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装修施工合同
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人:有限公司
承包人:*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与承包人经过协商,现就 工程施工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程范围
有限公司所属*项目整体装修工程及相关工程管理 。
二、工期
自 2017 年 8 月 22 日起开工至 20XX年 年 6 月 31 日止竣工。
三、质量
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且符合发包人的使用要求, 具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 。
四、价款与支付
1、工程价款为(小写: *万元) (大写: (*万元 )。
2、支付方式:
1.合同签订后十日内付合同金额40%。
2.主要施工材料进场付合同金额30%(含20万承兑)。
3.基础框架及子项目基本完成付合同金额15%(含40万承兑)。
4.全部工程验收合格付合同金额10%。【更多免费素材,微 信lbgzkf1】
5.质保金5%,一年后付清。
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按全额价款开具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的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该发票入账后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95%给承包人,剩余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工程没有出现质量问题和承包人没有其他违约行为的情况下,于工程验收合格后满一年时支付。在支付该款前,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出支付质量保证金的书面申请,买受人在收到书面申请后组织验收,验收全部合格后向出卖人支付。若出卖人不向买受人提出书面申请,则买受人有权不支付质量保证金。该质量保证金不计息。
五、材料、设备及构配件供应
工程所需的全部材料、设备及构配件等(具体要求另行约定,但这些材料、设备及构配件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安全的要求)均由承包人提供,发包人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与承包人共同定价。在其使用前应当进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工程所有废弃物由承包人负责处理。
六、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具备验收条件后,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供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的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对其进行修改或补充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2、发包人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当在30日内组织相关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并自验收后20日内给出是否合格的意见。
3、工程经过第一次验收即为合格的,竣工时间为承包人提供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的时间;工程经过第一次验收为不合格的,如果发包人不解除合同,则承包人应当对工程进行返工或修理,返工或修理后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重新向发包人提供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的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按照本条第2项约定进行验收,竣工时间为验收合格意见给出的时间,以此类推,但验收最多不超过3次。
七、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
1、质量保修范围包括 装饰装修、强电及给排水 ,质量保修期间分别为 壹 年,自工程验收合
格之日起算。
2、质量保证期内,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进行保修并自保修时起72小时内保修完毕。
八、安全施工
承包人承诺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施工,不得有任何违反的行为,否则因此引发的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工作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承包人工作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第三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等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与发包人无关。
九、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当向发包人交纳 /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若承包人没有违约行为,则发包人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后15日内退还。该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十、诚信廉洁
1、承包人保证其提供的任何信息、材料是真实、完整、正确、合法、有效的,绝不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章;【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绝对不向发包人人员或其亲属直接或间接允诺、给付任何贿赂或其它不正当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回扣、佣金、有价证券、实物、银行卡、购物卡、存折、房屋装修、车辆购置或使用、借物办私事、不正当出工出力、出资旅游、生日婚礼宴请的不当馈赠、招待或其它形式的好处。
3、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均可以通过发包人邮箱(***.com)、手机(*)或其他方式进行反馈,发包人将对反馈人员进行严格保密。
十一、违约责任
1、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每迟延1日应支付违约金 / 元,迟延超过 / 日的,发包人还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 / 。
2、承包人不能按时竣工的,每迟延1日应支付违约金 / 元;迟延超过 / 日的,每迟延 / 日应支付违约金 / 元;迟延超过 / 日的,每迟延 / 日应支付违约金 / 元;迟延超过 / 日的,发包人还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当在 / 日内退场并支付合同总价款 / 的违约金且不得向发包人主张任何工程价款或提出任何赔偿。每日延迟违约金与退场违约金不可合并,分开计算。
3、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及构配件等不符合约定的,除立即更换外还应按照不符合约定的材料、设备及构配件等价值的10%支付违约金,同时发包人还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当在 3日内退场并另行支付合同总价款 30%的违约金且不得向发包人主张任何工程价款或提出任何赔偿。
4、工程经过验收为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当在3日内退场并支付合同总价款 30%的违约金且不得向发包人主张任何工程价款或提出任何赔偿。
5、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2项约定的,每迟延1小时应支付违约金 500 元。
6、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或者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将工程进行分包的,应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还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当在3日内退场并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且不得向发包人主张任何工程价款或提出任何赔偿。
7、发包人依法或根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后,承包人不能在3日内退场的,每迟延1日应支付违约金5000元。
8、承包人在开工前擅自解除合同的,应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承包人在开工后擅自解除合同的,应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且不得向发包人主张任何工程价款;若承包人擅自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大于合同总价款30%的,对于差额部分,承包人还应予以赔偿。承包人擅自停工超过2日或者消极怠工超过5日的视为承包人擅自解除合同。
9、本条第1项至8项约定的违约金,发包人可直接从履约保证金和工程价款中扣除。
10、发包人在开工前擅自解除合同的应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发包人在开工后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实际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
11、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十二、其他
1、发包人指派 *** 作为工程师,承包人指派 *** 作为项目经理,分别代表发包人和承包人处理本工程事宜,除非发包人或承包人在工程师或项目经理作出某种行为5日前已经书面通知对方其工程师或项目经理无权作出某种行为,否则工程师或项目经理的任何行为均视为发包人或承包人所为。
2、《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准》等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附件内容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则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3、本合同及附件中未作约定的内容可以适用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相关通用条款。
4、工程内容的任何变更必须经发包人指派的工程师书面同意,否则应承担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工程量减少部分应相应减少总价,增加部分不增加总价,但增加量超过工程量20%的除外。
5、 双方补充协议合同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6、本合同中记载的双方联系方式均为有效联系方式,如出现变更应书面通知对方,该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快递、传真、电子邮件,并在到达对方时间视为对方收到。同时就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通知事项,一方可以选择以在《宿迁晚报》上刊登公告的形式予以告知,相关内容以《宿迁晚报》刊登日之次日视为送达。
十三、解决争议的方法
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承包人执壹份,发包人执贰份,自双方代表人签字且盖章时起生效。
发包人:有限公司 承包人:*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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