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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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沙 市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长沙汇丰鸣翠山庄置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芙蓉中路三段420号华升大厦5楼


营业执照注册号:


4301002016767


企业资质证书号:


湘03090690


法定代表人:


俞培德


邮政编码:


410015


联系电话:


5213098



买受人:



国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长沙大道西侧石人村 、编号为 长国用(2004)第024650、024651号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107169平方米,规划用途为 住宅 ,土地使用年限自 200年05月12日 至 2073年05月12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 柠檬丽都小区 。建设工程许可证号为 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幢 单元 号房。该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住宅 ,属 砖混 结构,层高为 不低于2.7米 ,建筑层数地上 6 层,地下 0 层。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人民 币) 。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 建筑面积 (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同期银行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 =


产权登记面积 - 合同约定面积


×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付款方式: 。


付款描述: 。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方式处理。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九十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0.5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2)逾期超过 九十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0.1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0.5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2006年12月31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买受人未能按时付款或未按时办理入伙手续。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方式处理: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九十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0.5 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九十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三十 天内退还全部巳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0.5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空间尺寸、朝向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三十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同期银行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自买受人接到出卖人书面通知10日后之第二天起至买受人接收房屋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房款总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方式处理:


1、出卖人按双方约定的标准完善装饰、补充设备 。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供电、供排水于交房前达到使用条件。


有线电视、通讯线路、管道煤气预埋到户,开通费由买受人自理 。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365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三十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0.1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0.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归出卖人与全体业主 ;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出卖人与全体业主 ;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归出卖人 ;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归出卖人 ;


第十八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住宅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末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8 页,一式 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壹 份,买受人 壹 份,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壹 份, 按揭银行壹 份。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为了保障您购房的合法权益,请注意以下两项功能操作:


1、请您收到初始合同密码后,及时修改系统产生的初始密码,合同密码是确保您的合同不被随意变更并保障您合法权益的依据。密码要求为6位的数字。具体修改方式为:


中国移动用户发FC13#[合同编号]#[新密码]到881123 示例:发FC13#20064898305#654321到881123


中国联通用户发FC13#[合同编号]#[新密码]到887798 示例:发FC13#20064898305#654321到887798


2、在正式签订本合同30天后,您可发短信查询您所购买的房屋是否已经到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具体查询方式为:


中国移动用户发FC10#[合同编号]到881123 示例:发FC10#20064898305到881123


中国联通用户发FC10#[合同编号]到887798 示例:发FC10#20064898305到887798


您的合同编号为:“”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


(附分户平面图)【更多免费素材 ,微信lbgzkf1】


附件二: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2000《房产测量规范》及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长房政发[2000]124号《长沙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进行房屋面积测量计算。


房屋公用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包含:为整栋服务的变电所、电梯间及公共通道、消防安全通道、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池、水泵房、生活水池、外半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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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装饰、设备标准



一、墙面:


1、厨房、卫生间:水泥砂浆


2、客厅、餐厅、卧室:水泥石灰砂浆


3、外墙:外墙砖;装饰线条:涂料


二、顶棚:水泥砂浆、抹灰。


三、地面:水泥砂浆找平、搓毛


四、阳台:开放式 【更多免费素材, 微信lbgzkf1】


五、门窗:入户门为防火防盗门,铝合金窗(不带纱页)


六、卫生间:蹲式大便器壹个


七、梯间:地面磁砖,墙面888


八、电梯:无






附件四:


合同补充协议


1、人承诺遵守业主委员公或开发商选定的物业管理机构制定的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及各项管理制度,按规定缴交相关物业管理费用,买受人必须在签定合同、支付首付的同时以现金的形式缴纳房屋契税,在房屋交接的同时以现金的形式缴纳物业维修基金,房屋契税和物业维修基金由出卖人代收代缴。


商品房所在楼宇的阁楼使用权归相应的第6层买受人所有。


选择首付加贷款的买受人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7日内交齐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的相关资料,逾期所造成的损失和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由于买受人的原因无法办理商业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应在接到出卖人书面通知三十日内将购房余款一次性付清。否则出卖人可向买受人收取总房款的5%作为违约金,剩余首付款退还买受人,本合同解除。


本条款针对购买第6层带阁楼的买受人:


从第6层至阁楼层的楼梯由第6层买受人自行安装,费用由买受人自理;


阁楼层不计入建筑面积和产权面积;


若出卖人、出卖人指定的单位或物业管理机构提出需要对屋顶进行维修等情况,第6层买受人须提供通道予以配合。


签订本合同时,买受人须向出卖人提供能随时联系上的准确、有效的联系电话、联络地址;之后若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出卖人。因买受人提供信息不准造成出卖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方式联系到买受人,其责任与后果由买受人承担。


若因买受人未能及时缴纳物业维修基金、契税或提交产权登记个人申请资料等原因造成逾期发证的,由买受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后果。


本合同生效后,若出卖人或买受人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本合同的,提出终止合同方须支付对方总房款的5%作为违约金,同时征得对方同意后可终止本合同。否则提出终止合同方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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