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出国【境】培训计划执行报批材料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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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国【境】培训计划执行报批材料注意事项


因公出国(境)培训计划执行


报批材料注意事项


一、邀请函


(一)邀请函应由外方培训机构发出,必须为原件。


(二)邀请函(含中文翻译件)要用邀请单位的抬头纸,注明邀请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三)邀请函内容包括与立项一致的培训项目名称、培训起止时间、培训地点、培训主要目的及内容概要、被邀请人名单、费用承担情况和邀请人等信息。邀请信不能出现不确定的字样,如“仅供参考”、“商后再定”等,且不能由组团单位自己打印。


(四)邀请人须在邀请函的每一页签字(包括被邀请人名单),电子签名可视为真实签名。


(五)外方邀请函中必须附有所有被邀请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等基本信息,邀请函中人员的身份须与人员汇总表上的对外身份一致,邀请函中的人员名单顺序须与人员汇总表上的一致。


(六)中文翻译件内容要全面(包括基本信息)并且要与外文原件内容完全相符。


(七)邀请函由未被认定的培训机构出具,需同时提供该机构的相关背景材料。


(八) 扫描件和PDF格式打印件均不作为邀请函原件。


二、日程安排


(一)出国(境)培训日程安排应由外方培训机构发出,必须为原件。使用邀请单位抬头纸,每一页要有邀请人的签字和邀请单位的盖章(应与邀请函上的邀请人签名一致)。不能出现“仅供参考”、“商后再定”等不确定字样。


(二)每天的公务活动安排分上下午,内容要详细,并注明“周几”。 课堂培训须注明培训内容、授课人、授课地址、授课人联系方式;公务拜访须注明拜访单位名称、地址、所访问单位联系人及电话(非培训机构联系人)、拜访主题。开学典礼、培训总结不计入正式公务活动。


不得安排招商会、同乡会、礼节性拜访等活动。


(三)工作日不能进行城市间移动,如必须在工作日移动,可在不占用白天公务时间的前提下,利用晚上乘机(车)。若培训地与公务活动地不在同处,日程安排中又未明确有城市间移动的,请注明两地距离及往来所需时间。上、下午公务活动地不一样的,也请详细注明。中长期培训可视情况按周列出。


(四)日程安排中的培训地点相对固定,限在一个国家的1-3个城市内进行培训。授课时间和对口考察交流或业务实践活动应分别超过所有培训时间的1/3。如境外培训单位为大学,则在该大学校园的课堂培训不少于整个日程的1/3。


(五)在外时间包括在途时间,即从国内出发当天到抵达国内当天计算。如确需在境外转机,不得在转机城市过夜。仅广东、广西、海南、广州、深圳的培训团组可就近经香港出境或转机。培训日程要完整,并注明出入境城市。


(六)每年7、8月份是欧洲大陆国家(不包括英国)的传统休假期。短期培训团组若在此期间赴当地培训,须由实际授课及对口考察单位的负责人出具公务接待确认函。


(七)短期团组必须在11月底前成行,在圣诞节前回国。


三、人员汇总表


(一)组团原则


1.双跨团组即跨地区、跨部门团组,无外事审批权单位不得组织双跨团组,凡组织本地区、本部门人事隶属关系以外人员参加的团组均应按照双跨团组管理。不得委托无外事审批权的下属学会、协会、基金会、培训中心等单位组织双跨团组。


2.严禁以“培训”名义组织考察性质的双跨团组。


3.从严审批下级单位组上级单位人员参团的情况;同一个基层单位不得派出两人以上参团。


(二)人选条件


1. 参训人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50周岁以下,并有从事专业生产、设计、科研、管理工作三年以上时间经验的中青年业务骨干。


团组成员中超龄人员(50周岁以上)不能超过1/3。55岁以上人员原则上不再派出,如确有派出需要,须出具以下材料:


理由充分的参团必要性说明;


半年内的体检报告;


派员单位出具的《超龄人员健康担保函》。


2.团长应为懂业务、擅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通常由全团职务级别最高的人员担任。


3.团组成员中若有副局级及以上领导干部,须首先向成都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出访计划,同时在报批材料中附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批文。我市正局级领导干部率团或参团培训,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必须事先征得分管市领导同意,同时在报批材料中附分管市领导签批文件的复印件。


4.严禁无关人员搭车参团。


(三)人员汇总表填写规范


1.表格所有栏目内容不能空缺、顺序不能颠倒。


2.出生日期要写成××年××月××日;出生地写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职务(职称)需写全称,行政管理人员填写行政职务,其余人员填写技术职称; 工作单位应详细具体。


3.团长应列于汇总表首位,厅局级人员、生活翻译须在“备注”栏注明。


4.审核类团组的《人员汇总表》与《出国(境)培训项目、人员审核表》一同装订。


5. 必须用EXCEL文件格式,不可用WORD文档表格;表格文字一律用宋体12号字;参训人员姓名中间不空格;如单个单元格的内容过多,不要使用“合并单元格”,请使用“自动换行”。


四、翻译证明


(一)专业翻译:专业翻译由外方培训机构提供,并出具专业翻译证明(须由邀请人签字确认)。同时附翻译人员的资质证明,所有证明材料需同时报送中文翻译件(原件与翻译件均需使用外方培训机构抬头纸)。


如果外方不提供专业翻译,那么团组翻译应具有教育部认可的高等院校外语本科毕业证书并达到相当专业层次。专业技术类培训团组的翻译应由熟悉该专业的人员担任。


若前往港澳、新加坡等地培训,全程中文教学无需专业翻译的,由培训机构提供中文授课证明。


(二)生活翻译:生活翻译应由培训团团员担任,应具备大学英语四、六级证书或职称英语高级或BFT证书(复印件均需加盖组团单位、派员单位公章),若曾在英语国家工作、学习、生活半年以上的,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学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国外学历学位证证书或护照签证页出入境记录)。


培训团组在港澳、新加坡等地可能会有中文授课,但其他对口的考察、交流等公务活动以及日常交流仍需配备一定英语水平的生活翻译。


(三)对于4人及以下的短期出国(境)培训项目,每一位参训人员均需具备培训语言所需的外语水平,不能配翻译。


(四)对于中长期培训团组,要求:


1.每位参训人员都要持有BFT高级证书(须在有效期内);


2.若所去国家为非英语国家(如德国、俄罗斯、法国、东欧独联体等国家),而团员提供的证书为英语类的,需由境外培训机构出具英语授课证明。但接待单位应提供相应的外语翻译,以保证日常生活的需要。


五、经费预算表


(一)经费预算开支标准和范围按照以下文件执行:


1.《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03]15号);


2.《关于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外专发[1994]162号);


3.《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部分国家培训费币种的通知》(外专发[2002]95号);


4.《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12]126号);【更多免费 素材,微信lbgzkf1】


5.《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


(二)审批类培训团组逐项按标准填写经费预算表,与国家标准不符的费用项目应单独说明理由(如国外城市间移动、中转食宿等费用的列支,需提供与外方培训机构的合同协议复印件;境内城市间移动费、食宿费在参训人员差旅费用中另行列支,不得计入经费预算表中;代办费、面签费不得在经费预算表中列支)。


(三)审核类培训团组逐项按实际开支填写经费预算表。


(四)于表头处加盖组团单位公章。


六、组团通知


(一)组团通知须包括以下内容:【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1.培训的目的、内容和形式


2.参团人员条件


3.出访时间和接待单位(即境外培训机构)


4.费用标准(审批类团组注明“国家外专局按标准资助XX%<含国际旅费、境外食宿费、培训费、公杂费>”字样;不得收取报名费、不可预见费、税费等项目)


5.收费账户信息(户名、开户行、账号)


(二)所有参团人员均为同一单位的,可以不提供组团通


(三)不得委托无隶属关系的单位承办或收费。


七、国内预培训计划


组织开展出国(境)培训团组项目,应重视并认真安排行前预培训。预培训计划(即通知)内容应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内容等信息。


八、审批类团组经费预算内证明


(一)参加审批类培训团组的各派员单位均需按要求出具经费预算内证明并交组团单位备案。组团单位汇总后,统一出具一份,并注明“各派员单位已提供书面证明,并备存组团单位”,同时附派员单位证明复印件。


(二)经费预算内证明需加盖单位财务部门公章。


九、补充材料


超龄人员健康担保函


1.《超龄人员健康担保函》首先由派出单位出具,注明境外因身体原因出现问题由派员单位承担责任和费用并加盖公章(责任不得写成由单位及本人承担)。组团单位汇总后,统一出具一份,并注明“各派员单位已提供书面证明,并备存组团单位”,同时附派员单位证明复印件。


2. 在拟定回国日期前满50周岁的,一律算超龄。


(二)副局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培训批复


(三)人员参团必要性说明


1.53岁以上人员如确需参团,须出具参团必要性说明


2.毕业不满3年人员确需参团,须出具参团必要性说明


3.非本地区、本系统人员确需参团,须出具参团必要性说明


(四)人数、国别、渠道等特殊情况的变更请示


1.人数变更:由于工作需要,人数在合理范围内变更(特指减人),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外专局审核同意,报国家外专局核实批准后,方可变更。


2.国别变更:出国(境)培训项目所去国家或地区应按照计划表确定的执行,不得任意变动。


3.境外培训机构变更: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已确定的培训机构,如确有需要,按照以下要求和原则办理:


(1)基本要求: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变更培训机构的请示》;经市外专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更换培训机构;若申请变更的培训机构不是国家外国专家局认定的国(境)外培训机构,则应同时提供该机构的相关背景材料。


(2)基本原则:大学可变更为大学;中介可变更为大学;大学变更为中介不行;中介变更为中介不行。


以上变更,均需在上报出国(境)培训计划执行材料前,经引智归口部门盖章确认后报国家外专局培训司批准后方可办理。


十、其他需注意的事项


(一)保险


为加强出国(境)安全管理,在出国(境)培训人员在外期间人身受到伤害和疾病威胁的情况下,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和安全保障,国家外专局下发文件要求派出单位必须为因公出国(境)培训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和经济救援医疗保险。不指定保险公司,要求保险金额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必须附带全球紧急救援功能的生育好、服务质量高的大型保险公司。【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参考文件:《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因公出国(境)培训人员购买境外保险的意见》(外专发[2012]25号)。


BFT考试


中长期培训人员必须达到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BFT)高级水平,其中,笔试达到60分以上,听力和口语分别达到30分以上。BFT高级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初级和中级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BFT英语考试每年三次,分别为4月、7月的第三个星期六和12月的第一个星期六;BFT日语、俄语、德语考试每年一次,为7月的第三个星期六。


我市BFT考试地点设于四川大学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考试中心。


参考文件:《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BFT)工作的指导意见》(外专发[2011]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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