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合同协议【质押和抵押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
反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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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反担保人(甲方):
住所地(地址):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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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权人(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兹鉴于:甲方已阅读了本合同各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之各条款做了相应的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鉴于:甲、乙双方根据 (以下简称借款人)与乙方签署的编号为 的《提供借款担保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中的第三条之约定,甲方自愿为借款人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特此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抵押反担保
一、抵押物概况
1—1、甲方 自原将其拥有的财产抵押给乙方,为借款人 向乙方提供反担保。
1—2、抵押物情况:详见抵押物清单(附后)名称: _____________ ,产权证书编号/车辆登记证书编号手续齐全,房产证正在办理中,面积/数量: _____________ 平米,担保物评估值: _____________ ,所有权人: _____________ ,所在地:_____________ 。
二、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物的实际变现价值,对乙方所担保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进行反担保。
抵押物的实际变现价值不足部分,抵押人负连带保证责任。
三、抵押物所有权承诺
1、甲方保证对“抵押物清单”中所列之抵押物依国家法律规定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该抵押物在本合同签订之前未设定抵押,在抵押给乙方的期间保证不再设定抵押,并在抵押期内,将所有抵押物的所有权证书原件交由乙方保管。该抵押物所有权正式原件甲方保证于本协议签订之时交于乙方。
2、甲方保证对抵押物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分权,甲方保证抵押物不存在共有、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被监管、被查封、或被扣押的任何足以限制乙方实现抵押权的情况。同时,甲方保证抵押物上也未设立任何抵押权或质押权,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
四、反担保物处分
如借款人未能按约定履行其与债权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逾期还款超过7天,无论乙方是否代借款人承担了代偿(保证)责任,乙方有权立即处置抵押物,以从其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
五、抵押物价值
抵押物总值为人民币 _____________ 万元,按抵押率的百分之七十一)折算,抵押反担保价值人民币(币种) _____________ 万元。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六、抵押物保险
1、在抵押期内,甲方应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对抵押物办理财产保险。抵押期内,该笔保险的唯一受益人为乙方,投保期限至少应长于乙方开具的保证合同或保函的有效期六个月,并将保险单正本交由乙方保管。
2、在抵押物发生灭失、毁损、被征用或者其它损害情况下,乙方(即抵押权人)有权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其它款项优先受偿。
七、公证与抵押登记
1、本抵押协议书及有关资料,乙方认为有必要的,应经公证机关对其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公证。本协议书项下的抵押物依法需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交由乙方保管。
2、抵押物的咨询、公证、见证、保险、鉴定、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负担。
八、抵押物的保管
1、凡属正在使用的抵押物,由甲方负责保管。在抵押期内甲方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收乙方的检查。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将抵押物拆迁、出租、出售、交易、装修、赠与、清偿、出资、重复抵押或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
2、抵押物在抵押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耗,由甲方承担。
3、在抵押期间,属甲方保管使用的抵押物,如有破损损失或变质或其它影响抵押物价值变化的情况,由甲方负责处理,并在3日内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其它经乙方认可的等值的财产(净现值相等)作为抵押物。
4、甲乙双方要定期对抵押物进行检查,如发生毁损、灭失、短少或转移等情况,保管方应承担经济责任。
九、优先受偿权
1、甲方在本协议终止前如遇到被宣告解散或破产,乙方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如借款人未能按约履行其与债权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债务,致使乙方为其代偿的,乙方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处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在内)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从处理抵押物所得多于担保债权价款中抵扣,不足部分,乙方有权向甲方继续追偿。
第二章 质押反担保
第一节 动产质押
十、质物概况
1、甲方自愿将其拥有的财产质押给乙方,为借款人向乙方提供反担保。
十一、质权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因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十二、质物价值变动
质物价值发生了不利于乙方的变动的,乙方有权要求出质人补足质物价值,出质人应在乙方要求的时间内补足。
十三、质物的保管
质物移交乙方保管的,乙方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十四、质物的处理
出质人所获得的质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质物所得收益,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2、存入乙方指定账户,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
3、用于修复质物,以恢复质物的价值:
4、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
出质人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担保的,出质人可将上述价款自由处分。
第十五、质押反担保的范围
质押反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质物保管费用、乙方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和乙方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及损失。
第十六、交付和登记【更多免费素材,微信 lbgzkf1】
1、本合同签订当日,出质人应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乙方,乙方验收无误后出具收押凭据,质物的保管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2、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须办理质押登记的,出质人和乙方应在______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手续;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出质人和乙方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乙方应积极协助出质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将相关权属文件退还出质人。
第十七、质物的处分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将质物拍卖、变卖、兑现、提现,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经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
、借款到期超过15日(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
B、发生质物价值减少,出质人未按乙方要求补足质物价值;
2、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的,乙方可以在质物到期日兑现或提现,并与出质人协商,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乙方指定账户,以担保借款人债务的履行。
3、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借款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15天内仍未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将质物提前兑现或提现,以所得价款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因提前兑现或提现产生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
4、处分质物的所得在偿还质押担保范围内乙方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出质人。
第十八条、质物的处分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将质物拍卖、变卖、兑现、提现,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经与出质人协商折价以抵偿所欠债务:
1、借款到期超过15日(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
2、借款人或甲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出现违约给乙方造成了损失或应支付乙方的违约金;
第十九条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出借人依据合同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第二十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均应赔偿守约一方因此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守约方因处理该违约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损失在内的—切损失。
2、甲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出现一次,支付乙方违约金贰万元。
3、甲方在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
第四章 合同效力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不因主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本合同始终有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登记机关执二份。
第二十四条、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盖章):
(个人指模)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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