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权利质押担保合同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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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权利质押担保合同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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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




个人权利质押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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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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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告知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在您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如下条款并确认有关事实:


1、您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及所作陈述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2、您已经仔细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特别是加黑字体、斜体、带有▲▲标记的条款,并对其含义及有关权利义务或责任限制、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和后果有充分理解。


3、您有权签署本合同。本合同生效后,您必须按约行使权利并主动承担义务。您与除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外任一方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不能作为您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理由。


4、请您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及签字。


5、如果您对本合同及相关的交易有任何不解之处,请向我行咨询,也可以拨打电话                     向                     商业银行客户服务人工服务咨询。如仍有疑问,请暂缓签署本合同。


甲方(出质人):


身份证号:


乙方(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


 


为确保                     (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                     的《                     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为债务人与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权利质押担保。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质押权利


1、甲方以本合同“质押权利清单”所列之权利设定质押。


2、乙方实际接受的权利凭证、质权证书、质押证明文件或登记机关质押登记簿所表明的权利与“质押权利清单”记载的权利不一致的,以乙方实际接受的权利凭证、质权证书、质押证明文件或登记机关质押登记簿所表明的权利为质押权利。


3、若质押权利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导致本合同“质押权利清单”或者乙方收执的质权证书、质押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甲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4、甲方应保证质押权利的价值和有效性,防止因超过规定的期限等其他事由,导致质押权利贬值或失效。质押权利价值增加的,增加的部分仍作为乙方债权的质押担保。


5、乙方有权收取质押权利所生孳息,孳息作为质押权利的一部分,与质押权利共同用于乙方债权的质押担保。


6、如果质押权利的价值已经或者可能减少,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第二条  质押担保范围


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


1、甲方承担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包括全部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和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2、甲方承担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本金(币种)           (金额大写)               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和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第三条  质押权利的登记或交付与返还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质押权利登记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部门办妥登记。甲方应于质押登记完成当日将质权证书、质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乙方持有。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质押权利登记的,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将质押权利的凭证交付给乙方。需要背书的,甲方应在权利凭证上完成背书后交付乙方。


质押权利担保的债务清偿完毕后,甲方在支付了应由甲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后,有权要求乙方返还质押权利凭证。甲方应当场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则视为甲方无异议。质押权利担保的全部债务清偿后,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质押登记注销。


第四条  责任承担


1、如果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且甲方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则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2、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贷款账号、还款账号、还款方式、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在债务履行期限不延长的情况下变更债务履行期限的起止日),甲方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但是乙方与债务人延长贷款期限或增加贷款金额,未征得甲方同意的,甲方仍对变更前的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3、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甲方也承担担保责任。


4、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不论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仍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乙方向甲方主张担保权利,甲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5、如果债务人或乙方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甲方仍承担担保责任。


6、乙方将全部或部分债权转移给第三人或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的,甲方仍承担担保责任。


7、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但未实际履行或变更主合同的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方承担担保责任。


8、如果甲方只为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担保的,在其承担担保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仍未获全部清偿,则甲方承诺,在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反担保等追索权时,不得损害乙方利益,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甲方代位权、撤销权、反担保等追索权。如甲方已经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反担保等追索权取得了款项,应首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9、如果甲方只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担保的,则甲方同意,在债务人清偿、乙方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10、如果除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外,债务人对乙方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乙方有权划收债务人在    商业银行所管辖的任何一个营业网点开立的账户中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此发生任何减免。


第五条  第三方妨碍


质押权利(或其项下动产)被国家或者其他第三方进行注销、没收、强制收回、查封、冻结、扣押、监管、扣划、留置、拍卖、强行占有、毁损,如果乙方提出要求,甲方应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担保。质押财产发生前款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为乙方债权的质押担保。甲方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赔偿金或补偿金,应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对于该赔偿金或补偿金,甲方同意乙方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1、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2、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3、经乙方同意,用于修复质押权利项下财产,以恢复其价值;


4、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5、甲方重新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后,可将损害赔偿金自由处分。


第六条  质押权利先于主合同债务到期


以载明兑现或提货日期的权利出质的,如兑现或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乙方有权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提货。所兑现的价款或提取的货物应存放于乙方指定的账户或场所。甲方同意乙方选择下列任一方法进行处理,并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手续。


1、将提取的货物代替质押权利用于质押或抵押;


2、兑现的价款、提取的货物进行变卖或拍卖后所得价款,用于清偿或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


3、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甲方可自由处分兑现的资金或提取的货物。


第七条  质权的实现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质押权利:


(1)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未受清偿的;


(2)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乙方可以提前实现债权的其他情形。


2、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乙方实现质权。当甲方与债务人系同一人时,乙方可以对甲方的质押权利之外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且不以放弃质权或先处分质押权力为前提条件。


3、乙方处分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支付变卖或拍卖过程中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税费等)后,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剩余价款退还甲方。


4、本合同《质押权利清单》记载的或双方另行约定的质押权利的价值(下称“暂定价值”),均不表明质押权利的最终价值,其最终价值为乙方处分质押权利所得价款在扣除各项税费后的净额。


若以质押权利抵偿乙方债权的,上述暂定价值并不作为质押权利抵偿乙方债权的依据,届时质押权利的价值应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依法公平评估确定。【更多免费素材, 微信lbgzkf1】


第八条  甲方危及乙方债权的救济措施


1、质权存续期间,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纠正违约、提供相应的担保、赔偿乙方受到的一切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质押权利。甲方同意乙方对提前处分质押权利所得款项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首先,以所得款项优先支付处理与质权相关的费用。


(1)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2)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3)向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4)甲方重新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后,可将所得款项自由处分。


2、如果因甲方原因导致质权未有效设立,或者导致质押权利价值减少,或者导致乙方未及时且充分实现质权,且甲方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担保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如果乙方因过错致使质押权利凭证毁损、灭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补办凭证的费用。


第九条  其他条款


1、应付款项的划收 


对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   商业银行所管辖的任何一个营业网点开立的账户中划收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


2、信息的使用 


甲方同意授权乙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报送甲方的信用信息情况,并同意乙方合法、合规使用该信用信息。


3、公告催收 


对甲方发生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4、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乙方留存的与主合同和担保合同有关的一切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等均是主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5、权利保留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对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贷款人未提出异议或者未以书面形式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的,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即使乙方不行使或延缓行使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尽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救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并不因此减免,但是乙方若减免主合同项下债务,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相应减免。


6、质押权利(或其项下财产)因自然因素或者因第三人行为而毁损、灭失、被侵害、被查封或冻结,质押权利权属发生争议或权利证书(明)被注销,均应立即通知乙方。


7、债务人解散或破产


甲方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后,应当立即通知乙方申报债权,同时自己应及时参加解散或破产程序,预先行使追偿权。甲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但未能及时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其损失由甲方白行承担。


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如果乙方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同意重整计划,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权利不因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而受到损害,甲方的担保责任不予以减免。甲方不得以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对抗乙方的权利主张。乙方在和解协议、重整计划中对债务人作出让步而未能获得清偿的债权部分,仍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担保责任。


8、通知


(1)质押人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均真实有效。其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均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信息寄/送至贷款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该等信息变更在他方收到更改通知后生效。 【更多免费素材,微信lbgzkf1】


(2)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贷款人对质押人的任何通知,均有权选择以下任一方式进行。通知方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被通知方者为准。就同一事项,贷款人对被质押人发出一份以上通知且通知内容不同的,除非在通知中另有明确说明,以通知发出时间在后的为准。


a、公告,以贷款人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


b、专人送达,以被通知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c、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质押人的通讯地址,以寄出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视为送达日;


d、传真、移动电话短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质押人的传真号码、移动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3)质押人确认并同意,除非贷款人收到质押人关于变更通讯地址的书面通知,质押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即是法院向其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地址。


9、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10、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且经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1、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  质押权利清单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清单如下(或另附):


质押权利清单


被质押权利的名称


权利凭证及其他有关证书编号  


面值


(价值)


数量


权利到期日


已经为其他债权设定质押的金额(万元)


付款人或交货人


备注


 


 


 


 


 


 


 


 


 


 


 


 


 


 


 


 


 


 


 


 


 


 


 


 


 


 


 


 


 


 


 


 


(本页以下无正文)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签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PAGE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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