确修改费用由谁承担.一般按照责任归属来确定修改费用由谁承担.
“500”信用证操作实务
的跟单操作的简述如下: 1.买卖双方在中规定使用跟单支付。 2.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 3.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 4.通知行通知卖方,已开立。 5.卖方收到,并确保其能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 6.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内指定的付款、 承兑或议付银行。 7.该银行按照审核单据。如单据符合规定,银行将按规定进行 支付、承兑或议付。 8.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 9.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付款、承兑或议付 的银行偿付。 10.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交单,然后买方凭单取货。
的开立 1.开证的申请 进双方同意用跟单支付后,进口商便有责任开证。第一件事是填写开证申请表,这张表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建立了法律关系,因此,开证申请表是开证的最重要的文件。 2.开证的要求 申请的要求在惯例中有明确规定,进口商必须确切地将其告之银行。开立的指示必须完整和明确。申请人必须时刻记住跟单交易是一种单据交易,而不是货物交易。银行家不是商人,因此申请人不能希望银行工作人员能充分了解每一笔交易中的技术。即使他将销售中的所有条款都写入中,如果受益人真的想欺骗,他也无法得到完全保护。这就需要银行与申请人共同努力,运用常识来避免开列对各方均显累赘的。银行也应该劝阻在开立时其内容套用过去已开立的(套证)。 3.开证的安全性 银行接到开证申请人完整的指示后,必须立即按该指示开立。另一方面,银行也有权要求申请人交出一定数额的资金或以其财产的其他形式作为银行执行其指示的保证。按现行规定,中国地方、部门及企业所拥有的外汇通常必须存入中国的银行。如果某些单位需要跟单进口货物或技术,中国的银行将冻结其帐户中相当于金额的资金作为开证保证金。如果申请人在开证行没有帐号,开证行在开立之前很可能要求申请人在其银行存入一笔相当于全部金额的资金。这种担保可以通过抵押或典押实现(例如股票),但银行也有可能通过用于交易的货物作为担保提供融资。开证行首先要对该笔货物的适销性进行调查,如果货物易销,银行凭给客户提供的融资额度比滞销商品要高得多。 4.申请人与开证行的义务和责任
申请人对开证行承担三项主要义务: (1)申请人必须偿付开证行为取得单据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贷款。在他付款前,作 为物权凭证的单据仍属于银行。 (2)如果单据与条款相一致而申请人拒绝“赎单”,则其作为担保的存款或帐 户上已被冻结的资金将归银行所有。 (3)申请人有向开证行提供开证所需的全部费用的责任。
开证行对申请人所承担的责任: 首先,开证行一旦收到开证的详尽指示,有责任尽快开证。 其次,开证行一旦接受开证申请,就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人的指示行事。
的通知 1.通知行的责任 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是由开证行直接通知受益人,而是通过其在受益人国家或地区的行,即通知行进行转递的。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最大优点就是安全。通知行的责任是应合理谨慎地审核它所通 知的表面真实性。 2.的传递方式 可以通过空邮、电报或电传进行传递。设在布鲁塞尔的SWIFT运用出租的线路在许多个国家的银行间传递信息。大多数银行,括中国的银行加入了这一组织。 3.有效的指示 当开证行用任何有效的电讯传递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或的修改,该电讯将被认为是有效文件或有效修改书,并且不需要再发出邮寄证实书。
受益人的审证 受益人在收到以后,应立即作如下的检查: 1. 买卖双方公司的名号和地址写法是不是和发票上打印的公司名号和地址写法完全一样? 2.提到的付款保证是否符合受益人的要求? 3.的款项对吗?的金额总数应与相吻合并括该的全部应付费用。 4. 付款的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除非对某些特定的国家或某些特定的进口商,商通常要求即期付款。在远期条件下,汇票的期限应与中所规定的一致。有一种要求开立远期汇票,但却可即期支付,这种被称为“假远期”,其对受益人所起的作用与即期是一样的。 5.提到的条款是否符合受益人原先提出的要求? 6. 是否赶得上在有效期和货运单据限期内把各项单据送交银行? 7. 能提供所需的货运单据吗? 8. 有关保险的规定是否与销售条款一致? -需保险的风险。受益人对此应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系,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要求。超过销售中规定投保范围的任何费用应由申请人负担。-投保金额。绝大多数要求按CIF 发票金额的110%投保。 9. 货物说明(括免费附送的物品)、数量和其他各项写对了吗? 如果按上述各条目检查的时候发现有任何遗漏或差错,那么应该就下列各点立即作出 决定,采取必要的措施: -能不能更改计划或单据内容来相应配合? -是不是应该要求买方修改,修改费用应该由哪一方支付? 若有疑问,可向本单位的联系银行或通知行咨询。但有一点请记住:只有申请人和受益人及有关银行共同同意,才有权决定修改。
的1. 单据的提交 在跟单业务中,单据的提交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这是对最终的关键。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后是否能得到货款,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已开立和单据是否备齐。 2. 交单时间的限制 提交单据的期限由以下三种因素决定: (1)的失效日期; (2)装运日期后所特定的交单日期; (3)银行在其营业时间外,无接受提交单据的义务。 信用中有关装运的任何日期或期限中的“止”、“至”、“直至”、“自从”和类似词语,都可理解为括所述日期。“以后”一词理解为不括所述日期。“上半月”、“下半月”理解为该月一日至十五日和十六日至该月的最后一日,首尾两天均括在内。“月初”、“月中”或“月末”理解为该月一日至十日、十一日至二十日、二十一日至该月最后一日,首尾两天均括在内。 3. 交单地点的限制 所有必须规定一个付款、承兑的交单地点,或在议付的情况下须规定一个交单议付的地点,但自由议付除外。像提交单据的期限一样,的到期地点也会影响受益人的处境。有时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开证行将的到期地点定在其本国或他自己的营业柜台,而不是受益人国家这对受益人的处境极为不利,因为他必须保证于的有效期内在开证银行营业柜台前提交单据。
银行审核单据 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后,银行有义务认真审核单据,以确保单据表面上显示出符合要求和各单据之间的一致性。 1. 审单准则 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条款相符规定的单据在表面上与条款的相符性应由在这些条文中反映的国际标准银行惯例来确定。单据表面上互不相符,应视为表面上与作用证条款不相符。上述“其表面”一词的含意是,银行不需亲自询问单据是否是假的,已装运的货物是否是假的,已装运的货物是否真正装运,以及单据签发后是否失效。除非银行知道所进行的是欺诈行为,否则这些实际发生的情况与银行无关。因而,如受益人制造表面上与规定相符的假单据,也能得到货款。但是如受益人已经以适当的方式装运了所规定的货物,在制作单据时未能一到所规定的一些条件,银行将拒绝接受单据,而受人决不能得到货款。银行不审核中未规定的单据,如果银行收到此类单据,将退还提交人或予以转交并对此不负责任。 2. 单据有效性的免责 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中载明、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单据所代表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状况、装、交货、金额或存在与否,以及对货物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人、收货人,或货物保险人及其他任何人的诚信、行为及/或疏忽、清偿能力、行为能力或资信状况概不负责。 3. 审核单据的期限 银行需要多长时间审核卖方提交的单据,并通知卖方单据是否完备?惯例第13条b款对此明确规定:开证行、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各自应有一个合理的时间,即不超过收到单据后的七个银行营业日,审核单据,决定是否接受或拒收单据,并通知从其处收到单据的当事人。 4. 不符单据与通知 如开证行授权另一家银行凭表面上符合条款的单据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则开证行和保兑行(如已保兑)有义务:(1)接受单据;(2)对已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的被指定银行进行偿付。 收到单据后,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必须以单据为唯一依据,审核其表面上是否与条款相符。如果单据表面上与不符,上述银行可拒收单据。如果开证行确定单据表面上与条款不符,它可以完全根据自己的决定与申请人联系,请其撤除不符点。 如果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决定拒收单据,则其必须在不迟于自收到单据次日起第七个银行营业日结束前,不延误地以电讯,或其他快捷方式发出通知。该通知应发至从其处收到单据的银行,如直接从受益人处收到单据,则将通知发至受益人。 通知必须说明拒收单据的所有不符点,还必须说明银行是否留存单据听候处理,或已将单据退还交单人。开证行或保兑行有权向寄单行索还已经给予的任何偿付款项和利息。如开证行或保兑行未能按这些规定办理,或未能留存单据等待处理,未将单据退还交单人,开证行或保兑行则无权宣称单据不符合条款。如寄单行向开证行或保兑行提出应注意的单据中的任何不符点,它已以保留方式或根据赔偿书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时,开证行或保兑行并不因之而解除其任何义务。
的当银行审单完毕后,即进入阶段。惯例第10条指出:“所有都必须清楚地表明该证是否适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 1. 即期付款 (1) 受益人将单据送交付款行。 (2) 银行审核单据与条款,相符后付款给受益人。 (3) 该银行如不是开证行的话,以事先议定的方式将单据寄交开证行。 2. 延期付款 (1) 受益人把单据送交承担延期付款的银行。 (2) 银行审核单据与条款相符后,依据所能确定的到期日付款。 (3) 该银行如不是开证行的话,以事先议定的方式将单据寄交开证行。 3. 承兑汇票 (1) 受益人把单据和向银行出具的远期汇票送交办理该的银行(承兑行)。 (2) 银行审核单据与条件相符后,承兑汇票并退还给受益人。 4. 议付 (1) 受益人按规定,将单据连同向规定的付款人开出的即期或延期汇票 送交议付银行。 (2) 议付银行审核单据与规定相符后,可买入单据和汇票。 (3) 该议付银行如非开证行,则以事先议定的形式将单据和汇票交开证行索赔。
信用证付款
(简称L/C)支付方式是随着国际的发展、银行参与国际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由于货款的支付以取得符合规定的货运单据为条件,避免了预付货款的风险,因此支付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双方在付款和交货问题上的矛盾。它已成为国际中的一种主要付款方式。 对卖家而言,L/C的最大好处是提供了一个可靠的帐房――付款人,这就是银行,而且是指定的某大银行。如果他拿到的L/C不符合买卖合约,他就可以终止合约而不付运,另外再 (如有市场利用损失)。如果符合买卖合约,且没有特别难以达到的要求的,他拿到后,做一些该做的事情如找船等,在最后一天的付运期之前把合约要求数量的某一品种的货物付运出去,然后取得一套单证,其中括最重要的提单(B/L),即可前往结汇。L/C要求的一般是清洁的B/L,要求B/L的内容和L/C的内容一致。因此,卖家要严格按合约准时如数付运货物,否则拿到与L/C不一致的B/L就无法结汇了。 买卖合约和L/C不会规定不清洁的B/L也可以接受,因为什么是不清洁B/L这个尺度很难定,若说全部烂掉是不清洁B/L,而只有一点很小损坏则在几百万美元的买卖里看起来算不了什么。可毕竟也有批注,也是不清洁B/L,照常理这不应影响结汇,因为是在可接受的程度内,不应非难。可是问题不在这里,事前双方同意的,也许可以修改L/C或者告诉银行说怎样不妥的文件L/C仍可以接受,并不影响拿钱。可事前谁知道将来会有什么损失,程度如何,作什么批注?况且,作为要买的只是一批好货,即要清洁B/L,而不是。不能有批注才会符合B/L上面印明的所谓:表面状况良好。发货人只要拿到这样的B/L(也叫“清洁”提单),才能保证到银行结汇就一定能拿到钱。所以说,L/C给卖家提供了一个可靠的帐房,卖家利用L/C基本上可以跟世界上的任何做生意。他不管这个认识不认识,守不守信用,也不管这个所在的地方有无外汇管制及政治是否稳定,甚至不管这个是否会马上倒闭等。反正他相信的是银行,用L/C去结汇,银行必须支付。 对的好处则是货运出来后他才付钱。只要双方诚实地做生意,不会冒多大风险。因为至少是卖家已经真把货付运了,拿到了已装船提单(B/L),而且其中的数量、日期及表面状况与买卖合约是一致的。不像邮购的方式,付了款后,连个单证也拿不到,也吃不准货到底邮寄出去与否。现在有了B/L,看到合约的所有条件都已达到,他才经银行放钱。 当然,还可在L/C里规定这个航次他们所需要的其它文件。各种有各种不同的文件要求,如果是进口,就可能要报告,这可在L/C里写明,写上去后,银行就要根据整套文件来结汇。这样,拿到整套文件,就可等着拿货了,以后、缴税等进口手续也就好办了。 也可根据L/C要求银行给予信贷资助。国际上的买卖动辄几百万美元,而且费用很高。要人立即掏钱出来做成买卖的话,即使是大公司也会造成资金紧张,这样经常就靠银行贷款。尤其是有些弱小的公司,自己没有足够的实力做大的买卖,但与他相熟的银行往往会给予支持。开L/C,只要买的货价值在若干限额以内,就可以到相熟银行去开L/C,而不需要别的特别担保。 银行通过L/C这种做法,使不用钱或用很少的钱也可以去做较大的买卖,可以开400万美元的L/C买这票货。如果等货到目的港才给钱,卖家往往不同意,即使同意,也吃不消,拿出400万元的担保(保证货到卸港就付款)也不是那么简单的,而400万元的L/C就反而会容易开到。总有一天还是要用400万美元去换回单证的,可那是几个月后的事了。船到目的港都需一段时间,其间会产生很多第二买卖――可以整票转或分批卖掉这票货,取得货款,自然不愁换不回单证了。 整个国际买卖利用L/C这个付款办法,可以减少很多费用,节省不少麻烦。很多买卖都是通过几次电传就可达成,并不要求大家去做更多工作,这样就减低了费用及时间。其中一项就是调查费――通过L/C,卖家不需去调查的资信就能成交。否则,几百几千万的合约怎么能用几个电传来解决呢? 当然,利用L/C也可能出一些问题。对于而言,唯一担心的就是L/C出毛病,主要是文件差错(discrepancy)。尤其有时银行故意找麻烦,查文件查得很严,打错一个字母也非得叫你修改不可。根据ICC的调查,L/C文件首次结汇(First tender)时出毛病,银行打回头的占40%左右。不过,一般不会构成太大的问题,因为卖家只须将文件略作修改,在有效期内,在第二次结汇(second tender)时就能过关结汇。 另外,付款方式的可靠与否,最主要还是看文件的繁简,如果一个文件只要自己签个字就可结汇的话,那么这个L/C肯定可靠;反之,如果它要求的文件很多,而且其中不少文件又不完全在你操纵之下,而是受制于他人,就要冒一定的风险。投保的话,货主只要付了保费就会有保单,万一有什么东西要改,货主叫人去改也容易。二是发票,银行挑出什么毛病,货主都可以回去自己随意修改。较为担心的单证,就是需要出于第三者之手的B/L、验货报告或其他官方文件等的可靠程度,因为到时候不管怎样,人家都可以不出。或B/L要加批注、改格式等,货主根本没办法,结果结不了汇。因此,对卖家而言,L/C里的文件越少,越简单,就越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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